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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水平的催化条件
——以宁安市为例

2016-02-10

知与行 2016年5期
关键词:培训

闵 杰

(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 妇女历史研究室,哈尔滨 150001)



基金成果传播

提高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水平的催化条件
——以宁安市为例

闵杰

(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 妇女历史研究室,哈尔滨 15000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妇女村民代表在基层民主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们行使权力的意愿和能力水平不仅关系着村域内各项公共事务的开展,更关系着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男女两性权利、机会、资源的获得和分配。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基层领导力培训可以提升妇女村民代表的社会性别敏感和参政意识、参政能力,是提高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水平的重要催化条件,同时也为村庄两性平等和谐关系的营造、村民社会对待女性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价值认同具有正向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强化社会性别敏感,进一步增强农村妇女对各类公共资源获得的可及性,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村民社会及民间组织也可尝试通过女性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和拓展,为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催化条件。

[关键词]妇女村民代表;基层民主管理;培训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路径

(一)研究背景

参政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公共政策的行为”[1]。妇女参政作为衡量社会性别平等和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村民代表的身份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并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她们行使权力的意愿和能力水平不仅关系着村域内各项公共事务的开展,更关系着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男女两性权利、机会、资源的获得和分配。

自2005年黑龙江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以来,专职专选、定位选举成为强力推动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重要方式。在2011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加强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对推进农村妇女当选比例加以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村党组织女委员比例和村级组织女性正职比例实现大幅度提升”,从制度层面对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加以保障。2011年,联合国“推动中国妇女参政”项目选取黑龙江为试点省份之一,为我省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在项目实施和工作推进相结合的机制下,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政策环境有所改善,妇女参选意愿有所上升,参选技能有所提高,当选比例震荡攀升,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妇女在村庄治理格局中的缺席状态。但是,“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这一暂行特别措施并未完全改变农村妇女在村庄治理中的失语处境,甚至加剧新的性别歧视和农村妇女的政治冷漠,在村庄内生型权力分配格局中产生了双重性别焦虑:对于女性来说,一部分被选为村民代表,但本人并没有充分的意愿,另一部分有意愿妇女村民代表又因参与村务管理的经验普遍欠缺,不懂得如何收集民情,不熟悉村庄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对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一知半解,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往往不能、不愿、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男性来说,大多都抱持着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没必要,也做不好”的心态,因而在男性主导的村务决策中,本应成为战略伙伴的男女两性自然而然因性别划定了一条鸿沟,挫伤了妇女村民代表的自我效能。

(二)研究路径

本研究认为资本、机会与社会支持是促进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因素,其中,资本是个人拥有的基础,机会是对资本的利用,社会支持是妇女政治参与的良好外部环境。本研究假设参与式培训本身既是机会的一种衍生,同时直接或间接增加了资本和社会支持,而资本和社会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培训,最终提高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详见图1。

为了更科学地解构催化条件,我们在选择试点村的过程中控制了部分条件:①社会支持:选取的两个村均为联合国“推动中国妇女参政”项目的试点村,市、县(市)、镇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其中,研究学者多次深入村屯,村委会配合程度较高。②机会: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后,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妇联在2011年村级组织换届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加强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村级组织女委员比例及村级组织女性正职比例实现大幅度提升、妇代会主任进村委会达到100%的目标。③资本:两个试点村——渤海镇大三家子村和东京城镇于家村——是唐代渤海国上京故城遗址所在地,历史文化悠久;1958年两村所在的宁安县(现宁安市)成为当时全国第一个扫盲县,当地村民文化水平和自我意识相对较高;两个试点村同时还是享誉全国的“响水大米”产地,当地农民家庭年均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于以上原因,我们选择两个村中学历为初中及以上的部分妇女代表进行培训。

试点村的基本状况如下:宁安市东京城镇于家村户籍人口为797人,其中女性389人,2013年家庭年均纯收入14 832元,共有村民代表36人,妇女村民代表18人,占总数的50.0%;宁安市渤海镇大三家子村户籍人口1 442人,其中女性701人,2013年家庭年均纯收入10 000元,共有村民代表38人,妇女村民代表19人,占总数的50.0%。

