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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中的民族责任

2016-02-10

关键词:公平正义

闫 涛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全球正义中的民族责任

闫涛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摘要:分析了戴维·米勒关于全球正义、民族责任及确立全球正义底限等问题的观点。全球正义是一种世界正义,因为这个世界是由各具独特文化的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这些民族国家都能合理地要求相当程度的政治自主,但现实中全球政府的缺失要求必须从温和的角度和现实主义态度的视角考虑和理解全球正义;这种全球正义不是强式世界主义的,但仍存在着跨越国家和民族界限的正义义务,这种义务虽然不能完全弥合正义的鸿沟,但恰恰能缩小这一鸿沟,最终世界上的穷人会有更多的希望,而且他们的权利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全球正义; 民族责任; 公平正义

从1976年至2013年,戴维·米勒教授先后发表了《社会正义》(1976)、《社会正义原则》(1999)、《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2007)和《凡人的正义》(2013)四部著作,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系统的、独到的见解。在这些著作中,《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堪称一部有关世界政治格局理论原则的力作。该书的译者杨通进先生认为,这本书的内容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其一,面对全球穷人,我们是把他们仅仅视为受害者,还是同时把他们视为有能力做出各种选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动主体;其二,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应把全球正义问题视为个人伦理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应当把它理解为制度问题;其三,全球正义理论应当具有怎样的基本结构。米勒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解答。

一、 对全球正义的理解

面对全球范围内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贫富差别,特别是针对第三世界的贫困问题的思考,米勒提出了“我们对世界上的穷人负有何种义务”这一问题。他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相当复杂的,所以必须形成一种理论框架来思考这一问题,并应对涵盖这一问题的更大的问题——世界正义的问题[1]。

1. 全球正义是个人伦理问题还是制度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米勒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贫困的受害者不应仅仅被视为受害者,同时应被视为能够选择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他认为,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不平等是这些民族国家所采取的某些习惯、政策、决策所致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全球层面现存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民族责任的承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我们要对我们看到的世界上的贫富现象进行评判时,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承担这种责任的条件和极限是什么,由此才能依据相关标准予以评判[1]5-8,305-306。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另一问题就是全球正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米勒思考的是,全球正义是个人伦理问题还是制度问题。美国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必须改造和废除[2]。过去二十多年里,全球正义的学术理论研究主要聚焦在全球分配公正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问题的被忽视,全球正义理论存在很多模型和分歧[3]。

米勒认为,思考全球正义的制度进路要好于个人伦理进路,但最好还是要兼容并包,因为很多问题单纯的制度进路不能做出回答。因此他的目标是提出一种能够融合两种进路的全球正义理论,将主要关注适用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但也将探讨在制度缺失时个人义务的性质及极限问题。在他看来,以往的正义理念是古老的,而全球正义是新的理念。社会正义关注的是权利、机会、资源在大型社会团体间的分配,全球正义关注的虽然也是类似问题,但范围扩大了,它关系到分配是否公平对待了从特定国家的公民到所有的人,因而米勒主张把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区分开来,强调应特别关注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这是把政治共同体内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模式与全球层面人们之间的关系模式区分开来的关键因素[1]12-21。米勒认为,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地或者整体地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这就是说,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与社会正义密不可分[4]。

米勒进而指出,全球正义应该考虑到国内背景和国际背景间的巨大差别,这是关于差异世界的正义,因此我们最好还是保持谦虚的态度,所能提出的全球正义理论只是一个被构造的大体适合我们现在所处世界状况的理论。这个世界由独立国家组成,力量虽不均衡,但都享有自主性;世界中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受到市场驱动,不同民族的收入和财富差异巨大;世界中不存在跨域国境的自由迁徙,富裕国家尤其加强入境管制;环境和资源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需要寻求国际间的解决方案。如拜兹提出的所谓社会自由主义:对正义的追求涉及国际与国内的劳动分工,国家所负的首要责任是促进公民之间的社会正义,国际共同体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履行其责任创造条件。米勒认为,全球正义是关于有差异之世界的正义,因为消除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是不现实的或需要高度的强制,人们都很看重依据自己的规则和自己的文化信念来生活[1]19-20。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和公共知识分子迈克尔沃尔泽也提出:“全球化有一天必将要求,或许它已经要求,国际服务机构来保卫不同的分配领域。但我怀疑这仍然将是现有国家要做的工作。它今天所采取的形式是这样的:国家必须为全球市场对它的公民们的影响设定界限;它必须保卫它自己的福利、教育和政治过程的自治。我说这些的意思并不是赞成政治孤立主义或经济孤立主义;我所提倡的防卫要求参与全球经济并与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密切合作;它将常常使跨越国界的合作成为必然。我只是想论证,复合平等不会在全球帝国主义化的市场中生存下来,就像它不能在一个全球化的帝国主义国家中生存下来一样。正如论证多元主义和平等的论点意味着在国家中需要有差异一样,在整个世界也需要有差异。”[5]

