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人文关怀
——以法院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
2016-02-05林晓言
林晓言
论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人文关怀
——以法院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
林晓言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的提出,人文精神日益成为一种普世价值。增强人文关怀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提倡。其中,司法救助制度便是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目前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的对象主要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而对已被判决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尚缺乏司法救助,这往往使得许多被告人及其家属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其真诚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为此,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以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分析目前对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文关怀缺位的现状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
人文关怀;司法救助制度;已被判刑、收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
“川奎而溃,伤人必多,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国语·周语上》
司法文明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刑事司法领域,单纯的打击和惩治犯罪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①温玉平:《司法人文关怀的内涵与界限》,载《湖北函授大学学报》第24卷第11期,第73页。我国学界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以及对被告人在判决之前阶段(包括立案后到宣判前)司法救助的相关问题已有诸多探讨,但对已被判处刑罚、收监的被告人的司法救助却很少涉及。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司法救助制度开展对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对于有效减少重新犯罪、息诉息访,填补目前法律的空白,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发现
任何理论的研究、对策的探讨如果没有数据的支持,都是空中楼阁,华而不实。鉴于条件的有限性,本文选择了Y县法院近年来的刑事案件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2013年以来,Y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罪犯共有1692人,其中曾犯罪人员219人,占12.94%;累犯97人,占5.73%。具体见下表:
此外,笔者还对Y县2015年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整体来看,自2013年以来,Y县曾犯罪人员再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已经接近罪犯人数的五分之一。而在有前科的罪犯中,无业者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相对应的,Y县法院开展的司法救助大部分集中在民事案件的诉讼费减免上以及刑事开庭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上,即大部分集中在庭审宣判前;针对刑事领域尤其是对已被判刑、收监的被告人的司法救助则少之又少。虽然从已经开展的少数针对已被判刑、收监的被告人的司法救助来看,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鉴于“案多人少”的实际以及理论和具体措施方面的困境等原因,开展救助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需求。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有前科的人员再次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也使得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频繁的、甚至数十次的向法院申诉、信访,但“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长期以往,不但司法机关公正、文明的形象变得灰暗起来,而且法律的权威遭到质疑,公信力下降。①陈曦:《桂林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的现状及完善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在当下人们法律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意识淡薄,对司法和法官缺乏普遍信任的大环境下,许多法官存在一判了之,认为“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没有必要对自己作出的判决作出解释,没有必要做判后的工作”的观念,这样的认识误区只会使得被告人及其家属产生更加强烈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尤其在刑事领域,不利于被告人真诚悔罪、重新回归社会,也不利于被告人的家属放弃无理的上访、缠访,安心生活。
二 成因
(一)理论上的困境
1. 对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而人文关怀却与刑法的某些价值相冲突。
(1)人文关怀与刑法内在价值相冲突。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我们必须将法律当做一种信仰,放在最高的位置。将法律放在至高的位置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另一方面,人文关怀所展示的价值在于追求人的至上性以及公民权利的至上性。例如法庭传唤某人出庭作证,此人在出庭途中遇到有人受伤急需送医院救治,此时对他来说救助伤者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但他还是先将伤者送往医院错过了开庭时间。行为人实施了人文关怀而破坏了法律法律至上的地位,造成了人文关怀与法律价值上的矛盾。
(2)人文关怀与刑法的外在价值相冲突。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人文关怀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重视维护社会秩序,必然追求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就会被削弱;相反,重视人权,实体正义就重于程序正义,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就会被忽略。举一典型例子:2000年8月23日,辽宁省法库县即将临盆的孕妇叶某在乘坐俗称“板的”的三轮车赶往医院生产途中,被交警禁行“迎宾道”,导致时间延误,造成了婴儿死亡、孕妇大出血的严重后果。而按规定“迎宾道”的确是不准“板的”和马车通行的,也就是说,交警的行为确实是在履行法定职责。①陈贵芳:《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南昌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但履行法定职责(即将法律放在第一位)却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对孕妇和婴儿丧失了基本的人文关怀)。虽然这只是个案,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文关怀与法律外在价值的冲突。
