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的两面性
——以网络反腐为例
2016-02-06连鑫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连鑫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浅析新媒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的两面性
——以网络反腐为例
连鑫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给公众带来了全新的体验和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它所带来的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本文结合网络反腐实际情况,探讨分析了新媒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的两面性。结果得出,新媒体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在于,新媒体得到恰当的利用,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培养公民法律信仰。新媒体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冲突之处在于,新媒体被不当利用,将会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消解司法的严肃性、干扰司法进程。
新媒体;法治;网络反腐
一、引言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其影响力逐步渗透入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新媒体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积极利用新媒体逐步参与到司法活动进程中,一方面构建了利益诉求表达和网络舆论监督的新模式,充分契合了法治社会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权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上述的大背景下,本文将结合网络反腐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新媒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的两面性,探究新媒体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和冲突之处。
二、新媒体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契合
(一)新媒体传播司法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新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和内容个性化的特点,并且可以集文字、声音和图像于一体,在司法信息传播上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
无论是还未经审判的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还是诉诸法律的案件信息,借助新媒体的传播,都会几乎在一夜之间传递到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①人们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在任何地点和任何场合都可以迅速便捷地了解到司法信息,参与讨论。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一张艳照,一段文字、一段不雅视频可以迅速“发酵”成一个舆论场,可谓是“微博一转、围观千万。”由此可见,新媒体迅速、广泛地传播司法信息,为公民营造了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二)新媒体激发公民参政意识,协助司法机关工作
参政议政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是由于日渐加快的生活节奏,公民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旁听案件审判的过程,监督司法机关的审理,主动向相关部分反映自己的意见。新媒体的普及,为公民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契机,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积极地参与到各种公共话题的讨论中。这种方式简单便捷、成本低、隐蔽性强,因而受到广大公民的青睐。网络反腐的迅速发展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据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0-2012年,反腐案件首次曝光于新媒体的合计156件,是传统媒体的2倍。不论是从相对数还是从绝对数上讲,新媒体都是最为主要的反腐倡廉事件的首次曝光媒介类型。②
新媒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同时也搭建起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交流的桥梁。公民的提供的线索、信息、意见和建议,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重要的帮助。这样的情况在网络反腐案件中屡见不鲜,网络反腐案件往往从公民在网络上曝光的线索开始,进而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进入司法程序,最后将贪腐官员绳之以法。从因“天价烟”、“天价表”而落马的周久耕、杨达才,到因“艳照视频”而落马的雷政富,再到因多处房产被曝光而被调查的“房叔”、“房姐”,这些网络反腐的案件的侦破,都得益于网友的帮助。可见,公众运用新媒体,不仅保障了自己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有效地协助了司法机关办案,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新媒体监督司法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保罗·拉扎斯菲尔德曾指出:“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媒体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诸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③在西方,人们更是将大众媒体的地位比喻成“第四种权利”,即新闻传播媒体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对这三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④如今,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更加稳固了大众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监督司法进程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上所述,人们利用新媒体更便捷地了解案情,参与讨论,司法案情得以更大范围的公开。公开是司法的核心,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证。在公民广泛的监督下,司法进程的每一步都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也同时加强了各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近几年来,公民之所以青睐于网络反腐,就是因为相比传统的信访,网络举报具有绝对的优势。网络举报,往往能构成较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一些长期没有处理的案件,会迅速得到回应。无论是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在其不雅视频曝光后63小时被免职并立案调查,还是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因“离婚承诺书”被曝光后,在12小时后被立案调查,都体现出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
与此同时,新媒体整合了来自于不同参与者的大量的、多元的信息,相比于传统媒体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公共权力的限制,具有更大程度上的自由,从而使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有深度,充分践行了法治的核心价值——“权力制约”。
(四)新媒体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律信仰
