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文学对法治建设有重要参考意义
2016-02-10刘通
文/刘通
波斯纳:文学对法治建设有重要参考意义
文/刘通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以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①为代表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为西方的法治资源的开拓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力量,也为“大法学”理论的构建开辟了新的道路。
波斯纳对法学资源的开拓主要体现在将法学研究的目光投射到历史文化研究的传统学科——文学领域中,并深刻地阐述和发现了文学对于法学的重要价值。他认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文学中的法律”以及“作为文学的法律”。②
关于文学中的法律,波斯纳指出,文学对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多数高素质的法学家都具有较高的文学素养。这种文学素养,不仅体现在法学家对于待判事实和上诉文书的理解上,更体现在一些文学作品中特殊的司法判决方式对于现实中司法判决的指引意义上。另一方面,文学作品倡导的“诗性”的、心灵的公平正义对司法裁判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文学作为一种具体的、感性的存在,与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并不是冲突的,而是互补的。借助文学,司法裁判者们的经验得到了丰富,在文学中所倡导的正义、公平价值的策应下,司法工作者们可以用更加人性化的视角来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这是一个弥足珍贵的视角。
另外,我们也可以“视法律为另外一种可以被解释的故事,主张运用更为广泛的文学批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法律文本、考察法律样式和法律修辞学的属性”③,这便是“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作用。由“作为文学的法律”,我们可以引申出“法叙事学”、“法解释学”等不同的分支学科。
波斯纳的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述为法学资源的拓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他不仅运用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从文学领域出发来寻找对法学资源开拓的全新路径,更为法律的开放性研究工作添砖加瓦。
在当代中国,法治开放性特征和法律研究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波斯纳的这种对法学资源大力开拓的开放性研究方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启示。波斯纳研究进路的多元化视角使我们不仅仅局限于“透过法律来研究法律”的内部视角,更倡导一种透过其他学科来研究法律的“大法学”视角。
首先,文学的绝对公平正义和对人心灵美化的关注,让我们能够在更为广阔的、全面的社会时空中看待法律与法治,法理的最终目的也有了更清晰的答案,使法的主治下的社会更加公平美好。
其次,这种开放性研究视角能够使我们恢复对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更为客观地关注和利用。波斯纳倡导运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看待问题。借助传统道德文化资源直接服务于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使我们对于传统法治资源与法律方式进行整合和筛选,对于存留至今的法律传统进行分析,寻找其中的优点和合理性;使我们重视法律进化过程中存在于中国本土的问题以及优势所在,从而建设出一条属于中国的有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
最后,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角使我们更加重视对于普通个人的关注。“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以人为本”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更是中国特色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波斯纳的研究进路使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更加关注个人的需求和利益,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价值指引。
(二)对于法治方式开拓的作用。文学中对于语言规则的运用也同时应该运用在法律文本中,立法者本身也受文学的影响。原因在于,虽然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但是“立法者的品质总体决定着法律的品质,立法者的德性、修养、知识、眼界以及自身的利益都影响着立法的质量和水平”。④而对于立法者素质的培养,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文学的力量。因此,法治方式中的立法进程需要文学的参与,而波斯纳对于法学资源的开拓恰恰为我们找到了这样一种方法。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进路,即司法过程和法律程序中,法官可以运用文学上的修辞、解释方法来进行裁判;而在司法意见等法律文件中,文学风格也可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用来解释法官的意图;而文学中所倡导的文学精神和道德观念,做“明智的旁观者”等对于司法建设的构想,也对司法建设和法律程序的完善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对法治思维构建的作用。法治思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波斯纳在法学学科的构建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首先,对法学学科构建的作用。波斯纳的研究进路使法学学科的构建变得更加多元:“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与相关学科有着天然的联系,无时无刻不受到其影响和制约”,⑤“法律与文学的实践者将文学批评用于法律分析,拓宽了法理学的研究并使之多元化”⑥。基于此,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使法学学科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法解释学”、“法叙事学”、“法伦理学”等层面,扩大了研究范围;同时,对法律、故事、语言等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也开拓了法治文化、法律语言等法理学研究的新方向。其次,对法学教育的拓宽作用。波斯纳的研究进路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方法。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学学科的发展。波斯纳的通过文学来研究法律的进路则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体系,拓宽了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四)法学的基础进一步巩固,也更具有科学性。法律与文学为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提供了一个广阔的途径。北京大学温儒敏教授曾经做过一个统计,说爱看小说的人以农民工为首, 说明小说这种文学形式非常“接地气”,也是市民社会中文化资源的代表。马克思有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由此可知,文学更能接通和反映市民社会的法治现状,对文学资源的开拓也能达到更好的巩固政治国家的目的。文学如同一面镜子,将其中蕴含的法治观念以自然而然而深入人心的方式传播到每一个人的心中,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如何家弘在《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中所言:“借助文学的魅力,传播法学的精华”,“让法学走出象牙塔,步入寻常百姓家”。“我要用小说的形式,写一些让很多人爱看也能看懂的法学著作,让读者在轻松愉快的阅读过程中步入法学的殿堂,领略法学博大精深的思想和原则”。只有当法治思想深入到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心中,法治建设的进程才会打下坚实的奠基。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专业研究生)
①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其代表著作为《法律与文学》一书。
② 学者认为,广义的“法律与文学”还应包括“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第四编也有论述,但笔者此处仅取狭义的“法律与文学”概念。
③ 胡水君:《法律与文学》,载《法理学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④ 苏晓宏:《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⑤ 徐晶晶、张远航:《 探索文学文本中的法律资源——读波斯纳〈法律与文学〉》,载《法制与社会》 2007年第5期。
⑥ 明辉、李霞:《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形成发展与转向》,载《国外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book=46,ebook=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