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
2016-02-11薛立强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薛立强(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论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
薛立强
(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摘要】研究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考察了历史上的政府制度正义观、国内学界关于政府制度正义的探讨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提出了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在当前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制度正义是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兼顾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的,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一系列具体化的体制机制来保障的,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
【关键词】政府制度正义;正义理论;时代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改革发展整体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新的阶段,要求政府更为全面地统筹各方面的改革发展,更为公平地分配发展成果,更为努力地提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可以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关于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都是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在政府执政理念、执政方式,以及国家治理方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在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学界关于政府制度正义问题探讨的升温。在学界探讨的过程中,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是关于政府制度正义内涵的研究。然而,纵观既有的研究,可以发现,相关研究的理论探讨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与中国现实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旨在对历史上的政府制度正义观和当前学界的相关探讨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提出并论述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
1 西方学界的政府制度正义观
政府制度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在西方学界,政府制度正义理论大致经过了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等级正义观、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自由正义观、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观、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正义观等四大阶段,形成了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①
1.1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等级正义观
“正义”是古希腊哲学和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狄凯”的形象是手持标尺,以衡量事物是否适当和公平。在古典时代,正义代表秩序,强调任何事物都应安于自己的本分,而“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1]在荷马时代之后的“贵族政制”后期,由于贵族对平民剥削和压迫的加重、新的富有阶层的形成、重装步兵制度的出现,以及贵族内部矛盾的加剧,“贵族政制”面临着重重危机。在这样的情况下,“正义”思潮开始盛行并推动了城邦制度的最终确立。[2]在这一过程中以及古希腊城邦制时期,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在内的诸多思想家对政府制度正义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苏格拉底浑然一体的自然哲学、柏拉图的实践理性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个体性与整体性、政治与道德,第一次作出了关系上的考察,真正奠定了伦理学和政府制度正义的基础。[3]具体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眼里,正义区分为二:一是“内在正义”,即个体美德正义,规范的是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外在正义”,即政府制度正义。其内涵有二,一是分配正义——维持分配秩序,二是矫正正义——预防和矫正个体美德上的违逆。亚里士多德认为,“显然只有君主制国家和贵族制国家庶几可以被看作是理想的国家”。[4]在这样的等级制国家里,分配正义是一种建立在人的不同等级基础上的按比例分配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对与这种分配方式相违背的行为的矫正。因此,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人们应“中庸”、应遵守“法律”的实际意义,在于维护一种基于奴隶主统治的等级制。这是亚里士多德制度正义理论的实质。
1.2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自由正义观
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的思想家基于对人以及个体之间的伦理世界观的重新认识,发展出了近代自然法学基础上的社会契约正义学说。这一正义学说在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与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之后,发展到了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个体自由正义。与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观以维护城邦整体价值为目标不同,康德在每个方面维护的都是个体价值,用施特劳斯的话说,在人的权利方面,康德的任务“是要启发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告诉他们立法的自由是主体服从的唯一基础,以便使他们获得自由和解放”。[5]在此基础上,康德认为,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保障个体“德福一致”,即让每个有德性的个体都能有所得。在康德的理论中,人的德性包含实践理性(思想品格的德性)和理论理性(知识能力的德性)两个方面,“德福一致”中的“德”主要指的是前者。然而,即使个体思想品格中的善良意志可以实现其自由,这种善良意志也存在着普遍性的难题。正是因为善良意志存在着任意,所以,其才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政府制度正义的意义就在于保障那些真正具有善良意志的个体有所得。康德的积极意义在于较为彻底而深刻地论证了个体自由的优先性,以及制度在保障个体自由方面的价值,局限则在于难以实现个体善良意志的普遍性。
1.3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观
