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创新研究
2016-02-09李哲
李 哲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依法治国研究
司法考试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创新研究
李哲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摘要]当前,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的就业影响重大,一些法学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理念上、课程安排上出现了司法考试导向的现象,导致过分关注学生考试通过率,忽视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使人才培养目标偏离了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出现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现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围绕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包括政治素养、职业修养、理论水平以及应用能力等方面,而不应单纯的立足于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当理性地、长远地、辩证地认识二者的关系,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机制,理顺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关系,合理引导学生准备和参加司法考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合理地将司法考试考点融合到课程讲授环节和课程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引入司法考试培训系统,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衔接和融合,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人才培养;创新;实践
就我国当前的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基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的重要意义,使其成为一个各个法学院系无法绕开和回避的问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成为考核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通过司法考试也是学生进入司法部门就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门槛。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因此日益凸显并因与就业相关而被无限放大此种作用,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重视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举办者也深受影响,在法学专业的人才目标设定、课程设置以及培养方案等方面都能够看到对司法考试的过分重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表明法学人才培养的重心发生了转移,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国家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已经逐步由偏重于理论研究转向偏重于实践应用。因此,如何正确定位司法考试、适当安排相应课程以及合理进行司法考试培训是法学专业改革创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存在的不恰当认识
当前,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的就业影响重大,各个学校,特别是地方性院校,在法学专业办学理念上、课程安排上出现了司法考试导向的现象,甚至有些学校过分关注学生考试通过率,而忽视了学生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人才培养模式不符合客观规律,人才培养结果脱离社会的实际需要,没有很好地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
(一)对司法考试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关系定位不准
百度百科对高等教育的定义是:“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高等教育的三项职能即: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1]从该概念来看,培养“高级”和“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和目标。当前,为了适应扩招、就业、社会需求等多方面的需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逐步转向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降低,而是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换言之,是人才培养目标在前述三项职能之间基于社会需要向服务社会方面的倾斜和侧重,即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培养人才,这是符合我国目前本科生的培养实际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应用型的界定和认识不清,从而出现了过度强调应用能力的现象,过分关注学生的表面成绩,忽视了其内在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就法学专业而言就是单纯关注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甚至出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来设置课程体系的现象。 “法学教育急功近利的发展态度,导致法学专业培养质量下降。”[2]从这种功利的观点来看,司法考试的通过意味着就业几率的增加,因为通过以后就具备了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业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是最重要和最难的条件。关注司法考试无可厚非,引导学生重视该考试也是法学教育的分内之事,但如果简单地将通过司法考试定位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则是一种短视和急功近利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人才培养的目的,无法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应当正确处理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慎重且合理地确定培养目标,并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设置合理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对应用型做出准确界定。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学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知识的自我更新能力。
(二)对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的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从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毕业之前为就业做的准备来看,主要集中在准备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等方面。但学生普遍存在一种纠结心理和错误认识,即司法考试侧重实务,而研究生入学考试侧重理论,因而二者在考察内容上存在矛盾和冲突,不便于同时进行准备,只能是二选一地进行准备。分析这种现象,除了畏难心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没有把握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而造成的一种错误认识。由于二者都是以我国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和基础而设置的考试,其考试内容虽然有所侧重,但绝不是没有任何联系,而是一个有机系统的联系体。在实践中,既通过司法考试,又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亦不在少数。通过他们对考试的反应来看,如果能够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能够相互促进和帮助的,而没有顾此失彼的感觉。
前已述及,随着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转移,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趋同性越来越近,不但不矛盾,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和利用,反而会相互促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考试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以前应当完成的事情,如果学生还有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的理想不要因此放弃司法考试,而是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复习进度进行准备。