2. 道德世界主义与政治世界主义

世界主义在字面的意义上是难以置信且没有吸引力的。但政治哲学家有时会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世界公民权的概念,不把它当作一种政府形式而是解释关于个人应该如何思想和行为的提议[6]。为此,米勒严格区分了道德世界主义和政治世界主义。所谓道德世界主义是一种弱势世界主义,它体现了一种基本道德理念,即我们对所有的人都负有某种形式的道德关怀的义务——当我们决定要如何行动以及建立何种制度时,我们必须要把他们的权益看得与我们的同样重要,是一种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论,认为发生在人们身上的各种好的和坏的事情都应以相同的方式评估,不管这些人是谁及生活在哪个地方[1]26-29。所谓政治世界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强势世界主义,它并不主张严格意义上的世界政府,而是赞成一种谦卑的组织形式,它要求我们在实质性的意义上给世界上的所有人以平等对待。

通过对两种世界主义的分析,米勒主张,当人们获得怎样的机会的时候,民族身份不是相关因素,平等原则应用于全球范围,从正义的角度,人们应获得平等的对待,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1]29-32。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到,一个民族国家是否应当满足一种深层次的特殊义务,并为这种特殊义务提供辩护。这种特殊义务就是,不要通过我们自己的行动而侵犯基本权利的消极义务;确保我们对之负有责任的人们的基本权利的积极义务;阻止第三方侵犯他人权利的积极义务;当他人未能履行其责任时承担起确保人们之基本权利的积极义务[1]40-46。民族是特殊义务的一个基础,民族关系满足了前面给出的那些限定条件,即这种关系应当具有内在价值,相关的特殊义务应当是这种关系的内在要素,这种关系的维持不会内在地导致对他人的非正义[1]32-40。

3. 全球平等主义不是一个正确的理论

米勒指出,全球不平等的严重程度催生了全球平等主义,但他认为,全球平等主义不是一个正确理论,因为全球正义所要求的并不是说世界上所有地方的人们在某些实质方面实现平等。关于平等和正义的关系问题,伦纳德·霍布豪斯在他的著作《社会正义要素》中有详细的论述,他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正义是平等的一种形式[7]。但米勒认为不平等未必意味着不公正。关于这一点,米勒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就自然资源平等问题而言,米勒认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人们都有资格获得某些足以是自觉过上最低限度之体面生活的资源,那些有富余资源的人有义务帮助他人实现这一目标。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由自然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人的决策和行为决定的。各个国家的财富总价值是依赖于特定的政治决策、文化价值、人们的行为方式等[1]58-63。

其次,对于机会平等主义,米勒认为,把民族国家内部有关平等的解释扩展到全球层面会遭遇严重的困难。跨国的机会是跨文化背景的,寻找统一的标准困难,标准的问题,因地而异[1]63-68。

最后,从动力方面考量全球平等主义同样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动力方面的分析主要关注的是人们未来获得哪些资源和机会的问题[1]57。这里涉及到民族自决权和自由移民的关系。如果设定民族自决权是值得尊重的权利,那么自由移民就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人权。否则就会出现下述问题,即放弃民族自决权或通过允许某种毫无限制的自由移民权来破坏民族自决权[1]69-74。

上述三种不平等情况表明,全球不平等不能仅仅因为它是不平等就自动认为它是不正义的理念。当然,这不是说现实的不平等就不是问题,只不过把全球不平等问题与全球正义问题,特别是贫穷国家之人民所遭受到匮乏问题区分开来,我们仍然能够关注巨大不平等的后果[1]74-78。正义的世界应该是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间的差距将远远小于目前的差距。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消除全球平等主义对于我们思考全球正义问题的干扰[1]53-58。

二、 对民族责任的思考

米勒认为,责任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字典中是最棘手、最混乱的术语之一。为了能够清晰地分析民族责任问题,米勒区分了后果责任和补救责任,前者关注的是行动者,后者关注的是受害者。