康德之后,西方的政府制度正义理论又经过了黑格尔、韦伯、胡塞尔、海德格尔等思想家的进一步阐发,但他们基于现象学本体基础上的形而上学主张从多元事实中界定“善”是根本不可能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都要求将现象学的形而上学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这方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罗尔斯认为,人类建立制度的原因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及其产生的分配利益冲突需要一定的规则和规范来解决。②那么,怎样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呢?罗尔斯的观点是,政府制度正义的标准在于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的平衡。罗尔斯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6]303如何实现分配的平等呢?罗尔斯提出应坚持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是:第一,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民主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两个优先原则是:第一,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民主原则内部的优先性,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6]302-303通过提出并论证分配正义的一般的观念,以及实现这一观念的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原则,罗尔斯较为清晰地构建了现代分配正义观。
1.4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在得到巨大赞誉的同时,也引来了各方面的挑战和批评。这些挑战和批评有的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如哈耶克、诺齐克等;有的则来自其他的理论阵营,如社群主义。由于自由主义阵营批评者的核心主张是“回归到把正义理解成尊重法律和既有权利这一传统认识上去”③,因此,他们并没有真正超越罗尔斯。与此不同的是,社群主义代表人物桑德尔④对罗尔斯的批评则是最为深刻的。桑德尔首先批评的是罗尔斯的“自我观”。在罗尔斯设定的“无知之幕”下,人是一种排除了特殊化的、偶然性目的的理性存在者。这样一种理性存在者是一种“意志主义的自我”,对社会或对共同体具有优先性,即“自我”本质上是不受其所在环境影响和制约的。桑德尔认为,罗尔斯这样一种“自我”概念并不成立,因为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由生活在其中的社会联系、所追求的理想、构架他们生命的社会组织及形成他们意识和习惯的传统共同构成的”。[7]因此,社群决不只是供人自由追求的附加成分,不只是一个附属物,而是构成人格同一性的内容。用桑德尔的话说:“社群不仅有其公民,而且本身就是(‘公民’的内在内容)⑤。”[8]在批评罗尔斯“自我观”的基础上,桑德尔进而认为,正因为“自我”对社群的认同成为个体的构成成分,所以,恰恰不是“自我”优先于社群,而是社群优先于“自我”。基于此,“公共善”就成为社群德性的内涵。桑德尔认为,“公共善”是一种重要的人类善,即“那种在内容上有着强烈的公共性且只能通过对于社群的构成性归属而达到的善”。[9]在政治生活中,“公共善”表现为公民们享受自己的公民自由,以及行使参与讨论公共事务、进行共享自治的权利。而政治生活则依赖于“公共善”的指引,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公民教育及良好的生活方式的指导。在一定意义上,桑德尔对罗尔斯有所超越,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其理论也面临着一些难题,例如,如何面对深入人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及其权利观,如何达到“公共善”以及良善的生活方式,如何解决民主与平等的问题等。[10]因此,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必将继续进行下去,而政府制度正义的理论在西方学界也还必将继续发展。
总体而言,西方学界的政府制度正义观经历了一个团体(表现为国家、群体等)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服从团体利益;到个人利益至上,团体利益应维护个人利益;再到既强调个人利益,也强调团体利益,试图实现二者协调共存的过程。
2 国内学界的探讨
近年来,政府制度正义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探讨了政府制度正义的内容、政府制度正义的状态,以及政府制度正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2.1对政府制度正义内容的探讨
这一方面的探讨主要指出了政府制度正义应包含的内容。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认识有:
(1)政府制度正义包括制度本身的正义与制度运行的正义两个层次。制度本身的正义就是制度对正义性的考虑,它是指制度在其建立时是否具有正义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正义的属性。制度运行的正义即按照制度建立时被赋予的正义属性来运行,“既不容许人们对这种正义观及其相应的规范、规则、社会活动模式有丝毫的怀疑和批判,更不容许人们有违背它们的行为,具有对个人而言的他律性和强制性特征。”[11]
(2)政府制度正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政府制度的正义性,强调政府制度本身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二是指政府正义理念的制度化,强调政府正义的理念与要求应当具体化为体制机制。“政府制度正义是政府制度的正义与制度化的政府正义的辩证统一。”[12]
(3)根据有无美德支撑,政府正义可分为非美德层面上的政府正义和美德层面上的政府正义两个层阶。在这两个层阶中,美德层面上的政府正义站在更高的层阶上,且“呈复合型结构,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前者涉及知、情、意三方面,后者关涉程序和实体”。[13]
总体而言,这一视角将政府制度正义的内容概括为两个层次,一是制度本身的建立理念应是正义的、符合美德的,二是实现这一正义理念的过程或按照这一理念建立起来的制度及其运行过程应是正义的。然而,不足的是,以这一视角观察政府制度正义的学者们对这些“正义”内容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论述不够。
2.2对政府制度正义状态的探讨
这一方面主要探讨和描述了政府制度正义的应有状态。代表性的观点有:
(1)政府制度正义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意味着政府不妨碍且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它包括行政价值、行政制度和行政美德三个方面。[14]
(2)政府正义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秉持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制定与执行符合正义精神的政策法规等制度,彰显行政美德,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正当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15]
(3)政府制度正义最基本的就是保障人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每个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16]
总体而言,这一视角通过对政府制度正义的描述使人们看到了达到政府制度正义的结果,但却对如何达到这一结果阐述不够。
2.3政府制度正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
这一方面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
(1)制度正义是与制度公正不同的概念,制度公正主要解决分配的程序和结果“各得其份”的问题,只是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制度正义不仅是制度公正的补充,也是制度公正的目标和指向。制度公正带来的种种问题,无法通过公正的规则来解决,只有在政府制度正义的目标导引下,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才能全面地解决,才有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17]
(2)政府制度正义的内涵包括:第一,它是政府制度的强制约束与公务员的内心认同的统一。第二,它是政府制度公平与政府制度效率的统一。第三,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18]
这一视角让人们看到了政府制度正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但关于政府制度正义本身的涵义则论述还不够。
3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容与特点
