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浅析国内外航标侵权的责任认定
2016-02-06杨欢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厦门361021
杨欢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 厦门 361021
从立法角度浅析国内外航标侵权的责任认定
杨欢
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厦门36102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受损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包括了对加害人的惩戒以及对加害行为的预防。而航海过程中,航标侵权案件,包括航标受损、航标受损致海上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究航标侵权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有益于航标管理部门对航标的规范管理,同时也有益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在法律意义上的平衡。
航标侵权立法;责任认定
一、国外航标侵权责任认定
(一)日本航标立法
日本对于航标的法律管理主要体现在《1949年日本航标法》和《1996年日本航标业务规则》。在这两部法律中,对于航标的设置管理、航标现状的变更、航标的公告、发现事故者的报告义务、灯光、施工、船舶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法规中还提出如果是因为设立航标或者为了保证航标性能而需要对公民私产进行移除或者征收时,需要给与补偿作了规定。但对于航标如果因人为损害或者因船舶事故造成的损害,甚至因航标损害导致的航行事故应如何进行责任认定等,两部法律都未有涉及。
(二)韩国航标立法
韩国有关航标的法律主要见于《1961年大韩民国航标法》与《1986年大韩民国航标法施行令》。同日本的立法相似,韩国对于航标侵权责任认定,也仅仅是限于航标的设立与维护对公民私财产造成损害时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偿。
(三)美国航标立法
对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界定,美国的法典服务体系(USCS)在2004年3月的NO.1333作出了界定,同时,在该法典中还对海事侵权的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解释。法典认为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侵权案件应该包括海事侵权在内,亦即只要是发生在通航水域并且与传统海事活动相关的侵权行为都归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对于航标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美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只是在美国的海岸警备队法案中进行规制,由美国海岸警备队管理。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美国海岸警备队法案的第84条规定了对妨碍航标行为的处罚,每次违反将给予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并且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美国在航标保护处罚中最有特点的地方。
二、我国航标侵权责任认定
在我国,航标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对航标的管理与技术规范方面。而在航标侵权方面,我国法律上只明确了航标动态管理制度、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的维护责任与航标使用人在发现航标出现故障时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如何处理航标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另外,依据航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部海事局是我国航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交通部直属的各个航海保障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被授予了不同的权力以及赋予了不同的职责,用于管理相应辖区航标的相关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在天津、上海、广州三个城市都设立了航标测量处,分别负责北方海区、东海海区以及南方海区的航标管理规划亦即港口航道的测量;在全国其他主要港口则设立了14个航标区、24个航标站,用于航标的放置、回收与管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航标法规体系,同航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使得相关规定不完整、彼此没有联系甚至有部分规定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使得航标的管理工作陷入无可操作性、可循的法律法规环境中。目前,很多地方是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者是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暂且确保了航标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有序进行。
据此,无论是世界各国的航标法例,还是我国的航标法律法规,均无航标侵权责任的规范,这是由于一方面,航标的设置与维护本身难度较大,对于航标侵权的责任认没认定有法规规定也没有判例;另一方面,如果需要对航标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明确责任、认定责任性质以及赔偿额的确定和执行,都会增加海事行政管理的成本,增加司法讼累。
[1]王英志.航标管理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08).
[2]周佑勇.行政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
[3]屈坤磊.论航标瑕疵致损责任[J].大连海事大学,2011(7).
D99
A
2095-4379-(2016)04-0255-01
杨欢(1990-),女,四川宜宾人,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特区经济与两岸关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