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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中配额无偿分配的制度构建

2016-02-11潘晓滨史学瀛

关键词:产业竞争力

潘晓滨, 史学瀛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1)



碳排放交易中配额无偿分配的制度构建

潘晓滨, 史学瀛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1)

摘要:无偿分配是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初期广泛采用的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由于过渡期的产业竞争力保护和碳泄漏的存在,无偿分配方式与有偿分配相比具有其内在必要性。无偿分配在实施过程中分为历史排放法和基准法两个大类,前者操作程序简单但分配公平性存在缺陷,后者有利于减排激励作用的发挥,但复杂的设计流程往往导致了较高的实施成本。政策制定者在应用无偿分配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优先采用历史排放法,并逐步实现向基准法的过渡。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 无偿分配; 历史排放法; 基准法; 产业竞争力; 碳泄漏

一、 无偿分配方法的提出

基于历史时期排放数据的分配方法被称作历史排放法。该方法是指实行配额初始分配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产业中所包括的涵盖企业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排放量数据进行配额分配数量计算的分配方法。在配额初始分配中,采用历史排放法有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不公平情况的发生,但操作便利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往往是决策者们的优先考虑[1]。由于涵盖企业的历史数据相对容易获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的统计和计算难度,有利于分配过程的高效完成。在运用历史排放法进行配额数量计算时,需要分3个步骤进行,即选择基线期、统计排放量数据、获得不同产业部门的控排系数,其配额量核定为

A=EF①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涵盖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有可能不能直接获取,为此管理者需要根据排放企业在特定历史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或产品产量对排放水平进行核定。控排系数的取值范围一般在0~1之间,由管理者统一制定,并随着不同的排放交易履约期(单年)或阶段(多年)进行调整。

1. 基线期的选择

运用历史排放法的关键环节是选取合理的基线期来确定产业部门和涵盖企业的期间排放数据。基线期的选择既可以是某一基线年或者若干连续年份的某一段时间期。在确定分配所依据的基线期时,管理者需要在基线期与配额分配时点的时间间隔以及基线期的时间跨度两个方面做出决策。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基线期内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否可得,以及基线期的选择对于特定涵盖企业的排放活动是否具有代表性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基线期与配额分配时点的时间间隔选择,会对不同时期成立企业带来不同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以较早年份作为基线期,则可能对早期已经生产的企业有益:一是历史排放法不能反映基线期之后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一些在基线期内使用落后生产设备而存在高排放的企业会获得较多配额分配;二是一些高排放企业在基线期之后进行了技术升级和减排,如果按照早期数据进行分配,则会导致过量的配额分配;三是基线期与配额分配时点的间隔越长,会有更多近期成立的新企业的排放数据难以获得。相反,如果选择较近的历史年份作为基线期,则可能对新投产企业有益,而老企业相对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基线期跨度的决策也会对涵盖企业的配额分配产生不同影响,可行的方案包括了单年数据、多年平均数据和多年内最大数据。首先,如果只选择某一特定年份时间作为基线期,则排放数据的代表性会显著降低,因为无论整体产业还是个体企业都有可能在某个特定年内受到外部因素干扰而出现排放数据偏离正常水平的情况发生。其次,如果选择一段连续年份的时间区间,以涵盖企业在这些年份的排放数据平均值作为参考,则会熨平外部因素干扰而导致排放数据的波动效应[2],对所有涵盖企业也更加公平,但问题是所有企业在这些年份的排放数据必须可以获得才能付诸实施。而且,多年平均数据也要求各年的排放水平应当相对连续稳定的,但如果涵盖企业在基线期内某个年份出现排放水平剧烈变化,例如关停或大幅增产,则需要对数据进一步筛选。再次,可以选择基线期内连续年份涵盖企业排放数据的最大值作为分配参考,以便对不同时间出现最佳运营状态的不同企业进行调整,但该方法虽为排放企业所乐见,但却可能导致过量分配[3]。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碳排放交易应用历史排放法的分配实践中,基线期一般以选择临近配额分配时点的若干连续年份为主要特征[4],并针对可能出现影响公平分配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例外条款。