当然,这并不是说二者完全等同,在复习思路、复习资料、知识要点以及解题方式上完全一致,而是强调其共性大于个性,正确的复习方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司法考试考查对我国现行法的掌握情况,内容涉及面较广,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在考试内容上较为细致,不得出现丝毫偏差;而研究生考试在考察对我国现行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还会涉及一些学术观点、学术评价等问题,内容涉及面以所考专业为主,但综合考试中对其他课程知识涉及也不少,题型以主观题为多。上述差异可能是造成这种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主要还是解释法学的方式,即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编写教材、设置课程,学习目的首先要求学生掌握现行法的规定,然后再进行制度评价。因此,掌握现行法的规定成为二者共同的要求,而学理上的制度评价则有助于记忆和掌握。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三)对司法考试本身的定位不准,应对不力
我国自2002年开始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且按照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职业必须通过该考试并取得资格。自此,司法考试成为法学专业学生以及社会上一些具备条件且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包括部分法学专业往届生)竞相参与和角逐的考试。“通过准入制度,对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人数和服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3]但是,从考试的通过率来看,司法考试由于大概为不到10%的低通过率成为我国诸多考试中最难的考试之一,再加之其考试内容较多、考点较细也增加了其复习和准备难度。这种现象造成了学生对司法考试的畏难心理和情绪,有些学生抱着试一下的态度去准备没有全力应对,有些甚至放弃复习和考试,直接的后果是造成无法从事法律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出现了学不能致用的现象,造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实际上,造成上述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学生自身的主观态度以及专业教师的引导。就目前的参考资格来看,国家赋予本科生在大四阶段参加考试的资格是充分考虑了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就业需要的,是每一个学生应当抓住的难得机遇。因为大四的学生已经修完了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大部分专业课程,掌握了主要法律知识,具备参考能力和素质。另外,学生在大四阶段课程安排一般较少,具备充裕的复习时间。因此,学生应当充分利用该机会,创造条件,树立信心,积极应对。从有些学校及其法学院统计出来的通过率来看,在大学阶段通过司法考试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建立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机制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围绕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考量,包括政治素养、职业修养、理论水平以及应用能力等方面,而不应立足单纯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否则难以培养出符合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的职业资格且是目前社会上含金量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之一,任何一个法学院(系)都不会对司法考试置若罔闻,而是一直在采取不同措施提高学生的通过率。因为司法考试通过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是人才培养目标的考量指标之一。如果一个法学院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为零,我们绝对不会说他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的。因此,关注司法考试也是每一个法学院校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要辩证认识二者的内在关系,正确对待司法考试,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一)正确认识司法考试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讲到,要“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指出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从国家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权威解释来看,没有直接强调司法考试,还是强调应用型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学生是否达到该目标的一个方面和指标。
特别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提到“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不难看出,在党和国家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是重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准的综合能力,绝对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培训,而是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综合养成。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注重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不能考核和衡量学生的综合素养。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不能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单一目标。正确的关系应当是,在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后,在此基础上参加司法考试,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各方面的基础。
(二)理顺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关系
从目前有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来看,在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关系问题上因为没有官方明确而统一的要求而相对混乱,没有很好地理顺二者的关系。大部分的做法是加大司法考试内容在专业课程设置上的分量,如刑法、民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或者是以案例实务课的名义讲授司法考试内容。这虽然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毕竟司法考试大纲内容和历届考试题是经过认真设置的,具有权威性,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经典内容。但是,二者的结合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却是一个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拿捏的问题,既不能对司法考试视而不见继续传统的培养方式,又不能完全按照司法考试的内容设置课程体系将高等教育的任务简单化。再者,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来看,受到通过司法考试压力的影响,学生也会对教师提出加大司法考试授课内容的要求,从而打乱了正常的授课计划,造成一些不在司法考试之列的课程和占比例较小的课程不被重视。殊不知,任何一个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都是一个严谨而系统的体系,每一门课程的设置都有自身的意义和培养目的,如果学生自己有所选择和侧重,则会造成自己知识体系的欠缺,无法实现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
上述难题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迎刃而解。《决定》特别指出:“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从将相关的理论、学科和课程体系纳入司法考试范围也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将与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逐步融合而实现最终的统一。并且,国家统一法律类核心教材的实施也会解决现在教材多样性带来的知识内容的差异性而导致学生知识结构的偏差。这样,学院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师安排授课内容以及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准备司法考试都会有据可循,极大改变了以前存在的学院、教师以及学生在专业知识设置、教授以及学习上的不同认识和不同目的,从而形成合力,更好地服务法学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合理引导学生准备和参加司法考试
从目前学生对待司法考试的态度和实际准备情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志在必得型,即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学习态度乐观向上、准备积极认真。这类学生的通过率往往较高。第二类是试试看型,即对司法考试有畏难情绪,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准备,随波逐流,没有全力应对。这类学生的通过率往往较低。第三类是彻底放弃型,即司法考试太难,考也考不过,干脆放弃。既不准备,也不考试。
