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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木材样品的提取及送检

2016-02-11薛晓明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4期
关键词:原木树龄年轮

薛晓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苏南京210023)

鉴定论坛Forensic Forum

涉案木材样品的提取及送检

薛晓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苏南京210023)

木材是走私、盗伐、滥伐、非法运输等案件中主要的涉案对象。在司法鉴定中,应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对木材进行种属鉴定、材积计算、树龄测算等工作。以多年司法鉴定工作的经历与实践经验,总结了木材样品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价值、取样原则,特别是取样应保证木材样品具有典型的三切面。根据鉴定目的的差异对原木、锯材、家具等不同类型的木材样品的取样方法、注意事项和送检要求进行了归纳,以期为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技术人员准确、科学地获取木材样品提供技术指导。

树种鉴定;材积计算;树龄测算

涉案木材系指在走私、盗伐、滥伐、非法运输,或者在商品流通领域、使用过程中因木材产品质量、木材商品名称、木材虫害、腐朽、霉变、变形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案件中[1],要通过木材识别与鉴定及相关计算从而为确定木材种类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的一类特定木材。

海关、工商、森林公安、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以木材或者木制品为涉案对象的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的物品进行种属鉴定,并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收录的物种。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颁发有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多数情况下由一线的公安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完成,科学提取木材样品、规范送检过程是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木材样品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

依据《刑法》和《森林法》的相关条款,在“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罪”中,木材是犯罪的主要对象,也是重要的证据资料。木材的形态、构造和规格、尺寸主要能反映以下几方面的信息,从而为案件的定性、处罚提供重要的依据。

1.1鉴定树种的种属

通过观察木材的宏观特征和显微结构特征,识别出该树种的分类地位,鉴定到“种”和“属”,并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或者海关监管木材,为森林公安和其他执法机关办案提供关键性的办案依据。

1.2计算材积

树木遭到盗伐、滥伐后可通过原木或现场遗留的伐桩,计算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案件的定性、处罚或者量刑提供依据。如河南省广泛种植杂交品种“欧美杨”,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的“欧美杨”的盗伐、滥伐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涉案杨树的蓄积就是最关键的定案依据。

1.3测算树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以,部分涉林案件中的树木在鉴定其种属及保护级别以外,也要测算其树龄,为案件处理提供更全面的证据。

2 木材样品的提取

2.1取样工具与设备

木材的常用取样工具主要有木工锯、刨、斧、凿、刀、生长锥等[2]。锯子主要用于伐桩、原木、锯材、人造板取样,生长锥和凿主要用于家具及工艺品取样。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名贵木材特别硬重,取样难度较大,要选择电锯等工具来进行锯切。

2.2取样的基本原则

木材结构具各向异性的特点,如管胞、木纤维、轴向薄壁和导管等为轴向排列,木射线则为横向排列,所以不同的角度观察木材的结构是不一样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木材学中以木材的“三切面”作为木材观察和研究的基准面,利用各切面上细胞及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识别木材和研究木材的性质、用途。

木材的三个标准的切面是横切面、径切面和弦切面,木材解剖结构研究的各种专业书籍和图谱对木材特征的描述都是建立在三切面的基础之上。如针叶材(裸子植物)的横切面可观察早晚材的过渡类型,径切面可观察交叉场纹孔类型,弦切面可观察是否具有横向树脂道。阔叶材(被子植物)的横切面可观察管孔的分布类型,以及薄壁组织和导管的关系,径切面可观察木射线细胞的组成,弦切面可观察木射线的类型、宽度、高度等,都是木材识别的重要依据。进行树龄计算则需要观察横切面上的年轮结构。所以,在木材取样的时候必须以样品具有三个典型切面为最基本的原则。

2.3用于鉴定木材种属的样品提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木材种属鉴定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木材的产地和来源。同科同属树木的木材结构比较接近,只通过识别木材很难鉴定到种,经常需要结合产地来源才能最终确定其真正的身份。所以,树木的地理分布对鉴定木材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如产于东北的红松(Pinus koraiensis)和产于西北的华山松(Pinusarmandii)的木材很难区分[3];名贵木材桢楠(Phoebe zhennan)和闽楠(Phoebe bournei)的木材结构极为相近,但前者产于西南,后者产于华南、华中一带[1]。

