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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诉法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

2016-02-06汪雅琪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登记制民诉法立案

汪雅琪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关于新民诉法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

汪雅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立案审查制度和立案登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民诉学界关于立案制度的争议焦点,旧民诉法中规定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新民诉法引入的立案登记制度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立案登记的立法化不等于对审查制度的废除,这一点我们应当明确。

立案审查;立案登记

一、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新民诉法关于立案制度的有多处变动,例如: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第122条增加的先行调解等。因文章篇幅所限和个人兴趣所致,笔者欲选取“立案登记制度”这一角度谈探讨对于新民诉法立案制度的认识。

下列几点为本文所讨论问题的法律依据:

(一)2013年实施的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删除了原民诉法123条中“经审查”才可立案的规定。

(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权利”。

(三)2015年4月15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范围;登记立案的程序;健全配套机制以及制裁违法滥诉等。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解读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

世界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包括:诉权理论、正当当事人理论、诉的利益理论这三大理论。一直以来,我国民诉法学界的通说是二元诉权说,该学说主张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两层。

两大法系各国虽然各自的诉讼体制不尽相同,但对起诉案件的审查多集中在程序事项上,而对于实体事项的审查都放在立案之后的审判过程中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探讨

从新民诉法到《决定》再到《意见》,我们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度正在逐步取代立案审查制度,且在不断的得到完善。对于立案制度,一直以来是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而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化,则是起诉难、告状难问题的一剂良药。

“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虽然降低了立案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任何诉求都可以被法院登记为案件,更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符合审理的条件。这既非否定法院的审查功能,也非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在立案程序中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要求法院将“先审查、后立案”转变为“先立案、后审查”,将立案纳入正当的程序当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于上述认识。

1.在立案登记阶段,法院只做表面审查,即当事人只需提交合格的起诉状,满足形式要件,即可被登记立案。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应当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2.在案后审查阶段,法院仍旧需要审查实体要件,判断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审理要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审理要件,表现为法院的审理资格,比如管辖等;二是当事人的审理要件,即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等;三是诉讼标的的审理要件,即权利的可诉性、重复诉讼等。

三、立案登记制度的价值

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和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的便利,公民只需要提交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便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二)法院职能的明确化,在立案登记制度中,为了明确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不同的职能,须规定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三)程序公开的实现,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便于群众和社会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四)司法功能的发挥,立案登记制使得法院受案范围得到扩大,更好地发挥了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

四、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立案登记制度虽然已得到立法化,但是就目前的制度构建而言,仍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起诉状要求明确化

虽然《意见》中已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但对于何为“符合法律规定”尚无明确规定。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对诉状的格式、内容等加以明确。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问题

针对诉讼费用是否应当在哪个阶段缴纳,以及缴纳与否对于立案登记制的影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

(三)程序分流制度有待完善

新民诉法133条新增的程序分流制度,对于案件积压、诉讼延迟等问题虽有所缓解,但是针对“督促程序”“调解”“简易程序”等步骤或程序是否应当归入立案登记制度阶段,仍不明确。

以上为笔者从立案登记制度角度出发,对于新民诉法立案制度的认识。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已经由立案审查制度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度,这一转变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对于法律实务更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仍不乏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便要求法律工作者们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

[1]崔艳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12.

D925.1

A

2095-4379-(2016)04-0195-01

汪雅琪(1990-),女,江西上饶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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