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侵权案法律分析
2016-02-06佟秀毓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佟秀毓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侵权案法律分析
佟秀毓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刘某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个人信息维权案”,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更是截然相反。本文以探讨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涉案银行发送电子信息行为定性,明确刘某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分为合同救济、侵权救济和行政救济。而银行在此案件过后,应当反省自身,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控制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商业性短信息;个人信息权
一、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
要判断银行发送电子信息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应当先行确定银行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向用户推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是金融服务,商业性短信息,还是垃圾短信?
金融服务范围过于广泛,具体来说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引用金融服务的概念难以确切反映出银行向用户发送电子信息行为的特殊性。垃圾短信的认定更多的是从用户主观意愿出发,以用户愿意与否作为评判是否为垃圾短信的标准,过于注重用户的利益,不能客观上反映出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的内容。在本案中,某上海分行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皆为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广告,商业性短信息这一表述,立足于银行所发送信息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上反应了涉案信息的商业推销本质。
二、银行推送电子信息的行为定性
(一)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的达成始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时起,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合同完全由某上海分行单独制定,是银行为降低交易的协商成本,提高效率而批量化和标准化使用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5条的内容,“某上海分行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刘某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为格式条款。
而“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从理解上有不同的方式。“一是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账到款等金融信息;二是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即包括各类相关的商业信息”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本案中即为解释一。某上海分行向刘某推送的电子信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违约行为。
(二)为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手机号码是个人的联系方式,他人可以通过这一独特且唯一的数字组合联系到特定的主体,其无疑属于个人信息。
个人享有个人信息决定权,有权决定个人信息是否被利用,以及在什么领域,以何种方式以及何种目的被利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三、用户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合同法》救济
由上述内容可知,该银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的合同义务,过度行使了合同权利。刘某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寻求《合同法》的救济,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该上海分行停止发送商业性短消息的违约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违约赔偿。
(二)《侵权法》救济
该上海分行在明知刘某不愿意接收此类商业性短信息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未经刘某授权的个人信息,向其发送信息,侵犯了刘某私人空间安宁和个人信息自决,给刘某带来极大的精神烦恼。该上海分行的上述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救济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消息等,否则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②。在本案中,刘某可以据此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某上海分行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承担责任。
四、银行对此类事件的应对举措
银行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各方面的规定,提前做出相应的预防和注意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司法成本。
第一,银行在利用专用服务号码提供短信服务时,应当慎重,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其拟发送信息的性质、类别、内容等。
第二,如欲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应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且充分尊重用户的拒绝接收意愿。比如可以在格式合同中设立同意与否的选项,明确给予用户选择接收或不接收商业性信息的权利,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可以考虑在短信服务方面作出一些小的改进,如在每条短信结尾处标注“如需退订短信,可回复‘……’”,以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的服务,也便于银行及时接收用户的反馈信息,并作出积极回应,尽可能的避免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注释]
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D924.34;D922.1
A
2095-4379-(2016)04-0271-01
佟秀毓(1993-),女,满族,河北秦皇岛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