国产的涉案木材较容易确定产地,一般公安人员可以通过询问、侦查手段了解木材的来源和去向,也可与发案地点的侦查情况相互印证,从而明确木材的真实产地。通过邮寄或走私的木材产地一般只能以报关单提供的产地或者邮寄地点作为参考,存在一定的误差。

明确木材的产地除了帮助鉴定人员识别木材以外,还可以为确定其保护级别提供证据。如柿科(Ebenaceae)柿属(Diospyros spp)的部分木材称之为乌木,是红木8大类中的重要成员[4]。根据2013年6月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柿属的“马达加斯加种群”共计84种均列入附录二监管。但是,柿属共有500多种,产于世界各热带地区,来自其他产地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的则不属于CITES公约监管的树种。这种情况下准确的产地信息对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树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需要鉴定木材种属的涉案木材一般包括原木、锯材、伐桩和木材制品(家具、工艺品),木材在不同的状态和性质下其木材样品的提取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如下。

2.3.1原木样品取样

执法部门在办理植物的相关案件时,在非法运输、出售和加工环节查获的对象多为原木,无枝叶形态特征,只能通过木材构造鉴定其种属。取样时,一般在原木的一端截取厚度为3~5 cm的圆盘,要求最大限度的反映出木材的宏观构造特征,如心材、边材及髓心的颜色和形状。

心材的颜色是识别材色特殊木材的最为直观的宏观特征之一,如红豆杉科(Taxaceae)红豆杉属(Taxus)木材均具有橘红色或紫红色心材,而边材则为乳白色或淡黄褐色。观察到橘红色的心材结合显微镜下管胞具有典型的螺纹加厚可以很容易确定其身份;如只提取了浅色边材样本,即使显微镜下观察到螺纹加厚,也需要进一步观察其他显微构造进行综合判定。因为亲缘关系较近的白豆杉属(Pseudo-taxus)、榧树属(Torreya)、穗花杉属(Amentotaxus)木材均为浅色并具有螺纹加厚,直接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难度,对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也要求更高。

成年树木的原木均能反映出木材稳定的解剖特征,所以对取样位置没有特定要求,两端锯取木材样品均可。但是,也有些取样难度大的树种,一线工作人员为了操作方便选择直径小的位置取样,如整株树的梢头或者树枝,这部分木材的结构可能处于幼龄材阶段,解剖特征还不稳定,为木材的鉴定带来了困难。所以,原木取样要避免梢头或者直径较小的树枝。

此外,有树皮的原木在取样的时候应尽量保留树皮,因为某些树种的树皮也可以体现出特异的识别特征。如樟科的桢楠属(Phoebe)和润楠属(Machilus)的部分木材结构较为接近,单纯从木材构造上较难区分,但润楠的树皮内的石细胞较多而明显,且具有肉眼可见的白色纤毛,而桢楠属树皮内一般见不到石细胞和白色纤毛[3]。

2.3.2锯材样品取样

锯材取样应同时体现心材和边材结构及年轮分布正常的部位,即在心材和边材交界处为好。边、心材的颜色的差异是影响鉴定结果的一方面,还有些心材管孔具有侵填体、树胶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从边材细胞是无法体现的。年轮是体现木材细胞生长状况的一个特征,很多重要的特征体现在年轮或轮界限处,如针叶材的早晚材过渡情况、阔叶材的管孔类型等特征。

取样大小一般以适合手掌拿放为佳,如果样品太小将无法反映更多的特征。如号称世界上最贵的木材海南黄花梨(降香黄檀Dalbergia odorifera),以及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大果紫檀(Pterocarpusmacarocarpus)等树种的管孔分布都是散孔材至半环孔材,同时可观察到两种类型的管孔分布类型,如果样品太小则很难同时观察到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一般情况下,最小的木材样品尺寸为2cm×2cm× 2 cm,至少要保证有2~3个完整的年轮以及有相对完整的三切面。在现场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取稍大些的尺寸,最好大于5 cm×5 cm×5 cm,可使鉴定人员对样品的宏观特征有更好的把握。很多树种的年轮较宽,如花旗松(Pseudotsugamenziesii)、檫木(Sassafras tzumu)等树种单个年轮宽度就在1 cm左右,泡桐(Paulownia)等树种的年轮宽度可达2 cm,太小的样本无法反应其年轮特征。

此外,取样较小时须避开木材的节子,节子是木材的一种生长缺陷,所有的木材都有节子的存在,但是在节子周围的木材纹理局部紊乱,细胞大小和排列方式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尤其是较大的节子附近的木材会有应力现象,会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

