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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

2016-02-06何锡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土地社区

何锡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

何锡艺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设立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它关系着农民的一举一动,对我国来说,农民亦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有关的组织也是一种对农民的服务。我们国家农村目前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因此,这就构成了一种双层经营体制,这和社区土地集体所有有很大差别。我国对此的发展也提供了一定助力。

农村集体所有权;特征:现状

一、概念

农村的社区性质合作组织是建设在村子里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村基础互助组织,所以在根本上说并不是公司,最开始是人名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或者是生产大队。现在的农村组织,多数是在生产队这一形式衍生出来的产物,其他还有包括生产大队抑或是运用村庄的名字为代号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一些农村地区的基层合作组织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是名存实亡。村或者是村民小组集体缺乏经济基础,无法为村民提供生产供销及公益性服务。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在宪法和法律中有许多名称,例如农村生产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都有规定。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各地对这种组织的称呼十分丰富多彩:有的称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有的称“xx实业公司”“xx企业公司”、或者是“xx农工商总公司”,还有一些地方仍然维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叫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与居民自己治理之间的关系紧密,成员其实就是本村村民排除的代表,也有可能是居民小组选派的代表来参加会议,总的来说,其实都是同一批人,两块牌子。由于在实践中,许多社区合作组织自称为“公司”,所以其管理机构往往被称为“董事会”,另外也有称作管理委员会或者理事会的。

二、特征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所有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不过,土地集体所有的问题与农村合作社的关系不大。在建有合作社的地区,还是以村落抑或是村民代表小组的形式来行使集体的所有权;在一些还没有建立合作社的地区,则由村委会来对集体土地行使支配权,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一)核心成员之间的区别

我们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归属于农村居民小组所有、或者是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就归属于镇所有居民所有。这就保证农村居民从出生开始就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有权利享受合法的土地权利。对于农村之外的外来人口如果在该地区落户就理所应当的成为该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者成员之一,之前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利丧失,转为转入地土地所有者之一。想要成为集体组织中享有权利的独立个人就必须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为独立的劳动能力和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而未成年儿童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以及,没有完全独立劳动能力且意思表达能力和决断能力缺失的老年人也同样不符合加入合作社成为其中一员的条件。

(二)两者的功能与性质间的差异

我国土地社区所有制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合法占有的关系,它主要是想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使得土地可以被分散开来,有限管理,为居民得到生活方面的保障,这是基本且深入的关系;社区的组成成员在自己愿意的情况下互相帮助,以帮助其他成员的行为。

(三)在范围上不一致造成的区别

举例来说,村居民社区在土地所有的前提下,不阻碍在本地区组织相关合作工作,反之亦然。

(四)合作社与社区集体是否是法人之间的区别

合作社在民事合作中要负责承包土地的民事责任,这其中还包括了除了因为土地而受限制的资源流通问题,举例来说,土地归属权问题;土地资源在分散的情况,要让土地不参与入股为必要条件。

三、职能

我们国家农村目前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因此构成的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设立了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地方,他承担的职能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中的“统”是为农民提供花销、水电管理、土壤改良、良种繁殖购买、生产技术、植保、农机等不同种类的服务;在农村居民自己愿意的前提下,也可以让居民自己来对土地规模经营等直接参与管理,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工商企业等其他一系列的福利性产业。

不过。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其中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不是以土地买卖和集体劳动为主要任务,它的任务已经是为农作物产量提供买卖双方、对村子里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办理企业公司、积累集体财产、建设更好的政府以及举办村公益事业等综合型职能。在少数任然有集体经济土地的地方,也就是在村合作社之下设较小单位,对于全村土地实行集中的企业化经营,而不再是家家户户出工不出力的“集体经济”。

四、现状

但是对于一个发展日新月异的国家来说,现在的农村社区性合作单位不能发挥其切实可行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我们对于专业机构的管理有了一定的进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了解市场变化与市场的问题所在,推进市场经营发展,还要提高产品品质,流通渠道畅通,调整好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解决发达地区地市间与不发达地区的差距,存在着发现速度跟不上和覆盖面积不全面的问题。增加农村居民的年收入,这一问题的解决与此方法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总得来看,还是处在起步的初期阶段,不能够与东部发达城市相提并论,仍然存在着发展缓慢,增长速度不能达标等问题。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在需要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前提下,还要提升管辖范围内的文化氛围和人员素质。所以,尽管从法学家和学者们的愿望来说,应当通过立法,对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进行调整,使之达到规范化;但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这个条件可能尚未成熟。其主要原因是,如果制订《农村合作社法》、《农村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统一的法律、法规,就会使农民和基层干部认为党和政府号召或强硬性要求农村建立合作社,在农民服从中央权威的心理驱动下,很可能会引起各地“一窝蜂”的设立合作组织,增设组织和干部,增加农民的负担和情绪波动,从而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甚至使农村改革的成果付之东流。

从全国范围看,农村的要务是落实村民自治,使之不流于形式,可以用来对村庄,城镇的建设起到良好的改善作用。彻底解决农村干部对于问题的监督和检查。解决农村干部想要以权谋私的心理,和对于落后发展的地区没有信心的难题。要加大推动社区合作社的推广力度。同时,还要推广社区合作社的社区组织及其法律调整,就有了现实的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差距不断凸显,“三农问题”连续多年成为党中央和国务院新一轮“一号文件”的主题。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局面。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强化了国家对农业生产、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支持。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了从春秋时期自鲁国“初税亩”起实行了两千六百年的“皇粮国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与此同时,各地农民在个体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家发展战略战策中还提到,农村人口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同类种农产品的经销商经营过程中的材料供给源和资源消耗者,并且愿意自动相互扶持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村居民与合作社成员之间要针对所服务人群提供相应的购买意见,就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等多方面的问题要严格审查,调整《农村居民合作社》相关条例来为农村居民更好的服务。合作经济的一小部分,并不涉及社区合作。

[1]程漱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陆学艺.发展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张余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D422.2

A

2095-4379-(2016)04-0219-02

何锡艺(1994-),女,汉族,浙江宁波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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