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量刑资讯系统的构建经验及其启示
2016-02-05谢治东
谢治东
台湾地区量刑资讯系统的构建经验及其启示
谢治东
为回应各界对量刑改革的呼声,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11年2月开始建置“量刑资讯系统”,现已建置完成妨害性自主罪等九大类罪的量刑资讯系统。其建置和运作方法是将判决书内的重要资料与量刑有关的因子编码建立资料库,资料库建置完成后,法官只要输入相关量刑因子,即可获得相关判决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平均刑度、量刑分布与量刑全貌图,“台湾地区”在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和运作上积累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量刑;资讯系统;构建;启示
如何避免量刑失衡,建构一种量刑均衡、量刑公正、量刑规范的司法模式,向来是世界各国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共同难题。近来年世界各国纷纷运用IT资讯科技对数量庞大的个案进行收集统计,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供法官量刑时予以参考,以确保司法审判的一贯性、公正性,体现同案同判的平等原则要求。在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9月间,因高雄地方法院一件性侵幼童案的判决量刑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具体回应各界关于量刑规范改革的呼声,于2011年2月开始建置“妨害性自主量刑资讯系统”,揭开了台湾地区司法量刑改革的序幕,迄今为止已建置完成九大类罪名体系的量刑资讯系统,在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和运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一、台湾地区量刑资讯系统建置的缘起和历程
2010年9月间,高雄地方法院一件性侵幼童案的判决量刑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近20万人脸书连署,成立“正义联盟”民间组织,并发起“白玫瑰运动”,数千人走上凯达格兰大道。2011年2月间,“正义联盟”以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一个月内,全台湾地区所作出的712件性侵犯案件判决为统计基础,完成一项分析报告,发现宣告刑普遍偏低,缓刑宣告背离立法原意。此一研究结果受到台湾地区“司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将“量刑改革”与“观审制度”列为最重要的司法改革议题。①郭豫珍著:《量刑与刑量:量刑辅助制度的全观微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126页。
为具体回应社会各界关于量刑规范改革的呼声,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11年2月中旬决定先以最为社会关切的妨害性自主犯罪为研究对象,成立“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由“司法院”秘书长为召集人,“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学系主任陈玉书教授等为副召集人,结合刑事法官、统计、资讯专业人员,以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妨害性自主案件有罪判决为研究范围,统计分析宣告刑分布、相关量刑因子(如可责性、社会保障、犯后态度、适用法条、加害人特性、控制变数等)及适用“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第74条宣告缓刑等情形为研究对象,同时,为进一步完善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司法院”同时还派员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实地考察,学习其资讯量刑辅助系统的构建和运作经验。同年7月10日完成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的初步统计分析,提出书面成果报告,并邀请法院、检察、辩护律师、学界及妇幼团体、被害人保护团体代表举办焦点团体讨论,形成为各界所认同的量刑时所得审酌具体事由及准则,据以完成“妨害性自主量刑系统”的建置,该系统于同月26日上线测试。①郭豫珍著:《量刑与刑量:量刑辅助制度的全观微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126页。
“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组”的设立,揭开了台湾地区司法量刑改革的序幕,“妨害性自主量刑系统”的完成建置,是台湾地区量刑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台湾地区“司法院”自2011年2月开始进行资讯量化改革以来,历经五年的努力,“司法院”对二万多份判决书编码、归类,再运用统计学原理对不同的犯罪条件(因子)增减权重比,迄今为止(2015年10月)已经陆续完成妨害性自主罪量刑、不能安全驾驶罪、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提供人头帐户之帮助诈欺罪、盗窃罪、抢夺罪、强盗罪(抢劫罪)、制造、运输、贩卖、转让、栽种毒品案件等九类罪的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各自建置的时间和历程如下:
(一)“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
