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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行为法律规制思考

2016-02-10王圆圆

关键词:法律规制

王圆圆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河南警察学院 指挥战术系,河南 郑州 450046)



*袭警行为法律规制思考

王圆圆1,2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河南警察学院 指挥战术系,河南 郑州 450046)

摘要:近年来我国袭警行为频发,暴力袭警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袭警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蔑视和挑战,损害警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滞后是造成袭警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袭警行为予以严惩,才能维护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关键词:袭警行为;法律规制;袭警罪

2015年频发的袭击警察事件使袭警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来惩治袭警行为已经成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袭警行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袭警行为的现状

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个别人目无法律,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不满、指责、谩骂、施以拳脚、抢夺装备,甚至直接使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说“让民警流血又流泪,损害的不仅是民警个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会直接损害公众安全感,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1]。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1-2005年执法遭袭牺牲的民警人数分别为68人、75人、84人、27人、48人;受伤人数分别为3 429人、3 663人、1 932人、3 786人、4 000人!2010年后,袭警事件更是频繁多发,伤亡民警人数每年呈急速递增趋势,2010年伤亡民警7 268人,2013年伤亡民警猛增至12 327人(其中重伤44人、牺牲23人)。2014年因暴力袭警造成重、轻伤民警1 943人,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报复伤害造成重伤6人,轻伤15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 541人[2]。今年以来全国各地袭警事件更是频频上演,且暴力袭警手段不断升级,从阻碍执法到暴力抗法,甚至故意伤害警察,危害后果愈发严重。例如,3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茆盛泉在执法现场被宝马车车主孙某突然加速撞倒,头部着地,被拖行10余米因公殉职;6月8日,河北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辅警袁帅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被嫌疑人枪击致伤,经抢救无效牺牲。从以上的案例和数字中可以看出,民警执法的危险性和暴力袭警行为的频发及严重性。

频繁发生的袭警事件不仅损害了警察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打击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警察的职业荣誉感。2014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符合执法程序的干警“撑腰”,不能让正义之士有落寞的感觉。

(二)袭警行为频发的原因分析

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务行为是国家行为,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袭警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倘若对此不进行遏制必然会助长违法行为人的气焰,导致更多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那么,为何近几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呢?

1.公民法制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守法意识却还普遍比较淡薄,只想享有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只想警察为人民服务却不愿服从警察的管理。在实践中,这些袭警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内容根本就不了解。尤其是在偏远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法律在他们面前形同虚设,法不责众思想比较严重,警察在执法中更容易遭到对抗。二是对警察执法存在敌视态度。当前处于改革深水期,社会矛盾突出,贫富差距明显,一些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人把不满情绪发泄到警察身上。当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触及到其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会置法律于不顾,采用暴力手段阻挠警察执行公务。

2.执法机关对执法理念的片面理解。现代社会要求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但在实践中,部分执法机关领导和民警却对这一理念存在认识偏颇,片面追求“文明”,失了“严格”。部分领导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理念,对民警设置严格的考核措施,有的甚至把投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所顾忌,甚至在受到暴力攻击时不敢还手,不敢使用随身携带的警械武器。这些现象导致部分公民认为他们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认为文明执法就是警察的软弱,认为警察为了保持文明执法形象必将固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紧箍咒”,变得“好欺负”,从心理上蔑视警察,其行为也更加嚣张放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纵容犯罪分子对人民警察的侵害,导致袭警现象多发。

3.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一是事前缺乏执法实施细则。警察在执法时缺乏一个详细的、统一的执法行为实施细则。二是事中缺乏武力保护。现行法律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比较概括,缺乏操作性,导致民警在出警时对何时及如何使用警械武器认识不清,不敢轻易使用警械武器。三是事后缺乏惩治措施。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警执勤中经常发生的撕扯、侮辱、谩骂民警等行为缺乏相应规定,无法管治。第二,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袭警罪罪名,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妨害公务罪对袭警行为定罪处罚。但是,我国的妨害公务罪仅仅是解决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行为,如果袭警行为造成民警重伤、死亡的后果,一般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没有体现出警察执法行为的危险性和特殊性。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规定有独立的袭警罪罪名,对暴力抗法的行为予以严惩。例如,美国警察执法时,被执法者必须主动配合,还不能表现出任何攻击性,否则警方将有权动用严厉手段。

二、我国关于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一)我国有关袭警行为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立法对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采用的是非独立罪名模式,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第35条规定了对五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第50条规定,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以给予10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7条规定,一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妨碍公务罪论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以暴力方法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或者袭击人民警察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第9条规定,当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威胁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时,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制之不足

1.立法规定概括、模糊、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差。如该法第35条列举了五项具体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但并没有指出应该按照哪一条法律如何处罚。另外,该法也没有规定袭警行为的立案标准、受理主体、处罚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样会使《警察法》变成有名无实的“空壳法律”,失去了其本来的立法目的。二是刑法“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笼统、单一。在实践中,袭警行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各自产生的后果及严重程度也不一样,立法应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对此加以细分。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其只规定“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受治安处罚,但“阻碍”一词含义是模糊的,含概了所有的袭警行为,却没有明确指出哪些非暴力的阻碍行为是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四是《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和第9条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规定原则性强、标准模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警察在决定是否使用警械武器时,主要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由于使用武器规定标准模糊、再加上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和事后追惩制度的约束效果,一些一线民警不愿冒过多风险,形成了对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的观念,以避免承担事后责任。

