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2016-02-06袁梦玲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袁梦玲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袁梦玲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与民主政治理论的先导的洛克,可以称得上自由主义的旗帜人物,其所创立的各方面理论无不带着早期自由主义的深刻烙印。就洛克所处的历史环境来说,其理论学说中的自由主义理念对于推翻封建专制和宗教压迫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洛克;自由主义;自由权;自然法;社会契约;立法
光荣革命、国王处决、宗教改革等在17世纪时的英国国内陆续发生,此类重大变革直接催生了公众法律至上、民主基础、基本权利等思维意识的形成,该国自由主义范畴内的传统价值观也就此产生。约翰·洛克恰处于那个时代,因而其深受英国当时自由主义精神影响,这在其专著《政府论》中有明显体现。他对其所处时代、社会进行了审慎洞察、明智思考,对当时保皇派所持的父权论、君权神授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形成了和那时的发展潮流相契合、以自由思想为核心的独特的自由政治理论体系。
一、自然自由
在洛克的思想体系内,其理论的重要预设的关键就在于人类自然自由。其从理论上预设了人类原始自然状态。他表示,完美自由状态是人类生活的原初状态,人类以自然法则为依据来进行其自认合适的生活与生存方式选择,而不必听从他人,更无需以获得他人同意为前提,对个人行为、人身、财产而言,每个人都有权独立处置①
洛克的“自由观”和“放任式自由”(罗伯特)有本质不同,后者以为,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人的天赋自由仅受制于自然法则,没有任何人为法律可以对个人选择加以约束②。《人类理解论》(洛克)清晰界定了“自由”概念,即某人一旦具备了某种能力,能够依据其个人的内心来指导与选择自己“运动或不运动”、“思想或不思想”,这就是自由③。
笔者以为,洛克理论中的“能力”、“自然法”等均指人的理性由上帝赋予。人类在原初状态时,能凭借自身理性来对相互之间的财产、自由、健康、生命加以尊重,也能倾其所有对其他人自然权提供帮助,把自然范畴内的“自由”状态实现。本质来看,人类天然自由必须以后天引导为基础来加以完善,而非全部与生俱来。比如幼儿的理性还没有发展成形,父母有权对幼儿实施管理、统治。洛克表示,“父亲权威”这类《先祖论》(罗伯特)特别强调内容并非其所说的父母权,其对于父母管教、照顾其子女的职责更加看重。他认为,父母在孩子幼儿时期,必须对孩子的行为加以约束、对其智力进行引导,直至孩子的理性发展成熟,把父母位置替代,孩子将会就此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④理性元素一旦具备,人方具有获得自由的前提与可能。
针对君权神授论(罗伯特),天赋自由论(洛克)对其所谓的“绝对君主制(以父权为基础)”进行了本质性的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就此构建了洛克个人的教育、宗教、法律、政治等思想体系。
二、政治自由
看上去相对完美、自由的人类自然状态,其实其诸多的不便、不足也依然存在。其一,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不能只倚靠本身力量进行充足的生活物资保障,这就让和人类尊严相适应的生活状态无法实现;其二,周知的、公正的、固定的权威与文明法裁判人在自然基础上并不充分,比如,身逢战争时期,公众通常无法获得请求、申诉救济。因此公众自然权在自然状态下依然有可能被侵犯。对人类此时的自然缺陷要如何弥补,如何来对自然权利提供帮助与保护呢?
