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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法研究

2016-02-06谢永恒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吉首习惯法林权

谢永恒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法研究

谢永恒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我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湘西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的。但是由于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较为特殊且社会状况比较复杂,民族习惯的不同,导致了集体林权制度不能实现彻底改革,且改革措施缺乏规范性。由于其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进而造成林业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造成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改革同我国的其他地方普遍起步晚的现象。

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少数民族的生活改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积极促进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在解决湘西林权纠纷中,不仅要注意正式制度的实施对林权纠纷的影响。习惯法并不是刻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心中。当一种习惯和惯例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的时候,就像是在成文立法的规则上一样,逐渐被人们理所当然的成为习惯法。

一、习惯法可以预防林权纠纷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较大,人均林地耕地资源十分稀缺,并且农民没有其他副业就业门路的情况下,平均的占有林地耕地资源对其来讲是有效且重要的社会保障。在湘西少数民族地区,林地与耕地都是农民中要的生活资本来源。林权主要指农民对森林、林地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规范,并不是法律规则,它是权利的根本来源。在少数民族中借助比较独特的方式,对林权的习惯性界定十分普遍。最为常见的就是利用草和水等的标记来标志自己对自然事物的所有权,不同材料的草标代表着不同含义,其中青藤和茅草材料的草标放在打柴的地方,这代表了已经有人在此处打柴,看到的人需要到别处去打柴。湘西地区的苗族人习惯对山里的界线进行划分,一般利用的是山岭、沟壑等实行大致的划分,但有时也会借助某种树木或者是岩石来进行界定。苗族人利用榔规对山林实施划分,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类。私有山林又分为有林权和无山权、山权和林权同时拥有两种;其中绝大部分山林是公有山林,被同一姓氏、宗族或者是全寨所共有。村民想要使用树木可以在公有山林中进行砍伐,但是要通知宗族中的管事者,对寨子周围的山水树、果树、神树等不能进行砍伐。以上这些林木资源的界定十分清晰,有效降低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纠纷。[1]

二、习惯法可以促进林权纠纷的有效解决

多数农区居民都懂得一个道理——邻里之间要保持和睦的关系。习惯法不仅在预防林权纠纷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出现林权纠纷后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关于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方式通常为调解。例如土家族的聚集的大村庄,村民之间的家庭和邻里积分等,村民一般会选择习惯法进行调解。一般家庭或者是家族内部之间出现纠纷,家长或是家族的族长,出面进行调解和处理;在不同的家族之间的村民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请村上有名望的长辈进行调解。调解后理亏的一方要向对方赔礼道歉,纠纷不严重的带着酒到对方家中相互喝一杯即可,表示了两人已经和好;纠纷比较严重的,除了要带上酒外还要在酒瓶上盖上一块哈达或者是毛红;更严重的需要拉羊搭红,也就在羊背上搭上毛红,带上两瓶酒,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拉近纠纷双方的关系。

在封山地区,山寨土家人推行出管山人进行巡山,如果在巡逻中发现有人乱砍树木,可以当场夺取其工具,随后将其教给村寨的主持人处理,一般实行敲鼓鸣锣示错,违反者需要在敲锣声中大声喊:“莫要学我,利刀砍禁山”,这种认错的处罚方式比较有效,因为土家人比较注重面子。在舆论和面子的观念下,习惯法得以实施。社会控制和村庄事物的处理主要手段就是依靠公众的舆论,一个人的行为被人们所赞许,则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非议逐渐成为有力的制约力量,在犯错的情况下不愿意接受惩罚,仍旧有其他的处罚方式,例如罚款、罚粮食、罚酒席、罚修路等,所罚的钱粮全部用于村寨封山禁林的经费支出,在寨主的管理下实行一年一结,并需要将账目实行透明化管理。[2]

苗族人的议榔制度在森林的资源管理和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度中明确规定:寨和寨之间的山界和违规处罚措施;村民只能捡取干柴,不能进行砍伐;严厉惩罚偷伐者,在解决林权纠纷中产生了极大的作用。榔规的形成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识,在议榔会议中每个人都可以阐述自己的意见,榔头在听取群众的意见后,提出议事的条文,在群众的反复讨论中,最终达成共识,敲定榔规。在山林的保护中,苗族议榔中有很多详细的规定:议榔育林,议榔禁止烧山,人人不能砍树,人人不能烧山,存有歪心、放火烧山、乱砍滥伐者,寨子缺少木料,罚其十二银。榔规中严禁私人林木的乱砍滥伐,对私自砍伐其他人家树木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小结

综上可知,由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地理条件、人文风俗的特殊性,在实施林业改革中需要依靠林业习惯法对其实施林业管理,实现林业管理的持续稳定。保证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1]阮丽娟,李小明.习惯法视角下的湘西民族地区林权纠纷解决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3,09:955-960.

[2]黄伟.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集体林权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10-47.

D927

A

2095-4379-(2016)04-0259-01

谢永恒(1984-),男,瑶族,湖南江华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区域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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