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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的公平原则

2016-02-06余佳乐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民法

余佳乐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浅析民法的公平原则

余佳乐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一直被要求遵循的古老原则,其突出强调评判民事活动的伦理性;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总结、提炼出的有关参与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对民事活动最朴素、最根本的认识,对其他民法原则起着指导和统率的作用,对于推动民法的发展和演进也起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立法基础、行为指南、司法指针及漏洞补救的功能因而成为民法的最高原则,但公平原则并非无可挑剔,其依然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试图通过对公平原则的概念、含义、意义等方面的阐述,探讨如何在实践适用中对其进行完善和加强。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适用问题;分析完善

一、“公平”的概念和法律含义

(一)“公平”的概念

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孕育和创造了最早的有关公平原则的观念与理念。正如前人们所说的那样,至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现代宪政理念,如有关公平正义、尊重宪法、崇尚法律的思想,最早都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家对其与城邦国家各种相关制度的考虑或思考。对于公平一词的解读存在多种看法,但从本质上讲,公平的理念本为人们道德思想的基本规范,评判其是非的标准应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公认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为原点,依据对事实认识的基础上作出合理与正直的判断。

(二)“公平”的法律含义

以上对公平概念的阐述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平的含义提供了许多启示,可是尚未从法律内涵上对公平的本质含义进行界定。笔者认为,从民法角度上诠释公平的法律含义,主要应强调的是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就权利与义务、获益与责任的合乎规则与理念的分担或分配。这种分担或分配在法律意义上的结果与其客观行为相对等,并能够在社会大众或在当事人之间获得认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平原则是我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由此,本文所论述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上述公平观念。该原则体现了民法的性质、特征、任务及目的。

二、确立公平原则的意义和依据

(一)确立公平原则的意义

依据效益优先应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居于重要甚至首要位置的价值观,进而推导出效率优先主导的现代法精神价值观念。这一些思想观念把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置于同一框架下,把制定法律规则的目的与实施经济活动的目的互相混同,该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从区分立法活动与经济活动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角度分析得出更为理性的认识应该是,效益与效率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必然包含公平,反而可能会制造不公平。环顾世界各国与民事立法相关的规定,公平原则向来就是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对民事法律的其他原则及具体法律条款产生积极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影响。

(二)确立公平原则的依据

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的动因,具有其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思想等方面的诸多因素。具体主要包括:第一,崇尚公平原则的理念基础是民法理论中特有的要求对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与人们思想意志、决定要由本人自愿作出;第二,崇尚公平原则的主体依据是民法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且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第三,崇尚公平原则的规范依据是民法规范体现并强调社会道德和伦理。

三、实践中适用公平原则遇到的问题、不足与完善

(一)适用公平原则遇到的问题

在具体案例中适用公平原则通常以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体现。如,老翁杜某在某河塘水库旁放养家禽时不幸在深水坑中溺水身亡,因其死亡时所在的河塘水库不属于公共场所,故该河塘水库管理方无法律义务对水坑必须实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故河塘水库管理方不存在过失。遂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塘水库管理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该案的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杜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从实际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上其对死者家属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责任,故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杜某实施冒险在水库旁赶鸭的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但其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执意为之,据此可认定受害人杜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也就无法成立,本案应排除公平原则的适用,所以被告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两种观点及其理由似乎都有道理,此时公平原则的准确适用就会遇到挑战。

(二)问题中反映出的不足与完善

依据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公平原则的适用有其特殊的法律价值,其可弥补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是,公平原则又确实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滥用公平原则的现象发生。因此,笔者探索采取具体措施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一是在立法上,如在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重视以列举的方式尽可能详细的归纳出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或情况,便于统一适用;二是在司法上,规范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力,凡是涉及死亡补偿、社会影响重大、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案件需要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担的,建议案件应由受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综上,笔者对于前述各项限制措施的设想最终目的在于期待发挥公平原则独特价值、加强适用性并克服其弊端。

[1]刘升平.市场经济和法理学的更新与变革[J].中国法学,1993(4).

[2]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J].中国法学,1994(6).

D913

A

2095-4379-(2016)04-0253-01

余佳乐,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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