2. 历史排放法的优势与不足

在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初期,主管部门普遍倾向采用历史排放法则:一方面,该方法的计算方法简单透明、易于理解,便于管理者很快完成初始分配过程,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该方法所需要的历史数据相对容易获取,降低了信息搜集难度和行政管理成本。此外,历史排放法是根据预先设定的配额总量规划方案来确定控排系数的,这样也能保障排放交易制度预期的控排效果。

但是历史排放法也暴露了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该方法建立在既有排放的继承基础之上,“多排多分、减排少分”明显不利于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激励作用的发挥。历史排放大户往往会凭借其较多历史排放而获得更多配额分配,一些采用先进减排技术的新企业以及进行早期减排活动的老企业会因为历史排放量偏低只能获得较少的配额。此外,管理者对基线期所对应排放数据的主观选择,会影响排放数据的获取和代表性问题,由于不同企业排放活动的历史差异,对应数据选择的不公平性很难彻底消除。

鉴于历史排放法在配额分配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该方法存在着不易弥补的规则设计缺陷。随着排放交易制度的成熟运行以及针对不同产业部门排放数据的核查体系的完备,历史排放法也在逐步让位于基准法。但在基准法应用暂时缺失的产业部门领域,历史排放法仍然发挥着填补空白的作用。

二、 无偿分配方法的完善

基于特定经济活动排放强度的分配方法被称作基准法。该方法是指管理者针对涵盖企业的配额分配,是根据其特定经济活动的排放强度基准值和特定时期的经济活动水平,进行配额数量计算的分配方法。将基准法应用在免费分配过程中,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不公平因素,实现对同一类型排放源的公正待遇。但在实施过程中,基准法的技术复杂性,以及大批量经济数据搜集和分析的困难程度,往往要求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前期准备。在实践中,该方法一般由诸如电力行业中那样具备高度标准化经济数据的排放企业首先适用,然后向生产工艺复杂、产品差异较大的工业制造部门进行推广。

在运用基准法进行配额分配量核定时,包括了3个主要步骤,即选择基于特定产业部门的排放强度基准、基于特定时期的经济活动数据、管理者所指定的控排系数,其基本计算公式可以确定为

A=AR×BM×F②

1. 基准值的不同类型划分和适用

基准法则的核心步骤之一是基准值的选择,基准值代表了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特定经济活动量的比率关系。根据活动类型的不同,基准值可以划分为产品基准、能源基准和综合绩效基准3种类型。其基准根据情况不同存在不同的适用顺序和严格度设定。

(一) 产品基准

产品基准代表了涵盖企业的产品产量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间的比值关系。其优势是可以对高能效和低排放企业进行奖励,但也会出现某些产业部门容易核定,而其他部门十分复杂的尴尬局面。电力和热力生产部门的产品具有高度同质性,因此产品基准十分适合应用于此类产业。但是在工业制造领域,虽然可以为每一类产品制定一个产品基准,但在不同产业之间、同一产业内的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不同生产阶段之间,制造出来的产品都可能存在高度差异。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基准是一个极其艰辛的过程。欧盟排放交易自第三交易期伊始,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11/278/EU号决定③,域内实施的配额免费分配必须适用基准法,并为此建立了52个产品基准和2个通用能源基准。

(二) 能源基准

能源基准代表了涵盖企业的能源投入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间的比值关系,其类型可以包括热力和燃料基准两类。采用能源基准法的优势是能源投入数据容易获取和核定,能源投入类型相较于产品基准法更加单一,降低了基准值确定的难度。但采用能源基准也会遇到一系列问题,该方法只能计算涵盖企业与能源活动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对于那些既包括能源活动又包括生产过程排放的行业就无法进行全方位覆盖。

