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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及启示

2016-02-11姜丽华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章程恩格斯

姜丽华

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及启示

姜丽华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学说的主要内容,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之一。第一国际期间,在与蒲鲁东和巴枯宁等宗派主义作斗争的过程中,使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无产阶级政党要战胜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必须树立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此,重新梳理和回顾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一原则的最初确立,对于我们今天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集中制;启示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之一。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固有优势,关系到新时期能否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到能否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关系到党和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一、马克思恩格斯与宗派主义作斗争急需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第一国际时期,各种宗派主义泛滥,作为一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曾经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上多次造成严重危害,它违背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与无政府主义、分裂主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宗派主义在本质上是私有制条件下对于利益划分的利己要求,也是小农意识和小资产阶级意识的一种表现。只有与宗派主义进行斗争,才能正本清源,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创造纯净的环境;也只有与之进行不懈的斗争,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领导工人阶级先进分子同宗派主义主要是同蒲鲁东和巴枯宁宗派主义进行了坚决的、长期的斗争。

宗派并不是工人运动的必然产物,而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产物。它由来已久,在工人运动诞生和形成的初期,社会主义运动已经而且都带有一定的宗派性质。在社会主义运动初期,在没有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的情况下,宗派组织可以使工人阶级在小范围内组织起来,开展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斗争。尤其是很多破产小资产者加入到无产阶级队伍中去的时候,受到狭隘的思想的影响,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运动以各种宗派组织的形式出现,从而导致宗派主义的盛行。必须承认的是,在一定时期和某种程度上,宗派在工人运动中起到了一种运动杠杆的作用,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像过去的一切工人宗派一样,宗派会把它当做丰富运动的因素带到总的运动中去。”[1]它使虽然相对集中但思想上仍然相对落后的工人群众暂时联合起来,为小团体、为个人的利益联合起来进行斗争。它为工人阶级的更大范围内的联合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它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童年,正像占星术和炼金术是科学的童年一样。”[2]但是,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当国际性的工人联合成为可能时,就必须抛弃。只有坚决的反对宗派主义,真正的国际性工人联合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必然因为各种宗派集团的存在导致这种联合的实质上的四分五裂。随着工人运动的成长和工人阶级的成熟,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特殊地位和自己的历史使命,宗派及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系列方案就变成了群众性无产阶级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宗派主义的发展和真正工人运动的发展总是成反比。在工人阶级还没有成熟到可以进行独立的历史运动的时候,宗派主义就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意义。一旦工人阶级足够成熟,一切宗派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就变成反动的了。实际上到第一国际时期,国际性的无产阶级联合已经形成,工人运动已经进入到新阶段,这个时候就不能再搞宗派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虽然阶级运动和宗派运动有共同之处,但宗派运动是根本对立于阶级运动的。无产阶级的阶级运动的目的是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宗派运动的目的则是要实现自己派别和集团的利益。因此它最终不会把自己的宗派运动融于阶级运动而会“要求阶级运动服从特殊的宗派运动”。[3]因此,哪里有宗派主义,哪里的工人运动就不能统一,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就会涣散,党的团结也会遭到破坏。同宗派主义的斗争是关系到国际工人阶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针对第一国际存在的宗派主义倾向,恩格斯曾经尖锐的指出:“假如协会成了宗派,那它就会灭亡。”[4]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蒲鲁东主义和巴枯宁主义的批判,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之间的一场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论战。这场论战,划清了马克思主义同无政府主义的界限,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场论战也使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策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论证和发展。在与蒲鲁东主义和巴枯宁主义的斗争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任务、目标和革命策略,从而使党建理论更加完善。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阐述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初次阐述主要集中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里。该《章程》是马克思受第一国际总委员会委托,于1871年前后起草的。它从最初的《临时章程》开始,先后经过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1868年布鲁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巴塞尔代表大会等不断修改和补充,并于1872年国际海牙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

(一)《临时章程》包含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初成分

在马克思为第一国际拟订的《临时章程》里已经包含了民主集中制的成份,这主要体现在它所规定的工人未来的组织结构上。《临时章程》规定,现有的工人组织可以参加协会。所有参加国际的团体都可以完全保持其组织,如果其纲领和章程同协会的共同原则没有任何抵触,也可予以保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建立初期,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独立的群众性无产阶级政党,因此要向广大工人阶级群众介绍马克思主义思想,章程就必须有助于把尽可能多的无产阶级吸引到国际中来。

同时《临时章程》也为进一步发展民主原则提供了条件。章程指出国际的代表机关——代表大会是最高领导机关。无论是协会的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还是协会的各个会员,都享有广泛的权利。对于领导机关则坚决实行选举制和报告制原则。对于领导无产阶级运动的所必需的集中制,《临时章程》也有较为详细的说明。章程指出,由代表大会选举并对代表大会负责的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一位主席、一位总书记、一位财务委员和各国通讯书记;总委员会有权自行加聘委员。总委员会的义务有:在组织国际联系方面运用其广泛的职能,对各国劳动条件的调查工作实行普遍的监督。总委员会负责接受支部和组织参加国际,筹备代表大会和规定代表大会的议程等。《临时章程》还授权总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等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实际措施时,规定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的政治路线和策略路线,并领导这个斗争。临时章程拟订的最一般原则,在后来的实践中得到补充和发展。

