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财婚中的彩礼习惯研究
——以民国社会习惯调查报告为视角
2016-02-10黄振威
黄振威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
博士硕士论坛
民国时期财婚中的彩礼习惯研究
——以民国社会习惯调查报告为视角
黄振威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
[摘要]彩礼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关于订婚形式的一种总结。作为传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彩礼一方面证明了传统婚约成立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调解婚姻纠纷,平衡双方利益中也发挥了作用。一直以来,在社会中存在一种对彩礼的认识偏差,很多人认为它是消极的、落后的、封建的,是妇女在买卖婚姻中的一种身价。在实际操作中,彩礼的交纳种类、多寡和交纳方式等往往都是因人而异的,在很大程度上彩礼应是古人关于订婚方式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是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增强家庭认同和凝聚力的礼节。彩礼既丰富了传统的礼仪文化,又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传统婚姻的长久性。在民国社会生活方式变革的潮流中,面对国家的一系列革新、社会风气的强制性规定和新思潮冲击,彩礼不但没有被弱化,反而经过一系列变通又获得了适合自己的存在空间。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甚至与官方婚书相互融合,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形式各异的民间私约。虽然彩礼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内在的基本内涵却一直没变。这表明彩礼的存在在民间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需求性和必要性,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民国时期;婚姻习俗;财婚;彩礼;价值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中国人开眼看世界,一些先进的开明人士在接触到西方进步的婚姻自由思想以后,开始抨击媒妁担保、交纳聘财的彩礼习俗,积极倡导改革传统婚姻礼俗。辛亥革命爆发以后,中国传统婚姻礼俗的改革也达到了高潮,一大批提倡婚姻自由的先进知识分子成了新式婚礼的践行者。这些知识分子对传统的婚姻习俗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批判,同时,他们还积极主张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制传统风俗习惯,倡导整个社会习俗的变革。
为了顺应变革社会风俗习惯的呼声,国民政府也颁布了许多相关的婚姻法令,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1930年制定的近代第一部婚姻法——《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国家相关立法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赞扬和积极推广,在一些开放城市也出现了举办西式婚礼的现象。但是,根据当时的一些记载,民国初期,只有一小部分人采用西式文明礼仪举办婚礼,绝大多数人仍然采用传统的旧式婚姻,以至于在当时社会上形成了新旧婚礼并行的局面。从总体上讲,社会上传统旧式婚姻的大量存在,主导着整个社会的婚姻习俗[1]。可以说,在整个社会中,结婚采用新式婚姻礼仪、新式婚俗的数量相比结婚总量的基数而言仅仅是冰山一角,这表明新式婚俗还仅仅是一些极少数人在追求时尚潮流的表现,不是全体国民的价值追求。
本文通过研究民国时期的彩礼*本文中所指的彩礼与财礼含义相同。民事习惯社会报告发现,民国时期绝大多数的地区结婚仍然采取交纳彩礼订婚这种传统财婚的婚姻礼俗,彩礼作为一种民事习惯在调解民国时期的婚姻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下,一旦谈起彩礼,人们往往会给它贴上“封建”“落后”等标签,本文主要以民国时期关于彩礼的社会习惯调查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一过期彩礼交纳种类、交纳数量和交纳方式等一些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操作实践来探讨彩礼的内涵和价值。通过窥探“财婚”这一传统制度在接受新式思想碰撞时的反应,研究彩礼在社会变革中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探讨彩礼在中国民间存在的法律与社会意义。通过对传统婚姻彩礼习俗社会调查的研究发现彩礼是传统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它的存在丰富了中国传统的婚姻礼仪文化,维持了传统婚姻的长久性。本文主要从彩礼的内涵、变化和价值三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财婚中彩礼内涵的探讨