(3)人文关怀本身也存在内在矛盾。人文关怀的内在结构及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实质正义又有程序正义,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作为维护正常秩序的刑法,其终极目的在于保护人权,但为了公平分配刑法权利义务,就必须对成员区别对待。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孰轻孰重,难以取舍。例如刑事案件中,从程序正义角度出发,应当完全按照证据来定罪量刑,但以实质正义来说,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背景、平时表现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如何合理的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正是人文关怀本身存在的矛盾之处。
2. 审判权介入社会矛盾的限度问题。“有限审判权思想根植于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孕育于有限国家权力理论之中,它从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理念出发,谋求建立受到严格限制的国家权力体系,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②吴玉玲、杨志刚:《难以承受之重:论审判权在涉诉信访中的限度》,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34页。但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法院单纯承担依照法律裁判案件的职责不同,我国的人民法院还“额外”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职责。这使得法院在司法理念、制度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等诸多方面都要受到党和国家现时政策的影响,都要服务于党和国家预定的政策目标。③张国伟:《判后答疑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因此法院不仅仅是消极的居中裁判,更是通过各种积极、能动的努力达到政策设定的服务目标。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在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现实中对人文关怀的需求与应当限制审判权的理论前提产生了错位,这个难题仅靠司法机关是无法解决的,这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多个部门的综合协调沟通。
3. 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当前的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研究并未引起学界的重视,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审理前、庭审中,对审理结束后的后续问题研究还比较匮乏,即使是其中相对较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且存在大量的理论空白,更遑论针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理论研究了。
(二)实践上的困境
1. 部分法官人文意识淡薄,司法为民的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不少法官认为法官的职责范围以宣判为界,宣判后的事就不属于法官的工作范围,答疑是律师的事、对罪犯的管理和引导是监狱和看守所的事,对其家属的沟通是行政部门的事。他们认为,首先,法官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审前社会调查、附带民事诉讼先行调解等等。此外,判决书中已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判后答疑工作没有必要。其次,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者,裁判者的特点在于保持中立性,因此法官判后答疑或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客观上会打破中立性,使得法官成了说服者,丧失了中立立场所带来的公正。再次,现在当事人法律水平较低的现状并不是法官在判后对被告人进行司法救助所能够改变的,需要通过大规模的普法工作才能实现民众法律水平的提高,办案法官已经承受很大的工作负担和压力,如果再让办案法官承担判后的救助工作,不仅会进一步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影响案件审判的进程,也将会影响法官参与司法救助的积极性,而对判后司法救助带来负面的效果。
2. 救助的方式、救助手段和救助费用的局限性。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制度在对已被判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方面仍是空白,实践中也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机制,国家财政拨款不足,而又无社会、民间组织、个人的参与和帮助,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显然无法完成如此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
无论是在相对较完备的被害人救助体系中还是在尚未规范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上,都是以货币补偿为主要手段而忽略了精神上的帮助。例如,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被告人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家中正在读书的女儿一方面要边读书边打工赚钱养家,一方面还背上了“罪犯的女儿”的沉重心理包袱,这时候就不应只是对其在经济上救助,而应该多管齐下,同时也对其进行心理上的开导,以保证其能身心健康的成长。而精神上的帮助就必然涉及到人手问题。以Y县为例,Y县法院2015年共审结362件刑事案件,共计463名被告人,其中有过司法救助的是86件,104人。目前Y县法院刑庭共有审判人员4名,书记员1名,共5人,即5人需在正常的办案外,多承担100多人的司法救助工作,这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沉甸甸的担子。
3. 制度的缺失。诉讼制度之所以能够通过程序正义来确保实体正义是因为其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规则,司法也正是因此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相比于公力救助,私力救济不具备天然的公正属性,更易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因此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私力救济是不被允许的。法院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部分的社会矛盾最终都集中在法院由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对已被判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具有人文关怀的司法救助,虽然能够有效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降低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刑轻民”历史悠久,法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的性能强,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性能弱,人权的保护和救济、司法的人文关怀属于新生事物,受制于缺少本土化资源,①陶凯元:《深化改革 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8日,第005版。此项措施尚没有立法规定确认其法律地位,该项举措是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之外由司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对救助对象加大法律宣传、思想引导和提供帮助。而制度的缺失不仅导致了程序的不规范,也使得救助无法在多个职能单位之间形成合力。
