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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2016-02-06肖超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出租方契约创业者

肖超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肖超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

自主创业成为当代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选择。但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企业建立、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不可被忽视的一种。创业法律风险隐匿于创业组织成立、运行、终止三个阶段,包括契约、人事、侵权、税务等多种法律风险。而树立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了解和熟悉相关创业法律知识、依法进行创业活动是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途径。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不少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是为创业组织“节流”的部分。然而,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从创业实体设立伊始,就创设了法律关系,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法律行为接受法律后果,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现实生活中,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是企业诉讼的真实写照,一场官司葬送一家企业和打赢了官司执行不了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给企业带来的将是颠覆性的灾难。作为创业主体的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不少创业者被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甚至使创业企业面临毁灭性打击。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一)创业初期法律风险分析

1.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中,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每种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等的。就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无论是否有无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比例,企业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任意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任意合伙人都有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全额债务。合伙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负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议有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按协议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对造成企业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场地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场地是创业活动开展的载体,找一个地段好、租金适中的场地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在场地租赁过程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即出租人非所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与创业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该种情况做具体的规定。第二种是先租后卖的情况,房屋先租后卖的案例在实务界常有发生,对于缺乏法律常识的创业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够以租赁合同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创业者在租赁期遇到先租后卖的情形时完全不必惊慌,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租金上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续订租赁契约时要求调高租金,毫无疑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第二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要求上涨租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契约约定的租金没有严重的偏离市场行情,承租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租方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租赁契约继续履行。

(二)创业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何商业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契约在带来利益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契约风险的规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看契约双方是否为合法的主体资格。还有种常见的契约主体就是代理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很大部分的商务契约都是和某一产品或某一名牌的代理人签订。在签订代订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代理权限。其次看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求创业者在订立契约之前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情况了解,确定契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契约时应极力避免口头契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此建议大学生创业者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契约。

(三)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终止是指,创业组织彻底结束营业活动和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在创业组织终止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名称没有进行依法注销登记,且被他人恶意盗用的风险。以及在本文开头所讨论过的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创业者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那么创业组织在终止后创业者还应当对创业组织在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创业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业组织形式,创业者则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自己免于承担创业组织所不能的部分债务。

[1]冯华,郭宏霞.浅议大学生网上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治与经济,2011,11:18.

[2]左剑君.论如何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能力[J].鄂州大学学报,2011 (4):27.

[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1):343.

D920.4

A

2095-4379-(2016)04-0262-01

肖超(1990-),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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