财婚是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形态之一,所谓财婚,是以资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2] 129。通过《中国婚姻史稿》的表述可以看出,财礼是财婚习俗的核心问题。然而关于财礼的内涵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一种买卖婚姻的表现形式。例如辞海中就将其直接定义为“本质上是妇女在买卖婚姻中的一种身价”。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姻礼仪中的一种,是男家对女家的一种补偿[3],还有学者认为彩礼是维持传统婚姻长久的重要制度体现[4]。笔者认为彩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婚姻习俗,是古人关于订婚形式的一种制度设计,对于彩礼是妇女在买卖婚姻中的身价这种观点做出以下几点反驳:
1.辞海关于彩礼的解释本身是有待推敲的。根据辞海解释,财礼也称为彩礼,是指在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方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财物。然而,“彩”在中国古代很多文学作品中都有“吉祥”的意思,例如“喝彩”“彩虹”“博彩头”等。辞海将“财礼”解释为“彩礼”,其潜在意思也就是认为财礼是吉祥之物。而“礼”的本义是指举行仪礼,祭拜祖先、神灵和祈福。辞海将财礼解释为“彩礼”,其内在含义也把财礼认为是古人结婚时的一种礼节和仪式,具有祈求神灵降临福祉等内涵。从历史渊源上讲,彩礼是由西周“六礼”中的纳征逐步演化而来的,其最初的内涵就是男方为了与女方订婚而向女方家庭送财物的一种婚姻礼仪。纳征从其最初的含义来讲就是指男女双方家庭关于儿女将来结婚的一种约定,女方家庭一旦接受男方家庭送来的财物,男女双方就达成了订婚的合意[3]。自西周以来,纳征的礼仪经过了历朝历代的继承与发展在中国存在了上千年,《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彩礼都有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婚姻习俗。
2.中国传统文化称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合二姓之好,造天地之合,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嗣”。瞿同祖先生也曾说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侍奉祖先,延续家族香火”[5]。古人认为没有后代是一件对祖先极其不恭敬的事情。延续香火,繁衍子孙、侍奉祖先,这些在古人看来都是十分神圣的事情。在中国,婚姻是一个家族的事情而不仅仅是一个男人个人或是单个家庭的事。人丁兴旺,子孙满堂,是每一个家族成员对未来的一种希冀。婚姻作为一种传递家族香火的纽带,是一个家庭乃至家族之大事,怎么会轻易就当作是一种买卖。相反,通过一系列订婚、结婚程序的礼仪设计,调动每一个家族成员的积极性,更能增强整个家族内部的凝聚力与认同感。由此看来,婚姻不仅能达到繁衍后代的目的,还能通过一系列的礼节使得其成为祈福、慰藉祖先的神圣之事。
3.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一个地域的自然地理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应该跟本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人情、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律及其渊源同该地域内基本的生活秩序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6]。彩礼作为一种民事风俗习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彩礼与我国特有的地域、宗教、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中国,政教合一,交通闭塞,人们之间来往十分不便,加上古人又有早婚习俗,让懵懂的未成年男女彼此接触谈感情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古代又有着传统的宗法制度,所以采取交纳彩礼、听取媒妁之言未尝不是一件解决承嗣问题的办法。朱苏力教授也认为在每一个社会当中,为了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如果国家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在社会上往往会形成一些结合实际的习惯,这些习惯在调解人们社会生活当中常常起到了法律的作用[7]。彩礼的习俗是从沉淀了几千年的中华土壤中成长起来的,是对传统生活经验的一种总结。在历史长河中,朝代不断更迭,然而,彩礼却一直在调节着中国古人的婚姻生活,不仅能够被人们所接受,而且一直作为一种习俗被坚守。倘若彩礼是买卖婚姻的一种价码,它又怎会有被坚守的价值呢?当人类祖先走出森林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生活群体时,一定的行为规则、惯例、习惯就不知不觉地产生了[8]1,4。彩礼作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利益纠纷的民事习惯,根植于中国农耕文明生产方式的地理环境,是中国古人为保持婚姻稳固而制定的规则与制度设计。
4.不可否认,传统社会一直从未禁止人口买卖,卖儿卖女会成为贫穷人家在被逼无奈时做出的一种选择,但是买卖人口给出的价码与结婚交纳的彩礼却有着天壤之别。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富商巨贾娶亲嫁女往往比贫困人家更为看重彩礼的多少。正如东丰县承审员刘艺林调查东丰县的民事生活习惯报告中所讲:“东丰地区开发相对较晚,但是该地区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民众经济基础相对较好,所以在结婚时交纳的彩礼数量往往多于内地。无论是从未出阁的女子还是再嫁的寡妇,想要订婚的男方都要交纳大量的财物。本地的富商巨室娶亲嫁女时,更为看重财礼一项,倘若结婚没有彩礼就会遭来非议。”[9] 616依常理推断,富商不缺钱财,他们注重彩礼不会是像贫家民众那样为了“卖女”,可以大胆的推测,交纳彩礼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所以把彩礼解释为一种社会习俗,一种大家都认可的礼节,在逻辑上能说得更通一些。