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中无疑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因此,为了准确把握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在考察了历史上的政府制度正义观和当前学界的探讨之后,我们再来认识一下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3.1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就正义问题作专门的、系统性的阐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处于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之外。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论述等,全面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正像一些学者指出的,如果说对正义问题的阐释包括正义的规范和这些规范背后的哲理基础两个层面的话,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探讨的主要是后者。⑥概括而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辩证批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提出,基于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辩证批判。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追寻,根源于一种关于人的学说,而这一学说,则来源于对特定生产关系的探讨。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人摆脱了人身依附,人们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就这一点而言,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对此,恩格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9]447然而,由于资产阶级正义观及其制度保卫的是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占有制度以及商品交换的平等权利,因此,它又是一种表面的作为自由平等的正义观念,而非“社会的、经济的平等要求”。[19]448这种正义观念之下,掩盖的是“异化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的实质非正义性。马克思指出:“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20]298然而,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与劳动者分离,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中,劳动者受到了雇佣劳动的全面奴役,这就是“劳动异化”,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才发展到了顶点。而“劳动异化”则具有实质上的非正义性。这种非正义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其违背了人类的“自由自觉的活动”[21]50特性,劳动者被只看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而不是有着丰富的人类本性的人。对此,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像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一样。……劳动者耗费在劳动中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的、与自身相对立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便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便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便越少。”[21]45“他只有更多地作为劳动者才能维持作为肉体的主体的生存,并且只有更多地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劳动者。”[21]46“劳动者自己的肉体的和精神的能力,他个人的生活(因为,如果生活不是活动,那又是什么呢?)就是掉转头来反对他自身的、不依赖于他的、不属于他的活动。”[26]48
(2)论证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最高标准。马克思主义看来,正义的最高标准即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全面发展。劳动异化理论“贡献了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实质的最深刻洞见,从而原则上正确地指出了通过废除私有制而克服异化,推动人类社会前进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22]而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一种消除了“劳动异化”、实现了人可以“自由自觉的活动”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正义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产品归社会所有,也为所有人所自由分享,因此,生产者既是为社会生产,也是为自己生产。第二,生产是由生产者自己控制的,是自由自觉地进行的,因而是生产者自己的自由意志的表达。第三,不存在置身于劳动之外而又直接支配劳动和劳动者的资本家,社会不再分裂为敌对的两大阶级。第四,人们都是劳动者,而且乐于劳动,劳动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21]73
(3)提出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阶段性标准。马克思主义不仅论证了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最高标准,而且还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阶段性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还要经过一个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0]305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具有其阶段性特征:第一,生产资料已经是共同所有或集体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只是作为消费品而成为自己的财产。第二,只有劳动是衡量劳动者成绩标准,平等在于劳动量的计算,生产者的收入与他们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第三,劳动者从社会中作为工资领回的,就是他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能力的大小就成为生产者之间不平等收入的根据,而这种劳动能力的大小,只取决于个人天赋等自然因素,社会的偶然性则被消除了。
3.2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基于其对正义规范背后哲理基础的深刻阐述,不仅系统地概括了其正义观的内容,而且从根本上超越了历史上的正义观。概括而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具有如下特点:
(1)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基于实践唯物主义。在伦理学本体论方面,马克思主义是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解释世界的本质的。在传统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看来,世界的本质或者是物质的或者是精神的。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存在于人类不断改造自然并从而不断改造自身的实践活动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3]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外部物质世界对于人的生存意义,另一方面强调物质条件的存在对于人的价值只是作为发展手段而言有意义的,人的发展的最后境界是人的道德生活的实现。连接这两种实践的中介,就是人们的生产劳动以及在劳动实践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基于此,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符合人性的生产劳动,以及在其中结成的社会关系。