基于回应“白玫瑰运动”人民对妥适量刑之需求并解决量刑歧义,2012年7月26日,台湾地区“司法院”秘书长在“全民司法改革策进会”第3次会议上提出“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分析研究报告”,并于同日启用“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
(二)修法后“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资讯系统”
基于防卫人民通行安全的需要,于2012年3月15日启用“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资讯系统”,其后因应“刑法”第185条之3“不能安全驾驶罪”提高法定刑之修正,于2014年4月15日完成更新判决书编码表。
(三)“枪炮案件案件量刑资讯系统”
由于黑枪泛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2012年9月28日启用“枪炮案件量刑资讯系统”。
(四)“提供人头帐户等资料帮助诈欺罪量刑资讯系统”
由于提供人头帐户资料帮助诈欺案件频发,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及人民财产法益,于2012年12月25日启用“提供人头帐户等资料帮助诈欺罪量刑资讯系统”。
(五)“制造、运输、贩卖、转让、栽种毒品(株)罪量刑资讯系统”
由于近年毒品泛滥,犯罪有增加之趋势,严重危害国民身心健康,于2013年5月31日启用“制造、运输、贩卖、转让、栽种毒品(株)罪量刑资讯系统”。
(六)“窃盗罪量刑资讯系统”
由于窃盗猖狂,影响人民财产法益及住居安全,于2013年9月12日启用“窃盗罪量刑资讯系统”。
(七)“抢夺罪暨强盗罪量刑资讯系统”
抢夺罪、强盗罪在台湾地区每年案件数不少,严重影响人民财产法益及社会治安,于2013年12月25日启用“抢夺罪暨强盗罪量刑资讯系统”。
(八)“杀人罪量刑资讯系统”
由于杀人罪、杀害直系血亲尊亲罪、伤害致死罪、重伤害致死罪,常因量刑之妥适性引发争议,于2014年5月23日启用“杀人罪量刑资讯系统”。
(九)“类似判决刑度资讯检索系统”
基于效益考量,兼顾实务需求,建置了“类似判决刑度资讯检索系统”。该系统于2013年11月12日启用,目前提供放火罪、肇事逃逸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侵占罪、诈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吓掳人勒索罪、惩治走私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贪污治罪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建筑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药事法等罪之量刑资讯及查询相关判决。①台湾地区“司法院”:《回应民意,推动量刑改革》,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40.asp,下载日期:2016年4月12日。
上述量刑资讯系统与台湾地区过去采用的类似美国量刑指南的“量刑应行注意事项”中制定的各种量刑参考规定完全不同,首次摆脱了长久以来台湾地区法律实务界一直所采用的美国数值化量刑准则模式。目前,各类量刑资讯系统已经全面向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及被告等诉讼关系人开放使用,一般民众也可以登录“司法院”网站进行查询。
二、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和运作
台湾地区的量刑资讯系统是用统计的方法建置,将判决书内的重要资料和量刑有关的因子编码,建立资料库,资料库建置完成后,法官只要输入相关量刑因子,即可获得相关判决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平均刑度、量刑分布与量刑全貌图。其具体建置和运作过程如下:
(一)利用编码表将判决转码,将判决量化统计
量刑资讯系统资料库的建置,就是透过一套以编码、转码方式的技术将复杂错综的判决予以“量化”。所谓的编码、转码,就是先设定量刑因子,再以此为“栏位”将判决书以文字表达的“质化”资讯,转化为可能“量化”的数字概念。其方法就是将判决书内与量刑有关的基础资料与影响量刑的因子类型化,分别赋予“标准代码”,将该代码序号以EXCEL档建置栏位表,再以人工方式判读判决书,将所需资讯解构,逐笔输入栏位表。②许辰舟:《从无到有:检视“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的界限、功能与展望(上)》,载台湾地区《司法周刊》2011年8月4日,第4版。因此,须先按犯罪类别分别设计“编码表”,量刑资讯系统编码的客体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即“基础资料”、“法定量刑因子”与“进阶量刑因子”。所谓“法定量刑因子”,即所犯法条及法定加重、减轻事由,如“刑法”第47条第1项累犯加重其刑,“刑法”第62条自首减轻其刑的规定。而“进阶量刑因子”,即需要法官视情况斟酌从重或减轻量刑的事项,例如“刑法”第57条各款③台湾地区“刑法”第57条: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一、犯罪之动机、目的。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为人之知识程度。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及第58条④台湾地区“刑法”第58条:科罚金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审酌犯罪行为人之资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规定的量刑应行审酌的事项。