5.众所周知,买卖中的商品应是明码标价且价格起伏不大。倘若彩礼是妇女在买卖婚姻中的一种标价,那么每一个女人就应该按照统一的身高、体重、美丑等标准统一标价才对。然而,在传统习惯中,就交纳彩礼的数量而言,双方是可以商量的,或多或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正如青冈县知事会员薛翘如、黑龙江省龙江县知事会员孙佐廷报告青冈县、龙江县的习惯时所说:“青冈县现时习惯,以财礼、婚书并行为要件。至财礼之多寡,及物品之种类,则并无一定悉有双方协议定之。亦有随意备办,并无争执者。”[9]627“龙江县婚姻预约成立,不存在婚帖订婚的方式,而是把订婚双方端盅(端盅是指举杯饮酒)作为生效的要件,关于彩礼的多少一般都以男女双方的门第高低为标准。社会习惯对于交纳多少,交纳什么财物并没有详细的规定。”[8]624根据这两个地区的社会习俗调查报告可以发现,传统社会并未对彩礼交纳的多寡、交纳种类做出统一的规定,相反它还具有很大的商议可能。民间生活中的习俗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是调整人们生活的重要习惯法。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习惯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它是在‘国家’之外形成的社会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习惯总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同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关联,习惯也应该被官府认可和依赖。”[10] 27直到现在,苏力教授还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与惯例在调节人们日常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法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7]。所以,彩礼可以说是为传统中国婚姻量体裁衣而生成的一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总之,彩礼的存在根植于中国社会,是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社会习惯,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本土性的法治资源。法律的本土化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要与它内在的功能、价值、风俗习惯以及历史传统等紧密结合,成为该国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人们所接受和自觉遵守的准则[11]125。在笔者看来,彩礼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本土化的一种体现,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之所以能够被古人所遵守,正是因为其内在的社会价值、社会功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与风俗习惯密切结合。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把彩礼的内涵解释为传统婚姻礼仪当中的一种,是古人关于婚姻程序的一种制度设计,更为妥当一些。笔者对于当下社会中存在的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彩礼给它贴上“封建、腐朽、落后”等标签的行为持一种批判态度。
二、民国财婚习俗关于彩礼的规定及其变化
近代以来,尽管婚约的法律效力受到人权、民主和自由意识的影响而有所降低,但是在中国这一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婚约所承载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尤为重要[12]。彩礼作为婚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婚姻习俗的一种延续。通过对民国关于彩礼社会习惯调查报告的研究发现,在传统社会中,关于彩礼交纳种类、交纳多少以及交纳方式存在着很多人性化的细节规定。在男女双方违反婚约时,传统风俗甚至对彩礼的退还都会加以约束。随着西方新思潮的不断冲击,财婚习俗也在形式上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民国财婚习俗关于彩礼的规定及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彩礼在内容的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民国初年,国民政府积极倡导新式婚姻,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法来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例如,在1930年,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亲属编立法原则》后制定了婚姻法[13]。这些国家法制定后也曾发生一些效用,彩礼在传统婚姻礼俗中的地位受到了一些冲击,但在我国一些地区依然形成了婚书与彩礼并重的局面。更有甚者,婚姻成立与否一度改为是否以婚姻成立与否为成立要件。例如,肇东县知事会员韩大光报告:“以前肇东县内的人民订婚,只遵守传统婚姻习惯上的媒妁之言、家长之命,交纳彩礼之后就被视为订婚,在事实上并不需要婚约。近年来政府颁定婚书以后,民间开始重视婚书的重要性,婚姻的成立与成否,开始以有无婚书作为婚约是否成立的条件 ”[9]。