(2)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终极意义的正义是一种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平等的、精神自由的正义。人类的总体需要无疑是客观和合理的,然而,这种需要的满足不能是一部分人的满足而必须是所有人的满足。因此,人类终极意义的正义是以社会所有人的自由和满足为定位基准的。对此,马克思指出:这种社会所有人的自由和满足是“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21]81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以全社会“所有人的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具有强烈的人民性。
(3)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具有丰富的辩证性。这既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上,也体现在对共产主义正义发展的展望上。如前所述,在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不是一味地批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而是既指出了其历史进步意义,又分析了其历史局限性和实质上的非正义性。在对共产主义正义发展的展望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方面论证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正义标准,另一方面又认识到这一正义标准的实现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又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阶段性标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辩证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智慧,它不仅是人类认识世界获得的知识,更是指导人类探索未来的方法。
4 时代背景下的政府制度正义内涵
在考察了西方学界典型的政府制度正义观和国内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之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基础,结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尝试性地提出当前中国政府制度正义的时代内涵。本文认为,当前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制度正义是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兼顾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的,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一系列具体化的体制机制来保障的,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
理解这一内涵,应把握以下几点。
4.1政府制度正义应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互适性
这既是政府制度正义的古老命题,在当前的中国又具有时代意义。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社会地位的根本提升,标志着绝大多数社会个体的自由和解放。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不断发展,同时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机制不断发展,社会秩序保持基本稳定与和谐。然而,当前随着各种自由的发展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又要求政府不断加强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制度建设,以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互适性。可以说,这是当前进行政府制度正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互适性,应秉持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应伤害其他人的自由、社会秩序以保障绝大多数个体的自由为前提这一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机制和规则,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规则,保障公民有充分的、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运行。再次,在这一过程中,应构建政府与社会有机联系的体制机制,以防止政府的恣意和社会的无序运行。
4.2政府制度正义应兼顾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
这既是由中国当前特定的时代背景决定的,又是政府制度正义的重要内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按照这一目标,中国到21世纪中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发展经济。中国政府正是坚持了这一战略,才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状态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而发展经济,最根本的就是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政府才提出了“效率优先”的原则。可以说,这一原则在中国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并且,对于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物质条件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发展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迫切要求更为公平地分配发展成果。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政府一时还难以完全满足人们的这一要求。而满足人们的这一要求,应在保证适当效率和继续发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分配公平及其相关的制度建设。可以说,这是当前中国政府制度正义转型的重要内容。因此,在中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应兼顾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同时更加注重分配公平。
4.3政府制度正义应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
这是政府制度正义的价值指向。无论是坚持生产效率原则,还是当前更为注重分配公平的制度建设,都应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人民性在政府制度正义上的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社会平等是以全社会“所有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的。因此,以维护基本的社会平等为任务的政府制度正义也应以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发展”为价值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则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某一或某些群体的、暂时的利益,而是作为政权基础的、自觉维护政权的阶级和阶层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因此,政府制度正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自然可以推论出政府制度正义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坚持政府制度正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就要建立健全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制度,使人民能够真正选出自己信赖的领导人员,并且切实地监督他们,同时,通过对公务人员的有效的教育,使他们时刻铭记其工作于其中的制度的人民性。
