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
2016-02-06翁立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兴化225700
翁立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兴化 225700
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
翁立萍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兴化225700
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犯罪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深入的研究国内古代法律发现自周朝以来国内每个朝代的法律都有和刑事年龄相关的规定,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特点,然后探讨了对现代立法的影响,以期进一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
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影响
国内古代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探讨法律中矜老恤幼的规定,对研究古代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大有裨益,以古代刑法理论为参考,对进一步完善当前国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
(一)历代规定
国内法律制度早在周朝就有关于犯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就是我们探讨的刑事责任年龄。从资料来看,西周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矜老恤幼,这具有鲜明的刑事责任年龄特点。和前代相比,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所不同。按照秦朝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不承担或者减轻法律责任,在这《法律问答》中有明确的记载。进入汉朝后,衡量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就是年龄,这一方法被历朝历代所沿袭,虽然有汉一朝,刑事责任年龄经过几次变动,但是有一点从未改变,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以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定刑,但是未成年人大都会免除刑罚或者减刑。唐朝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至此古代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其法律中也有详细的和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十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们,除非犯下谋逆大罪、杀人等不可免除刑罚外,其余包括盗窃、伤人在内的众多犯罪行为均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规定的特点
其一,从周朝开始,古代中国各朝代在刑事责任年龄上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都是以七岁、十岁、十五岁、七十岁、八十岁等当做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的年龄依据,通常处于十五岁至七十岁之间的自然人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的自然人完全不负法律依据,其余年龄段的自然人负有部分法律责任。
其二,古代不管是皇帝的诏令还是法律条文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研究这些规定发现很少有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国内现行的刑法中,有关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的自然人不管犯下什么罪责均不需负法律责任。古代中国大都有“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的额外条款。也就意味着,如若犯下谋逆大罪,被判诛九族的自然人,即使亲属尚是幼儿也要处死。
其三,年长者犯罪亦可免刑。我国古代法律中都有年满七十岁的自然人负部分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统治阶层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因为年满七十甚至九十岁的老人对其统治很难造成危害,在注重孝道的封建社会,如果连老幼这类人都滥施刑罚,不利于统治阶层的稳定统治。
其四,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比,国内古代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责任年龄,年龄作为一种准则来衡量刑法的标准,而如今年龄则是刑事责任入罪的条件。
二、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启示
(一)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恤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出现于汉朝,当时规定凡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们,除非亲手杀人外,其余罪责一概免除。汉景帝统治时期,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孕妇、盲人等在临时关押时需要优待。当时的政治制度就决定做出这样的规定并非真正的考虑百姓的疾苦,而是为了自身统治的需要,为了更稳固的统治。但是该项规定对后来历朝历代的刑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和现代刑法的规定相比,古代恤幼思想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一定的不同,但是古代恤幼中的优秀细想值得我们学习。尤其是如今,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形式比较严峻,这需要我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德治思想在古代比较推崇,如今国内也倡导以德治国,所以当犯罪责任人是未成年人,我们应该秉承先教后罚的古代法律思想,倘若教化效果不明晰,犯罪人没有悔改的倾向就需要法律的惩罚措施,也就意味着除非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不会对未成年的犯罪自然人实行法律制裁和惩罚,这也属于一种救济手段,为了更好的教育未成年犯罪自然人。
三、结语
古代法律思想有很多可取之处,我们要深入的研究古代法律思想,从中寻找相似点,以便于出台更多适应新时期的法律制度。就刑事责任年龄而言,我们要深入研究古代的相关条文,出台合适的法律规定,这为未成年公民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极为重要。
[1]周炳宇.别再让“年龄”成为“过错”的理由——试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弹性实施[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7(03).
[2]郑鸿鹄,张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不能脱离本国国情[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01).
[3]崔永东.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特点与价值[J].管子学刊,2014(03).
[4]袁松.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一个史学化或法学化的质疑[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D924.1
A
2095-4379-(2016)04-0203-01
翁立萍(1982-),女,汉族,江苏兴化人,本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