虽然,官定婚书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但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财礼仍然是结婚的必然要件。正如黑龙江省兰西县知事会员张奎英报告所言:“财礼作为婚姻习俗之一是不可偏废的婚姻契约之成立。”西兰县关于婚约构成要件的规定,过去习惯上以交纳彩礼为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现在改为以媒妁之言,双方缔结婚书为成立要件。然而,交纳彩礼一直被认为是风俗习惯而受到重视,也有一些人因此而产生了争执,风俗习惯薪火相传,一直没有被废止。同时在一些地区,官方指定的婚书只不过在形式上起到了一点作用,婚姻成立与否仍然以财礼之有无为要件。黑龙江布西设治局设治员金纯德报告:“布西设治习惯,订婚以财礼为重。其财礼有用金银服饰者,亦有用牛马粮食,并不拘于何物。近年□□□书,然民间狃于故习,仍以订婚财礼之有无要件,亦有迎娶后不送财礼者,但不多见。”[9]另外,在当时的某些地区,婚书的效力也远不及财礼,因而就发生了双方缔结婚书后不交纳财礼而不得迎娶的情况。例如,据绥稜县知事会员孙润屏报告,绥稜县近来虽然已经开始适用婚书,然而只不过是在形式上采用婚书,订婚的成立与否仍然把有没有彩礼当作成立条件。故有双方缔结婚书,因未过财礼,不允迎娶而兴讼者。[9]当时发生在缔结婚书以后因为没有交纳彩礼而不结婚的诉讼案件就表明官定婚书的效力远远没有达到其代替彩礼习俗的预期,没有起到确定婚姻效力,规制人们婚姻生活的作用。
从总体上讲,民国初期,随着相关国家关于社会习俗革新的立法制度的确立,彩礼在调节婚姻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确实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在法规颁布之初,官方制定的法定婚书一直试图替代民间婚约对婚姻效力的认定。但是在实际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民间婚约却往往不遵循官方法定的婚书,甚至将官方婚书与民间私约相互混合,结合本地区特点形成了内容形式各异的民间私约[14]。所以民间就产生了大量存在无视官方婚书效力的情况。不得不谈的是,从婚姻礼俗的发展方向上来看,财礼在传统婚姻礼俗中的地位在这一时期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总体而言,彩礼在内容的形式上发生变化的同时,其实质内涵及功能并未发生大的变化。
2.民国社会习惯对于彩礼的交纳种类、多少甚至交纳方式都有一系列的记载。
首先,彩礼交纳种类繁多。因各地习惯、地域不同,结婚双方家庭状况不同,收取彩礼的种类也不同。一般来说,汉民主要有钱财、粮食、首饰、酒、肉、衣服、布匹等。蒙民主要是猪、牛、羊等。例如,据瑷珲县会员孙蓉图报告:“婚姻预约之成立,俟女家许可,男家备猪一口或二口、粳米一斗、酒两瓶、衣服二件,或有彩礼折钱者,择日同媒赍至女家,斟酒向女家之家长叩首。”[9]据宝德县会员报告:“男女订婚,男家除交纳正式聘礼以外,当迎娶之先,尚须送女家米面、绿豆、红枣各一斗,猪羊肉各一方,酒两壶,谓之一交。”[9]怀德县承审员任廷谟作的调查报告更为具体,怀德县男女双方结婚,仅仅依靠媒妁之言为证,在男女双方经过介绍之后,男方会选择一个黄道吉日通知女家,邀请媒人一同作证,同时将金钱、布匹或是金银首饰送给女方,女方一旦接受,婚约就成立了。可见,彩礼的种类主要有金银、布匹或首饰等[9]。据林甸县知事会员黄光佐报告,林甸县的风俗习惯,与蒙族和汉族的习惯都不一样,蒙古族订婚则不依婚书为准,蒙民以致送牛羊、马、驼等类为定,近年来有遵用者,亦非习惯上之要事,不过备一格而已[9]。 由四个县的习惯报告可以看出,瑷珲县的彩礼主要有猪、粳米、酒、衣服等;保德县的彩礼习惯除交纳正式聘礼外,还应该交纳米面、绿豆、红枣、猪羊肉、酒等;怀德县的彩礼习惯主要包括金银、首饰、布帛等;林甸县习惯蒙汉有别,蒙民主要送牛、羊、马、驼等,交纳彩礼的种类都与本地的风俗与特产有关,可谓是多种多样,究其种类,主要包括钱财、粮食、衣物、布匹、酒、首饰等实用物品。
其次,交纳彩礼的多少并无规定。正如前文所言,彩礼的多寡往往由双方协商而定,具体多少由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例如,民国七年七月九日会员薛翘如报告:“嫩江县人民订婚,多在幼时由男女两家亲友从中作合,如两家均愿缔婚时,即由男家具备猪酒财帛送往女家,作为定礼,其定礼之多寡并无定数,由两家亲友向两家商议办理。间有立婚书者。”[9]据瑷珲县会员孙蓉图报告:“普通贫寒之家大都不给物品,视财物之多寡,折付现金十数元至七八十元不等。若家道小康,尚须倍给。男家致送女家物品,或折付现金,虽不在所谓财礼之内,其实作为一种财礼。”[9]据龙江地方审判庭报告:“交纳彩礼的种类,多少并无规定。有交纳金银的,也有使用牛羊的,还有使用衣服和装饰品的。交纳彩礼的多少,价值的高低,根据男女双方家境贫富而有所不同,习俗并没有规定。但是如果婚约是由媒妁介绍的,彩礼则有媒妁交纳,两家直接当面交纳的很少。”[9]通过龙江、嫩江、瑷珲三县民事习惯调查可以发现,彩礼收取之多寡大抵因人而异,因交纳物品之价值而定,这从侧面反映出财婚作为传统婚姻方式的一种,是传统的婚姻习俗。这也纠正了当下关于彩礼是买卖婚姻的一些看法。传统婚姻并不是为了钱财而婚,彩礼也绝非是待嫁妇女的身价。从技术层面来谈,彩礼是古人注重婚姻程序,重视婚姻本身的一种反映。另外,彩礼的多寡协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古人对人际关系的重视。在中国的这个熟人社会中,无论婚姻成立与否,协商彩礼都能使男女双方更好地相处下去。一旦男女双方结婚,男女双方父母就会结为亲家,人们更注重婚后两家的来往,而绝非为了“彩礼”使两家的关系陷入僵局。这就有了彩礼的交纳是通过媒妁交纳,避免了男女双方当面直接交纳的尴尬。排除以退婚为目的,故意提高彩礼逼迫对方的情况,男女双方在达成结婚合意的基础上,彼此都不会为了钱财难为对方。结婚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下都是一个人的人生大事,结婚本身经历一系列协商,会使得年轻人更加感谢女方家庭为他们婚姻做出的让步,从而更好地孝敬双方父母。