2.3.3伐桩样品取样

在森林公安办理的部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涉案树木的木材部分已被销售,现场只留下伐桩作为物证。多数情况下,林木采伐现场遗留的伐桩距离地表有一定的高度,这部分木材和树干的木材结构是一致的,能作为正常的木材样品进行观察,可提取伐桩的木材作为检材。

伐桩的取样参考原木也是锯切3~5 cm厚度的圆盘,可反映较多的木材特征。有的涉案伐桩地径较大,如贵州省有些案件中的红豆杉、楠木地径可达1m多,取完整的圆盘难度较大,可进行局部取样,应包括木材的心材、边材和树皮部分。

少数案件中,现场的伐桩也被采挖,只有较小的树根作为最后的证据,但是小树根的木材结构和树干成熟木材的结构差异较大,无法通过木材解剖学的方法确定其物种,只能通过结构、气味推断其所属的科或者属。

2.3.4家具或工艺品取样

在珍稀植物的非法出售环节,多数木材被加工为制品,如家具或其他工艺品,其木材鉴定与一般锯材或原木的木材鉴定有较大的不同。高档家具或工艺品、珍贵木制品的木材取样难度较大,采样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减少对木制品的破坏,不要影响木制品的外观质量及其结构的完整性,一般要在工艺品的底座、家具的腿等相对隐蔽的位置取样,同时尽可能避免从承重部位取样,并减小取样规格和尺寸。

取样的位置也要充分考虑木材的三切面,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可使用生长锥或凿从家具内表面切取5mm×5mm×5mm大小的木材样品[2]。在不能按照立方体取样的时候,应先确定木材的三切面,分别在三切面上的非可见部位用刀片切取较薄的样品,类似木屑大小。这类样品对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要求较高,尽量由鉴定人员亲自取样,鉴定人员可对制品进行宏观观察后取样,保证取样部位的准确性,避免重复取样。

2.3.5阴沉木样品的取样

近年来,四川、江西等省份频繁发现阴沉木,阴沉木的鉴定工作也日益增加。阴沉木木材具有不同程度的炭化,其取样也有一定的要求。取样尽量避开阴沉木的材表,材表的木材炭化严重,质地疏松,组织形变较大,很难观察到特征性的木材构造。一般要从材身的中间部位取样,其木材结构保存较好,对于鉴定其身份具有关键性作用。目前,常见的阴沉木主要来自杉属(Cunninghamia)、青冈属(Cyclobalanopsis)、重阳木属(Bischofia)、楠属(Phoebe)的树种。

2.4用于测算树龄的样品提取

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中的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树龄的计算依据为树木的年轮结构。年轮是树木生长时受季节更迭的影响而产生的结构,根据亚热带、温带地区的树木中年轮的数目,可以推测出这些地区树木的年龄[5]。活树和伐倒木均可以测算树龄,送检的样品经人工或者年轮分析仪进行统计、计算和分析得出树木的树龄,各种计算方法均存在一定的误差。树龄鉴定对“古树名木”为涉案对象的案件定性有重要作用,一般以伐倒木和活树两种情况居多。

2.4.1伐倒木

伐倒木可直接锯切伐桩或者原木的圆盘送检,使用年轮直接读取法获得该样品的树龄[6]。需要注意的是,原木提取同样要避开梢头部位,要在原木的近地位置(大头)取样,据此测算的结果更接近真实树龄。

2.4.2活树

活树树龄测算用的比较多的是生长锥取样法[6],在被测树的胸径部位,使用生长锥钻取年轮样条,一般从东西南北4个方向(或南北2个方向)分别取样,取样深度以大于被测树胸径一半的长度为准,生长锥钻入时需与树干保持垂直。获得的样品立即完好保存在样品袋中备用。取样后,及时用粘土或木屑封好钻孔,减少树木感染受害,同时测定该树的胸径尺寸并做好记录。

当树木的主干因材质坚硬或中空腐朽无法通过生长锥获得正常的样本时,可使用较大枝条的木材样品代替,一般用生长锥取样或直接锯切圆盘。通过该样品获得该树木的平均年轮宽度,然后根据现场勘查人员提供的主干胸径数据测算树龄。因树枝木材的生长和主干的生长并不完全同步,所以该方法的误差较大。

