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研究”笔谈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机制研究
2016-02-10赵泽斌卜琳华
赵泽斌,卜琳华
专家学者笔谈
“文化产业研究”笔谈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机制研究
赵泽斌,卜琳华
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后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又明确了文化金融合作的具体要求,同时,文化部、财政部和央行推出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提出了文化金融合作的政策性框架。一系列政策和文化产业全面改革动作的推进,表明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进一步选择和重要推动力。
黑龙江省独特的文化产业资源,集中了丰富多样、极具吸引力的自然旅游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充分挖掘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内在价值,发挥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黑龙江省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的深入合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的推进还面临着诸多发展阻碍,需要根据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需求,制定合理的金融支持策略与合作框架,为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一、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现状
黑龙江省具有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及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等,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黑龙江省政府在《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都将文化产业列为重点发展产业。《黑龙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按市场规律挖掘组织文化元素,推动文化与时尚、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目前拥有丰富多样、独特文化资源禀赋的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初具规模,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2013年黑龙江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共有法人单位9 673个。传统文化产业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冰雪旅游文化产业、动漫文化产业、经贸会展业等作为重点发展方向迅速发展,广播电视、文化艺术产业、博物馆以及新闻出版业等也处于上升阶段。
近几年,经过黑龙江省政府、文化产业及金融机构不同层面的共同推进和配合,文化金融合作得到迅速发展。一是政策下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大额集中授信、银团贷款、短期融资等方式为文化产业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多种形式贷款成为文化企业的重要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针对文化产业特点和金融需求,为文化产业定制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信贷产品,例如文化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等;三是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效开拓文化企业投融资途径;四是建立了由省委宣传部领导、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运营管理的省级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形成较为完整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链,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五是形成了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和上市公司。总体而言,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处于发展期,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及完善。
二、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问题分析
1.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单一,深度与广度不足。黑龙江省文化产业的主要资金分别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投资,尽管部分银行提供了产权质押作担保,但市场的不成熟仍使得文化企业仍然面临着贷款门槛过高的局面。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市场处于探索时期,文化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缺乏公开发行债券的能力,融资模式单一,且其深度和广度不足,抑制了文化企业发展,导致文化金融合作停滞不前。
2.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信息相对隔离,文化金融产品竞争力弱。黑龙江省部分具有研究价值和市场开发价值的文化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上文化产品供求不平衡,缺乏有效的市场合作,文化企业自身价值开发不足直接影响到文化金融合作产品开发的力度和强度,使得金融机构缺乏动力和机制设计相应文化金融创新产品,满足文化企业资金需求。
3.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服务机制有待健全。黑龙江省还未形成文化金融体系,缺少针对文化产业的专业评估和担保机构,以及缺乏通畅的信息披露平台,使得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不能实现良好对接,为中小文化企业全方位服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4.政府扶持力度仍需加强,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黑龙江省文化金融的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配套的金融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政府在政策及财政引导中对部分文化产业偏斜,规划上存在结构性矛盾,抑制了文化金融的合作。另外,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文化产权维持投融资环境的稳定与规范。
三、国内外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经验与启示
1.文化金融合作机制的综合性。美国拥有完整的市场机构,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文化产业提供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日本文化产业集成化、品牌化、产业链化、国际化、地方化,多元市场的交叉运用和相互融合增强了日本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上海、北京相继打造文化板块,加强文化产业间的融合。除了产业间与金融机构的相互合作,加强企业间的相互合作重组、带动文化产品消费者加入到金融是目前的合作趋势。
2.文化金融服务的系统性。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需要双方信息的对称。建设并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的功能,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此外,国内外均设有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担保体系、评估机构,从而充分利用文化产业的价值,增强其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3.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文化产业发展不仅限于政府财政投入,更多的还依靠社会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出售股权、文化资产证券化、设立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储备库等。单一的融资渠道抑制了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是保持其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
4.通过文化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其竞争力。多数文化金融合作成熟国家和地区均创新了适合文化产业的信贷产品,如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
5.政府的支持是文化金融合作成功的基础。尽管美国、日本的文化金融主要依靠其自身的资本市场,但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对文化产权进行保护,采用财政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等措施,对处于成长期、急需资金的文化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和长期低息贷款,为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了可持续的、健康的市场环境。
四、黑龙江省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的建议
1.建设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集聚优势资源,打造完整的文化金融服务链。基于文化部关于建立文化金融试验区的构想,结合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布局和整体规划,选择哈尔滨国家级新区或其他具有区域文化优势的地区积极推进和建设黑龙江省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制定和实施政策特区,推动文化金融贷款、文化融资担保和租赁、信用评估、文化投资基金和信托、文化保险的集聚发展,建立针对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及专业服务团队等服务组织,集中优势形成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评估-担保-贷款-保险的完整金融服务链。
2.推进黑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多种融资渠道,挖掘市场潜在投资者
第一,积极推动黑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文化项目资源与金融合作需求,为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信息支持和平台服务。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基于《黑龙江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推动黑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库的统计和整体工作,增强项目库信息完整性和专业性,同时积极推进黑龙江省文化产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文化产业信息透明度和可获得性,加强文化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的相互了解及对接,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率,有效防范文化金融风险。
第二,针对不同性质文化产业成长的阶段和特点拓展多元化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构建黑龙江省文化产业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潜在投资者。对于营利性文化产业鼓励和推进直接融资,并利用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等多种渠道和模式挖掘社会的潜在投资者。例如冰雪旅游具有季节性并且发展较为成熟的文化产业,资金的投入回收快,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众筹,有利于降低风险和成本,也便于冰雪旅游文化项目的准入和退出。对于黑龙江省高成长性的文化企业,可以鼓励通过发行区域集优债券、行业集优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通资金。另外,可以效仿上海等地,设立文化产业直接融资储备库,引导投行、股权投资与入库企业直接对接。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可以采用筹投贷模式进行融资,利用产业未来收益众筹,吸引风险投资,最后向银行贷款,有利于提升文化产业市场影响力,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非营利性文化产业,鼓励主要采用间接融资方式,将文化产权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
3.针对文化产业资产特性和发展需求创新文化金融产品
第一,针对文化企业资产特性定制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多、固定资产少,有异于其他产业,可考虑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产业链融资等合适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
第二,鼓励和推行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可借鉴美国将电影收入证券化、华侨城将门票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将黑龙江省文化产业资产和未来收入按照规范的模式和程序实施资产证券化,例如冰雪大世界的门票、动漫收入等未来获益的资产证券化,加快资本的流转。
第三,探索和开发文化企业网络众筹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考虑“产业资本+网络众筹+投资基金”的模式创新文化企业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对于影视艺术类文化产业项目,开展众筹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项目的前期推广和信息对称以及更加理性的投融资决策。
4.定制文化产业税收制度,健全文化金融合作法规和政策
第一,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产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对成熟的文化企业,降低对其税收制度及实行长期低息贷款,鼓励做大、做强;对正在发展的中小文化企业,实行灵活的税收制度,根据其发展情况适当增加或降低税收;对刚成立且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减免增值税等,增加政府扶持力度。
第二,围绕文化金融市场准入、运作、退出全过程健全文化金融合作法规和政策,为文化金融合作创造政策环境。文化产业链条长,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层次政策法规,当文化产业与金融领域相结合,必然涉及更多法规和政策的相互协调和完善,需要围绕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合作的市场准入、运作、退出等全过程制定和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放文化产业上市的条件,健全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推行文化产业退出机制,规范文化金融合作行为,为文化金融合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作者赵泽斌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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