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务探析
2016-02-06胡建涛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衢州324000
胡建涛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衢州 324000
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务探析
胡建涛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衢州324000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整个诉的理论中属于一种补救之诉,主要就是保障案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或者原审诉讼对其权利义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赋予第三人可以对一个与他有关联性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予以撤销的权利。特别是争对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让因为虚假诉讼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第三人可以充分的行使撤销权,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关键词:撤销之诉;司法解释;虚假诉讼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审理结果损害其利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2015年1月3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又赋予了新的内容,本文将进行理论分析,并在司法实践的领域提出法院对第三人撤销虚假诉讼之诉的对策。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构成要件与立法目的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5条细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并在第297条规定四类不予受理的情形,且在第301条明确了和再审程序衔接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关键的就是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案外人对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一开始在法律设置的时候并不是十分的合理,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不能充分的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所以探索一种新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新民诉法根据理论要求和实践要求创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想必会对保护第三人权益带来新的生机。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带来了更加充满可操作性的内容。下面从诉的理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诉的理论分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的理论中系一种事后补救的类型
诉,系当事人对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机构提出具体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主要是要求保护权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种诉求,一般都是从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说是一种“初”诉,在该“初”诉之前并没有其他诉来阻却该诉的程序运行。故在法院的诉当中规定了一审、二审之诉,保障了大部分的“初”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案外人异议之诉都是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事后补救之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诉的关联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本意就是要与原诉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必须原诉的判决、裁定、调解对其权益有损害,不然就不能构成“撤销”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损害的权益因具有诉的合法性
原诉的诉讼活动系当事人通过合法、合理的依据,通过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最后得出的生效判决。案外人认为其侵害自己的权益,提出撤销之诉,那么自己的权益应该有明确的合法性,不然撤销之诉就没有诉的利益了,对于不合法的权益,就不能通过法院的诉讼来保护。
(二)构成要件分析
主体要件。该提起撤销之诉当事人为原诉的案外人,且未参加原诉的原因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5条明确了4中情形都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实体上的错误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要求,如果没有实体上的错误,只有程序上的瑕疵很难提起撤销诉讼。[1]
结果要件。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为时间条件。如果实体上的错误仅仅是对原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原诉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来救济,就不用第三人提出撤销。
管辖权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为管辖权规定。原诉的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更全面的了解,放在原诉法院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2]
与虚假诉讼的联系。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1条明确了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有重叠的,应以再审程序优先,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但如果发现有恶意串通的,那么中止再审程序,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就是对于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不应该通过原案再审程序处理,应该给第三人一个抗辩的权利,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三)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方面来认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
按照程序法定的实质正义,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公平正义,追求平等的保护每位公民的权益,在第三人权益出现损害时自然要予以保护,并且要创设出一种更有利的方法,在此基础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程序上给予案外第三人更多的权利,创新性的提出了与再审程序的衔接,提出了如果系恶意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的原则。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的分类中的变更之诉
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由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状态如何的诉。给付之诉,是指由法院判令相对人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诉,包括财产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指由法院依法判令改变或消灭某一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原案以外第三人要求撤销原案有错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改变已经由审判程序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3][4]。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民事诉讼救济程序
普通的救济途径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义务受到损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请求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显然不属于普通的救济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1条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了更特殊的规定,如果与再审程序相冲突,一般以再审程序为主,但如果涉及到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先行审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调解和和解,在案件起诉受理后,裁判文书是否生效是划分事前救济程序与事后救济程序的标准。事后救济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以后,当事人还对自己的利益不够满足而谋求的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的很明确就是非因本人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且必须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方可提起,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第三人撤销虚假诉讼之诉的相关对策
目前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存在一部分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意除了有效的保障因关联诉讼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更大的意义上体现了打击虚假诉讼的具体要求。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具体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达到某种不合法的目的。其向法院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参加的当事人都是全部或部分虚假,且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5]
虚假诉讼的前提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串通,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提交虚假的材料,伪造身份参加诉讼,那是一种规避诉讼的行为,其可能带来直接的后果就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的具体行为就是,在诉讼中陈述虚假的事实,该事实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表现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一般都是调解结案,而且案件一般都是金钱给付的案件居多,一般调解结案后会主动履行,大多数不通过法院执行。
虚假诉讼的后果就是对案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利益产生影响,而且一般都是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影响,就是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一种是间接的影响,就是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一种负面影响,但并不是直接的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对于法院的司法资源和司法的严肃性是一个浪费和挑战,而且会极大的影响法院的公信力,让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法院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法院经过调查,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通过案件的再审撤销判决、裁定、调解,如果有违反民事诉讼或者涉及刑事,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或移送公安处理。要让法院对于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审查前提就是案外人需要承担很多额外的举证责任,要法院依据职权审查,前提就是确有虚假诉讼,难度较大。
2.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就是有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没有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桥梁,法院不会直接受理。
3.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对于前面两种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加的便利,只要符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且有材料证明,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法律设定上给更多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更加有力的维护武器。
(三)法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站在更有利于保护案外人权益角度去考虑,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与虚假诉讼有联系,法院均应受理。
1.立案审查: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第三人虚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后,法院只应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形,提供了相应的基础证明材料,就应该按照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予以受理。
2.案件受理费:法院对于案件受理费一般是有两种,一种是案件收取,一般是80元,一种是按照标的,递增比例受理。一般法院是按照标的受理,但是依照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受理还是按照案外人的债权标的受理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标的收取更加的合理。
3.保障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保证庭审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视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打击。
综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仅仅是对案外人的一种救济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是法院授予案外第三人对于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保障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J].政治与法律,2007 (5):34.
[2]董露,董少谋.第三人撤销之诉探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 (6):15.
[3]郑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J].兰州学刊,2012(8):56.
[4]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之第三人[J].月旦法学杂志,2003(8):42.
[5]傅郁林.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合意机制[J].比较法研究,2012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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