再次,彩礼的收取方式因人而异。在民国民事习惯社会调查中,彩礼的种类不仅大不相同,而且收取方式更是纷繁多样。与彩礼协商一样,收取方式同样也能折射出古人的人性制度设计。收取方式主要包括分期交纳、债券支付、以工金代聘金等。这些交纳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再一次证明了古人交纳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延续香火而不是为了钱财。在某些地区,彩礼分期交纳主要是指彩期分大、小两次,俗称过大礼、过小礼。不过两次纳彩的金额不等,第一次较少,第二次交纳数额相对较多。其纳彩的主要物品为衣物、金银等。纳彩分两次交纳,给男方一定的缓和期,相对于一次交纳比较人性化,体现了古人注重人情的婚姻观。正如据义县承审员陈东,庆城县会员王鸿遵、刘夺元调查报告:“义县,处女婚嫁,则凭媒说合,两造允可,女家先书庚帖送之男家,星命相合,两互相关,然后再议纳彩之期,彩期分大、小两次,土俗谓之‘过大礼、小礼’,质言之,即交财礼也。至期,男家约同媒妁,携带猪、酒、银若干,押婚银若干,衣服首饰若干,纳彩后再议嫁娶。惟主婚人,有父母则归父母,无父母则归兄弟,无兄弟则归叔伯姑姊。”[9]庆城县婚姻成立,经媒议婚,须约定聘礼若干,分两期过付其礼,概以银几锭、小布几对,大布几匹、猪几口、酒几坛、首饰若干件[9]。据通化县承王专员王麟祥调查报告:“通化婚姻习俗,男女自幼结婚,以受小定礼为准(钱、布、耳环、头绳、脚腿、脚带等物)。稍长,择吉过大礼,写婚柬,再取正式官婚书、过彩礼(如洋钱、布匹、衣服、猪肉等物)。纳小定礼后、写立煤柬,即为婚姻预约已定,迨取官婚书时,即将娶亲月日择定,至日成亲。”[9]在男方不能按时交纳彩礼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债券支付的方式。债券支付主要是指在他人担保的情况下,男方写出债券、期票等。旧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人们结婚时往往手头不太宽裕,对于聘金的交纳也往往不会有充足的钱财,所以就产生了以债券支付的方式。在男方没有办法尽数交纳彩礼时,允许男方自书债券,或开出期票,再者有他人担保。正如昌图县承审员周式调查报告:“有女家索聘既多,男家无全数现金支付,因而自书债券,或有商店开具期票,或由媒人口头担保。”[9]古人将新型的债券债务关系引入到彩礼的交纳中,一则是为了促使男方早日交纳彩礼,二则证实了男女双方婚礼的有效性,既不伤害男女双方家族的和气,又证实了双方婚姻的有效性。倘若男方实在交纳不出彩礼,也可以采取以工金代彩的方式成婚。以工金代彩主要指男方通过自己的劳动偿还彩礼。在一些贫穷的农村地区,有些农民想要娶妻却无法交纳彩礼,经过男女双方协商就可以采用以工金代彩的方法,这也就是传统习惯上所指的“赘婿”。这种情况往往由于男方身强体壮却因家庭贫困无法娶妻,这时男方就可以入赘到女方家娶妻,一些只有女儿的家庭也可以通过招婿来传宗接代,解决养老问题[2] 746。根据民间习惯,赘婿到女家的工作时间可以事先约定,但是在其工作时间女方不得另嫁他人。赘婿的实质就是用工作代替聘礼。例如,浙江松阳《浙报告》第1次写道:“一些农民家里因为没有钱,想要娶媳妇却拿不出礼金,所以当一些农村人家里因为只有女儿没有男丁不能从事农业劳动的情况时,就会不要聘金把女儿许配给他人。约定女婿先过门到女家,免费为女方家工作三年、五年或是十年,时间期满以后就会准许男方迎接女方过门完婚。这个婚书订立的要件主要包括没有聘礼、有媒人作证、以工金代替聘礼。一旦签定婚书,男方过门工作以后,第三人就不能取消其婚姻关系[15]。
最后,通过对彩礼交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古人为了遵守传统“财婚”礼俗中所展示的智慧光芒,无论是分期交纳、债券支付还是以工金代彩,其主要目的无非是为了满足延续子孙的结婚需求。这些在遵循传统礼节基础上的创新,是古人重视婚姻、重视家庭的一项重要体现。这些具体操作制度上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彩礼在古人视野中的价值与内涵。
3.民国习惯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从民国时期的社会调查来看,在社会上会发生一些订婚以后未结婚前男女一方死亡的偶然情况。根据地方的调查报告,各地大多采用男死还半,女死全无的退还方式,以至于民间流行“男死一半,女死根烂”的谚语。正如黑龙江省兰西县知事会员张奎英报告:“属县习惯,凡婚约预约成立后,未结婚前男女一造遇有死亡时,对于原交财礼,男死返还一半,女死则全然消灭。诉讼成例极多。”[9]海伦县知事会员冯文洵报告:“海伦县习惯,未迎娶以前男女一造死亡, 向例退还财礼,惟男死还财礼一半,女死即全不还退,俗谚所谓‘男死一半,女死根烂’[9]”。根据农安县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农安县习惯,未婚之男死,女家返还财礼一半,女死,财礼消灭。”[9]通过民事习惯调查的研究,不难发现,关于订婚彩礼的退还在广大的汉民族地区存在着男方死亡归还一半彩礼,女方死亡彩礼消灭的社会习俗。在某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一些类似的情况,例如,黑龙江布西设治局设治员金纯德报告:“布西僻处蒙边,风俗习惯多由内地所流传,婚姻预约成立后,未[结]婚前男女一造遇有死亡时,遇有未婚男女一造死亡时,于返还财礼办法,大抵系男死财礼如数退还,女死财礼消灭。此习惯于内地习俗从同。”[9]林甸县习惯,凡未婚以前男女一方死亡,其返还财礼办法,男女不同,男死还一半,女死即消灭,蒙民习惯亦是类是[9]。