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修改对云南省监狱工作的良性影响
2016-02-06盛高璐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2
盛高璐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2
刑事法律修改对云南省监狱工作的良性影响
盛高璐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2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修改,给监狱工作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正确认识这些影响并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修改对监狱工作特别是云南省监狱工作带来的契机、迎接其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挑战,对搞好云南省监狱工作,正确执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法律;修改;监狱工作;影响
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的大幅修改,给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监狱工作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无论是从行刑理念、工作方法,从监狱的设置、罪犯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还是狱政管理,监狱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深远的影响。正确认识这些影响,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修改对监狱营造出的良好法律氛围和良好机制,尽量减少刑事法律修改对监狱工作带来的冲击,破解刑事法律修改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新的困难,对于搞好新形势下我省监狱工作,正确执行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详解近几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修改内容,我们发现,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对我省监狱工作形成的良性影响表现在:
一、监外执行的范围更加明确,减少了执行中的歧义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的条件基础上,又增加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范围。厘清了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罪犯均不能予监外执行”和“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错误认知,这对监狱执行刑罚带来正向有利因素,从而解决了监狱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范围的不明确而造成的执法困境。
二、死缓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刑罚执行更显公平正义,监狱在死刑执行变更的执法环节中的职业风险相对减小
《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法》第九修正案规定: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因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颇有质疑。因为:
第一,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一些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有的甚至是严重暴力型犯罪,这些死缓犯如果因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仍然还享有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于是司法实践中就出现有的死缓犯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心灵创伤,但在监狱服了十几年刑就释放回归社会(有人作过调查称服刑时间最短的死缓犯仅仅在狱内呆满13年就可以获得刑满释放),这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形成了二次伤害,而且极大地削弱了刑罚的惩戒度,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判决的公正。
第二,“15年以上20年以下”这一规定给裁定减刑的办案法官预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等司法不公。而由于监狱对罪犯享有提请减刑建议权,也为监狱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提请减刑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刑法》第八、第九修正案的修正,不仅使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与有期徒刑的衔接更加科学合理,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的终身监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同时,将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相对刑改为25年的确定刑,杜绝了法官在裁定减刑时因人而异、主观颤断的任何可能,从而既保护了具有提请减刑建议权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具有减刑裁定权的法官,减少了这些人的职业风险,同时也确保了每一个在死缓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犯都得到同等的对待,确保了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制度有望得到完善,监狱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风险可能适当降低
根据《刑法》第八、第九修正案和《监狱法》的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管制犯、缓刑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都进入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适当减缓监狱压力,而且促使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一)“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将导致大量的老年犯面临着保外就医的需要,从而导致老年毒品犯显著增加。
云南省是个毒品犯罪发案率相对较高的省区,监狱关押的毒品犯罪居全国第一,有些家庭为了经济利益,不惜将耄耋之年的父母推上毒品犯罪的道路,从而导致有些人八、九十岁还去贩毒。而修正案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导致大量的老年毒品犯因为不能适用死刑只能判无期徒刑而进入监狱服刑。
(二)《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了13个罪的死刑,第九修正案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加之第八修正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第八修正案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九修正案规定对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上述规定必将导致大量原来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较重的有期徒刑而进入监狱,即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却又可能因为限制减刑而需终身监禁或最少要在监狱服刑20年。于是导致了大量的老年犯的存在。
大量老年在押犯的存在,必然给监狱生产与改造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扰,但同时,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配合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专门针对老年犯的假释制度、保外就医制度有望出台,从而对我省这种关押着大量老年犯的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带来良机。
四、相当一部分判轻刑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犯将进入社区矫正领域,未管所和监狱的执法压力将相对有所减缓
《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上述规定使得判轻刑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犯因为被宣告缓刑而进入社区矫正,因此这类人进入未管所、监狱的人数将适当减少,对我省这样未成年犯、女犯居全国第一的省份减轻监管压力有一定的益处。
同时,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意味着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有大量的短刑犯要从原来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来到监狱服刑,这对于关押任务本就很重的监狱而言,当真是“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监狱管理机关能够积极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相当一部分短刑犯有望进入社区矫正领域,从而适当减缓监狱压力。
五、赋予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特殊情形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权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此规定明显减少了之前的程序不明确性,也对繁琐的程序予以简化、明了,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极为有利。
面对刑事法律修改带来的良机,我省监狱应当积极应对,有效利用。
(一)认真组织监狱干警学习修订后的一系列刑事法律规范,确保每一位监狱干警都清楚当下我国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范围,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输死缓犯两年考验期后的提请减刑工作,对限制裁定减刑的死缓犯一方面要严格把关,一方面要提前做好这部分罪犯的法律宣传、思想疏导、生活医疗保障和监管改造工作,防止这部分人因为减刑无望而自暴自弃,阻碍改造。
(三)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厅应当积极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争取这些机关正视我省老年毒品犯、艾滋病犯、女犯、短刑犯日益增多,监狱押犯暴满、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三家联合出台适用于我省省情的有关这部分人适用缓刑、假释、外就医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长处,全面调动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为此,一方面,省监狱管理局应当树立刑罚执行一盘模范作用的思想,有效利用监狱系统的经济实力,每年计划投入一定的资金,资金支持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在接矫、监管、教育、就业各环节上不因资金匮乏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各监狱可以有效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协助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与疏导工作。各监狱在保外就医人员的送矫、重新收监等环节,要尽自己的力量主动提供支持与配合,以防止司法行政机关因保外就医的罪犯重新犯罪必须收监时,受到来自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刁难而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环节做出不适用的评估。
(四)在罪犯中庄稼活宣传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7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规定,减少罪犯家属为罪犯保外就医而向监狱干警行贿的可能,减轻监狱干警的职业风险。要组织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送矫前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有效预防狱内罪犯特别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不经批准离开矫正区域,形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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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D924.1
A
2095-4379-(2016)04-0129-02
盛高璐(1965-),女,汉族,法律硕士,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