由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括、笼统,导致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难以把握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尺度。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使很多违法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给他们造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公安机关拿他们没办法,直接导致近些年一些嫌疑人气焰嚣张,频频发生袭警事件。

2.处罚量刑标准较低,惩治力度不够。一是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时间是15天,但是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一般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最重只能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此规定与加拿大刑法关于“抗拒或者故意破坏公务员或安全官或其他协助之人执行职务者;于公务员或安全官逮捕人犯或维持治安时,经合理通知应予协助而不为协助”的抗拒公务员罪的规定相比较,其行为表现模式基本上是相同的,而加拿大刑法则对该行为以公诉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或作简易判决[3]。二是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偏轻。虽然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从重处罚”仍须在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而目前妨害公务罪3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的规定明显偏轻,造成袭警成本太低,达不到抑制和预防袭警行为发生的目的。另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警行为造成警察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一般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忽视了警察职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使嫌疑人意识不到暴力袭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治,也无法对其他人起到威慑作用。

3.法律保护范围过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袭警行为的保护范围还比较窄。一是行为对象的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目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大都聘用有协警辅助警察执法,协警不是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如果协警在协助执法时遭到袭击,就无法按照有关警察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客观方面的限制。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嫌疑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往往在警察非工作时间对警察打击报复,实施暴力袭击、威胁等行为[4]。例如,2015年6月2日,黑龙江克山县公安局民警刘国群在该县西南街帝泰商场门前自家轿车内被自己抓捕过的盗窃嫌疑人报复,连刺14刀残忍杀害。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故意袭击人民警察的,就很难按照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完善我国对袭警行为法律规制思考

由上可知,目前我国立法对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不足,立法滞后是造成袭警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袭警行为的发生,减少警察伤亡,保障警察权的有效实施,严肃执法权威,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社会的安定。

(一)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罪名

是否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北大法学院王世洲教授指出,刑法有义务对警察执法行为予以特殊保护;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张立新教授也认为应当加强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不会被滥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则认为,为了强化惩治暴力袭警行为,应当设置独立罪名袭警罪,提高法定刑;中国政法大学田宏杰教授指出,袭警罪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传统、犯罪体系不相适应,会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和协调性,有损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笔者建议增设袭警罪。由于警察职业属性使然,其更容易遭到侵袭、遇到危险,将袭警行为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既没有体现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不能体现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惩治和预防暴力袭警行为的目的[5]。

(二)完善《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使之与《刑法》协调衔接

一是修订《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的执法内容、程序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警察的正当防卫权[6]。二是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关于妨害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规定当中,增加一款专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方面的内容;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治安处罚力度,将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三是加大保护范围[7]。将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因其身份遭受侵害的行为及侵犯协助警察执法的协警的行为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当中。

(三)完善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同时具体细化警械武器使用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在形式上进行完善,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上升为法律。因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行为涉及公民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如果仅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制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违背立法法精神的,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具体细化警械武器使用的相关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喜的是,2015年1月16日公安部颁布了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较以前《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有较大进步,有效提升了民警用枪的信心和勇气。例如,2015年7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遭到暴力围攻,嫌疑人无视民警鸣枪警告并抢夺枪支,民警依法开枪;7月27日,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和宜路派出所民警联合对涉毒人员于某依法传唤,于某突然持刀袭警,当场将一名民警右肋部刺伤,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在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民警能够果断地依法使用枪支制止不法行为,既保障了自身安全又保护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一部民警现场执法行为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增强民警执法的规范性

我国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处置时,缺少一个完善而可行的执法流程性规范予以支撑。因此,为了保障民警依法、安全、有效地执法,应尽快制定一部民警现场执法行为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明确警察执法权的正当程序,明确警察执法时针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如何处理、何种处理方式属于超限或过当、对于紧急情况处理过当造成公众损害的豁免权、过当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警察个人和国家如何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等。只有明确可执行的规范才能更好地建立执法的权威性。

唯有健全的法律才能彻底保障警察的权益。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对那些藐视法律、阻碍执法的行为坚决零容忍,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参考文献:

[1]李光明,范天娇.袭警侵警案呈跳跃式猛增基层一线民警最受伤[EB/OL].[2015-06-07].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4-07/7186654.shtml.

[2]傅蕾.交警执法屡受侵袭,多方呼吁“以法治暴”[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15-04-14(4).

[3]丁浩.袭警行为的法律治理[D].上海:复旦大学,2009:49.

[4]栾莉.袭警行为刑法规制之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9-85.

[5]肖强.论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0:12.

[6]于龙.我国警察执法保障问题研究——以袭警问题为中心[D].上海:复旦大学,2010:27.

[7]温登平.论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2,24(4):34-41.

(编辑:李红)

Thinking about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WANG Yuan-yuan1,2

(1.SchoolofLaw,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China;2.DepartmentofCommandTactics,HenanPoliceCollege,ZhengzhouHenan450046,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frequent violent attacks on police officers, which are on the rise. Such behavior is contempt and challenge to the national legal authority, which not only damag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but also reduces the public sense of security. At present, lagging in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the fundamental cause of frequent attacks on police officers. Therefore, we must optimiz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unish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strictly so as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in law enforcement, to safeguard the dignity and authority of national laws and to make people have a real sense of security.

Key words:behavior of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legal regulation; crime of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中图分类号:D924.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6)01-0025-04

作者简介:王圆圆(1980- ),女,河南开封人,武汉大学博士生,河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河南警察学院院级课题“袭警行为的刑法学思考”(HNJY-2015-04)

*收稿日期: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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