当然,中国地域广阔,风俗习惯各异,财礼的返还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也会存在一些男方女方死亡都不返还财礼的情况,或女方死亡归还一半彩礼、男方死亡彩礼消灭的情况。据黑龙江省龙江县知事会员孙佐廷报告:“查龙江习惯,凡订婚后未成婚以前,男女一造遇有死亡情形,对于财礼均归女家没收,并无返还先例。”[9]尽管财礼的退还在中国各地区的传统中存在一些差异,但根据民国时期的社会调查来看,男方死亡归还一半彩礼,女方死亡彩礼消灭的情况还是占主导地位。男方死亡归还一半彩礼究其背后原因可能是因为男方死亡以后,女方还可以再嫁,还可以再次收取财礼,退还一半财礼给男方也是对男方家的一种安慰。而女方死亡彩礼消灭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婚约签订后,男女双方已经达成了结婚合意,女方已即将成为男方家族之人。女方死亡彩礼消灭也反映了彩礼作为订婚的主要形式在民间传统中具有极大的法律效力,是婚姻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民国时期财婚习惯中彩礼的价值分析
民国时期,在社会风气日益变化的过程中,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一种要件,既丰富了传统的婚姻礼俗文化,又增强了传统婚姻的稳固性,也折射出了中国传统婚姻的契约观。同时,这一时期婚姻礼俗的变化更反映出了传统婚姻向新式婚姻的过渡中产生的碰撞与适应变通能力。
1.彩礼是婚姻成立的要式条件。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传统的婚姻习俗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收受财礼是婚姻成立的最普通的三种要件,从不同婚姻类型的产生来看,财礼在三种要件中显得更为重要[10]68。在传统社会中就存在不交财礼不得结婚的现象。例如,福建南平县《闽报告》第2期报告:“订婚必有聘金。无论贫富,订婚必有聘金,以60两或40两者为多,于迎娶时纳之;不交聘金,不能迎娶。”[15]萝北县会员刘廷灏报告:“萝北人民婚姻,尚照普通程序,双方均凭媒妁介绍。但预约时无论贫富之男女,除须给女家衣布首饰各项外,尚须给以银钱,多者千余元,或数百元,至少者亦须一二百元,此种给钱名之曰‘彩礼’。苟无彩礼,虽男贤女良,门当户对,亦难成立。”[9]据民国七年七月十日会员兆麟、许彭龄报告:“青冈县婚姻预约之经过程序,媒妁撮合成后,由男家先备银两、布匹各若干,择定吉期,协同媒证,送过女家,女家收受后,婚姻预约即为成立,俗名曰过小礼。”[9]在传统的民事习惯中,婚姻极其重视财礼,是婚姻成立的必然要件。 而婚书却是可有可无的,在传统婚姻礼节中所占分量不是很大。据木兰县知事会员报告,在木兰县的婚姻习惯当中, 财礼最为重要,然后才是婚约[9]。据龙镇县知事会员索秉昆报告:“龙镇县属习惯,婚姻重视财礼,不用婚书,蒙民习惯以纳牛马、粮食于女家者,即为订婚仪式,尚无繁文缛节,似较简便。”[9]在实际生活中,财礼的交纳时间,交纳种类产生争议甚至会引起婚姻诉讼,正如澄城县胡会员足刚报告:“编户婚姻之成立,必以践送预订之财礼为衡,或先议定财礼之数,而不能如数践送者,婚姻即不成立,往往致起争讼。”[9]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财礼的重要性已经是婚姻成立与否的重要要件之一,民间更是把这些以媒妁之言、交割彩礼为主要内容的婚书视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4]。当处理婚姻发生纠纷的司法活动中,婚书往往充当的是退还彩礼与否的一种证据,而是否交纳彩礼则是判断婚约是否生效的依据[14]。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财礼已经成为了订婚的重要条件之一。古人对于婚姻彩礼的要求可以称之为“苛刻”。无论是彩礼的种类、数量还是交纳时间,在婚姻礼仪中都十分重要,是婚姻成立的一套不可或缺的要件。
2.彩礼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其存在的法律与社会意义。民国初期,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具有婚书,这就使一些地区的婚姻习俗发生了变化。根据汤原县会员孙裕国和韩新文报告:“汤县的婚姻习惯原来是以男女双方订立媒柬、交纳彩礼为准,在颁布相关法律后就改为使用官方婚书,但是仍然需要交纳聘礼。”[9]如大赉县知事会员李兴堂报告:“大赉县习惯,婚书与财礼并重,苟缺其一,即不足为订婚之确证。蒙民则重视财礼,不用婚书。”[9]面对国家法的规定,彩礼作为传统习惯,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同时,更多的是在具体适用上进行了一些变通,例如,泰来县知事会员纪万韬、查贵廉、王庆臣报告:“泰来县订婚方式,从前须立媒柬,近则改用婚书近来始有立结婚证书者,于迎娶日行文明结婚礼,即为正式结婚。此等办法,县属居民甚少,仍以旧日程序订婚者居多,不过遵照官定结婚证书,于订婚后买一证书而已。”[9]上述材料表明,彩礼从形式上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婚书与财礼并重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居民在结婚时仍按照旧时程序,只不过遵照官定购买证书,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地位并未受到动摇,这就彰显了彩礼存在的法律价值及其社会意义。
