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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2016-02-06王昌超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服刑罪犯刑罚

王昌超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王昌超
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减刑、假释程序是改造罪犯环节中的重要组成。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实践,立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越来越细致,减刑、假释制度也在刑罚执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的减刑、假释立法,还有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不断完善减刑、假释程序势在必行。

减刑;假释;刑罚;程序完善

一、引言

在我国的减刑、假释执行中,屡次出现违法现象,对其程序的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使其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司法改革力度也逐步加大,减刑、假释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二、减刑、假释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规定的两种具体制度,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根据其具体表现,依据相关法律减轻服刑或在依法条件下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法律记载对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规定。在我国,减刑指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则是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刑罚改造后,确有悔意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①

(二)减刑、假释的功能

减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是司法机关用来调节罪犯改造的手段。②适当的减刑对犯罪分子本人起到积极的影响,能够激励罪犯积极认真改造。犯罪分子进入牢狱内,接受教育和改造,有了减刑制度的激励,可以推动罪犯好好表现,积极改造。同时,获得减刑的罪犯也可对其他罪犯起到引导效应,带动其他罪犯认真服刑。

假释是可以依据情况,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制度,这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假释还有其可撤销的特殊性,使得罪犯不得不自我约束。若罪犯不能自我调整约束,离开监狱后很可能会再次回到监狱。此外,罪犯习惯了监狱的生活,离开监狱后很难适应外面的世界,假释制度的实施也给了受刑人逐步适应社会的一种过渡。③

三、减刑、假释的现状

(一)严格的提请程序

减刑、假释有严格的提请程序,只有刑罚执行机关才能参与提请,任何个人无权干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立功表现,将减刑假释的提请报到法院,法院根据程序予以回复。同时,在服刑期间,对每个罪犯的改造过程进行记分,这些分数就是抵消服刑期限的奖励。对于表现良好的人,尤其是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其减刑程度都有明确规定。

(二)规范的审批程序

在提请减刑、假释后,要经过规范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此外,还需征求提请减刑、假释者的原始居住地相关部门的意见,走访社区、邻居,调查罪犯的日常表现情况,根据多渠道调查,评估调查结果,做出是否同意将罪犯减刑,释放纳入社区的意见。拟定相关人员名单后,将其公示,让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最终达成罪犯减刑、假释决定。因此,减刑、假释会严格按照确定相关人员、审核、评审、公示、最终决定的程序执行。

四、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减刑、假释制度后,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程序,然而,就现有的制度而言,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提请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减刑、假释的实行需要严格的程序,等待相应的时间。由于每年报送的案件众多,人民法院无暇兼顾每一个案件,会使相当部分的案件积压。人民法院面对众多的案件,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通常会采取书面调阅的形式审理各类案件,仅仅检查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案件有无冲突,并不能逐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④

在书面调阅的过程中,罪犯的日常表现记录、立功记分等情况,都不能保证是否真实,这就会涉及虚假的减刑、假释,加大了人为的操作性,使得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了侵害。法官的审判职能也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反而使提请程序演变为行政审判材料的过程。

(二)无法合理保证罪犯权益

罪犯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尊重权,他们作为犯过错误的特殊全体,应得到特殊的保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罪犯的在进入监牢后丧失了原有的权利。罪犯本应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努力改造,不断获得原有缺失的权利。

面对减刑假释程序的启动与执行,通常对于罪犯是毫不知情的,完全处于制度之外,提请与否全都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自身没有发言权。对于减刑、假释的过程,罪犯通常只是通知是否要到场参加,并没有实际的参与权。

罪犯被冠以“坏人”的称呼,在进入监牢后,往往得不到尊重,许多罪犯已经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想努力改正,却依然受到同监狱其他犯人的攻击。此外,个别的监狱管理者还会对罪犯进行打压欺负,使得监狱生活暗无天日。

(三)案件审理过程形式化

在近些年的案件审理中,减刑、假释的案件多是以书面形式为主,法官按照既定程序宣读收集到的材料,有事罪犯虽然也到场参与,但却没有辩护的机会,使得开庭的过程多为程序化,没有实际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虽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开庭的方式与程序。各地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情况,集中开庭审理,这就造成了开庭时间不够、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法官认证材料,没有让相关罪犯做辩护,使得开庭审理变为了走过场。

在开庭审理过后,法院会发放判决书,判决书通常也是千篇一律的,不能就具体案例给出不同特点的判决,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信服。

五、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一)规范减刑假释提请程序

目前我国只能由监狱管理者向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在改造之后,应该加入可由罪犯本人提出减刑、假释的申请。当前的模式是由监狱长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需要减刑、假释的判断,这是合理的。但也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即监狱管理者受外来因素的施压,不得已只能特殊照顾有关系的罪犯,把不真实的信息记录到档案中,由此将罪犯减刑。因此,在筛选谁能成为减刑假释的名单时,要采取更公正公开的方式,即日常综合评估分数最高的人进入名单,并启用监督员全程监督其过程。没有进入名单的罪犯,可根据自身表现情况向监狱长突出减刑、假释申请,再收集相关材料后,移交司法机关审核,若符合要求,则同样给予减刑、假释的激励。

我国的减刑、假释申请程序过于单一,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加入个人提请的环节,可以大大提高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公平性。

(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制度

我国的减刑假释审判,大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只有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接受改造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减刑为无期徒刑。相关工作人员会根据罪犯的犯罪事由,在狱中的改造情况、各种奖励的记录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法官裁量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不仅关系到罪犯自身的利益,也与受害者,甚至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全社会相关人员参与监督。

此前,我国审判犯人多是以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审理过程缺乏对材料真实性的认定。再加上法院处在市中心,而监狱多在郊区,这就使得双方的沟通多有不便。在未来的审判中,要加强各方面的相互协调,即法院工作人员要与监狱监管人员多多沟通交流,充分了解犯人日常的活动表现,随时观察罪犯的情况。同时,要加大对记录材料的审核力度,查阅材料的来源,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此外,加入社会监督环节,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开庭审理的监督活动中,以全民参与的方式确保减刑假释举措的公平公正。

六、结语

在我国,司法改革制度实行多年,完善减刑、假释程序的规范化与全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只有不断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保障社会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

[注释]

①龙艳芳.司法公开语境下减刑假释程序的思考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6.

②邱兴降.刑罚学[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85.

③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640.

④张亚平.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4.5.

[1]乔成杰.监狱执法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2]李豫黔.刑罚执行理念与实证一亲历中国监狱改革30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李瑞生.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利与人文基础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D924.1

A

2095-4379-(2016)04-0186-02

王昌超(1993-),男,汉族,山东郓城人,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学士学位;导师:宰晓燕,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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