二、培训基本情况

(一)培训设计与操作

培训对象:联合国“推动中国妇女参政”项目黑龙江试点村,宁安市东京城镇于家村和宁安市渤海镇大三家子村的村“两委”成员、部分妇女村民代表及其配偶、普通村民,计划培训25人。事前将学员要求和数量下发至村委会,由村里统一组织。

培训方法:参与式培训方法,运用游戏、卡片、挂图、小组讨论、小讲座等多种培训形式,倡导参与者“多想一想、多说一说、多问一问、多听一听”的自我赋权模式。

培训过程:2013年8月8日—9日,项目组运用参与式方法对项目村部分村民代表进行了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和参政能力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社会性别平等与女性领导成长”“女性参与村务管理的方法与途径”“女性领导者沟通协调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四个环节。在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过程中,原计划培训25人,实际参与培训19人。其中,女村民代表12人,村“两委”成员5人,普通男性村民2人,妇女村民代表配偶无一人参加。在参政能力培训过程中,原计划培训女村民代表10人,实际参与培训12人。

(二)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前后分别对学员的社会性别意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个别学员进行了个人访谈。项目组在两个试点村各选取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妇女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前后访谈对比。在培训前的个人访谈中,这两位妇女村民代表的社会性别观念以及对妇女参政的认知相对传统保守,但在培训后有了较大转变。

培训前大三家子某位妇女村民代表访谈(部分)对话如下(访问人为A,大三家子村受访者为B):

……

A:你怎么看待“男主外,女主内”?

A:家里的大事小事都是你做主吗?

B:小事我拍板,买机械车、孩子上学、盖房子这些事都是我家那口子决定。

A:请问你怎么看待妇女参选参政?

B:咱们都是自己过自己日子,没想到参政议政。

……

A:你的表达能力不错,又能购粮又能推销粮,有没有考虑参加村“两委”竞选?

B:自己能力不够,还需要提高。能管好自己家,但管不好大家。……再说,我家那口子已经是村干部了。

A:作为村民代表,你有没有什么需求,比如需要哪方面培训?

BIM技术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并通过三维数字技术完善信息模型,通过数字本身的仿真技术表达项目的真实信息,为建筑项目工程的建设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具有可靠性和完整性,该种技术的延伸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一致性,同时通过采用数据化的形式进行演示,使设计人员更加直观地了解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现有的数据基础上进行更加直观的设计和创新[1]。

B:没啥需求。有就培训,没有培训的话,就算想培训也没地方可去。

A:有的话你想参加吗?

B:行,可以,懂就听听,不懂的话,听了也没有意义。

大三家子村的这位妇女村民代表37岁,家庭收入可观,以水稻和烤烟为家庭主要产业,她的丈夫是村“两委”委员,她本人十分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培训结束后,B说:“这些年来没参加过什么学习,村里指定让女的参加我还挺意外,没想到真能学到东西”,“重要的是以前想不明白的事情(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好像有点儿明白了”“以后有这机会还来”“回去就给我家那位上上课”“以前(村民代表会议)不知道提啥,现在也能发现点儿问题了,老师讲得很实用,下次提意见就先用这些方法分析分析”。

个人访谈中我们发现,男性村民表现得相当矛盾,一方面他们觉得“别人家的媳妇”确实“更进步了”,另一方面则抱怨“你们来了以后,媳妇都不爱做饭了”。

由于培训人员数量有限,我们还采取了个人问卷前后对比的方式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培训前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对男女平等的认识更加深入,对目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敏感度有所提升(见表1)。

注:非本研究重点考察的内容用“—”代替

三、催化条件解构

影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和政治赋权的因素是多元的,既包括资本、机会的可及性,也包括社会支持的建立和拓展情况。要促进妇女村民代表参政能力的提高,就需要在这些领域消除其制约机制,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和政治赋权营造公平、公正、友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并通过强化教育、给予更多经济发展机会等方式,提升其自我权利意识和参与意愿。从以上评估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参与式培训对促进妇女村民代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有正向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增强了参政意愿,提升了参政能力(包括代表妇女利益的能力),这也证实了部分研究假设。