3.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中国传统的法制特色。中国素来被视为礼仪之邦,西周“六礼”之嘉礼就是关于婚姻礼仪的官方规定。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极力倡导新式婚姻,一些先进人士更是身体力行,然而在一些地区竟然还存在根本不知道新式婚姻到底是什么的情况。例如洮安县承审员周式调查报告:“洮安县北边一带概不知婚书为何物,无论贫富,只以财礼及面试为准。”[9]彩礼作为传统婚姻的一种习俗,在被国家法律彻底废除的情况下仍然以不同的存在方式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说明传彩礼作为习惯是不能被国家法强力彻底消除的[3]。 与西方新式婚姻相比,中国传统婚礼是按照一定礼仪程序进行婚嫁的,下聘礼、抬花轿等一系列民俗习惯是婚姻礼仪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言:“中国古代这样的社会生活模式或境界的制作,中国传统社会这种国家体制和社会管理的实践(哪怕是不完全的或是走了样的实践)都是整个人类最宝贵的文化之一。”[8]
当下,在探索西方法治文明的同时也应该对一些有文化厚度、有历史累积的传统法治文化进行挖掘。作为一种文化,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中国传统的法制特色,彩礼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的高度与厚度,具有累积性和层累性[16]。正如何勤华教授在论证法的国际化与法的本土化中指出,只有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结合自身的实际对自己国家、自己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具有极大促进作用时,才更能显示出本民族的文化魅力和存在价值,别人才会来学习[11] 128。只有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法律才真正是中国的,失去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就不再是中国的法律。萨维尼也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是外部的社会环境强加不来的,它同本民族的音乐和艺术一样,是本民族文化的一种内在的自然体现,法律的成长与壮大跟孕育它的民族的成长与壮大是相辅相成的,同样,一个民族个性的消亡也会引起本民族法律特征的丧失[17]。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离不开中国特色的传统法治文明,在研究传统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传统的婚姻礼俗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彩礼作为传统婚姻礼俗中的核心内容,关于该问题的探讨更是无法躲避的。诚然,当下全面恢复传统婚姻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彩礼作为传统婚姻礼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价值应该给予正确对待。
4.彩礼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婚姻的稳定性。彩礼的多少一般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在交纳的过程中存在攀比的现象。对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来说,财礼支出是家庭的最大支出,成为负担。正如社会习惯调查报告所讲,虽然交纳财礼的多少往往是根据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的,但是经济实力中下等一般人家往往都把它看作是沉重负担,甚至有因贫穷而一辈子娶不到媳妇的[10]68。据灵宝县调查员汪亚先报告:“灵宝县存在重女轻男的现象,其原因就是婚姻多重聘礼,妇人生一女,他人求婚时所得聘金礼银一百、八十两不等。贫苦之家多借此银营生,其男子往往至老不能娶妻。相沿已久,随演成生男不如生女之习惯。”[9]通过上述材料分析,男子面对沉重的财礼负担,竟会有一部分人结不起婚,以至于社会上产生了生男不如生女的习俗。财礼这项重要的负担,是男方家庭中的重要支付,当男方结婚以后就不会再有多余的钱财去娶第二个妻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传统婚姻的长久性,减少了传统社会中的离婚现象。“山无棱,江水为竭,东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些语言都表明祈求婚姻长久是传统社会理想中的婚姻状态。正如著名法学家侯欣一教授所言,中华民族反对离婚,追求白头偕老,那么中华民族会在制度上想尽一切办法来减少离婚,保证婚姻的长久[4]。可以说,彩礼正是中国古人用来让婚姻保持长久的制度设计。通过这种习惯,使得古人实现“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婚姻愿望。候欣一教授还指出,从立法动机的角度上来讲,传统习俗规定男方向女方交纳彩礼,而且把交纳彩礼看作是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这么做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买卖,也不是通过彩礼给女方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长久[4]。
5.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婚姻的契约化。史尚宽先生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关于将来缔结婚姻的一种契约[17]。婚约在本质上是男女双方就将来结婚达成的合意的一种法律约定, 这一法律约定符合契约的特质[18]。据通化县承王专员王麟祥调查报告,婚姻的类型属于是要事契约,在官方没有制定官方婚书以前,民间大都是把婚约写在购买的龙凤柬上,也有一部分将婚约写在红纸上。自从官方婚书颁布以后,乡间的小户仍然因为购买不方便而随意购买龙凤柬,或者写在红纸上,大户人家往往都购买官方婚书。在此附媒柬原文如下:
