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2016-02-11李小珊
□李小珊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9)
[收稿日期]2016-06-18
[作者简介]李小珊(1973—),女,江西余干人,博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及其当代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4BKS125)、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及其当代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3MLD020)的阶段性成果。
论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李小珊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江苏 南京210009)
[摘要]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经历了十月革命胜利初期、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新经济政策时期、逝世前夕这几个发展阶段。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在于,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基础上,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更具制度化、实践性和指导性。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主要体现在:要注重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以优化群众监督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监督乃至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力抓手;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以此来根本破解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等问题;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从建立健全制度的高度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列宁;社会主义监督;人民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A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5-0011-11
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是其结合苏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这一最大国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作出继承和创新的理论成果。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经历了十月革命胜利初期、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新经济政策时期、逝世前夕这几个发展阶段。考察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背景、内涵和演进历程,提炼其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价值,思索其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有助于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理论;有助于探究和寻求加强社会主义监督的科学路径;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事业向纵深发展。
一、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背景、内涵和演进历程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建立起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国家,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理想到现实的飞跃。随着苏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和实践,也经历了一个从构想到落实、从建立到健全、从全方位思索到重点突破的一个历程。
(一)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加强社会主义监督问题上,主要表现为:结合苏俄实践和他对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思考,并汲取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成果,将社会主义监督在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中付诸实践。首先,列宁提出要实施工人监督,以此来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列宁看来,监督的全部问题,归根到底是谁监督谁的问题。就是说哪一个阶级是监督阶级,哪一个阶级是被监督阶级。在无产阶级政权国家,一定要由工人阶级来实施监督,方能体现其社会主义性质。所以,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起草的第一份文告《告我国公民书》中,就宣布要实行工人监督。胜利的第二天,列宁拟就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他提出:以普遍的工人监督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精神。在此,列宁强调了工人监督的实质在于突出他们的主体地位,工人监督的方式是实施全方面的监督。他还对工人监督的具体开展作出规定:强调对人数不少于5人或周转额不少于1万卢布的工、农、商企业,一律实行工人监督;较小的企业由全体职工实行监督,较大的企业,可以由选出的工厂委员会进行监督。随后,苏维埃政府在草案的基础上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条例为工人实施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全面实施工人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创建,它保障了工人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突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其次,列宁提出要赋予人民群众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苏维埃官吏的权力,以此来体现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从选举、监督和罢免这三种权力的关联来看,选举权是最直观的监督权,罢免权则是监督权有力支撑,所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苏维埃官吏,是对苏维埃政权无产阶级性质的根本保障。列宁认为,工农群众只有真正掌握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保证对代表的监督权,他在《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强调,给广大工人、农民以罢免权,即真正的人民监督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具有人民性的体现。列宁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P102他还说:“最高国家政权是由以前受资本压迫的群众自由选出和随时都可以撤换的劳动人民(工人、士兵和农民)的代表组成的苏维埃。”[2]P448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设无产阶级政党和革命政权(巴黎公社)的思想相比,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列宁开创了由工人实施全面监督这一新型的监督方式,以此来突出无产阶级政权国家的人民主体地位。