(三) 综合绩效基准

综合绩效基准是指适合于特殊排放部门中不同类型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综合比值关系。综合绩效基准本质上也属于产品基准、能源基准或两者综合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例如,民用航空企业可以采用年度业务量或航空里程数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基准,机场可以采用年度输送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值,港口可以采用年度单位吞吐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值,以间接排放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建筑楼宇则可以采用建筑面积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基准。

(四) 基准值的优先适用和严格度调整

在配额初始分配过程中,管理者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基准值时会面临优先适用的决策困境。其一般规律是,产品基准应当作为首先项,当产品基准值缺失时,可以选择热力基准,当热力投入基准缺失时可以选择燃料基准,如果燃料基准也没有确定,则需要采用历史排放法进行配额分配。基准值的优先适用取决于该类型基准值所能起到的减排激励作用程度。其中,产品基准有利于促进清洁燃料的使用和热力的高效转化,起到的减排激励作用最为明显。

基准值严格度调整在配额初始分配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是因为分配活动往往是将以产业部门所对应平均或特定经济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参考标杆,而非产业部门内特定企业的实际排放强度。管理者针对基准值的严格程度的设定,将直接决定产业内部的涵盖企业所承受的减排压力程度,严格度并非取值于产业部门的平均排放强度,高于或低于平均值的基准设定也是可行的。例如,欧盟的产品基准采用了行业中前10%先进水平设施的绩效表现作为参考依据④。此外,基准值的严格程度在设定之后并非一成不变。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排放交易管理者在设置行业基准时,同时也设定了基准值随时间或特定情况下的变化规律。

2. 活动数据的基线期选择

采用基准法进行配额分配同样会面对不同基线期的选择问题。活动数据的基线期选择是十分关键的步骤,并对特定企业的最终配额分配产生显著影响。

(一) 历史数据

历史数据是指特定企业活动数据的取得是基于配额分配时点之前一段历史期内的经济活动。该类型数据存在一定问题,远期历史数据对特定企业的近期活动水平代表性不足,且采用行业基准乘以该企业的历史活动数据方法在理论界限上与历史排放法十分接近,会出现相同的不利于减排激励作用发挥的问题。而如果部门基准值也是历史排放强度,则这种基于历史活动数据的基准法将在事实上转化为历史排放法。

(二) 预测数据

预测数据是指特定企业活动数据的取得是基于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活动的预测发展情境。这种预测既可以由管理者根据涵盖企业提交的经济活动预测数据,也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并结合企业所在产业的特点自主预测确定。采用预测数据的好处在于提高了配额分配效率,更加具有灵活性空间。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分配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预测经济数据,企业会为获得更多的配额分配而多报经济数据,这将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分配。此外,采用预测数据如若由管理者凭借主观判断和经济形势分析确定,则会考验管理者的预测水平,使其承担预测失误所带来的政治压力。

(三) 标准数据

标准数据是指特定企业根据所属产业并借鉴同类型国家或国际标准而确定的统一活动数据类型。涵盖企业可以采用设计产能或技术标准对应的活动水平数值作为配额分配的依据便属于这种情形。采用标准活动数据的优势同样是提高了分配效率,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并有效避免了不公平分配现象的发生,对同一产业内的不同企业一视同仁。但这种形式上的公平有时也会带来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不公平[5]。

(四) 实际数据与动态基准法

实际数据是指特定企业活动数据的取得是基于配额分配时点之后至配额上缴时点之前一段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实际数据的采用是区分静态与动态基准法的分水岭。动态基准法的根本特征在于允许采用涵盖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数据对配额初始分配进行事后调整。采用实际活动数据的优势在于保障了配额分配过程适应经济运行环境的真实变化,有利于处于快速增长期的产业和企业,避免了分配不足或过量分配的发生,提高了分配过程的公平性。但是,动态基准法要求进行两次数据搜集和统计来完成预分配和事后分配调整,大幅增加了分配过程的实施成本。同时也会对涵盖企业的未来行为产生误导,促使其通过提高当期产量来获得更多的免费配额,给减排目标的实现带来现实压力。