三 对策
(一)理论上的解决途径
一边是神圣的人权,一边是严厉的刑罚制裁;一边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使用,一边是强调审判权的延伸性。这是一个二难选择,是刑事司法领域特别是针对已被判刑的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所面临的种种困惑。而“法律的任务就在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之间保持平衡。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产生对某些法律的不合理性视而不见的现象。这些法可能根本达不到自己预定的目的,或者将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为实现其造福于社会的目的而过分牺牲个人利益后果。”②[美]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 页。这就需要我们对两种价值进行抉择,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当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时,它的价值选择便是对人类自由权利的尊重,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看似与之矛盾,实则也是对人的尊重所做出的抉择。即要对一个人作出可能剥夺其自由的处罚,不仅需要行为,行为需要实害,而且还需要了解其行为的背景、当时的社会环境等因素。③[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1991年版,第43页。对人文关怀的实施、对审判权介入程度的把握,都应该包含在现行法律逻辑、法律理论的框架下,必须不与法理相悖、不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这是必须的妥协,唯有如此,才能从形式正义出发,进而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
(二)实践上的解决途径
1. 宏观方面
(1)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系统构建。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强化人文关怀、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单位及被告人户籍(居住)地的乡镇村居的联动配合,建立刑事被告人帮扶机制。
(2)转变司法救助理念,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当前许多法官认为司法救助属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的服务范围,与法院无关,自己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应当转变这种错误的认识,充分意识到司法救助对刑事审判的意义和重要性,特别是对家庭困难、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不歧视、不带偏见,积极通过司法救助促使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有效减少再次犯罪。以Y县法院为例,Y县法院2015年司法救助的86件案件,104名被告人经过一年多的持续观察,无一人再犯罪;同时在这104人中,有些刑满释放已经重新走上工作岗位,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收入;尚在服刑的也都遵守看守所或监狱的纪律,积极改造,有多人多次获得看守所、监狱的嘉奖,其家庭生活也比较稳定。可见,司法人文关怀的效果是显著而有效的,是值得投入与推广的。
此外,法院参与判决后的司法救助,相较于传统的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的救助,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直接性和有效性。直接性在于传统的民政部门等的救助,需要当事人申请且开具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审核后才启动救助程序,这一过程往往耗时较长;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材料已经通过卷宗的形式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和庭审,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可以直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有效性在于民政部门启动救助程序基本上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法院开展司法救助,除了当事人申请外,更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直接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救助,能更有效的对那些确实困难却又不了解救助制度的人提供其所急需的帮助。
(3)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没有资金的支持,司法救助的规定再完善也是空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司法救助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但仅仅依靠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应该多管齐下。例如鼓励慈善事业将已被判刑被告人及其家属纳入救助范围。慈善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扶助弱者,平抑社会矛盾,凝聚弱势群体,而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此类群体的生活困难程度、失业率、精神压力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理应属于慈善事业关注的范畴。此外,还可以调动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正所谓“人多力量大”,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与国家财政投入形成良好的互补,更有利于拓宽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的顺利推广和实际落实到位。
(4)创建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监督制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得到监督,司法救助也不例外。主动接受相应的监督,这是确保对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家属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和长效性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应当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司法救助的对象选取、资金流向等环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排查和纠正;外部应该利用好互联网时代的优势,使司法救助的每一步都实时的、透明的向社会公众披露,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具体措施方面