(二)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是苏俄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特殊阶段,此间,由于战争形势所迫,苏俄不得不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经济上,采取了工业国有化、余粮收集制、取消贸易等措施;相应的,在政治上则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把之前由群众民主选举领导的办法,改为由党和国家上级机关委任。在工人监督问题上,“原先与国家监督机关平行的工人监督组织,降格为国家监察部附属的一个机构,通过国家监察机构为中介,来实现工人群众的监督作用。”[3]P246可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从工人直接监督转为由国家机关来代替工人监督,之所以有上述变化,除了处于战争时期这一客观原因之外,还有深刻的主观原因。苏俄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旧俄遗留下来的专制主义残余严重阻碍了苏俄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俄国群众缺少较高的文化水平、浓厚的民主传统、管理经济的专门训练的前提下,要实现从剥夺资本到经济管理的转变,表现为“很难适应,力不胜任,混乱迭出,生产涣散,只好暂时放弃工人监督管理生产。”[3]P246列宁感叹:“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4]P155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停止了对实施社会主义监督的思考,恰恰相反,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思想,更加注重结合苏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这一最大实际,并形成以下珍贵的内涵。
首先,结合战争时期最棘手的粮食问题,提出做好粮食监督的思想。列宁认为做好粮食监督工作,需要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将粮食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为了加强粮食工作的监管,苏俄成立了工人粮食检查机关。这一机关负责粮食征收、运输、分配环节中的监督工作,其工作原则在于维护工农群众的利益。当时有这样一件事例,突出地反映了粮食监督工作注重维护人民利益的特点。在坦波夫省乌斯曼县,粮食征收队从已经征收到的6000普特粮食中,拿出3000普特分给贫苦农民。在征粮问题上,列宁反复叮嘱工人粮食检查机关要注重保护中农的利益(因为在征粮问题上,对贫苦农民不征收,对中农进行适当的征收)。他提出:“从减轻对中农的征收和追交等方面检查粮食措施。”[4]P232即要求工人粮食检查机关在检查对中农余粮征收的情况时,要将重点放在是否减轻了对中农余粮的收集。二是通过吸收工农群众参与粮食监督工作,为他们学做其他管理工作打下基础。承前所述,工农群众原本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国家事务,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转变为国家机关作为中介来代替他们行使。列宁在思考如何让工农群众具备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的问题时,构建了一条路径,那就是从易到难、不断学做监督和管理工作直至掌握了相应的本领。他要求工人粮食检查机关“同工人和劳动群众建立联系,并经常吸收他们参加运送和分配粮食的工作,先当证人,然后当检查机关成员”[5]P335。他建议可以从简单的监督工作做起:“工人粮食检查机关的职责是帮助工人和劳动群众了解粮食政策,并吸收他们人人参加(第一步先当证人)粮食管理工作。”[5]P336在列宁看来,先做粮食监督工作,“然后再参加比较重要而不那么‘狭窄的’工作,当然必须循序渐进。”[5]P399可见,列宁要求工人粮食检查机关吸收工农群众学习粮食监督工作,是有着长远规划的:从学做粮食监管工作中的证人入手,从一种比较容易着手的工作开始,加以锻炼、逐渐积累起做更复杂工作的能力,进而过渡到较为全面、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去。
其次,注重发挥工农群众的监督作用,将国家监督机关改组为工农检查院。列宁认为,国家监督机关作为一种代替工农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机关,其在工作原则和准则上,一定要突出人民主体地位,而且要注重培育工农群众做监督工作的能力。基于上述考虑,1920年初,列宁领导俄共(布)决定将国家监督机关改组为工农检查院,旨在突出工农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监督、管理的权利。在组建工农检查院这件事上,列宁在《工农检查院条例》的草案上签署了相关意见、作出了相应补充。一是逐步吸收全体劳动群众有序参加检查工作。列宁提出要将“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6]P72。列宁鼓励全体工农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监督工作中去,这是贯穿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主线。二是注重向工农群众宣讲、普及检查工作的原则和方法,让工农群众学会做社会主义监督工作。列宁提出要用宣讲、宣传的方式让工农群众了解社会主义监督工作。他建议要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讲大课,要按照特别批准的提纲来讲,要注重通俗易懂,对国家检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进行宣讲;如果不讲课,也可以宣讲即将出版的关于国家检查机关工作的小册子。三是将工农群众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民生管理上。列宁指出:“应该使工农检查机构特别注意(还应该制定严密的条例)并扩大对于产品、商品、仓库、工具、材料、燃料等等(特别是食堂等单位的)的计算的监督。”[6]P73产品、商品、仓库等都是涉及工农群众日常生活的民生部门,加强这些领域内的检查,有助于保障工农群众集体度过国内战争这一艰难时期。根据列宁修改意见制定的《工农检查院条例》成为指导工农检查院组建工作的重要依据。1920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这一条例。按照这一条例,中央和地方的国家监察机关改组成了统一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关——工农检查院。工农检查院为更好地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加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中来,提供了组织保障。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在实现路径上虽然有变化:由工人的直接监督转变为由国家机关代行监督。但是,这是基于主、客观原因基础之上的不得已的转变。在进一步思考社会主义监督问题的逻辑演进上,列宁更加注重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维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上、放在了逐渐培育他们做监督工作的能力上,并且以工人粮食检查机关和工农检查院这两个机关作为更好实现群众监督权利的组织保障。
