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6-02-10李维雨张如凤
■文/李维雨 张如凤
上班途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李维雨张如凤
案例周 某是山东省金乡县某棉纺厂的女工,居住在鱼山镇李海村,与棉纺厂相距约3公里。2015年9月15日23点30分,周某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去单位上夜班(16日0时至8时的班)。途中摔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右腿及膝盖皮外伤。周某自述,当其沿金曼克大道由北向南骑行时,从对面开过来一辆大型货车,由于该货车强灯光照射,致使其瞬间看不清道路,而骑行到路边沿石上摔倒。货车没有停车向北驶去。周某受伤没有报警,事后将该情况向车间负责人作了反映。16日上午,棉纺厂领导、车间及班组负责人到医院对周某进行了看望。
其后,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没有目击证人,电动自行车与货车没有发生碰撞。经询问周某同事等,可证实当晚就是周某的夜班,周某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分析研究,认为周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周某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县政府经过复议审理,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职 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多种多样,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及条件。有些人认为,只要是职工上下途中受到的伤害,都应当属于工伤,这个想法是不正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某在上班途中受伤已不用质疑,由于周某摔伤发生在深夜,周某及其丈夫也没有报警,公安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的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分责,那么,周某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呢?《道路安全交通法》没有规定机动车夜间禁止开灯,相反,夜间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开灯。而周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单位上夜班,在道路上骑行发现有相向行驶的汽车时,在视线不清甚至看不见时,应当即刻停止行进。周某此次摔伤,外因是受到对方行驶汽车的灯光照射后看不清路况而摔伤,内因是周某骑车的速度过快、精力不集中加上自己遇事的心理状态有问题,造成自己摔伤,周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而对方驶来的货车,是夜间开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从法律上看,不应该负交通责任或者责任很轻微。更进一步说,是不是存在受货车灯光照射的特定事实是不清楚的,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确定存在这样的事实。
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的难点。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职工是否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二是职工是否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是否存在交通事故事实;四是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或者完全责任;五是职工受伤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五者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本案中,是否存在交通事故,周某受伤是否因交通事故所致,事实和因果关系无从确定;即便事实和因果关系成立,周某受伤的主要责任也在自己而不在对方。
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应以人为本,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均应属于工伤,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违背法律的规定对个人做倾向性保护,是对法治的侵害。立法本身已经对个人权益作了特别的倾向性保护,在法律适用中应特别慎重。■
作者单位:山东省金乡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