(一)农村妇女对资源获得的可及性增强

1.农村妇女经济赋权的进一步实现。农村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增强,参与家庭资源分配、收入支出等经济决策的活动和行为不仅改善了妇女在经济领域的不平等状况,而且在村庄中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可和肯定,更重要的,经济赋权的实现过程为农村妇女增强自信和能力,重新认识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以及储备参政知识和人脉资源做好了准备。在此基础上,妇女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参与村庄事务,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公共事务的意见与看法,进一步维护自身及家庭(家族)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则既有信心也有动力,同时也拥有资源(政治信息、参与技巧等)。在个人访谈中,农村妇女多次谈到经济因素对其参政议政获得家庭支持的巨大影响,“要是没有挣钱的本事,(妇女)连在自己的家里都说不上话,插不上嘴,更别说村里的事了”。在培训过程中发现,那些具有“致富带头人”身份的妇女,以及作为家中主要经济贡献者的妇女,经过培训后表现出的自信更强烈,对村庄各项事务的表达意愿也更为强烈。

2.农村妇女参政知识与技巧的获得。受教育程度偏低,继续教育/培训的机会稀少,不仅限制农村妇女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发声,也让农村社会对妇女能力的质疑找到了“合理性解释”,“没文化”“素质低”至今仍是农村社会对农村妇女的主流评价。培训过程中,一些妇女村民代表表示,在农村地区总体培训机会比较少,许多培训机会在男性村领导和男村民的闲聊过程中就让给了他们,妇女的教育和发展机会无形中流失了,而这种现象势必会加深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劣势累积”。在个人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村妇女由于缺乏管理村庄的知识与技能,不仅更自觉地接受传统性别规范,也更容易让渡自己的各项权利和机会,对自己的能力和意见常抱着怀疑的态度,在参与村级政治生活时也往往附和他人。

培训设计的“女性参与村务管理的方法与途径”“女性领导者沟通协调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三个环节,通过角色体验、案例分析、设计行动方案等方式,使妇女村民代表获得了一定的知识与技巧,通过现场模拟,我们发现多数妇女掌握了如何准备竞选演讲、如何争取村民支持、如何化解矛盾冲突等技巧,并且部分妇女已经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能从村庄治理中发现问题,从只关注自身利益,到有意识地关注妇女群体利益。

(二)充足的制度和机会供给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而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包括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手段[2],农村妇女的政治赋权有赖于以社会性别平等为价值导向的制度创新和制度推动。“最低比例”这一暂行特别措施对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比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提供了有力支持。“最低比例”的规定在现阶段不仅有助于持续提高妇女村民代表当选比例,推动基层民主,同时也对打破农村男性垄断的权力分配格局,纠正现有性别盲视甚至性别歧视政策,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在政策由上而下的传达和执行过程中,无论对各级政府部门还是对男女村民的社会性别意识都会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促使全社会对农村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性的进一步认可,对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进一步深化。

(三)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和拓展

1.先进的社区性别文化初见星火。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比例配额制”保障了妇女村民代表得以进入政治生活,多数女村民代表最初都很欣喜能获得这种身份。但这种自上而下的保护性政策在进入村庄治理的真实场景中会不同程度地消解,女性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实际话语权仍然微弱,甚至妇女会因村庄权力结构的巨大压力而主动回避男性化的“权力场域”,退缩到传统村庄妇女的固有场域,形成新的性别隔离。参加培训后的村干部、男性村民开始有意识地反思自身曾有悖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思想、言语和行为,有的村干部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中有意识地倾听妇女的意见和诉求。而在项目运作下,男女村民对农村妇女在村庄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男性村民开始意识到自己也是妇女政治赋权的获益者;女性村民内在觉醒度和参与程度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善。

2.妇女村民代表自信心和参政意愿的提升。自信心是发展更加积极、更有影响力的自我意识,是获得自己对生活的决定权和行动权的基础,是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实现政治赋权的心理基石。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往往严重低估自己的能力和贡献,然而当她们群体中出现一位“榜样”时,她们的自信心就会被点燃。培训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一位妇女表现得积极踊跃之后,大家都会因此受到鼓舞,开始尝试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参与的热情也随之高涨,互动的积极性也相应增强,对角色体验、案例分析、设计行动方案等环节表现出跃跃欲试的状态。通过对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辨析,妇女村民代表们感觉“茅塞顿开”,找到了内心深处那些“莫名压力”的来源,认识到“自己只围着家转,生活很窄”,并且意识到性别与能力并无绝对联系。培训进行到最后一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时,妇女代表轮流登台,演讲现场气氛热烈,有3名妇女代表当场表示下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自己愿意“试一试”。