4.4政府制度正义应有一系列具体化的体制机制来保障
这是政府制度正义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正像当前学界的一些研究者所认为的,政府制度正义的理念应当制度化、运行化,政府制度正义只有制度化为具体的体制和机制,并且这种具体的体制和机制在实践中真正运行起来,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政府制度正义才真正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说,一系列具体化的体制机制是政府制度正义的实现途径和保障。当前,作为实现政府制度正义的具体化的体制机制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项制度建设的措施。只有这些制度都建立健全起来,中国的政府制度正义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和保障。
4.5政府制度正义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合理状态
这是实现阶段性的政府制度正义后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制度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永恒理想;另一方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政府制度正义的实现也有其阶段性。也就是说,经过人们的不懈努力和追求,可以基本实现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政府制度正义。在当前中国特定的时空背景下,阶段性的政府制度正义实现后的结果基本上可以描述为:在经济制度方面,能够长久促进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的、激发人们的积极性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在政治制度方面,民主参与、有效监督、保证政府公务人员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在社会制度方面,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在文化方面,保证积极向上的先进的文化得以传播、消极落后的文化得到遏制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在人们的心理方面,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保持积极乐观的、健康快乐的心理状态。达到了这些,可以说就基本实现了当前阶段中国的政府制度正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制度正义问题至关重要,它是政府制度的灵魂和政府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当前,能否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推进改革,构建充分体现政府制度正义要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治理体系,是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各项改革的关键之一。本文通过对政府制度正义涵义的探讨,以期为相关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注释:
①在中国,虽然先秦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学说提出或蕴含着一些政府正义的论述和思想,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这里主要梳理西方思想家关于政府制度正义的理论。
②对此,罗尔斯指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页。
③对“正义”词条的解释,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著,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9页。
④有学者认为,桑德尔的理论应属于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而不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本文还是按照学界一般认可的分类将其归入社群主义。
⑤括号内的内容为本文作者根据对原文的理解所加。
⑥正义的规范表现为法律、道德、风俗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以及政治、经济、家庭等方面的制度。正义规范背后的哲理基础表现为正义观念的对象、起源、特点,正义的根据与标准,等等。参见倪勇:“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及其当代走向”,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46-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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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平)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 of Justice of Governmental Systems
XUE Li-qi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ition,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China)
Abstract:It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of justice of government systems.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examines the concept of government system justice in western academia and research results of domestic scholars.Then, based on Marxism concept of justice, the author advances the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system justice:in the specific background of China, government system justice is a reasonable status for the government to manage and handle the public affairs which can ensur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ocial order, as well as productive efficienc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It focuses on people’s basic interests and guaranteed by a series of specific mechanisms.
Key words:government justice; justice theory;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
作者简介:薛立强(1977—),男,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政策、政治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13AZZ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研究”(10CZZ029)
收稿日期:2016-01-28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362(2016)02-0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