三、 无偿分配的意义

保护碳排放交易覆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避免碳泄漏是政策制定者进行配额无偿分配的主要考虑因素,体现了其对排放交易运行过程中经济和环境效果的双重关注,真正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

1. 保护产业竞争力

不同产业由于产品自身特点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同,覆盖企业对配额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敏感度。一些产品类型单一、市场份额较高、市场竞争不激烈的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向下游消费者传递大部分的配额成本。但那些生产复杂性较高且生产能力参差不齐的工业制造行业,由于必须面对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难以通过提高价格转嫁全部或部分配额成本,只能通过降低产量和减少利润的方式吸收配额成本,这一过程对敏感型产业的竞争力会带来明显冲击。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配额成本对产业竞争力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提升涵盖企业在纳入碳排放交易的初期过渡阶段的适应能力,采用配额免费分配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这将有利于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淘汰落后产能、投资减排技术、并最终实现向低碳模式的转型。

2. 防止碳泄漏

碳泄漏是与产业竞争力保护紧密联系的核心问题。所谓碳泄漏是指由于国家或地区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措施,导致受影响企业向没有实施温室气体控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转移的现象[6]。碳泄漏本质是一种产业转移现象,是易受控排措施影响的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而选择规避排放管制措施的行为。碳泄漏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国家和和地区所能实现的环境效果,由于温室气体的全球流动性,任何地点排放量的增加都会抵消掉特定碳排放交易实施的减排成果[7]。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涵盖产业可能出现的碳泄漏问题,维持潜在碳泄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这也是采用无偿分配方式的重要原因。

四、 无偿分配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开展碳排放交易,作为减缓气候变化工作的切入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我国虽然暂不承担强制减排的国际法律义务,但伴随经济崛起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猛增,我国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2015年6月,我国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并承诺了2030年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和排放峰值的时间目标[8]。随着《巴黎协定》的达成,在未来气候谈判可预见的时期内,我国很可能要纳入到国际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体系之中[9],因此当前加速推动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其中配额分配制度的构建,尤其是配额无偿分配的规则设计,将成为我国政策制定者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 中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制度中配额无偿分配规则的阶段规划

借鉴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实践经验,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同样需要采用渐进式路径,在阶段性规划中则可以细分为排放交易制度的准备阶段、启动阶段、完善阶段和成熟阶段。与之相对应,作为核心内容的配额分配制度,尤其是配额无偿分配规则的构建,在我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制度准备和实施的不同阶段,也将不断完善并呈现出不同特点。

在时间框架上,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7个地区级碳试点的建设处于第一阶段,自2013—2015年的3年试验期目前已接近尾声。在试验期内,中国7个交易试点省市的工作重点是熟悉排放交易的规则运行,为国家统一碳市场的启动积累经验。在配额分配领域,7个碳试点均采用了配额的无偿分配方式,在电力和热力等少数行业采用了基准法进行配额核定,其他主要工业企业都依据历史排放法获得配额。各试点省市配额无偿分配的经验与教训将是国家统一无偿分配规则设计中可以借鉴的重要材料。

随着2014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很快步入正式轨道。排放交易的启动阶段将建立于2016—2020年的5年磨合期,无偿分配将是配额分配制度的主体,覆盖产业和企业的过渡期适应将是政策制定者首要考虑的因素。2020—2030年的10年期将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走向成熟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针对涵盖企业的无偿分配规则设计将着眼于国际竞争力保护与实现强度减排目标的双重性特点,在保持覆盖产业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产量增长与碳排放逐步脱钩。在2030年之后,我国碳排放交易规则设计的关键是制度体系的成熟,并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进行连接,或与可能达成的多边协定进行接轨。当我国达到排放峰值之后,在排放交易总量递减的大背景下,无偿分配规则将逐步让位于有偿分配,并实现无偿分配适用基准与他国先进水平和国际标准的接轨,在控制碳泄漏国际协定缺失的情形下,配额无偿分配方式将主要适用于潜在碳泄漏产业和企业。