四、思考与建议

(一)思考

政治参与和政治赋权是妇女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尽管“比例配额制”的施行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收效,妇女村民代表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了三分之一,然而如果两性村民内化的传统性别观念不能真正得到纠正,那么村庄各项公共事务商议和决策的过程,势必成为再现家庭性别关系的镜像,妇女的“第二性”处境仍旧无法扭转和改善。如果说村庄的权力分配格局是一个坚硬的瓷器,那么针对妇女的培训也许可以在这个瓷器上敲出一点儿裂缝来。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妇女自我效能的提升,知识和技能的增多,并且强化了经济赋权的效应,为先进性别文化的形成创造了可能,通过这些催化条件最终提高了其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

然而,在各种催化条件中,本次培训对家庭支持网络的构建却起到了反向作用。妇女村民代表的配偶无一例外地拒绝了参加培训,在他们看来“能同意她参加培训就很不错啦”“我很支持她,还用得着培训吗”;男村民认为“一听说是妇女培训,我们觉得跟自己关系不大”。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妇女村民代表参政议政的重要推动力,在农村参与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家庭支持就是家庭其他成员对家务劳动的分担。农村妇女承担了家庭中大部分或全部的做饭、洗衣服、照顾孩子等无酬照料劳动,挤压了她们自主学习和与他人交流的机会,阻碍了妇女社会资源的获取和参政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业劳动女性化的日益加深,妇女承担农业劳动和副业活动的人群比例和时间也在增加。家务劳动以及农业生产劳动的双重负担使得农村妇女的劳动总时间远远高于男性,她们参与村庄治理的时间就更加少了。而且,由于家务劳动的重复和繁重,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和劳作时间的区分,当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与做饭、洗碗时间重合,或者选择晚上召开时,妇女往往因为忙于做饭和照料孩子而难以参加。这一现状反过来又会成为村庄政治生活排斥妇女的“正当理由”,加剧妇女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中的边缘化处境。

当然,由于培训对妇女自身意识的唤醒,加之实用技巧的传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谈判”的技能,从而在寻求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方面赢得可能。

(二)建议

1.强化针对包括妇女村民代表在内的农村妇女能力培训,为农村妇女提供与其需求相匹配的各类信息、培训和服务,改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能力不足、机会匮乏的劣势。政府部门在各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注意向农村妇女倾斜,在农村定期开展农村妇女参政能力参与式培训,组织促进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当村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的交流培训会,尝试组织妇女小组自我学习活动,等等。农业部门的培训资金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妇女培训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创业培训,在 “阳光工程”“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等现有项目培训中,应明确执行妇女参训比例不低于40%、培训学时不少于150小时的规定,并逐年扩大培训覆盖面,力争推动妇女参训比例与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比例一致。在高等院校开办的农民合作社学院或专业学科招生中应向农村妇女有所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和选送女性学员,特别是女大学生村官、优秀妇代会主任及“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领办人。

2.开展立体式社会性别意识培训。鉴于先进的性别文化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探索恰当的培训方式是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之一。通过本次研究我们认为,社会性别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课时,过短的时间不利于学员打破原有性别观念进行重组和构建。此外,在培训实施中尤其要注重利用公共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宣传权威性,在农村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系统介绍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贡献和妇女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推动农村传统性别分工制度变革,引导农村男性更多地承担家庭责任,减轻妇女家务负担,为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创造更加平等宽松的社会环境。

3.在农村发展托幼、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减轻农村妇女家务照料负担重。家庭照料不仅影响妇女参与有收入的社会劳动,而且阻碍农村妇女政治赋权的实现。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市场,在农村地区提供可负担的、相对优质的托幼和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这不仅可以使农村妇女更好地创业就业和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也为其更好地实现政治参与解除了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扭转“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为农村男女两性共同发展提供友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485.

[2]韩廉,韩自韵.95世妇会以来中国以公共政策促性别平等的新进展[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

〔责任编辑:徐雪野李彬琳〕

[收稿日期]2016-03-19

[基金项目]“中国青年学者妇女/性别实证研究项目”,获中国妇女研究会/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中国青年学者妇女/性别实证研究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闵杰(1983—),女,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历史研究室主任,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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