从上述三种情形来看,决定学生准备、参加,乃至通过司法考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心态,或者说是对司法考试的认识态度。好的心态会让学生认真细致地复习准备;而差的心态会让学生畏惧甚至放弃。另一个是付出程度,即是否认真复习。司法考试复习内容多、知识点考察较细,只有努力认真地准备才可能应对。而这两个因素是相辅相成的、相互影响的。只有良好的心态,才能够克服心理压力,脚踏实地地认真准备,并在考试中正常发挥,应对自如;而不好的心态必然影响复习准备的质量,更不可能在考试中正常发挥。
针对学生对司法考试的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引导学生树立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认识。一是必须参加司法考试的态度,甚至是要求学生必须通过,是四年学习必须要做到的事情。目前来看,虽然司法考试与毕业、学位等事项无关,但是,要让学生逐步形成司法考试是每一个接受法学高等教育的学生必须通过的考试的态度。二是形成对司法考试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对难易程度的认识,可以通过实例、数据以及辩证分析等方式影响学生逐步消除对司法考试的畏惧感,形成积极乐观的态度。三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复习,只要持之以恒地认真准备,牢固把握住考试大纲的要求,对每一个学生来讲都能够通过,切忌好高骛远和浮躁情绪。
三、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制度设计
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已经无可辩驳地联系在了一起,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已经成为衡量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因素之一。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以及课程体系上都应当恰当考虑二者的有机关系。在目前尚无有效先例可遵循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适当引入司法考试培训系统
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已经成为有效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途径之一,目前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为争夺生源和降低成本已经逐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向视频讲课方式转化。学院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提供一定的条件,选择培训口碑好、培训力量强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进入,利用课余时间,以学生自愿选择、自主学习的形式参加培训。此种形式的培训,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对当年司法考试的理解、对知识点的把握,较为系统地讲给学生,避免学生自学的盲目性,有效提高学习效率。并且,通过讲授,还能帮助学生构建起司法考试内容的有机体系,相对容易地和较为准确地掌握考试内容。
引入司法考试培训体系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第一个是不要过分强调司法考试培训,甚至将其列入教学计划中,这是从学院的层面来讲的,也就是正确定位司法考试培训。就目前的教学计划来讲,因为涉及课程要求、培训费用等多方面的限制,将培训纳入教学活动是不现实的,并且也是不科学的。只能将其定位为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的非教学活动。第二个是不要过分依赖司法考试培训,这是从学生的角度来讲的。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在整个复习准备活动中只能起到辅助和从属的作用,决不能代替学生自身自觉自主的复习。我们不否认司法考试培训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确实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完全以听课方式作为复习方式,效果肯定是不好的。作为学生也要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共同作用于自己的复习活动。
(二)合理将司法考试考点融合到课程讲授环节
前已述及,司法考试内容与教学内容的趋同性越来越强,因而将司法考试考点适当地融入课堂教学中帮助学生掌握司法考试内容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已经有不少教师在不同程度上采取此种授课方式。此种授课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根据授课内容的需要,将司法考试的考点作为辅助知识点或者案例讲授给学生,一方面实现了授课目的,易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同时,还使得学生掌握了司法考试的个别考点,通过这样日积月累的传授和学习,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掌握了司法考试的很多内容,真正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将来复习的时候,则会省很多力气,并且提高考试的正确率。因为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不仅掌握了是什么的问题,还解决了为什么的问题,这样在答题时就不会通过单纯的记忆来答题,在遇到不会的问题时还会进行理论分析判断,做到举一反三。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教师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课前准备,在目前没有较好激励机制情况下,更多的则是靠教师的自觉性来完成的。下一步,如何来实现二者更好的融合则还需要认真地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如何从国家层面尽快地实现司法考试大纲与国家统编教材的接轨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即司法考试的大纲和考点完全从统编教材上设置便解决了该问题。
(三)恰当将司法考试历年题融入课程考试
从权威性、代表性以及准确性上来讲,司法考试的考题可谓无可挑剔,每一道题都经过了严格的论证而无懈可击,都是基本知识、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的考察,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量经典考题。对于这些题,完全可以再次发挥作用,经过改造以后用到学生的相应课程考试中。在目前各个高校大力推进信息化教学的情况下是完全可行的,通过信息化教学平台设立考试题库、自测题库等方式让学生使用和训练,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当然,这需要授课老师付出大量的劳动进行分析和整理才能发挥这些考点的作用。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考试主要是由主讲教师自己进行出题和考核,教师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考试的目的也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实际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则完全可以借鉴往年司法考试题,将其进行适当改造用于考试之中,使得学生在课程考试时就对司法考试题有所接触,以锻炼其解题思路、考察其内容掌握情况。考试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让学生逐步掌握解题思路、考试内容。
在进行上述融合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一定要对题进行改造,做到形变而神不变,避免学生记住答案消极应对失去考试意义。二是要注意司法考试题所占比例,不要全部列出司法考试题,出题比例要看司法考试题与考核大纲的要求与关联度。三是要依照考核大纲选择题目,切不可将与大纲无要求的题列入考试题。
四、余论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如培养质量不高、就业率较低等发展困境,司法考试与法学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又加重了这种困境,虽然法学教育界也在尽力改变这种现状,但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之下各个学校也只能是在自我探索、互相借鉴,难以拿出有效的方案。所幸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考试也提出了改革的要求,这其中就涉及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体系的衔接问题,应当说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不难预见,通过此次改革将有效解决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长期存在的冲突、矛盾等问题,结束各个法学院校各自为战、自我解决的状态,使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及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统一和契合起来,从国家层面为法学专业设立权威的课程标准和课程内容,并且使此成为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从而从根本上最终解决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融合和统一问题。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1005/11005.htm,2015-06-08.
[2]王永刚.我国法学教育的窘境与出路[J].政法论丛,2013,(2):116-118.
[3]李学尧.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J].中国法学,2013,(3):70.
〔责任编辑:张毫〕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1-0046-05
[作者简介]李哲(1976-),男,山东淄博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法律史及民商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