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分析
2016-02-06许梓蓼唐山市开滦二中河北唐山063000
许梓蓼唐山市开滦二中,河北 唐山 063000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分析
许梓蓼
唐山市开滦二中,河北唐山063000
在我国现有的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薄弱环节,针对当前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各种先进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大环境,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本文就结合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和立法保护工作现状,分析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研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青少年在网络通信人群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青少年网络隐私安全问题日渐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为了提高青少年网络隐私安全程度,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把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作为法律保护工作的重点,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青少年心理、生理特点,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系统。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现状
就目前青少年网络隐私现状来看,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正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侵害
商业侵害是目前网络隐私权侵犯的主要目的和形式,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也难免受到这种方式的侵犯。人们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进行购物时,往往需要在网站上进行注册,填写自己的姓名、手机号、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即使不填写这些信息,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也会在网站的cookies上留下痕迹。这些在网站上留下的信息和痕迹构成了各大商家的潜在客户数据库,商家在开展一系列市场拓展和促销活动时利用数据库将有关活动信息传递给潜在客户人群。然而这些潜在客户数据库里的信息很有可能流向一些其他不道德的商家或个人,这些商家、个人利用数据、信息进行不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二)个人隐私侵害
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也尤为艰难。微博、微信、QQ以及其他各种社交媒体的日益盛行,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跨越了地域和交际圈的局限,然而社交网络的扩大则使个人隐私更多地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大部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不强,在进行移动互联网社交时不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有的甚至轻易将隐私透露给他人,而社交网络的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一些不适宜大面积传播的个人隐私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迅速传播开,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个人数据侵害
在目前的互联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黑客群体,这部分人群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手段,在网络世界中畅通无阻。一些不道德的黑客利用攻击他人电脑、网站的机会,盗取、篡改他人网络数据和信息,破坏了他人网络通信的隐私和安全。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手段
对于网络隐私权,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款,仅仅在一些法律条款中有相关涉及条文:《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先进经验
上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发布题为《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文章,正式将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提出,文章说:“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利益取得平衡时,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策略。”在这种网络隐私权保护思路的引导下,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态度,在行业自律所不可企及的范围内,则坚决加强立法保护手段,颁布了《电子通信隐私权保护法案》、《录像带隐私权法案》、《数据保护法》等一系列针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
(二)针对我国国情开展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工作
对于我国目前各种互联网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我国的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工作既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保护一种手段,也不能将所有指望都寄托在商家自觉、自律上,在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中,必须平衡青少年隐私权、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网络行业发展这三者之间的竞合关系。在未来的《民法》中,必须出现与公民网络隐私权,尤其是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明确规定,将网络隐私权定义、范围、责任主体做具体规定,而《刑法》则需要针对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建立健全独立、完善的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系统。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是我国互联网时代网络建设和青少年发展、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把立法保护作为工作核心,使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1]冉妮莉.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62-65.
D923
A
2095-4379-(2016)04-0263-01
许梓蓼(1998-),男,汉族,河北邢台人,唐山市开滦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