后果责任是较为难理解的,在民族责任中讨论的意义也是最为重大。但必须首先区分因果性责任与后果责任的含义,同时也必须把后果责任与道德责任区分开来,因为道德责任的要求更高,如果对某事负有道德责任,那必然负后果责任,而负后果责任却不一定负道德责任。补救责任则是面向过去的道德责任,它必然涉及到分派补救责任时那些事实上起作用的标准及这些标准在多大的程度上具有独立的道德力量这一问题。米勒认为,这两类责任反映了人类处境的两个非常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我们是脆弱的存在物,除非他人愿意帮我们提供资源,否则不能存活;另一方面我们是具有选择能力的行动者,能控制自身行为并为自身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思考责任时,我们必须在这两面之间保持平衡,由此为民族责任的理解打下了坚实基础[1]106-107。

1. 民族的集体责任

在米勒看来,关于民族责任的判断不仅仅是可以得到辩护的,而且它比关于国家责任的判断更为重要。在这个方面,不应当把责任限制在国家这种被视为正规建构的实体身上,而应当关注当前属于这个民族的人们对其民族的当前行为所负有的后果责任。这就是说,民族责任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责任,同时也是一个民族的人们的集体责任。依米勒的分析,民族的五个特征是具有共同身份的群体、拥有公共文化、成员间承认对彼此负有特殊责任、持续存在被成员认为是一种有价值的善、对政治自决权的渴求。

集体责任有两种模式,即志趣相投群体模式和合作实践模式。现实生活中的集体模式都近似于这两种或近似于这两种模式的重叠体。志趣相投的群体模式适用于这样的群体:分享共同的目标和观点、具有相似的理念、个体成员根据其他成员提供的支持而采取行动。合作实践模式具有更多的限制性因素,因为包含了志趣相投群体模式所不需要的那种公平要求要素[1]113-121。民族行为更符合合作实践模式,因为民族共同体成员间彼此负有的互相帮助的义务的范围要比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的帮助义务的范围更加宽广,此外,民族为其成员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民族文化本身的保护。捍卫民族责任的理念需要确认该理念的界限。一般来说,要求当代的同胞为其民族以他们的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是不会错的。

2. 民族的继承性责任

在强调民族的集体责任的同时,米勒也注意到一个民族的继承性责任,并将继承性责任理解为民族责任理念的扩展,使之能够涵盖对民族过去行为的责任。继承性责任是与民族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国家是履行相关责任的实体,但国家绝对不是历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1]134-141。

继承性责任是民族有为其先辈的非正义做出补偿的责任。通过对个人继承行为法律和伦理的分析,米勒得出结论:人们承担对其祖先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的责任。这种赔偿权利包含着道歉的深层含义。当物质利益方面不存在非正义的持续伤害时,作出道歉这一要求所预先假定的似乎就是当代人与其先辈之间所存在的认同关系,而决不仅仅是利益上的继承关系。既然民族自豪感是普遍的,潜在的民族道歉也应该是普遍的。任何准备接受民族责任这一普遍观念的人还应该为民族历史承担责任。对非正义行为的矫正绝对不是全球正义的全部,但继承性责任是全球正义的一个方面,是任何严肃对待民族责任理念的理论都不能遗漏和逃避的问题[1]148-157。

三、 确立全球正义的底限原则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一个人贫困和痛苦糟糕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足以要求他人承担起补救责任,这是一种普遍性的补救责任。米勒认为,当基本人权未受到保护时,有能力帮助保护基本人权的任何行动者,不论个人和集体,原则上都要承担补救责任,基本人权遭到侵犯的紧迫性要求其他行动者有强制性义务来保护这种权利。这里所说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权等,这些都被视为全球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人权被视为所有人和国家都普遍渴求的目标[1]161-165。

为此,米勒分析了对人权进行辩护的三种基本策略:实践为基础的策略、寻求交叠共识的策略、人道主义策略。他认为,以实践为基础的策略进路不能回答西方批评家提出的一系列批评[1]165-168。交叠共识的策略存在着两种变体。第一种变体寻求其他社会道德准则中的规则与原则;第二种变体试图从这些社会的基本哲学中提取出人权,认为所有主要的世界观都包含某些可从中推导出人权的伦理资源。但最终交叠共识策略也不能证明:是否存在民主人权;人们在法律面前是否都享有平等权利等这类充满争议的问题[1]169-173。

最可行的是人道主义策略。通过诉诸人类的某些普遍特征来确证人权的合理性。确定从需要出发的进路来证明某种权利属于人权。将需要分为基本需要和社会需要。前一种需要是任何社会中实现体面生活的条件,后一种需要是特定社会中实现体面生活的更为宽泛的条件。最终我们确定需要通过参照体面生活观念来理解基本需要的标准。基本需要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既可以用来衡量一般社会实践,又可以用来为人权和国际责任辩护[1]173-179。