2. 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启动阶段的无偿分配规则设计

在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初期实践中,配额无偿分配方式仍将是针对涵盖企业的主要分配方法。全国统一碳交易的启动阶段(2016—2020)将是制度运行的重要磨合期,边学边干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是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冶金、有色、化工、建筑、民用航空将是首批涵盖的六大产业部门。除电力行业之前,针对这些产业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放基准,仍然需要广泛的数据搜集和精细的技术论证准备。因此,我国所采用的配额无偿分配规则将主要依靠历史排放法,将主要涵盖企业纳入到统一碳交易之中,使其适应碳排放管制时代的规则运行。完成涵盖产业部门的过渡期适应,仍然是这一阶段我国政策制定者的主要考虑因素。

无偿分配规则的构建重点任务之一,首先是如何将历史排放法的不公平因素降至最低。一方面,可以考虑引入企业早期减排行动的配额奖励,并为此建立与之配套的奖励配额核定标准。这里,我国上海碳试点地区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实践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如上海市规定,纳入试点企业如在2006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另一方面,针对不同产业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碳排放量基线期的分级选择,也是可以纳入考虑的历史分配法补充机制。此外,这一阶段需要同时为基准法在未来的全面实施进行必要的涵盖产业数据搜集和技术论证准备。根据涵盖部门和企业经济活动数据的核查和统计,分别确立合理的产品基准、通用能源基准或综合绩效基准,并在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部门优先采用产品基准。而针对启动阶段未涵盖的产业部门,有必要要求拟涵盖产业对其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报告,为未来纳入排放交易制度,采用历史排放法或基准法实施配额分配进行必要的基础数据准备。

3. 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完善阶段的无偿分配规则设计

在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制度进入完善阶段(2020—2030)之后,无偿分配规则设计将在两个路径上同时展开。一方面,针对先前已涵盖的产业部门,所采用的配额无偿分配规则应当全面转向更加公平合理的基准法则,完善针对不同涵盖行业的基准设置、基准优先适用和基准严格度调整规则。以产品基准法作为优先选项,能源基准法作为过渡手段,而历史排放法逐渐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备用手段。另一方面,针对新近涵盖的产业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数据的搜集进展、排放特点和技术难度,有针对性地采用能源投入基准法或历史排放法进行配额无偿分配,并逐渐建立起新涵盖产业的产品基准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在10年完善阶段中我国碳排放峰值尚未到来,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仍然没有完全脱钩,因此这一时期保护产业竞争力和实现覆盖产业碳排放强度的下降,应当是我国政策制定者在配额无偿分配规则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基于实际产量的动态基准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无偿分配不应当成为限制涵盖企业产量增长的制约因素,而应成为促进企业完成技术升级促进减排的激励因素。为此,针对高速增长产业中的涵盖企业,应当首先适用动态基准法,为其留出适当的产量和伴生碳排放增长空间,并对配额无偿分配进行二次调整,针对快速增长产业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控制将处于次要位置。另一方面,针对涵盖企业的强度减排是关键所在,特定产业所设定的基准值应当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趋于严格,倒逼涵盖产业加快完成低碳转型,并实现对产业内高排放企业的优胜劣汰。

