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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专业中开设民法课程的思考*

2016-02-06宋苗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私权民法公安

宋苗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在公安专业中开设民法课程的思考*

宋苗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为实现公安法治化的需求,应当明确民法在公安专业课程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民法的学习,树立权利本位、民本的执法的思想。与之对应的课程设置也应体现注重民法理念的理解、知识对于应用能力培养以及体现公安特色,体现“职业性、基础性、应用性”相统一的特点。在教学的内容上要根据公安职业的特点具体安排,既要注重理念的学习,也要注重专业执法工作的融合。在教学的方法上,要注重授课方式的灵活性、学习内容的实践性以及学生的互动参与性,以这样一种教学模式的构建培养未来警官的民法思维和理念,提高法学素养,达到培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的教育目标。

公安专业;民法;课程设置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如何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就一直是法治的重点,也是难点。在历史漫长的人治社会中,私权一直备受冷落。随着法治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私权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权与私权相冲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特别在公安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也正是因为对于私权的忽视,目前,大多数公安专业开设的法律类课程主要侧重于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强调其可利用性质,从而开设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课程。相较于民法而言,则往往会认为其没有可实际利用的价值而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而实际上,民法作为一门在现实生活中实用性很强的法律,执法人员其执法的观念和执法的水平可以说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安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直接使用民事法律,但私法乃众法之基础,法不禁止皆自由,在公安与群众的频繁接触与联系中,发挥的是间接,但却是深层次的影响与作用。

一、公安专业开设民法课程的重要性

(一)民法的精神对公安执法理念的形成影响深远

作为一种私法,民法所提倡的是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在公安专业中开设民法课程使未来我们的公安民警能够在课程的学习中树立公民的私权神圣的理念,有利于他们能够正确的行使职权从而有效的保护人民的权利,进而达到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反之,若没有民法课程的学习,一味的偏重公法而忽视私法的教育,会使得他们重公安机关的权力而轻视公民的权利,而刑讯逼供的存在则正是警察忽视了对人权所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现今的公安执法工作已经非同往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权利本位也愈发深入人心,私法自治就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和干涉,也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膨胀。当下,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要对整个的法律法规有相当的了解和掌握,合理把握公权和私权的边界,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对私权的不当侵害。而社会的正义也需要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能有效的得到保护,如果牺牲了公民私权的保护而一味的追求社会正义,其后果显然是明显的,且与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也是相背离的。

从人性的角度讲,民法是“人法”、“仁法”,其相关的理论和条文背后,反映着对人的尊重,对自己、对他人以及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承担,蕴含的是对人以及人类生活的深刻体会,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以及悲天悯人的人性情怀。如平等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遵从法律权威,反对一切特权。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行使着国家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就要求公民的服从,但这种服从是服从的法律本身,而非执法者个体。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都是依照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并非是说他们法律地位不平等。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应当意识到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律。作为培育未来警察的公安专业而言,学习民法,可以使民法权利本位、人性观念深入人心,使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执法思想能够在民法课程的学习中能够有所感悟和体验,由此,在其课程体系中进行民法课程的学习也显得十分必要。

(二)公安专业开设民法课程对其知识结构的构建的重要性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全面的规定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刑法和行政法则是从不同的方面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民法是学习和运用刑法、行政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掌握和了解民法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才能够更好的掌握和运用刑法、行政法的相关内容。如在刑法中,侵犯财产罪就涉及到对公民、法人的财产的保护;侵犯人生权和民主权这一类罪中,就有杀人、伤害、侮辱诽谤、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重婚等一系列的相关罪名,而犯罪行为指向的均为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涉及的公民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诸多的民事权利;而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则可能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而引起损害赔偿这样一些属于民法所规范的内容。

在刑事侦查中,需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在这样一些过程之中,就会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的适用,如何正确的运用与区分其合理的分界,则需要办案人员具有综合的法律素养,从而做到科学界定、正确区分。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往往也和民法当中的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如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又如侮辱罪与以侮辱的方式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行为。除此以外,我们还经常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如何正确的运用,如果没有综合的法律素养做保证,则无法正确判定案件的性质,也无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维护。