(三)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在国内战争接近尾声、苏维埃政权逐步得以巩固之时,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局限性(较高形式的生产关系和较低水平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显露出来,表现形式为此起彼伏的农民暴动,而喀琅施塔得水兵叛乱则是极端的表现。为此,俄共(布)加快了结束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步伐,紧扣苏俄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农国家的实际,以粮食税代替了余粮收集制,苏俄进入了史上的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监督思想和实践非常丰富,他在苏俄开始走上和平建设的过程中,初步构建出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关,为俄共(布)实现由革命党到建设党的转变提供了组织保障。随着战争胜利形势的日渐明朗化,列宁开始筹备党内监督机关,以此来加强党内监督,促使俄共(布)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以更好地履行其执政职责。1920年9月,俄共(布)举行了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在这次大会上,列宁提议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大会通过了他的建议,并制定了党内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人员选拔、工作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7]P43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在组织权力上,和中央委员会平行,它们都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体现了列宁注重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构想:要对中央委员会成员实施监督,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作权力作为保障,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在权限上是平行的,这就从根本上理清了这两个机构的关系,它们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执行和监督工作),而又共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进而,在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条例开宗明义,指出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意义在于:“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7]P70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和苏俄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密切相关的。由于新经济政策是一种利用市场和发展商业的经济政策,经济上的贪腐不可避免会有所增加,监察委员会要在监督检查经济贪腐上着力。正如此次会议决议所指出的:“监察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那些最不坚定的经不住考验的党员发生蜕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7]P193加强党内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为俄共(布)较为顺利地实现从革命党到建设党的转变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以多种监督方式对苏俄社会各大领域实施较为全面的监督。新经济政策时期,是苏俄开始了和平建设的时期,列宁提出要建立健全包含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等在内的多种方式,从而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监督体系,对苏俄的经济领域内的贪腐行为、党政机关中官僚主义等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列宁注重以多种监督方式尤其是法律监督来加强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监督和管理。列宁提出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以此确保国家法律得以实施和遵循,从而推动苏俄的法制化建设。法制化对苏俄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列宁非常注重苏俄的法制建设工作,其中最核心的思想是以法律监督来促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以此来维护法制的统一。他说:“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8]P195列宁强调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其监督的重点在于检查法律的遵守、实施情况,监督的价值取向是逐渐推进苏俄社会的法治化。“按照列宁的设计,法院具有审判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和处理权,但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可以对审判活动和行政活动之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却没有对实质问题的决定权。建立这样的制约机制,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又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得到协调和平衡,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9]换言之,这体现的正是列宁关于法律监督权、司法审判权、行政执法权相互协调的思路。
列宁注重对各个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苏俄进入新经济政策建设时期,各项建设得以全面开展,经济领域更是重中之重。列宁强调对经济进行监管:要加强对做经济工作干部的监管,如果是共产党员犯有经济错误,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列宁主张要注重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监督。他认为苏俄要一蹴而就地实现从小农经济到社会主义大生产之间的跨度是不可能的,这之间需要迂回过渡、需要借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利用资本主义经济,离不开对其实施监管,从而限制其盲目逐利的本性,促使其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提高工农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例如,在对租让制(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监管上,列宁提出要依照规范的租让合同来对这一经济进行监管。他说:“任务(实施租让制——引者注)的全部困难就在于,当订立租让合同时,一切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权衡,而订立之后还要善于监督该合同的执行。”[10]P213列宁的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要签订好租让制合同,二是要监督合同的执行。签订租让制合同是有条件的,列宁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共产党团会议上关于租让问题的报告》中,列举了承租人要遵循十条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承租人有责任改善承租企业中工人的生活状况(与当地同类企业的其他工人相比),使其达到国外的中等标准。”[10]P156显然,列宁将改善工农群众生活水平作为签署租让合同的首要条件。十条规定中,注重维护工农群众利益的类似规定还有几条,不再枚举,租让制合同的利民性不言而喻,因此,监督上述合同的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兑现了合同将是有利于苏俄国计民生的好事情。列宁说:“苏维埃政权将监督承租的资本家履行合同,使合同对我们有利,使工农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10]P239