4. 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成熟阶段的无偿分配规则设计

2030年之后,随着国家碳排放峰值的带来,中国实施的碳排放交易将进入真正的总量减排阶段,其覆盖范围也将扩大到绝大部分产业部门及其温室气体排放。与此同时,配额分配制度也将逐步完成由无偿分配向有偿分配的过渡,避免碳泄漏将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中保留无偿分配方式的唯一理由。在针对碳泄漏的其他措施有效实施后,如国际社会达成共同避免碳泄漏的国际条约,或者我国与他国签订了针对高排放产业的转移限制的双边协定,配额无偿分配方式也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但在此之前,无偿分配方式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在具体规则制定上逐步走向成熟。首先,涵盖产业及其企业能够获得配额无偿分配的准入资格将更加严格,只有高排放强度和贸易暴露度,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部门才能获得100%的免费分配,而其他碳泄漏产业只能根据准入标准享受部分需求配额的无偿分配。其次,产品基准法将成为无偿分配的主导方式,并推动产品基准值达到国际标准或同行业领先水平。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或与他国签订国际协议,努力推动我国部分产业已设定的国内产品排放基准成为引领世界水平的国际标准。再次,针对绝大部分产业部门,考虑到排放峰值之后排放交易绝对总量减排的需要,基于实际产量的动态基准法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历史产量的静态基准法将成为无偿分配的主要手段。

注释:

①其中A代表历史排放法下的配额免费分配数量,E代表纳入排放单位在特定基线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F为针对特定产业部门的统一控排系数。

②其中A代表基准法则下的配额免费分配数量,AR代表纳入单位在特定基线期内与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经济活动数据,BM代表了基于特定产业部门或子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率基准值,F为针对特定产业部门的统一控排系数。

③由作者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11/278/EU号决定附件进行整理,详见:Commission Decision of 27 April 2011 determining transitional Union-wide rules for harmonized free allocation of emission allowances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of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notified under document C(2011) 2772). ANNEX I PRODUCT BENCHMARKS & ANNEX II SPECIFIC PRODUCT BENCHMARKS

④根据欧盟第2009/29/EC指令对2003指令的修改第10a条第2款规定,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则的分配基准值以2007—2008年行业中前10%先进水平设施的绩效表现平均值作为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Dinan T. Trade-Offs in Allocating Allowances for CO2Emissions[R]. Washington D C: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2007.

[2]Pew Cente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llowance Allocation[R]. Washington D C: 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 2010.

[3]Kopp Raymond J. Allowance Allocation, Assessing US Climate Policy Options[R]. Washington D C: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2011.

[4]Alexandre Kossoy.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4[R]. Washington D C: World Bank, 2014.

[5]Regina Betzl, Karoline Rogge, Joachim Schleich. EU emissions trading: An early analysis of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 for 2008—2012[J].ClimatePolicy, 2006,6(4): 31-35.

[6]倪晓宁. 低碳经济下的国际贸易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7]Robert N. A U S Cap-and-Trade System to Address Global Climate Change[R]. Washington D C: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7.

[8]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我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EB/OL]. http://www.ccchina.gov.cn/Detail.aspx?newsId=53690&TId=184,2015-07-01/2015-08-07.

[9]陈波. 低碳大变革:下一个30年我们怎么办[M]. 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

收稿日期:2015-07-01.

基金项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助项目(2012023).

作者简介:潘晓滨(1983—),男,法学博士.

通讯作者:潘晓滨,panxiao_bin@163.com.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16)04-338-06

Construction of Free Allowance Allocation System i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Pan Xiaobin, Shi Xueying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Free allocation is the main initial allowance allocation method extensively used in the early period of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Compared with allowance auction or sales, free allocation is badly needed owing to necessity for protection of industry competition during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existence of carbon leakage. Grandfathering and benchmarking are two main ways composing of free allocation rules, the former of which is easy in application but unequal in distribution, while the latter plays important roles in stimul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but brings higher administrative cost because of complication. In process of free allocation, policymaker often takes priority to adopt grandfathering method, and transits to benchmarking gradually.

Keywords:emission trading scheme; free allocation; grandfathering; benchmarking; industry competition; carbon lea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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