在公安行政调解中,民法也是其经常适用的法律依据。人民有矛盾都喜欢找警察,警察在这样的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也充当了作为公断人的身份。我国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尤其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行政调解已是警察的日常性工作之一。据笔者调查,在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的某基层派出所工作中,其涉及民事的行政调解达到日常处理各类案件的70%以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也对一般的情节较轻的违法治安管理的一些民事侵权行为赋予了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权利。在行政调解中,主要还是民事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因此民法的适用就成为应有之义。执法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都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在帮助执法人员正确使用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方面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在公安的执法工作中,不论是侦查、治安、消防,还是交通、警察管理等各个专业,相对于刑法、行政法,民法处于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作用,而各种公安业务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学习民法,掌握民法的基本精神,对于人民警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全面的掌握事件的性质,有助于更好的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正义。尤其是在划分罪与非罪的边界、行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治安案件附带损害赔偿、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中,做到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的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二、公安专业民法课程的设置安排

公安专业职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就决定了其民法课程的设置不同于一般普通院校的课程设置,其应该突出为公安专业服务的特点,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要体现出与日后公安工作相融合的专业特点,而由于公安专业的教学资源分配偏向于公安的专业课程,因此,民法教学的基础条件以及教学实践中警察境域性的局限导致民法教育的应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这样的课程背景之下,合理安排民法教学课程,使课程定位能够达到“社会、知识、专业、学生”和谐统一的结构目标。因此,公安专业民法的教育应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课程的目标定位

课程的目标定位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蓝图,就公安专业而言,要使目标的定位能够服务其日后的公安工作,其具体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注重民法理念的理解

法律基础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培养其法律的意识,民法教育概莫能外,教育过程不仅是理论与方法的传授,更是民法理念的养成和培养的过程。民法中所蕴含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人格尊严等现代法治理念以及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权利法性质,对于培养未来的人民警察养成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其影响也就毋庸置疑。①

2.注重知识对于应用能力培养

我们的培养对象是公安专业的学生,更是未来作为人民警察的执法人员。这就要求民法教育不仅仅要注重对于知识的把握,更要与实践相结合,与公安日常工作中经常遇见的案件相结合,注重学以致用,注重其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是否养成规范的思维模式,是否能够准确运用民法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对于日后能否高质量的完成职业任务具有重要的推导作用。

3.注重体现公安特色

民法是一门内容庞杂的学科,与普通院校法律专业相比,公安专业因其专业的特点使得民法与之专业课相比并没有那么多的课时安排,因此,在有限的课时中应该立足公安本位精简整合,突出重点,注重运用。对于一些法系背景、学理渊源、历史沿革、学派分歧不宜作过多的投入,避免长于坐而论道,短于起而践履,要融入警察职业教育的特点,体现警察职业角度与立场,形成融合警察教育目标、教学基础条件与教学情景因素有机整体的特定的课程模式,体现“职业性、基础性、应用性”相统一的特点。

(二)课程标准的具体设计

1.内容层次的划分

由于民法课程的特点是内容庞杂,甚至可以海纳百川,因此在课程的设计上就决定了要承袭经典课程的精华,也要适应警察职业“职业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的要求,鉴于民法在公安专业同普通法学学科的学科地位、课时总量、实践教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就应当做到必学、专学和选学的三个层次的有机划分,而层次的划分就要求针对公安教育进行学科内容的调整,包括计划、大纲、教材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教法以及评价体系的调整。从教学大纲以及教材规划上来看,必学内容为课程的主干部分,由具有关联性的知识模块形成这门课程的内容基础,具有稳定性,如民法总论。专学内容是根据专业的倾向性所做出的重点与非重点安排,其体现在课程的计划、教学的大纲以及课程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具体的教学行为使其实现,可以根据专业的需要确定是否应当作为课程的重点,如在侦查、治安专业中,侵权责任法就应当是其重点学习内容,在警察管理专业中就可以作为非重点内容来进行讲解。在专学内容中,要注意与警察教育实践的有机结合,最好能够通过案例的学习、学生的讨论等互动性的参与方式进行学习,使得学习的方式更为灵活,知识的吸收也更为有效。选学模块的学习根据课时的安排则包括可以选择和应予放弃两种情况,如“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就可以纳入“自然人”部分作概念化和非系统化的简要阐述,而“债券法”中的合同法部分就可以选择放弃,概言之,选学部分就不再作为完整和独立的知识内容列入课程学习,而以分散的形态融合到必学和专学的模块中去,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所了解就达到了教学的目标。