提出基于需求的道德紧迫性为人权辩护,有可能使我们从中推导出人权的四种不同方式:人类的行为能力尚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的需要不能要求其他行为体来给予满足;要求他人满足人们的需要将会侵犯他人的人权;资源的稀缺意味着所有人的某种需要不能同时被满足。米勒认为,人权最好是通过诉诸所有人都共有的基本需要来加以理解和辩护,因为并不是所有需要都能够直接为人权提供基础,有一些需要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不可能得到满足[1]175-187。

然而,从需要出发似乎使权利清单偏向社会与经济权利,不能确认从政治角度经常被认为重要的权利,因此,以需要为基础的权利辩护策略充斥着不完备性。不能把握自由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那些权利的全部价值[1]187-189。从正义的角度看,世界各地的人们提出的最低限度的全球要求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基本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就要求外国人有责任提供给受害者帮助。虽然为基本人权进行辩护的人道主义策略不能使所有人都相信,它依赖于需求和利益,但这种权利具有压倒性的力量,胜过所有其他的伦理考量。因此,作者认为基本人权在任何一种全球正义理论中都发挥着核心作用。

通过对基本人权的分析,米勒再次回到了富人对全球穷人的责任这一问题上。他指出,尽管所有人的全球底限要求应得到满足,而且这种全球底限要求最好被理解为一组基本的人权,但富人对全球穷人负有的责任与对其对同胞负有的责任有所不同。我们没有义务完全拉平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方式来改变全球秩序。民族责任可以在代际间继承。要想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不仅在经验上而且还要在道德上追问贫困发生的原因。每一个行动者都有责任履行各自分担的责任,而不是让一个行动者单独扛起全部补救责任[1]229-234。

米勒认为,贫困是全球制度的产物,生活在发达国家的人们应对全球贫困负有集体责任。导致特定社会贫困的直接原因是一系列有缺陷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全球秩序是为了各个国家摆脱贫困留下合理机会,如果我们拥有的是不同的全球秩序,那导致贫困的制度和政策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结果。民族责任的归属需要谨慎地做出并充分考虑到每一个社会的具体条件,我们无理由免除生活在贫困社会中人应该承担的宽泛意义上的集体责任[1]235-241。

总之,米勒的目标是探寻一种思考全球正义的方式:它不是强式世界主义的,但仍存在着跨越国家和民族界限的正义义务。民族责任在米勒的理论中是一个核心概念。他认为,民族责任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被用来为某种形式的全球不平等进行辩护,也可以被用来为那些把成本强加给富裕国家而把好处给予贫穷国家的资产转移、制度变革提供辩护[1]260-263。

随着民族责任范围的大大缩小,民族自决与全球正义的平衡将被打破。人道主义干预以最鲜明的形式展现了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的问题;正义的实现需要处于有利地位的国家做出牺牲,而在没有清楚的补救责任的方法时,问题就出现了。对全球正义要保持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正义的鸿沟能够被缩小,但不可能被完全填平[1]254-271。

全球正义是这样一种世界正义:这个世界是由具有独特文化的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这些民族国家都能合理地要求相当程度的政治自主,全球政府的缺失要求我们从温和的角度考虑和理解全球正义,虽然不能完全弥合正义的鸿沟,但能够缩小这一鸿沟,最终世界的穷人有更多的希望,他们的权利不再被剥夺[1]272-274。

参考文献:

[1]戴维·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M].杨通进、李广博,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2014:1-4.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吉莉安·布洛克.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M]. 王珀, 丁祎,译.重庆: 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14:10.

[4]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杨通进,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3.

[5]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 褚松燕,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9:4.

[6]戴维·米勒. 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M]. 李里峰,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13:120.

[7]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M]. 孔兆政,译.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68.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in Global Justice

Yan Tao

(Faculty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David Miller’s views on global justice,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global justice bottom line and other issues. Global justice is a world of justice, because the world is made up many nation States with its own unique culture. The nation States can reasonably require a certain degree of political autonomy. But in reality, the absence of global government requires us must consider and understand global justice from a moderate and realistic perspective. The global justice is not a strong cosmopolitan but there are still justice obligations across State and national boundaries. This responsibility can not completely bridge the justice gap but can narrow the gap. In the end, the poor people in the world will have more hopes, and their rights will be better protected.

Keywords:global justice;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justice and equity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16)02-144-05

通讯作者:闫涛,tomyan@163.com.

作者简介:闫涛(1978—),男,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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