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与内涵要求
2016-02-10洪涵陈伟
洪涵 陈伟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与内涵要求
洪涵 陈伟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特征,努力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当前,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需要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与内涵要求,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引和法理支撑,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但由于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所以践行法治的路径也各不相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向国内外宣示,我国的法治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道路决定成败。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我们必须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深刻认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一)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
在近代中华民族危机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基于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深入把握和科学分析,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断就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系列重大问题做出回答,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立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了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多年的经验探索和建设成就表明,我们所选择的道路是切合中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各方面建设都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第二,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的。每一条法治道路背后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脱离一国政治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结论
长期以来,我党就如何治国理政这一问题坚持不懈地进行了探索,逐渐形成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建国初期,党领导人民迅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的偏差,法律虚无主义在党内漫延,法制建设遭受了重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识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新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导入正轨,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法治明确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部署。
也就是说,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实践中,党不断探索,坚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这条道路,凝聚着我党和各族人民的心血,要始终坚持并不断开创新境界。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选择了法治这一治理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各国都普遍认识到了法治所具有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从实体层面看:现代法治主张依法办事、法律至上,致力于追求形成安全、公平、平等、自由、民主的社会格局。从形式层面看:法治是一种制度理性,能够提供一套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的制度体系,发挥规范性、指引性、教育性、强制性等功能,帮助社会主体形成有效预期,规范行为,促成秩序,保障安居乐业。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上具有根本区别,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也将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方面面。所以,党借鉴、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充分发挥法治的各种价值,推进法治建设。同时,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回应中国现实问题,给出中国的答案和对策,走出中国的法治道路。例如,有别于其它国家所采取的议会制、政党制度,我国采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制度立足于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的典型范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个论断,既是对长期以来法治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党执政的实质,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营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党同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根本保障,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显著区别。
2.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
第一,要将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和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第二,根据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意愿领导立法,领导建立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保证执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司法,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三,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以严格的党规党法管党治党,使全体党员都成为守法的表率。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体现。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一,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要不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出发,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不断反映实践发展要求,不断回答发展中的问题,推进法治建设。第三,要用社会主义法治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本质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因此,要深刻认识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把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实现人民权利,保障人民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一,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权利。第三,要增强全社会的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全体人民真诚地拥护法律、真正地信仰法律、严格地遵守法律、自觉地捍卫法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形成于文革后的拨乱反正时代,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民主法制的殷切期盼,提出了要“有法”、要“依法”、要严格“执法”、要“守法”等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体现着我党国家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成熟,从依照法律来实现治理的角度,统筹兼顾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法治的重要环节,明确了不仅要有法,还要有良法;不仅要有良法,还要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将良法付诸实施。在承继老十六字方针基础上,实现了新的发展,扩大了外延,丰富了内涵,尤其是从治理和法治整体运行机制的角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要求。
(一)科学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1.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立法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立法中科学地设定权利义务,解决实际问题。
2.提高立法质量。2011年3月,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不再是“有没有”以及“有多少”的问题,而是这些法律规范“好不好”以及“有多好”的问题。为此,第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制度,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和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地征求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第二,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将改革决策上升为立法,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用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又以改革促进立法发展。
(二)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有法可依”基本得到解决后,接下来的重要问题,便是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
1.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承担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为此,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根据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规定,保证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设定法定化,工作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第二,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行政决策制度设置科学,程序完善、正当,责任明确。第三,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素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
2.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政府是执法主体,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中坚力量,对于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要坚决予以禁止和制裁。为此,第一,要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有效的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的机制,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和国家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第二,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得不作为、乱作为,用法律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4]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精神。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现代国家普遍坚持司法公正的理念,但由于国家性质、国情的不同,各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举措有很大区别。当代中国的司法工作,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第二,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此前提下,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防范其它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证司法公正。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制度与西方国家基于三权分立理念所实施的司法独立制度,不可同日而语。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司法。第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保障司法公正。第二,要完善审级制度,在不同审级间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第三,要改革诉讼制度,健全事实认定制度、程序公正保障制度,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3.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要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
(四)全民守法
1.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至上,就是要求法律要具有至上的权威。第一,要求法律要具有最高权威,其他社会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第二,要求所有社会成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要求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根据并服从法律规制。
2.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人人都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3.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守不守法,会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是推进全民守法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克服人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避免以权代法、独断专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精神。
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让他们在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和其它工作过程中,学会运用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监督思维开展工作,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将法治理念转化为法治实践。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0、55.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4.
[3]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J].中国人大,2011年(06).
责任编辑:许如江
D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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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6)06-0173-04
2016-11-03
洪涵(1976-),女,云南龙陵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陈伟(1965-),男,上海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