2.教学内容

根据公安专业民法教育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是法学领域的警察职业型和警察领域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其教学内容应该紧扣以上目标,在有限的课时安排中,既为学生搭建好民法的理论框架,又要注重其实践运用。在具体的教学内容的安排中,应以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为依据,重点讲授主体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以及各项民事权利等基本内容,紧密联系社会现象以及公安工作的实践,而这些内容往往与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联系,所以尤其要注意与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课程衔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案件,其开始一般都是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赡养的纠纷、邻里之间的财产纠纷等,在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合同诈骗、假冒专利以及诽谤、侮辱等相关罪名的界定,也要厘清其与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合同纠纷,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行为的界限。在侦查工作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治安调解中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等都会涉及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另外,培养学生的正确的执法理念在课程的讲授中要作重点强调,理念决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也决定了对待行政对象的态度以及处理案件的结果,因此,民法中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要反复强调并穿插在课程的始终,目的就是要使我们日后的警察在工作中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办事。②

(三)授课的方式

受传统的思维模式以及大陆法系的影响,一般法学学科的教学往往注重作为完整体系的系统传授,在教学过程中,一般是系统理论知识加相关案例的辅佐。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公安专业来说,学生的法学基础以及相应的法律素养相比法学学科的学生来说就显得相对较为薄弱,如果采取上边这种授课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因此,授课应注重授课方式的灵活性、学习内容的实践性以及学生的互动参与性。

在我们的课堂多年实践的经验上来看,针对公安专业来说,笔者认为可以先给出一个案子,最好是与公安工作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先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相关的事实进行分析,对不同的观点先不作结论性总结,持超然的态度,对各个观点的可行性与局限进行分析,层层剥离,最后得出具体结论,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以学生的互动参与性为主,培养他们分析法律问题的思维,而在这样一种思考与分析的过程中,最后辅以理论性的讲解,将有助于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另外,在一个部分内容讲授完毕后,还可以采用综合的案例讨论法,让学生们通过案例的讨论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案例的选择,应注重针对重点内容、学习中的一些模糊地带展开,也可以发挥学生的积极性,让其自行收集案例,并就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学习,参与课堂的讨论,在这样一种方式中,学生的思想较为活跃,在相关的讨论中也可以集思广益,而这样一种方法,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驾驭。③

另外,为了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在课堂理论的教学中,可以采用录像、幻灯、图片、图表等方法,增强教学效果的直观性,这种方法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抽象内容的理解。为了增强实践性,可以邀请办案民警就有关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有关问题与学生进行交流,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对知识本身对于以后工作的帮助产生认识,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在观念上对知识产生渴望。

“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治的前途”,在公安专业中设置民法课程,通过学生对民事法律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将作为人民警察的公安专业的学生能否准确运用法律,以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一门课程中的学习中,学会思考,学会做人,学会准确的适用法律,培养学生人性的基本理念,让权力尊重权利,树立公平、自由、平等、诚信、尊重权利的价值理念,这也符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达到提高法学素养,培养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的教育目标。

[注释]

①徐亚龙.警察院校民法课程设计之逻辑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3),第178页.

②李梅.试论民法在公安院校课程中的地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4),第63页.

③胡宝珍.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第94页.

[1]王松丽.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后法律实践教学研究[J].公安教育,2012(6).

[2]陈永峰.民法精神视角下的警务现代化[J].前沿,2013(3).

[3]吕绍忠、文玉花、李川.公安院校法律教学与执法能力的培养——以民法教育为例[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4).

[4]徐亚龙:警察院校民法课程设计之逻辑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3).

[5]李梅:试论民法在公安院校课程中的地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4).

[6]胡宝珍: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7]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D631.15;D913-4

A

2095-4379-(2016)04-0029-04

宋苗(1982-),女,四川眉山人,法学硕士,四川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2015年《警务现代化视野下的公安院校(专业)民法教学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JCZFYB1509)之阶段化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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