2.5用于材积计算的木材样品的检尺

用于材积计算的原木或者伐桩,一般不需要采集木材样品送检,由鉴定人员赴现场直接测量。也可由办案单位的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测量,并将三方认可的测量数据提交给鉴定单位。

2.5.1原木检尺

根据GB/T 4814-2013《原木材积表》和GB/T 144-2013《原木检验》的规定[7-8],原木材积计算需要测量小头直径和材长两个参数。针叶材因木材结构均匀,小头直径量取一个数据即可;阔叶材则需要先量取小头断面中心的短径,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取与之垂直的长径,最后取长短径的平均值。胸径尺因可直接读取直径而被广泛应用,在原木的小头直径测量中可直接使用。

检尺方法可依据标准规定的方法进位取舍[7],然后查标准中的材积表,这种操作对森林公安一线工作人员来说难度较大,一般按照实际量取的数据送检,由鉴定人员根据原始数据进行相关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原木计算的木材材积需要折算成立木蓄积,木材的立木蓄积=原木材积÷出材率。各个省份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规划设计院会发布本省各类用材树种的出材率,计算时以此为依据。

2.5.2胸径和地径

涉案对象为活树或未加工伐倒木时,可使用胸径测围尺直接在离地面1.3m处测量胸径,根据当地的“某树种一元胸径材积表”计算蓄积。大部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现场只有地径,可直接量取地径,并据此计算立木蓄积。因依据地径计算蓄积(活立木材积)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所以一般执行发案地区的地方标准。如河南省的欧美杨盗伐、滥伐案件数量较多,其杨树的材积计算执行河南省的地方标准《欧美杨立木材积及出材率表》(DB41/T 415-2005)中的“欧美杨一元根径材积表”[9]。该标准由河南省林业厅和河南省林业规划院提出并制定,适用于河南省欧美杨的相关材积计算。

地径的检尺方式参照原木[8],特别注意阔叶材应分别量取长径和短径,计算时取平均值,或者使用胸径尺直接读取直径。

3 木材样品的送检

木材样品属于生物检材,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及时、准确,对木材样品采集、提取后的存放、送检都有一定的要求。

3.1包装及编号

因新鲜的木材含有大量水分,需使用透气的样品袋或者包装袋保存。样本数量较多时应按照采集时间、地点,编号记录并一一对应,分别存放于样品袋中。同一案件中的相同树种也需要分别包装,因部分树种的心材具有颜色和气味,多个样本放在一起会互相污染。同时,也应避免和其他具有浓烈气味或颜色的生物检材一起存放。

3.2微量木材样品的保存

某些案件中获取的较小木材样品或用于树龄计算的样品,应避免大力挤压并存放于样品盒中,以免折断或粉碎,导致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司法鉴定工作。

3.3木材检尺数据

检尺数据主要是对涉案木材的原木、伐桩的检量数据,由具有资质的林业技术人员或者公安技术人员进行检尺获得。原始的检尺单据或者现场勘查笔录上应有检尺人、见证人等人的签字,及检尺人员的工作和资质证明,以保证该数据的有效性。

4 结语

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珍贵树木成为了许多不法分子偷盗或者走私的主要对象,而木材鉴定在整个案件的定性方面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本文根据笔者多年来为一线森林公安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工作经验,介绍了木材样品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价值、取样原则,并按照不同的鉴定目的对木材样品的提取或检尺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以期对森林公安、海关的一线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1]徐有明.木材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77-95.

[2]徐峰,罗建举,陈旭东,等.木材鉴定图谱[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12.

[3]成俊卿,杨家驹,刘鹏.中国木材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2:54-59.

[4]GB/T 18107-2000,红木国家标准[S].2000.

[5]任善军,赵燕,孙伴伴.树龄鉴定理论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点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08,14(22):79.

[6]谢春平,黄群,方彦,等.图像处理法在古树名木树龄鉴定中的应用[J].湖北农业科学,2011,50(20):4289-4291.

[7]GB/T 4814-2013,原木材积表[S].2013.

[8]GB/T 144-2013,原木检验[S].2013.

[9]DB41/T 415-2005,欧美杨立木材积及出材率表[S].2005.

(本文编辑:施少培)

S758.56;DF794.1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4.014

1671-2072-(2016)04-0084-05

2015-02-06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2013JSJG200);2014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青蓝工程”资助(苏教师[2014]23号)作者简介:薛晓明(1977—),女,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珍稀植物保护、识别与司法鉴定工作。E-mail:jdmm24@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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