新经济政策时期,是俄共(布)开始领导苏俄人民开展和平建设的时期。列宁建立健全了对执政党的监督,并且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这有助于俄共(布)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有助于苏俄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开展。
(四)列宁在逝世前夕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实施经济改革,并以此带动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系统改革,成为列宁逝世前夕重点探索的问题。随着苏维埃各个领域建设的开展,阻碍社会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列宁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三大敌人:狂妄自大(官僚主义)、文盲和贪污受贿。面对上述难题,列宁将加强监督作为攻克最顽固的敌人即官僚主义的重要利器。苏俄作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其之所以会滋生官僚主义,是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的。概言之:经济上,小农经济占有很大分量;文化上,文盲众多,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政治上,长期未能就高度集中的战争体制作出根本性的改变。实施新经济政策部分地解决了经济上的原因,因此,新经济政策必须过渡到新文化政策和新政治政策的层面,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官僚主义,而列宁在逝世前夕,正是沿着从新经济政策向新经济政策、新文化政策和新政治政策三位一体的思路发展的。
首先,深刻改组工农检查院,以充分发挥工农群众的监督力量。工农检查院在国内战争时期就已建立,列宁要求这一机关能够突出人民主体地位,而且要注重培育工农群众做监督工作的能力。但工农检查院的工作并不很理想,这其间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在于苏俄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创时期,鲜少有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只能逐渐摸索,起先工作成绩不理想是难免的。主观原因则在于其领导者和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工农检查院的主要领导人是斯大林,1922年4月,斯大林担任了书记处总书记后,虽然组织上于4月25日任命瞿鲁巴接替,但瞿鲁巴因病没能赴任,实质上还是斯大林在负责。当然,工农检查院工作不力,并不能将责任都归结为斯大林个人的原因,但是问题在于,“长期主持这一工作的斯大林,根本没有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路径,反而为官僚主义大开绿灯。”[3]P141这就是斯大林没有尽到领导人作用的地方了,所以,列宁在1922年8月对斯大林的工作不力作了点名批评。“我一直期待着,工农检查院部务委员会补充了一批新干部,工作会有起色,但从斯大林提出的种种问题中却看不出这一点。”[11]P468除了斯大林在领导上不力之外,工农检查院本身的组织结构也存有很大的弊端:机构庞杂、缺乏优秀的工作人员、没有工作威信。针对上述弊端,列宁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查院的路径。第一,精简机构,把之前至少8000人的机构精简到300—400人左右,在工农检查院工作的应是苏俄社会制度中的优秀人员。列宁主张,这些优秀人员来源于工农群众,即要到工农群众中去发掘新的力量去充实监督队伍,通过工农中优秀分子的参与,增强与广大群众的联系,并实现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最广泛的监督。第二,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相结合,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机关,具有很高的威信,工农检查院和它相结合,可以提高自身的工作威信。第三,把检查监督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列宁特别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因为只有通过学习来掌握本领,监督权才不会在实施过程中落空。而且,只有通过学习,才能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为逐步实现工农群众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打好基础。这三点措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一点旨在从配备优秀工作者即发挥先进文化的优势来铲除旧俄文化遗留给苏维埃机关的弊病;第二点旨在从组织上提升工农检查院的权威来加大检查工作的力度,第三点旨在探寻改进工农检查院工作、提升工农群众监督水平乃至国家管理水平的根本路径。
其次,加强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设,以更好地贯彻党内组织原则来促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团结。列宁在逝世前夕,警觉党内存有破坏团结、破坏民主集中制的隐患。对此,列宁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构想,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内涵。一是通过形成党内相关制度来保障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列宁在《给代表大会的信》开篇就阐述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我很想建议在这次代表大会上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8]P337列宁提出要通过形成相关制度来巩固俄共(布)的民主和团结,诸如完善中央委员、中央监察委员的选举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推选制度等。二是强化中央监察委员对中央委员实施平行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的重点在于对高层领导集团的监督,为此,列宁强调:“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 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8]P377列宁认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是不讲情面的,严格地对每一个中央委员实施监督。三是阐述了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在于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高层领导的团结。“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斯大林和托洛茨基——引者注)的这两种特点(一个不能十分谨慎地使用所掌握的无限权力;另一个有杰出的才能却又过分自信——引者注)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8]P339列宁说斯大林和托洛茨基之间存在分裂的隐患,所以要采取措施加以防止,而措施就是加强监督,尤其是对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执行进行监督。在列宁看来,加强监督能够防止和减少专断,能够更好地促进党内高层的集体决策,能够维护高层领导集体的团结,因此,他在逝世前夕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以一组数字对此进行佐证。列宁提出将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数都增加到大约100名,比较中央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原有人数,前者大约需增加150%,而后者则需增加1300%多。
