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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刑事法认定以及规制

2016-02-06石艳慕楠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云南大学诈骗罪数额

石艳慕楠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刑事法认定以及规制

石艳慕楠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在对民事恶意诉讼如何进行规制方面,我国并没有系统的规定,而面对日益泛滥的民事恶意诉讼,这就使司法界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需要我们对民事恶意诉讼存在的很多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其进行严格规制的刑事法措施,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的。

民事诉讼;恶意诉讼;刑事法律规制

一、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刑事法认定

如何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定性的问题在司法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民事恶意诉讼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它界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

对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虽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并且,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主要是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类似伪造证据的行为较多,具有普遍性,如果追究责任,不好操作。”还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来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相对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这种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民事恶意诉讼中恶意诉讼行为人,想通过诉讼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是取得其他非法权益,这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来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相对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行为人的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的构成,兼具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

事实表明,民事恶意诉讼行为妨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不仅仅是一种一般的违法行为,它符合犯罪的构成,因此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二、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刑事法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构成犯罪,但是对恶意诉讼行为人如何进行定罪成为了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民事恶意诉讼应当定诈骗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性利益或者是其他权益为目的,企图在诉讼程序中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或者是虚构事实等非法的方式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此看来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看上去比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存在是几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诈骗罪中受害人应当是受到欺骗,有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而在民事恶意诉讼中受害人始终没有承认相关证据与事实,也就没有被骗;第二个问题是对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构成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诈骗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法律通常会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这个数额就会被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是如果民事恶意诉讼的标的额低于这个具体数额,对这类民事恶意诉讼案件又该如何解决;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种他人的非财物权益,而不是为了获得财产性利益,对于这种非财物利益,是应该先将其转换成财物利益确定数额,再根据具体数额去认定,还是用其他方法来直接定罪量刑,如果是转换成财物利益,那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转换,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进行具体操作的。

(二)民事恶意诉讼应当定敲索罪诈勒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民事恶意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没有主动将财物交付给恶意诉讼行为人,或是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转交给恶意诉讼行为人,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在这种观点中也存在一个难以解决问题,即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正常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而在民事恶意诉讼中若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法院在此过程中就类似于共犯或是从犯,帮助行为人来实施并完成犯罪行为。

(三)民事恶意诉讼应当定妨害司法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恶意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主要采取编造、出具虚假证据,提供虚假证人,引诱证人做伪证等方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的进行。但是这种观点在民事案件中不能找到相适应的条款,因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妨碍司法罪。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1.

[2]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

[3]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7.

[4]张小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D].四川大学,2005.

D925.1

A

2095-4379-(2016)04-0202-01

石艳(1992-),女,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慕楠(1992-),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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