立婚书人某人,今有小女乳名(某某),年方几岁,凭冰人某人说允,情愿许与某人第几子乳名(某某)为室。财力柬钱(若干)吊,大布、小布各几对,金银钳子各几付,单(双)猪、单(双)酒财礼钱先交一半,下余一半()女长成出嫁过大礼时,完全交付。此系两造爱好结亲,双方情愿,邀同亲族及冰人到场,立此婚书存证。
民国xx年xx月xx日立婚书某人。
上述原版婚书,从形式上看有立婚人,有彩礼交付时间和程序,而且还有同族证人在场,符合契约文书的要件。即婚书本身就是男女双方家长许诺将来结为亲家的一种书面契约。而彩礼作为婚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身对婚书就具有一种证婚的作用,是双方对未来结婚的一种保证,从而也折射出传统婚姻中的契约观。
四、结语
彩礼,作为传统婚姻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拘于国家立法形式,不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改变。彩礼自动成长壮大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当中,调节着人们的婚姻生活。作为传统婚姻礼仪的一种,彩礼的存在丰富了古人单调的生活,增强了家族内部的认同感与凝聚力。通过对民国关于彩礼社会习惯调查报告的解读,可以发现彩礼在西方外来文明冲击下所表现出来的生存张力。同时,当国民政府和知识分子极力倡导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彩礼能够在国家法的框架下进行变通,与官方文书相结合,继续调节人们婚姻生活,这说明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有着巨大的生存空间,是有中国独特地域文化孕育出的制度设计。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必须对中国的法律本土资源加以利用,注重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7]。通过对中国独特法制文化的研究,在发掘其存在的重要历史价值与作用的同时,也可以为当下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众所周知,中国当下的民事法律,往往移植于德日等国家,与中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也就造成了中国民事司法的一些困境。所以,笔者以为,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则之前,有必要进行全国性民事习惯调查,使得中国传统的生活习惯与国家法律相结合,更好地调节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裴庚辛,郭旭红.民国时期的婚嫁习俗与婚姻法[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卷三)[M].上海:中华书局,1990.
[3]于晓青.传统文化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4]侯欣一.中国传统婚姻法规的反思[EB/OL].华东政法大学网,2015-12-24.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106.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
[7]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J].中外法学,1995,(5).
[8]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9]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14—653.
[10]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6.
[11]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曾代伟,谢全发.民国时期的婚约规则与民间习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3]李刚.法律近代化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J].中州学刊,2010,(4).
[14]祖伟,高丙雪.清末民初民间订婚婚书习惯研究——基于东北地区与直隶省的比较[J].天津法学,2014,(4).
[15]李文海.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法政卷上)[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483.
[16]陈序经.文化学概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0.
[17]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369.
[18]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236.
[19]宫素珍.由定婚到订婚——民国时期定婚制度的变迁及社会实态研究[J].政法论坛,2015,(4).
〔责任编辑:徐雪野〕
[收稿日期]2016-03-22
[作者简介]黄振威(1991—),男,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制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1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