列宁逝世前夕,将他认为“最重要的思考”进行了口授,形成了珍贵的“最后的书信和文章”,统称为列宁的政治遗嘱,包含了三封书信和五篇文章。其中,《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这两篇经典著作,集中论及的就是监督问题,列宁建议对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关进行改革。其改革构想体现为:建立工农代表参与下的党自身的监督机制与党内分工、合作基础上的权力制衡机制,把领袖和党的最高机关列入到受监督的范围内。列宁在逝世前夕,就俄共(布)最难解决的高层监督问题作出深刻的探索。
二、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
上述从四个阶段,就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背景、内涵和演进历程作出概括,并且就学术界研究较少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监督思想和实践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就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作如下提炼。
首先,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体现为更具制度化。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以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思想为例。马克思、恩格斯就如何实施党内监督作出了珍贵的探索,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代表大会是党内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党内执行机关,中央委员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二是以强化全体党员一律平等的原则来保障党内监督的实施。三是指导德国共产党建立党内监督机构,以此来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现就第一条作较为详尽的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组织机构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有着明确的阐述,这见诸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第一个政治纲领,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其中,在第四章(中央委员会)、第五章(代表大会)中,就党内机关的各自职能及其相互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因此应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12]P421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草案》的第二章(总委员会)的第二条、第七条中,就委员会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作出规定。“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总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团体或支部——引者注)可以向代表大会进行申诉。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13]P579-580上述规定,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突出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具有最高立法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来保障党内监督的构建。
列宁继承并创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而且,他更加注重从制度层面来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的建设,以此来保障党内监督的实施。他在《给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引者注)的信》的第一句开宗明义道:“我很想建议在这次代表大会(列宁为来年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引者注)上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8]P337列宁在此,阐述了要立足于制度改革来加强党的建设的思想。列宁建议在党的十二大上就党的领导制度进行以下改革。一是通过增加党的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增加到50甚至100人)以扩大党内民主决策的基础,从而夯实民主集中制。二是通过增加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数(从工人党员中选出75-100人)来加强这一机构的建设,从而强化对中央委员以及最高领导人的监督。三是在代表大会期间,要召开中央全会,而且必须有中央监察委员参加。列宁提议:“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8]P374,“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8]P374第一项、第二项的改革,是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促进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转。第三项改革是列宁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创新。“由于党的代表大会相对代表会议要臃肿,召开困难,审议监督实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列宁建议,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扩大的中央、中监委组成的最高党代表会议实施监督、审议的职责。”[14]显然,这样改革,其效果不言而喻:最高代表会议易于召开,使监督、监察成为可能、可行。
其次,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体现为更具实践性。列宁在借鉴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实施监督的路径上,创新、发展了他们的相关做法。以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路径为例。马克思、恩格斯在党内监督问题上,旨在以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力来保障党内监督的顺利实施。为此,他们构建了以下路径。一是实现代表大会年会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定期举行,“代表大会于每年八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集非常代表大会。”[12]P421进而,1892年,恩格斯在致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的信中明确地指出:“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就会为那些喜欢叫喊的人提供极好的口实。而且,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这样做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而现在则更加必要……”[15]P474恩格斯在此强调了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的重要性。