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绑架谈法治建设
2016-02-10董燕冯悦
文/董燕 冯悦
从道德绑架谈法治建设
文/董燕 冯悦
从道德绑架的角度谈法治建设,须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谈起。法律大多经过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习惯法即是从人们的行为习惯规范而来。人在交往过程中,不断形成大家都认可接受的行事规则,即习惯,当某种习惯在一定区域内被广泛接受,就会成为一种道德,道德具有了一定强制约束力就成为了法律。所谓良法,势必是为众人所接受、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法律,这就与道德有了共通之处。在一般意义上,道德一定是好的,是向善的,法律也必须是向善的才能被众人接受,所以良法必然不会与道德背道而驰,虽然与道德不同,但基本价值取向还是一致的。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实际上简洁地概括了道德与法律的异同。相同之处即前述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取向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即道德在人际交往、社会生活中的调整范围更大。客观来讲,法律难以做到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领域仍须以道德进行软性调整。
道德与法律虽有不同,但法治建设依旧需要道德做基础。由于法律与道德在价值上具有一致的指向性,所以人们对道德的认同感也正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的基础。一旦法律失去了这种基础,要么是因为法律不再与道德保持价值一致;要么是因为“新的道德”取代了“旧的道德”,“旧的道德”不再被人们认可接受,与“旧道德”价值指向一致的法律也因此不再被人们认可接受。法律与道德的价值一致性恰恰符合法治的两重含义。①由于法律符合道德价值故而为良法;由于法律符合道德价值,故而普遍接受这种道德价值的人们也能轻易接受认可具有相同价值指向的法律,所以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遵守与执行。道德与法治的亲密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一、浅析道德绑架
何为道德绑架?道德绑架可分两类,一类是“我弱我有理”。公交车、地铁上的“让座”纷争已经屡见不鲜,老人理直气壮地“要座”,甚至对年轻人大打出手抢座的新闻层出不穷。这些人为什么能如此底气十足?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老人和小孩让座是全社会倡导和宣传的道德行为,但不知从何时起,提倡的行为变成了应该的行为,让座的善行变成了让座的义务。老人作为社会中历来被重点关照的弱势群体,如何敢向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挥起拳头?这是因为传统道德观念不允许年轻人向老人挥拳头,但对老人的行为却不曾有明确禁止。尊老爱幼本是为保护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然而如今弱势群体似乎可以通过这样的特殊保护成为强势群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位置发生了反转。在道德的保护伞下,特定群体的行为常常不受约束,此即道德绑架之一种。
另一类是“慷他人之慨”。比如每当有灾难发生,总有大批人关注名人或明星——关注他们有没有捐款以及捐了多少,更有大批网友在这些名人或明星的微博下留言,要求他们捐款,有时只捐款还不行,如果捐得不够多,这些网友就会站在“道德的高度”怒斥他们的冷血与无良,甚至口出污言秽语。不仅是行善捐款的绑架,歌手范玮琪在国家阅兵仪式当天在微博晒娃,因没有转发阅兵相关内容而被网友怒斥“不爱国”,之后她不得不为此公开道歉。名人或明星收入高,的确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主要应通过他们的本职工作体现出来,而非以道德之名迫使他们对一些天灾人祸作出经济补偿,或通过社会舆论迫使他们去做所谓的道德、爱国之事。但许多人却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指点点,陷入一种虚假的自我满足。
道德本是引人向善、维护社会安宁的,然而近年来社会上的许多冲突事件却是因道德而起。是道德错了吗?当然不是。道德价值一直都是社会一致认同的。只是很多人不仅忘记了律己才为德,而且将自己当成了道德的使者,自己赋予自己代表道德惩戒他人的“权力”。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人以道德约束他人,以道德定义他人,却很少用道德衡量自己。道德绑架者从来不认为自己有错——“以道德约束自身,为圣贤;以道德约束天下,为贼寇”(小说《焚天》)。这些道德绑架者未必会以道德修身正己,却处处打着道德的旗号正人正世,这一现象需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对法治的阻碍
若道德被利用,并通过舆论等方式干扰司法,即以道德绑架法律。这对法治中国的建构是极为不利的。在法治社会,法律应有至上权威。虽然对道德的认同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大要素,然而道德绑架的出现,却扭曲了道德与法治的关系。道德固然是法治的基础,但也应建立在法主德辅、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前提下,一旦道德站在法律之上,法治将会受到伤害。
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思想的不断宣传,人们欣喜于法律带来的对权利与利益的维护。但由于法律至上的思想还不够深入,因此,仍然有人会用道德之名要求他人行高于法定义务的所谓道德之事,如“逼捐”或“抢座”。有些人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却企图以道德之名控制他人的行为,干涉他人的自由,无视他人的权利,要求他人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的“道德义务”。在道德绑架者的言行中透露出的信息是,道德的价值高于法律,法律可以无视,唯道德至上,法律不过是保护自己的工具,而非社会行事规范的权威。不论道德绑架者利用道德的最初目的是否符合道德,在他们跳过法律而大谈道德之时就已经显示出其内心法治观念的淡薄。
与其说道德绑架是法治建设的阻碍,倒不如说是道德绑架背后人们内心道德至上的观念才是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只是制度建设,更是一种思想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本就需要依靠全社会公民内心对法律至高地位的认同与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若人们内心的观念与法治观念不合,又如何能建设完善的法治国家?