洛克基于对此类问题的回答所需,把“社会契约”观点就此提了出来。洛克表示,本质来看,社会契约属于双重行为。首先,它是社会契约,人类经由它而自愿组成原始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就是把本身的自然自由放弃,就此被公民社会组织的各种规则约束,以此来和所有人通过协议联合构成某种生活共同体,并依此谋取人类相互间生活的和平、安全、舒适的状态,让财产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而能安定的享受⑤;其次,它是政府契约,也就是政府和公众间的契约订立。以此契约为依据,公民共同体把对外权、行政权、立法权等向政府提出委托,由后者行使,政府的职责就是对公众共同体中所有人的财产、自由、生命加以维护。
洛克还表示,政府一旦和公众委托初衷相背离,则其权力将就此不再,公众有权收回委托。以此来恢复公众个人既有的自然、自由状态,且经由构建公众以为和自由要求相契合的新型立法部门,让他们来对个人生活保障、安全提供保护,人们加入社会的本质目标也正在于此。⑥这表明政府垮台的本质不是社会解体,只是公众由于对政府行为不满而向自然原初状态的一种回归,至于人类共同体中固有的社会契约,其效力依旧,同时可以以大部分人意愿进行政府重构。同时也表明了洛克要约束政府权力的范围、目的以及性质的思想,其对于“政治权力并非政府权力而是人类共同体权力”一直持强调态度。
洛克提出的“双重契约理论”不但对政府进行了明显束缚,更从制度体系上对所有人的自然权、政治权自由提供了充分保障。所以,政治自由主义就此在其社会契约论内得到认可与支持。
三、法律自由
人类自由必须要同时具备法律和政治双重保护。要实现人类自由,一个必要环节或重要手段就是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对此,洛克阐述了以下这几种法律和自由关系,其
一,自由本身必须有法律束缚;其二,扩大、保护而非限制或取消自由,这才是法律的本质。⑦人类在公民社会内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以实现自由生活;人类以自然状态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则,来实现自由。
而基于对过分集中的政府权力可能引发暴政的预防,洛克对分离行政权、立法权,以此来形成权力制约功能等进行了特别强调。其一,确保制定良法,其二,确保公正执法,其三,确保公众公共福利、安全与和平。与此同时,洛克认为必须通过法律来固定公众以自然状态为基础的所有自然权利的享受。他以财产权这个例证分析说,政府通过出台法律来对人类财产权加以确认,同时通过成文宪法对土地占有行为加以确认,公众在此基础上方可对社会范围形成跨越,也就是无需经由契约就可以把金银当成现实的货币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把物品就此进行价值各异的私有财产划分。⑧这样就能对自由交易权、个人财产权同时提供保障。
洛克所阐述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所蕴涵的自由理念显著影响到了后世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最终的法律体系形成。
四、宗教自由
派别宽容、政教分离是洛克宗教自由理念的主旨,其著作《论宗教的宽容》对此有清晰的阐述。《论宗教的宽容》全面分析了教会和国家及其各自权力性质、界限。洛克表示,无私、公正的运用法律来充分保护全体公众,让所有公民的健康、自由、生命,以及房屋、金钱这类外在物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以公众整体力量为基础,对侵犯他人权利者加以惩治;对人类灵魂来说,其无权拯救、掌管等,这就是官长的本质与义务所在⑨即公民利益是公民政府所有权力的本质,且只限于对人类今生事情的掌控。对于教会来说,它则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
洛克想在本质上把世俗领域、宗教领域二者间的理论界限构建出来,以此对通过权力干涉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可能性行为进行预防。他提出,必须从本质上把对别人宗教信仰所持的态度加以转变,也就是要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以宽容对待自由的宗教信仰宗旨从本质上界定了宗教冲突的处理方向。
五、结语
分析洛克的学术论著能发现,其思想核心及其保护的对象均为人类自由。其自由思想通过宗教宽容论、政府分权论、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等平台得到诠释。洛克指出,为了保障自由必须进行能对公众权利、自由提供保障的民主宪政体制构建,其所给出的政治体制模式全面影响着随后的美国独立战争、法国革命。洛克这位自由主义理念的先驱所提出的多元宽容、人权保障等人类基本原则,时至今日还在指引着现代社会朝着民主和谐的方向前行。
[注释]
①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二章.
②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四章.
③洛克著.人类理解论.第二十一章.
④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六章.
⑤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八章.
⑥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十九章.
⑦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六章.
⑧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五章.
⑨洛克著.论宗教的宽容.
B561.24
A
2095-4379-(2016)04-0286-02
袁梦玲(1992-),女,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理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