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选举制,并随时撤换党员不满意的代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如何民主选举党的代表作出详尽规定,见诸于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如第二十条规定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实施任期制:“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12]P422第三十条规定选举人可以随时罢免不满意的委员:“每年九月进行选举。选举人如认为自己的担任公职的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召回。”[12]P422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是加强代表大会建设的关键环节,因为选举是最有效的党内监督,选举的过程也是党员发挥其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恩格斯在1885年撰写的《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就同盟的民主组织原则的特点,进行了追忆和总结。他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16]P236
列宁继承并创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做法,他更加注重从可操作性的层面来探索党内监督的实施路径,以此来保障党内监督的运行。一是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探索了如何保障党代会开好的措施。列宁时期,俄共(布)代表大会严格地实施年会制,即便是在战火纷飞的艰难时期,也未曾中断过,即从1918年到1923年先后举行了六次党代表大会。而且,列宁就如何开好党的代表大会,以发扬党内民主和促进党内监督作出了更为深刻的探索,这主要表现在下述具体措施上:“会前由党组织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党代会的报告不仅要报告年度内做过什么事,而且应总结有哪些根本教训以便为下一年的开展工作提供借鉴;在党代会上有不同意见的自由争论是正常的;为了弥补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列宁还开创党代表会议年制,通常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为两次代表大会起衔接作用;由党代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前者是党代会的执行机关,后者是党内监督机关,两者是平行的各司其职的党内组织。”[17]P206-208这表明,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创设的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作出了深刻的创新,用科学的路径落实了如何开好党的代表大会的构想。二是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探索了“工人民主制”,以此来落实普通党员的民主监督的权力。列宁为了促进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探索了“工人民主制”这一方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7]P54“工人民主制”能够“排斥一切委任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7]P54选举代表、听取报告本身就是工人党员履行党内监督权利的体现,“工人民主制”是列宁就如何落实党员民主监督权力所作出的实践探索。
再次,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体现为更具指导性。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作为其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有机组成部分,为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从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未来社会主义理论到我们今天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间存有一个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列宁关于苏俄社会建设的思考和探索。换言之,从马克思传统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两者之间存有一座理论桥梁(也可以说是理论连接点),这就是列宁的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他在苏俄进入新经济政策之后所作的系统探索。第一,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启示我们不能只停留在书本上谈论社会主义,而只能依据实践经验来认识社会主义。从列宁对社会主义监督的认识历程来看,他始终遵循的原则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实践检验真理、发展真理。列宁立足于苏俄是一个小农占多数的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实际,就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作出诸多探索,这都是立足实践所探索的理论成果。列宁注重以理论来指导实践,也同样注重以实践来检验理论,我们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上,也应具备上述依据实践来创新之精神。第二,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有助于我们增强国家政权和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自觉性。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在深入思考党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问题上,作出下述系统构建:如何加强党内监督以促进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实施,如何改进国家监督机关工作,如何发挥工农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以推进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等等。这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三大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执政党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助于促进当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第三,以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为切入点来探索列宁的党和国家政权建设思想,有助于我们分清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社会主义运动进程中,发生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事件,为此,对十月革命直至列宁思想的诽谤犹如沉渣泛起,甚嚣尘上。然而,在我们以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为切入点对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精华作出详尽剖析后(尽管是管中窥豹、但列宁思想的精髓却以一斑见全身),如果还要刻意贬低,那就需问:列宁如此宝贵的诸多思想是怎样被遗忘和丢弃的?