三、法治建设以法为主
道德与法治的密切关系是不可否认的。法律的合道德性使得法律被民众认可接受,同时道德又能够弥补法律在某些领域难以调整的缺陷,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道德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明确法律与道德在法治中的不同地位。虽然法律在价值指向上与道德基本一致,但法律作为确定的、被统一适用的社会行为规范,它在不同价值上的衡量选择与道德并不完全相同。道德的适用较为主观,一件事是否符合道德只需依个人的直觉判断即可;而法律的适用则更具技术性,也更客观,只需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裁定判决,在此过程中,要尽量少地甚至不需要带入个人情感。
道德作为法治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合道德性与对法律的补充作用上,但道德与法律之间,必须始终坚持法律才是调整社会的首要规则。我们重视道德的作用,但在法治前提下,在具体规范社会的实践中道德只能起辅助作用,虽然法律要时时与道德保持价值指向一致,但仍必须以法律为最高权威。道德存于人的内心,若以主观性较强的道德来规范社会显然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只有确定的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法律将人们普遍认可接受的道德规定下来,只有确保这些最基本的道德,也就是法律得以实现,才有资格谈论更高的道德,若直接抛开法律这一最底线的道德而大谈那些更高的道德,这无异于空中楼阁,倘若人们失去了统一的行事标准,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道德总是稍显虚幻难以掌握的,法律却是实实在在的标准。在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在建设阶段,法治状况尚不十分完善,法治观念更是还未深入人心,也正因此,才会出现各种道德绑架现象。面对如今的道德异化,有学者建议以立法解决,如针对“扶老人被讹”事件有人呼吁创立“见义勇为法”。只是法律要如何规制此类行为呢?将见义勇为列为法定义务,或以法律着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不论如何特别保护,法律始终是以证据说话的,实际上,“扶老人被讹”事件的关键在于见义勇为者举证的困难以及由此导致的真相不明和见义勇为者被讹之后的有苦难言。而一旦有了证据,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自然能够得到保障,“见义勇为法”也即没有存在之必要;但若没有证据,即使有“见义勇为法”,也是于事无补。以立法方式解决此类问题貌似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但法律和道德终究不能混为一谈,以法律调整道德,道德也就不再是道德,而混入了不确定道德元素的法律的稳定性也将受到打击,如此一来,道德非道德,法律非法律,这对法治建设无疑有害而无利。以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设想虽有对法律的尊重,但显然忽略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性质,误解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更要建立法治价值体系,将法治建设成一种文化,使法治思想融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但转变观念确实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徐徐图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此过程中,首先应保证的是法律工作者要身先士卒,维护住法律的最高权威,即使面对舆论的质疑、道德的绑架也不能让步,必须让整个社会感受到法律至高无上、不可逾越的地位。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厘清法律与道德亲密而又有所区别的辩证关系,必须始终以法为本,保证法律的主导地位。
(本文作者董燕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冯悦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法治文化方向硕士研究生)
①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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