(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述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之初,加入国际的很多非马克思主义流派都抱有宗派主义目的,因而都提出了服务于宗派利益的组织原则。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指出:“同那些耽于幻想和相互争斗的宗派组织相反,国际是在反对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反对他们的组织成为国家的阶级统治的共同斗争中联合起来的全世界无产阶级的真正的战斗组织。”[5]这就说明国际工人协会不同于以往任何宗派组织,而是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消灭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并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它的任务和性质要求它必须采取集中和民主有机结合的组织原则。这种组织原则必须能够给予每个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以充分的自主权力,同时又必须保证中央机关在必要的范围内拥有全权,以便使中央机关能够顺利地领导整个组织,为纲领的统一性和共同利益而奋斗。也就是,要必须建立一种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相结合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民主应该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基础,各国工人团体都应享有充分的自治权。马克思说过,由于各个国家工人阶级的各种队伍和不同国家的工人阶级所处的发展条件极不相同,他们目前所达到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因此他们反映实际运动的理论观点也必然各不相同。所以应该允许各个支部在遵守共同章程的原则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纲领和章程。参加国际工人协会的各国工人团体,可以保留自己的组织,并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自由发表意见,总委员会只有在工人违背国际章程和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否决权。正是由于国际内部贯彻了这种高度民主的原则,欧洲工人阶级才能联合起来,也正是通过这种内部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才使工人团体认清了纷繁复杂的现象的本质,并同各种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各种错误思想划清界限。原来的很多蒲鲁东主义者、巴枯宁主义者和拉萨尔主义者转变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说明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不是绝对的,应该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第一国际组织原则的突出特征就在于此。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在民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一个权威的、高度集中的中央领导机关——总委员会,并通过若干次扩大职权,保证了它对工人阶级的集中统一领导。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领导无产阶级战斗组织的力量也来源于此。马克思说过:“海牙代表大会赋予总委员会以新的、更为广泛的权力。事实上,正当柏林召开君王会议,封建制度和过去时代的有权势的代表要在这个会议上采取新的、更残酷的镇压措施来对付我们的时候,正当迫害已在策划的时候,海牙代表大会认为加强总委员会的权力并且为了当前的斗争而把活动集中起来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因为分散会使这种活动没有成果。”[6]这说明高度集中对于一个无产阶级战斗组织来说是多么必要。

三、马克思恩格斯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加强党的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中,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概括和阐述,这些理论阐述对于中国共产党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握为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民主集中制是一种辩证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和探索中,深刻认识到民主与集中是构成民主集中制有机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任何时期都不可顾此失彼。在中国共产党看来民主集中制是以广泛发扬民主为基础,其目的是发挥“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7]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的根基在于发扬和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因为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民主不可能脱离集中而孤立的存在,如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了规定的对象和约束,同时也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中国共产党强调党内民主的同时,又坚决反对民主极端化,反对破坏纪律的放任自由主义。只有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才能把群众中分散的意见汇总起来,并经过分析和研究,最后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如果没有集中,党员不可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可能把有益的意见集中起来,也就形成不了正确的路线;没有宏观上的集中指导,也不可能有效地把握统一意志和党的领导,更不可能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就此失去正确的方向。正因为这样,广泛民主和高度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是把党建设成为有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堡垒的必要保证。

(二)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升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

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把民主集中制的定位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一大党章到1977年十一大党章也都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1982年在十二大党章的“总纲”部分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地位进行了特别阐述: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组织纪律性,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从十二大到十七大的党章中都一贯坚持了这样的定位,将民主集中制提升为国家根本制度和党建的基本要求写入党章总纲。中国共产党根据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把民主集中制定位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是党组织生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精辟的理论概括。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领导,懂得并且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就能避免重大失误,就能够进行正确、科学决策。凡是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偏差,出现过分集中或者出现所谓的“大民主”,党的事业就经受重大挫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凡是全党积极性高涨,党的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时期,都是上下级关系正常,实行民主集中制比较好的时期。所以,邓小平深刻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8]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改革开放下,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新定位具有战略意义。

(三)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转化为党的具体制度规范

中国共产党在执掌政权以来,特别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始终把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作为党建的一个重点进行探索和总结。1945年召开党的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写进总纲部分,对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四项内容。1956年9月,我们党的八大制定了我们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所以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许多新规定,较之以前的党章更加具体明确。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写入“总纲”,第一次明确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增加了“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的目标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自党的十六大以来,着力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建立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等一系列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不断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3.583.

[2][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6.36.17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42.

[7]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9.

[8]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2.

(责任编辑 马树颜)

姜丽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邮政编码 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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