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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2016-02-06闫佩如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摄影者肖像权独创性

闫佩如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闫佩如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随着技术的进步,数码摄影和网络传播的普及,因摄影作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从什么样的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入手,分析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争议问题,对摄影作品相关争议解决进行思考。

摄影作品;著作权;肖像权

提起摄影,如今随地举起手机拍照,或在旅行时用相机纪录旅程,已成了人们生活中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人们不仅去影楼拍写真,拍婚纱照,还利用手边的各种电子设备中的拍照功能,记录下生活中的真实瞬间。正因为摄影变得如此方便,又很容易通过网络快速传播,所以关于摄影的各种纠纷也不断增加。对于这些纠纷为何产生及如何解决,要从什么样的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说起。

一、什么样的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

想明确一张照片是否受法律保护,就要看它符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如果符合作品的定义,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摄影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这一点毋庸赘言,而说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具体说来,摄影作品并非简单的按下快门,在按下快门的一瞬间,凝聚着摄影者的才思创意及摄影技巧的积累,所获得的是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包涵着作者想要表达的感情。虽然因为摄影者的水平不同,摄影作品的艺术价值也不同,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当受到保护,而抄袭剽窃,或没有独创性,只是简单的记录和复制性的翻拍类的照片,自然就不能被保护。

二、实践中常见纠纷

如今传统摄影几乎已经湮没在历史的潮流中,人们利用便捷的数码设备摄影功能记录生活,并可以很快的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摄影者维护摄影作品的版权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冲突频发。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可能遇到或最经常听说的,应该就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之争。

出现著作权与肖像权之争,首先肯定是因为摄影作品中的肖像,并非摄影者本人。如果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人与摄影者是同一人,两种权利就有了相同的归属,自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但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是,照片中的肖像权人委托摄影者进行摄影,如无约定,著作权就属于摄影者,与肖像权便分属不同主体。还有一些照片是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抓拍照,或者无意中被拍者偶然入镜,如果摄影者随意使用获利,则极容易引发纠纷。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权的主张,同样也会限制著作权人支配自己的权利,如此便冲突频发,需要法律来公正裁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绘画肖像或雕像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通过这条规定确定了著作权的归属之后,仍会产生肖像权著作权之争。因此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应该毫无边界,应改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主动避免权利的冲突,如果要使用该作品,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他人人格权。即使被摄影者是陌生人,也不能对他人肖像任意妄为。

此外,经常产生冲突的还有摄影作品合作作者的认定问题,日常中都会把使用机器拍摄者视为作者,但在实践中摄影艺术作品的完成可能是由几个人的心血构成的。摄影作品若构成合作作品,就要有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要包括合作作品的合意和共同创作的行为。如果创作者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是分开的创作,就不可能成为合作作品,因此创作主体之间一定要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共同的创作行为是每个合作作者都有对作品付出了独创性的贡献,如果只是提供建议和创意,或者提供物质支持,为摄影作品提供场地等辅助工作,都不认定为付出独创性贡献。但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大小很难界定,独创性的大小也难以认定。只要其做出的贡献是必不可少的,就应该视其为合作作者。

三、解决方式小议

当下,使著作权人陷入维护困难境的原因正是新环境下摄影的便捷和网络分享的迅速。在新环境下,与时俱进的立法保护,尤其是技术措施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上已经出现了技术措施保护的条约,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己经将技术措施的保护列入了保护范畴,且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

随着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不断提高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一定会得到巨大的进步。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静.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1.

D923.41

A

2095-4379-(2016)04-0256-01

闫佩如(1990-),女,安徽淮南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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