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保障
2016-02-11姜裕富
□姜裕富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保障
□姜裕富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姜裕富:中共浙江省衢州市委党校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在职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
新《准则》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将民主集中制定性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保障,说明了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党内政治生活的全过程,标志着以民主集中制为保障的党内制度建设步伐将会加大,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提供依据。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虽没有直接提到“民主集中制”,但也不乏民主集中制思想精华。1905年11月,俄国孟什维克在第二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概念,随后,列宁在著作中也多次使用并加以阐释,不断丰富思想内涵,并在其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了党章。我们党很早就接受了民主集中制思想,1927年6月党章修正案中首次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载入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并沿用至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近年来,我党制定或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50多份党内文件,根本目的就是以坚持民主集中制来净化党内政治生活。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在任何时期都被摆在中心的位置。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的现象,往往是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包含了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就在于这两个方面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处理不当。
从对集中和民主两方面重视程度的高低来分析,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表现为四种模式:低民主低集中、低民主高集中、高民主低集中、高民主高集中。前三种形式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种模式表现民主与集中的程度都很低的情况,实质就是无政府主义,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不常见的。第二种模式表现高度集中却很少民主。它的特点就是家长制、一言堂、一支笔,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等问题由“一把手”一人说了算,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都可能被视为对领导的不尊。第三种模式表现离开集中谈民主,表面上看非常民主,什么事都是大会小会不停地讨论,总是拿不出一个具体的结果来,工作效率极其低下。作为领导在决策前,事无巨细,广泛征求意见,本身是好事,但总是停留在这个阶段,陷于无穷的“事实”之中,找不到其中的规律,自然无法提炼出科学的意见。这种模式本质是分散主义、尾巴主义,其根源要么是领导能力不能适合岗位的需要;要么就是权力分散,受到方方面面的牵扯。名义上是集体负责,结果是无人负责。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确模式应该是通过高度民主达到高度集中。十二大党章中提到:“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这是民主与集中关系的最佳模式。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包含了“二个阶段、三个环节”的内容。“二个阶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阶段不是并列的,是先有民主后有集中,民主又贯穿在全过程。第一阶段中民主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形成共识;第二阶段,集中是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不异化为极端民主。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关系,相互不可分割。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民主就难以为继。“三个环节”指的是民主——集中——再民主。第一个环节是民主,先民主后集中,不能颠倒了。第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就是让人说话。第二环节主要任务是整合不同意见,形成决策。集中的是正确的意见,需要有甄别民意的能力。判断民意的真伪,又依赖民主的程序,于是又形成了第三个环节的再民主,然后再集中。第二、第三个环节民主与集中是交互进展的,民主是为了集中意见,集中是为了推进民主,达成共识。一个政策的形成是三个环节不停的循环过程。“二个阶段、三个环节”的最终目的还是体现在行动中。毛泽东曾经概括为“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这也是为民主确立了一个边界,就是不能破坏集中统一。党章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委及其常设机关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背后的理论就是民主与集中的循环过程要转化为集中统一,不能议而不决、决而不议、议而不行。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看,认为民主是普通党员的事,只要在决策时参与、提建议就是落实了民主,至于集中是领导的事,普通党员用不着“瞎操心”,这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新《准则》继承和发展了老《准则》的基本精神,将老《准则》分散在各个部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阐述集中起来,彰显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新《准则》中阐述民主集中制要求时连续使用了“必须”、“坚决要求”、“不准”、“不允许”等语气坚定的词语,凸显了要求的严厉性。民主集中制要成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保障,需要从正确认识、完善制度到自觉行动过程,才能做到坚决的贯彻执行。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保障的党内制度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制度是基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就提出了“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的任务。从“二个阶段、三个环节”来对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应该包括:一是关于民主制度的体系,其中有信息公开制度、决策参与制度等具体运作层面的制度。二是关于集中制度的体系,包括权力分工制度、权力监督制度、决策程序制度等具体制度。三是关于指导的制度体系,包括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协调制度、责任制度等具体制度。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党员干部遵守组织纪律。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种种不严肃的现象,是因为领导干部没有遵守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各种纪律,新《准则》规定遵守党的纪律最基本的就是遵守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这不仅仅是一种决策机制,也与干部的作风建设、理想信仰、维护党的权威意识等问题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领导干部具备高超的领导艺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领导艺术,首先是检验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上级与下级、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三组关系的能力。其次是要善于向群众交心。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就是不断与人交流沟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接受新信息、修正自己观点的过程。不善于和群众交心,就失去了这个机会,作决策时,仅凭片面的依据和事实,两眼一抹黑,错误就难以避免了。再次是要接受群众的批评,承认自己的错误。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凡是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出现了错误,接受各种批评,勇于承认错误,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根本遵循。党内政治生活是否遵循了民主集中制的标准,可以从决策的过程中党员干部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和保护、是否达成了集中统一的行动、党的政策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等方面来判断。只有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集中制符合以上标准,方能为全面从严治党奠定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徐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