三、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
探析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于我们当下创建系统的社会主义监督理论、创新社会主义监督路径有着诸多的宝贵启示,进而对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着宝贵的借鉴作用。
首先,要注重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以优化群众监督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监督乃至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力抓手。由于苏俄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何在工农群众缺少管理国家的文化水平、科学技术,而且缺乏民主传统,当家作主意识薄弱的情形下,如何兑现社会主义民主?对此,列宁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找寻到一条“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从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到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再到进入和平建设苏维埃时期,其间经历了三个过程,“直接向前推进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实行党代表人民进行管理的间接民主制度;寻找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即直接和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3]P244-246因此,在列宁看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是实现苏维埃民主的重要路径和有力抓手,通过这一路径和抓手,建立起以人民为主体的新型民主。的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中,从国家权力的产生、发展、异化与制约上,探索了权力监督的必然性。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的让渡,因此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是应然之理。但是,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尤其是非民主共和国却在极力剥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约束力量。不过,正如国家从无到有一样,它也将从有到无,最终走向消亡。人民群众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则从有到削弱再到发展式的回归,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程,具备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功能。当然,公共权力回归于社会和人民群众,是有着重要的条件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给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公共事务——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18]P189。可见,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具备了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是公共权力回归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前提条件。了解马克思、恩格斯上述的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列宁实践社会主义民主路径的科学性。列宁通过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提高其学做监督工作的本领来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权找寻到一条适合苏俄的道路。
列宁以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作法,于我们当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充分注重了应突出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主体地位,他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重要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19]P97进而,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0]P7在此,习近平阐述的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正是基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思想,习近平说:“我们要珍惜人民给予的权力,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自觉让人民监督权力,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使我们党的根基永远坚如磐石。”[19]P27习近平将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监和权为民造福之间的逻辑阐述得非常精准。
其次,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以此来根本破解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等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人民主权国家,因此,社会主义监督重点在于对执政党实施监督,执政党除了自体监督之外,还需要来自外在的强大监督力量(群众监督)相结合。列宁在逝世前夕,集中思考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他构建了一条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道路。“由于实行两种监督机关的合并和分工,提高了工农检查院(实现人民监督权的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效用,工农检查院能有效地限制中央委员的干政行为,同时对国家机关和党内的官僚主义一并起到监察作用。”[21]
列宁以群众监督来克服官僚主义的作法,于我们当下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江泽民强调了群众监督对防止腐败和克服官僚主义上有着重要作用,他说:“每个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内各项规矩,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22]P457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应注重以群众监督来克服官僚主义、铲除特权思想。对此,胡锦涛说:“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不断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23]P11共产党人在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现实环境中,就如何应对考验、摆脱危险作出了深刻的思考,其根本路径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习近平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0]P11习近平强调了人民监督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他说:“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24]P123进而,习近平就加强群众监督的路径作出了构建:“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4]P129
再次,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从建立、健全制度的高度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体系的建设。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理论特质是与时俱进。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建设者。同样,中国共产党人立身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肩负着完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使命,这就需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强化制度建设。列宁逝世前夕,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提出:要从改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来加强党和国家政权的建设。这为中国共产党人强化制度建设提供深刻的启示。邓小平在思考党和国家领导人制度改革的问题上,认为铲除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25]P332。相比思想教育,制度约束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在监督制度建设中,还着重提及了要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建设,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5]P332十八大以来,我们进入了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各个领域内的建设都有所推进和发展。习近平在总结党风建设的经验时,指出要善于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2015年1月,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要求建立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要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以防止权力滥用、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2016年1月,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路径之一,就在于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习近平说:“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26]P376上述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在加强党内监督问题上,不仅注重以改革来“破”,而且注重以制度建设来“立”,突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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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in’s Thought on Socialist Supervision and Its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LI Xiao-shan
(DepartmentofTeachingandResearchonScientificSocialism,PartySchoolofCPCJiangsuCommittee,Nanjing,Jiangsu210009,China)
Abstract:Lenin’s thought on socialist supervision experienced several stages of development:the early days after the victory of the October Revolution,the wartime communism period,the new economy policy period,and the days before his death.The theoretical value of Lenin’s thought on socialist supervision lies in that,based on the heritage of Marx and Engels’ supervision thought,Lenin’s thought on socialist supervision is more institutionalized,practical and guiding.The practical enlightenment of Lenin’s thought on socialist supervision is mainly embodied as follows:emphasize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mass people,play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the mass people,and optimize the supervision by the mass as important links for strengthening socialist supervision and even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emphasize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by the mass people,and use it to resolve the four tests and four dangers faced by our Party;and set foot upon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and continuously perfect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supervision thought system by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institutions.
Key words:Lenin;socialist supervision;people’s subjectivity;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朱文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