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

2016-02-06宋旭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湘潭出庭

宋旭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

宋旭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主要以2015年新颁布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切入点,在肯定新政诉讼法进步性的前提之下,以新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突破口,对新政诉讼法未曾提及的“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问题”作了简单介绍。对于理论界和实务届在此制度上的疏漏,文章分别从其内涵、制度建立的意义和未来猜想上着手,通过对其定义、性质和意义的阐释来进行浅析试议,以期能使被社会各界所忽视的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至于空洞无物。

非行政机关;强制性;特色;依法行政

一、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涵

(一)“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义

“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词义上来说是一个不严谨的表述,其断句的方式不同,如“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和“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两者所指代的意思就截然不同。而且由于使用时往往省略了“行政诉讼”这个前缀,所以在初见这一词组的搭配之时,多少会让人觉得不知所云。正由于此,在文章开篇之前,首先必须明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而关于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简单来说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概念相对的,非行政机关如事业单位、村委会、社会团体等的单位负责人。为什么要单独提出“非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一概念,其原因主要在于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如社会团体、高校和事业单位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却没有任何规定。所以,将行政诉讼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被告负责人统称为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便在适用时方便区分。

(二)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性质

“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同属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负责人,都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单位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就理论上而言,都具有强制性,同属于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现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片面的,因为行政诉讼被告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新行政诉讼法在只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问题进行规定之后,对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问题,却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这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疏漏。

二、建立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一)是遵循科学立法的需要

立法的科学性要求立法的内部结构协调一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依据我国国情所建立的特色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没有先例的。但是正如前章所述,行政诉讼被告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新行政诉讼法创造性的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然而对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却一字不提,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缺失,也是与立法的一致性相悖的。

(二)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

建立法治政府的范畴,并非字面上所理解的仅包含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虽然表面上不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但是非政府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后,就拥有了国家公权力,代表政府行使行政职能。所以要求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时也应当出庭应诉,其本质是政府负责任的体现,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的建立。

(三)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加强非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显得日益重要。要求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出庭应诉,虽然于法而言,似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不大。但从我国特色的情理而言,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并非一件光彩的事情,如若败诉,甚至还有可能对负责人本人的前途造成影响。基于此种考虑,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单位负责人为了避免本单位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和承担败诉的风险,往往会转而督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加强依法行政。

三、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未来猜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非一个完美的制度,但是它能够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足以证明我国具有适合其存在的土壤。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根同源,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不可或缺性将会逐渐凸显出来,专家和学者也会逐渐对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问题产生重视。当法院、群众、立法机关开始正视这项制度,当社会各界对这项制度的呼声达到一定的程度,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还继续存在,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就会在那时应运而生。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江必新,邵长矛著.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D925.3

A

2095-4379-(2016)04-0205-01

宋旭(1990-),男,瑶族,湖南怀化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猜你喜欢

行政诉讼法湘潭出庭
湘潭是个好地方
湘潭红色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研究
拉加德出庭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问题探析——以新《行政诉讼法》为视角
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行政诉讼法修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让公权力更规范
湘潭高新区两大特色产业园跻身“湖南队”
扁亲信为“外交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