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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一人公司

2016-02-06薛蕾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出资人监事会公司法

薛蕾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浅论我国的一人公司

薛蕾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国情的需要,一人公司在中国缓缓成型。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在实践中也是颇受关注。全文首先详细阐述我国一人公司的概念,结合现行法律分析它的治理结构。然后为了更好的理解一人公司,文章将对一人公司与相关独资企业进行一个对比论述,之后讲述我国一人公司即开始之后的发展状态,最后再进一步谈谈一人公司的利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现行法;一人公司;区别;发展;利弊;建议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于是在新法中正式出现了一人公司的法条规定,为一人公司在我国出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深层次来讲是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或者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是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两种情形。

二、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1]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有限公司类似。结合最新的公司法法条[2],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设立和组织设立

《公司法》第60条和61条的规定,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没有所谓的股东会,所以股东会拟定章程的职能就由该股东执行。而且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同时,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一人,股东做决定比较随意且容易造假,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采用书面形式签署,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业务领导和经营决策机关,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为3至13人。

而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1款中的规定,一人公司这种股东人数单一、规模较小的情况可以不设董事会,单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监事会时基础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也就是说,一人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要设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时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来为公司监督财务检查和公司策划。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一旦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就应当有职工代表,这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所以一人公司还是会对员工有所保护的。

三、一人公司与相关独资企业的区别[3]

一人公司是一人出资创设的公司,除此之外也有其他情形,如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皆是一人出资成立。然这几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别,法律[2]上也存在诸多不同。区别主要如下:

(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出资主体不同

公司法所称一人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仅指自然人。

2.转投资不同

一人公司股东是自然人,对外进行投资时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允许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投资人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一个对外投资。而一人公司不能投资创设新的公司。

3.出资人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第18条的规定,是以不管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都承担无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1.两者出资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57、64条,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是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主体只有一个国家,即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产生的原因不同

一人公司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为了顺应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须要,深化国企体制改革,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创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一种公司形式。

3.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

《公司法》上有规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一人公司还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单靠设立执行董事或一至二名监事;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一人公司的发展与现状[4]

自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一人公司正式登上了我国的历史舞台,各地相继成立了许多一人公司,且涉及行业面也非常广。例如:上海在2006年1 月4日首创一人公司;天津在1月8日第一家一人公司注册成功;2月24日,河南禹州第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截止2006年5月10号,仅浙江义乌市已经有180家一人公司。

直到现在,一人公司还在飞速发展。

五、一人公司的利弊问题

(一)一人公司的价值[5]

1.一人公司可保障唯一出资人。而这种唯一的出资人设置可以最大限度去利用有限责任的原则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出资人。

2.一人公司创设资本低,创业门槛低。一人公司大多为中小型公司,成本较低,费管理公司很容易上手。

3.一人公司是健全我国公司法的需要,所以一人公司的多次修订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改革。曾经是只有国家才能设立独资企业,而现在一人公司的合法化使得大量一人公司出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4.一人公司的设立拉动了市场内需,解决了大量失业人群。一人公司的大量设立,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解决了不少当下就业难、创业难的问题。

(二)一人公司潜在的问题[6]

1.容易导致大量公司滥设的情形。由于一人公司出资人只要一个且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大量的人可能会为了合法逃避债务选择设立一人公司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2.治理结构上存在弊端。一人公司可以一人身兼数职,通常导致出资人股东担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而缺少了各方面制约的公司往往会任由股东为所欲为,出现公司财产分配不均、欺诈交易、隐匿财产等情形。

3.一人公司内部监督力度不足。公司法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容易滋生事端,一人公司股东一旦做出一些欺诈行为也没有人来监督,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工人的情形。

六、相关建议[7]

(一)可以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进行一个信用度等的盘查。为了保障潜在的债权债务人,政府机构等可以对前来申请的出资人进行一个盘查,以防存在股东逃避债务等非法情形而设立一人公司的行为。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限制股东权利。应该杜绝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形出现,为了更好的保障处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等事项来,设立合理的一人公司管理机制便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也要设立监督机构,监督股东是否存在欺骗、非法逃避债务等的行为。

(三)加强财产监督。必要时要加强防范,防止股东暗中转移财产,造成分配不均等情形。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一人公司因其特性,权力高度集中,一人股东往往会滥用职权,债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会因为不能及时掌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情况而承担较高的风险。所以很有必要将一人公司相关的设立情况以及运营情况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披露。

[1]张景峰.一人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探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3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尚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研究[J].法律与经济,2014.

[4]孙海晶.对于我国一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在经济信息,2013(01).

[5]徐静.浅析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报,2009,8,9(4).

[6]杜玲.一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7(7).

[7]何丹.浅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完善建议[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学科版),2010,23(2).

D922.291.91

A

2095-4379-(2016)04-0213-02

薛蕾(1994-),女,汉族,江苏江阴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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