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草原执法 推进草原事业可持续发展
2016-02-06雷岩
雷 岩
(青海省玉树州草原监理站,玉树 815000)
加强草原执法 推进草原事业可持续发展
雷 岩
(青海省玉树州草原监理站,玉树 815000)
摘要: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已有799个,草原监理人员近8 000人,机构数和人员数量均比2003年增加了50%以上,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地、县四级草原执法监督体系。如何强化草原执法,保护草原资源,落实各项政策已经成为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内容。文章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青海省草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通过研究更好地促进青海省草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草原执法 可持续发展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保护生态、退牧还草、草原禁牧和补奖等政策的实施,青海这片青藏高原上的草原畜牧业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青海省547万hm2草原,不仅是该省75万牧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屏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牧区人口增长促使牲畜饲养量增加,全省90%以上草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个别地区沙化严重。
近年来,青海省加强草原执法工作,在草原保护和草原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截止2012年,青海省新建牧草种子基地100 hm2,牧草良种繁育基地保留面积达到1 080 hm2,年产优良牧草种子1.13万t,新建人工饲草基地2.613万hm2,全省人工饲草保留面积达到5.11万hm2,年产青干草300万t,在保证畜牧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了青海省草原事业可持续的发展。但是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阶段在进行草原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及时解决。
1 草原执法存在问题分析
1.1 草原监理机构建设不健全
除了在省级和市级设立监理结构之外,在县级和乡镇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都没有设立相应草原监理站点,当出现违法事件之后,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到对违法现象进行执法,而在一些县级地区虽然已经设立草原监理机构,但是因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多是兼职身份,与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联合办公,其管理体系和所要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极度不适应性。
1.2 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目前,在青海省真正具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执法人员不足百名,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全面等问题十分突出。整个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高,多数执法人员都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的非专业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比例较低,法律专业毕业的专本毕业生几乎没有,有超过2/3的工作人员都是其它行业转行而来,这些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淡薄,专业知识欠缺,在执法过程中多数都是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而真正能够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执法的工作人员少之又少。即便是遇到存在违法行为,因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意识不足,经常表现出使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混乱,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1.3 执法设备落后
草原监理机构建设整体投入不足,各级草原监理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短缺,工作手段单一和落后的问题。一些承担项目较少县乡因为长期设备建设不足,资金供给欠缺,相应交通出行供给和执法取证设备落后,甚至都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有些执法人员还从中谋取暴利,导致执法流于形式。
1.4 草原执法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
目前,与国家《草原法》相配套的相应的保护条例建设还处于空白。对于基本草原等同于农业生产用地的严格保护还没有明确规定,地方草原保护的地方法规及相应配套政策更是处于空白,对于草原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开展。
2 加强草原执法对策分析
2.1 完善草原监理机构建设
对于重点草原区域的所在市、县和乡镇必须将完善草原监理机构建设放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当前,在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及时解决好草原监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草原监理机构编制问题、工作人员办公经费问题以及职能手段等作为重点问题解决,积极构建完善草原监理机构,不断对执法人才队伍进行优化和完善,加快解决乡镇和农村草原执法站的交通和办案取证等设备不足问题,保证草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此外,还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草原管理和保护队伍,在重点草原区域的村集体中设置草原管理员职位,让其依法按照本村所辖区域内草原进行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基层地区草原管理员职能作用,方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草原的最新动态,及时查处草原存在的违法行为。
2.2 强化对草原执法队伍专业培训
2003年以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先后组织编写了《中国草原执法概论》《草原执法案例汇编》《草原执法手册》《草原执法培训教材》等学习培训教材,举办各类草原执法培训班8期,培训草原执法人员近700人次。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草原监理机构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不同层次的草原执法培训班,不断强化草原执法培训工作,各级草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全面制定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和执法能力高超的草原执法队伍。
2.3 强化草原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草原法规建设是高效开展草原执法的关键。青海省政府应积极配合本地立法机关制定合理地方性草原法规和政策,对草原权属关系、承包经营、草原规划、建设和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进行明晰,并结合青海省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实际情况,主动和立法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地方性草原配套法规建设,填补法律空缺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空白问题。
[参考文献]
[1] 杨钦环,魏旭明,韩兵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执法工作的瓶颈与未来.中国畜牧业,2013,(06)
[2] 张京龙,金成吉,吴春英,尹竭,董海涛.浅析延边州草原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吉林畜牧兽医,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