(1)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庭具体情况,到被告人服刑的监所或其家庭进行回访。通过与监所人员座谈、走访被告人家庭所在村居、与被告人或其家属面对面谈话与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发现对判决有异议的,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释明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服刑期限较长的人员,可向其及家属讲解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看到未来出路,进一步树立信心,配合监所积极改造。对在村居、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存在心里障碍的,联系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给予心理调试和心理治疗,重塑健康人格,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Y县法院开展刑事司法人文关怀以来,以上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例如:被告人陈某湖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湖系某国有企业职工,其母亲颜某花已年近60岁,父亲因病去世多年,与前妻育有一女目前正上小学,陈某湖的工资是这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事发后,陈某湖及其家属为积极赔偿受害者已经倾尽家产,现在其母亲和女儿靠每月400元的抚恤金艰难维持生活。为此,2015年6月11日下午,承办法官与刑庭相关人员在该国企党委书记及当地公安分局政委等的陪同下,深入被告人陈某湖家中实地走访,并为其母亲、女儿带去书籍和油、米等生活必需品,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承办法官还认真听取被告人家属的心声,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并当场与该国企党委书记进行沟通,希望能尽快帮助其家庭申请低保。对此被告人家属十分感动,表示一定照顾好家里,让陈某湖安心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2)对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被告人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或物品,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协调将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的范围。法院应与相关单位及企业探索创新“爱心帮教基地”等举措,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让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有谋取生计的本领。在这一举措方面,Y县法院也有一成功案例:郑某出生于1997年,母亲早逝,父亲轻度智障丧失部分劳动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郑某从小缺乏家庭温暖、教育,小学三年级就因厌学而辍学步入社会。年幼无知的郑某,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生活来源,又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在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下,走上了犯罪道路。2014年9月17日刚被刑满释放的郑某,次日下午即因“重操旧业”被刑拘,被释放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至2015年初案发。2015年5月,郑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再次受理郑某的案件后,承办法官针对该案特点,庭后积极联络其他单位,共同进行回访帮教并为其寻找就业机会。在此次回访帮教活动中,承办法官详细地为郑某讲解了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并为其解答了内心的困惑和担忧。谈话结束的时候,法官还与郑某达成了一个“不再次在法庭上见面的约定”。考虑到郑某将刑满释放,为解决其生存问题,“爱心帮教基地”成员——郑某所在村村企的代表人当场跟郑某签订了“帮教扶持协议书”,希望郑某能重塑美好人生。郑某也表示出去后会踏踏实实工作,靠自己的劳动赚钱,好好照顾父亲。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记录统计,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定期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加大刑事司法人文关怀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现在微信的使用频率较高,扩散范围较广,Y县法院就曾多次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大众以问卷调查、文章推送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对Y县法院开展刑事司法人文关怀以来的感受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统计和反馈,对大家肯定的措施继续坚持,争取做的更好,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更正,并通过微信与大家探讨如何制定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帮扶方案。
(4)建立专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在互联网上公开救助的条件、申请的渠道、申请的进度等事项,及时受理被告人或其家属的申请,及时核实情况,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并在互联网上体现实时动态,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同时,审计部门实时跟进并不定时抽查资金的流向,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使司法救助公开透明。
四、结语
对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及其家人开展以人文关怀为核心的司法救助,正是为了使被告人能够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也是高度关注尊严的文明时代。开展刑事司法人文关怀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推进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其既是“以人为本”的要求和体现,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必将穿透“重刑主义的雾霾”,获得社会支持和文化滋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完善超越、大放异彩,为“法律少些但秩序更多的世界”①美国学者埃里克森告诫人们:“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不断发力。
(责任编辑:刘 冰)
D925.212;D926.2
A
1674-8557(2016)04-0114-07
2016-11-01
林晓言(199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