新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让社会公众知晓真实案情,有利于扩大司法审判的震慑力和法制宣传的效果。在反腐案件中,通过网络公开腐败案例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如中央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的处理以及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这些重大案件在网络上迅速地传播开来,引起了公众广泛地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对公众的法律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司法机关进行公正审判,再借助于新媒体迅速而广泛地报道,可以让公民在生活中处处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长此以往,将会逐渐培养起公民对于法律虔诚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有着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至上的观念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公民对法律规范产生由衷的信仰和认可,并自发地以此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既维持了社会的秩序,也保障了主体的自由,法治也自然会在这样的国家中得以实现。
三、新媒体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冲突
在新媒体迅速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由于其准入门槛低、监督机制尚待健全等原因,新媒体也为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媒体传播内容失真,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报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客观真实,但是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的传播主体更加多样化、更加广泛,并且尚未形成成熟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报道一些法律相关的事件中,一些新媒体的传播主体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影响力或者为了宣泄情绪,往往会可以对事件进行渲染,导致报道失真,更有甚者借机恶意炒作进行人身攻击,危害到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这样的情况在网络反腐的中,也较为普遍。近几年来,网络反腐确实收效颇丰,协助司法机关严厉查处了一些官员腐败的违法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散播谣言、恶意诽谤或打击报复的举报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举报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2012年有网帖爆料称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是名副其实的“房婶”。后来经查实,李芸卿非党员非干部,只不过是一名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也都是合法所得。在这一事件中,房屋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一网民的举报显然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不仅给李芸卿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恼,也为相关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因此,新媒体传播信息真实性差的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新媒体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新媒体传播内容低俗化,消解司法的严肃性
互联网是新媒体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互联网上的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互联网隐匿性特点直接造成一些人将互联网视为宣泄现实生活压抑的情绪的重要平台,他们卸下了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责任,随意地将强烈的个人情感色彩和非理性因素带入微博、博客、网络论坛等新媒体中,肆意散布不当和不实言论。如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一些网友往往情绪激动、言语暴力,采取晒艳照、不雅视频、亮房产、亮小三……等方式开展举报活动。这种证据一经曝光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传播到公民生活的每个角落,这种“蝴蝶效应”产生的爆炸式的扩张方式使得传播的范围和效果难以预料,很容易最终导致非理性的舆论结果。这种检举过程的娱乐化、低俗化,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的风气,侵害被举报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消解司法的严肃性,进而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媒体审判”先于司法审判,干扰司法进程
当前,公民的司法意识逐渐觉醒,愈加迫切地期待司法的公正。公民通过新媒体积极参与相关案件的讨论,舆论在短时间内急剧扩大。公众的舆论往往承载着较多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正义感,公民们对于司法的期待往往是“应然”的,一旦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判决不同于舆论的整体导向,社会各界就会纷纷批评,指责司法不公。对于司法机关形成强大的压力,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媒体审判”。这种“媒体审判”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公众所关注的是案件的实体正义,但是司法过程也要关注程序正义,不能因为舆论对于被告一方的主观情绪或者道德审判,就忽视客观证据和司法程序。当前很多网络反腐案件中,网友所曝光的证据还没有被相关部门证实的时候,舆论已经开始进行审判,给该官员扣上“贪官”等罪名,并且产生了广泛地舆论影响。这就给司法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因为一旦案件最终结果是涉案官员的罪行不成立或者罪行较轻,必然会导致舆论对于司法机关的误解,产生“官官相护”等舆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审判”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是应该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才能真正地达到公平正义。
不仅如此,在网络反腐中,在“媒体审判”的过程中,网友往往过早地曝光相关证据,这无疑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线索,腾出了时间,他们可以通过毁灭证据、转移资产、恶意串通等形式干扰正常的案件调查,导致反腐工作错过最佳时机,而且举报人还有可能会承担“恶意诽谤”的罪名。⑤可见,“媒体审判”先于“司法审判”往往会干扰司法进程,有悖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媒体为我国法治建设既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挑战。如今,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新媒体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显得尤为重要。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理应更加关注新媒体,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规范、加强法律支持,让新媒体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愈来愈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2014.07.
②彭小毛.自媒体时代及其舆情应对[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3,08: 59-62.
③杨琳.从许霆案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09,08:157-158.
④http://baike.baidu.com/view/5019460.htm?fr=aladdin#ref_[1]_5021811.
⑤马洪伟.“网络反腐”的法治化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4.
[1]新媒体概念之我见[J].中国传媒科技,2009,01:59-60.
[2]杨琳.从许霆案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09,08:157-158.
[3]明达.网络反腐正式进入<中共党建辞典>[J].先锋队,2009,24:62.
[4]王永兴,孙青青.新媒体背景下的诽谤罪认定[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03:130-135.
[5]马洪伟.“网络反腐”的法治化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4.
[6]郑江平.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J].理论与改革,2003,02:104-105.
G219.2
A
2095-4379-(2016)04-0142-03
连鑫(1993-),男,汉族,吉林辽源人,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