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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的著作权法分析

2016-02-06丁德凤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好友性质微信

丁德凤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的著作权法分析

丁德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作品分享是微信私人号传播作品的主要功能和形式,也是微信传播作品的最重要方式。通过对分享行为是否进入公共传播领域、私人号盈利与否、主观动机如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每种分享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是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相关的侵权救济途径。

微信私人号;“分享到朋友圈”;合理使用

微信对作品的传播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号传播、个人传播和平台提供商传播。作品分享是微信私人号传播作品的主要功能和形式,也是微信传播作品的最重要方式。微信私人号究竟是如何作品分享的?每一次“点击分享”的传播性质和著作权性质如何?这种分享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对于构成侵权的行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这一系列问题是规范微信传播领域正常运行所必须面临回答的。

一、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类型

微信私人号主要有三种传播行为:一是发送给单独的朋友“发送给朋友”;二是发送已建立或加入的微信群,三是直接“分享到朋友圈”,这三种行为都构成了微信私人号对作品的进一步传播。

“发送给朋友”,是指通过微信互相添加为好友的用户之间的点对点双向传播。好友间除一般私聊之外,还经常互相分享精彩文章和网站,当我们打开微信时常常收到某个好友发送过来的文章链接或者网址,打开即进入了该篇文章界面或手机网页。

分享到微信群,是指将文章或网址可以直接选择发送给某个已经建立好的微信群,群内组员均可看到分享内容。微信软件具有支持多人群聊的功能,每个用户都可以建立一个微信群。

“分享到朋友圈”,是指微信用户可通过手机接收到自己的朋友圈好友动态,也可通过手机拍照发送到朋友圈,传播范围跟自己的好友数量相关。微信“朋友圈”被定义为一种私密性的图片分享,限定在相互关注的“朋友”范围内,也支持复制再转发,从而形成继续传播。

二、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类型的著作权性质

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的行为究竟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属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畴呢?本文认为,在分析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是否侵权时,关键要考虑分享行为的著作权性质如何,不同的分享类型因不同的传播性质而具有不同的著作权性质。

(一)“分享至微信群”的行为

“分享至微信群”的行为,则是一种很明显的侵权行为。微信群中的组员流动性较大,此类分享行为是一个面向不特定公众的传播途径,具有公共性。当然对于一些群组员固定且无任何商业利益的小范围微信群来说,在群内作品分享行为虽然不属于合理使用,但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分享到朋友圈”的行为

“分享到朋友圈”的行为则需要根据不同用户进行区别定性。一般而言,大多数微信私人号用户“朋友圈”被定义为一种私密性的图片分享,仅仅是相互关注的好友才能彼此看到对方分享和发布的内容,没有进入公共传播领域,对此种分享行为应定性为“合理使用”行为。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广加好友将“朋友圈”作为自媒体进行传播的分享行为则要区别对待,在这类朋友圈中分享传播作品的行为受众广泛且流动性大,具有公共传播性质。

综上所述,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的著作权性质判断首先看分享的类型,若是分享给某个单独好友则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分享至微信群则看该群是否为商业群,具有商业性质的微信群作品分享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分享至到朋友圈”的行为主要看分享者的主观动机,若分享的朋友圈是生活中真实的朋友圈而非有利益关系的商业人脉圈,就可以将该分享转发行为判定为合理使用,那些广加好友把作品当作商业利益积累粉丝数量的商家私人号则属于侵权行为。

三、微信私人号作品分享的著作权责任

对于微信群主来说,在群内大肆转发他人作品或者作品链接均构成对原著作权人的直接侵权。对于明确标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转载请注明出处”等字样的作品来说,群主的转发分享行为直接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其在作品分享过程中还对文章进行了删改,甚至会侵犯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等权利。商业性私人号若分享的是作品链接且明知该链接存在侵权作品,则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微信作为平台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发布的侵权作品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提供的链接含有侵权作品,也应根据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在微信传播领域,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私人分享侵权行为,三方主体都应各司其力,肃清微信平台上的传播环境。著作权人应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意识,面对大量的分享转载行为,及时向微信平台服务商发出侵权通知;广大公众在大量分享他人作品的同时应注意提高防止侵权意识,不要随意删改作品,转载注明来源;而微信平台服务商应完善相关的侵权投诉救济途径,对侵权行为予以技术上规制,对侵权行为严重的微信号可以采取予以“封号”等措施。笔者相信,通过各方主体的积极配合和完善,净化微信传播领域版权环境,微信平台将真正成为一个健康作品分享的新渠道。

[1]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窦新颖.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3.

D923.41

A

2095-4379-(2016)04-0270-01

丁德凤(1990-),女,汉族,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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