由于判决书所记载的是千姿百态的犯罪行为态样,是气象万千的社会动态模式,如何择定相关因子,并妥当设计栏位选项,是决定量刑资讯系统成效的关键。为此,量刑研究小组先就每一类犯罪类别,分别邀集对于量刑有深入研究的资深法官,共同定稿、删节,再邀集法院、检察院、学界专家从不同视角、思维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确立该犯罪类型的编码表所需登录的因子与栏位。最后,再由经训练的编码人员将判决书内的资料及量刑因子解构编码输入量刑系统作成资料库。在编码与登录的过程中,并不过问判决书内容可能表示潜在动机,也不过问由其内容可能引出的潜在反应。仅客观的依据判决结果,亦即仅忠实反映实然面的“什么”问题,不过问应然面“该如何”、内容何以如此的问题,也不凭空推测动机。
(二)页签及量刑因子选项设计的平衡
在量刑资讯系统的页签设计及选项设计过程中,首先应该提供可供使用者勾选的页签与量刑因子。如在妨害性自主罪中,编码表的栏位计有227栏,以“刑法”第221条第1项为例,①台湾地区“刑法”第221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强暴、胁迫手段当中,依手段程度不同,再进行分类。例如,在“强迫”手段中,再依据是否致被害人受伤,分为两类;“胁迫”也依据“言语”或“行为”胁迫,再进行分类。在量刑因子的选项设计上,研究小组主要依据实证分析,选择那些足以影响法定刑度上、下限的“适用法条”、“法定刑加重、减轻事由”等因子。“适用法条”以及“法定刑罚加重、减轻事由”相同的判决,彼此之间在量刑上才具有可类比性,使用者在这个基础上设定进一步检索条件,所得的量刑统计图表与量刑趋势才有意义。否则,如适用不同法条,或者适用不同的法定刑罚加重减轻事由的案件,则其得出宣告刑高或低并无比较意义。因此,在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中,“适用法条”、“法定刑加重、减轻事由”、“犯罪态样”、“所生损害”、“前案记录”、“犯罪后的态度”列为基本的查询页签。同时,为因应千变万化的量刑事由,另外在进阶查询页签内设“全文检索”功能,供使用者自设检索查询条件,筛选判决。②郭豫珍著:《量刑与刑量:量刑辅助制度的全观微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128页。
(三)检索条件的逻辑安排
为达成量刑统计的目的,量刑资讯系统的页签之间所设的检索条件以及同一页签当中各个检索条件,必须妥当安排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原则上,使用者是逐一选择检索条件,这些检索条件的逻辑关系应为“且”的关系。但同一页签中,如同时有多个选项,经使用者勾选的选项与未经勾选的选项之间,逻辑关系又应该如何安排?为了精确挑选出使用者设定检索条件的判决,足以影响法定刑的量刑因子,如“适用法条”、“法定刑加重减轻事由”,仍采取“绝对符合”的逻辑关系。如使用者在“适用法条”页签,仅勾选“刑法”第221条第2项的强制性交未遂罪,在“加重减轻事由”未勾选“刑法”第25条第2项之法定刑减轻事由,系统将只检索“强制性交未遂罪”,且“未依‘刑法’第25条第2项”减轻其刑的案件。至于其他较不具重要性的量刑因子,为了避免检索结果所得判决数量过少,则采取“相对符合”的检索关系。量刑因子均为“相对符合”的检索关系,包括“前案记录”、“所生损害”、“犯罪后态度”以及“进阶检索”内的量刑因子选项,查询时如未经勾选,则系统将忽略未经勾选的量刑因子,搜寻“含勾选条件”的案件,被系统忽略的量刑因子的相关判决不会被排除在检索结果之外,也不会特别加以搜寻。③同上,第130页。
(四)量刑资讯系统的运作
对于属于已经建置的八大类罪的量刑资讯系统的案件,法官在进行量刑时,只要按其所审理案件的犯罪类别,进入相关的量刑资讯系统,参酌审理所得资料,依系统设定的因子,检索相同或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形,勾选相关栏位;量刑资讯系统就会自动将具备相同量刑因子的相同或类似案件搜出,并同时显示出这些案件判刑的主刑机率、最重刑度、最低刑度、个别主刑平均刑度及量刑分布,供法官量刑参考。以下以台湾地区“刑法”第221条第1项为例,将该项量刑资讯系统流程图展示如下:
图一:初阶量刑因子勾选画面①本文中以下各图表系笔者以“适用法条:‘刑法’第221条第1项”、“加重减轻事由:‘刑法’第47条累犯”、“强制力态样:对被害人施以强暴,未致成伤”、“犯罪态样:以性器进入被害人之性器,或使之交合”、“犯后态度:审判中坦承”等条件进入台湾地区“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为条件进行检索,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图表。
说明:初阶检索条件预设“判决年度”、“适用法条”、“法定刑罚加重减轻事由”、“强制力态样”、“犯罪态样”、“所生损害”、“犯后态度”等检索条件。按下“检索说明”键,则有相关检索栏位,检索逻辑的说明。
图二:量刑因子查询结果的量刑分布图
说明:以“适用法条:‘刑法’第221条第1项”、“加重减轻事由:‘刑法’第47条累犯”、“强制力态样:对被害人施以强暴,未致成伤”、“犯罪态样:以性器进入被害人之性器,或使之交合”、“犯后态度:审判中坦承”等条件进行检索结果,台湾地区共计17笔判决;从“量刑分布图”可以得知相关判决之刑度分布情形。右侧小窗则提醒先前所输入的所有检索条件。
图三:量刑注意事项
说明:按“刑法”第57条各款科刑审酌事由,参酌比较法,焦点团体共识、指出为量刑轻、重之评价时,应注意之评价方向。点击“量刑注意事项”键后,则跳出此一画面。
三、量刑资讯系统的功能定位
在台湾地区,建构量刑资讯系统旨在对实现量刑公平,妥当目标提供帮助。量刑资讯系统,实际上是有关量刑统计讯息的资料库系统,它主要充分利用网络,为法官提供大量的前案资讯,提高审判资讯资源的利用率。这个资讯并不直接为法官提供所拟判决的结果,更不直接指示法官量刑权的运作,只是提供有关类似案件的最高和最低的量刑规定,将量刑的决定权交给法官,让法官从保证量刑的一致性的角度考虑,尽量选择该资料库所提供的平均值。因此,量刑资讯系统的正确定位只是“法官有用的仆人”,只是辅助法官量刑,而并非也不可能取代法官,个案如何量刑,仍然需要由法官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根据刑罚的预防和报应的目的,作出具体的裁量。①许辰舟:《从无到有:检视“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的界限、功能与展望(上)》,载台湾地区《司法周刊》2011年8月4日,第3版。然而,尽管该系统对独立的法官并无拘束力,但却有实质的影响力,让法官的刑度落点将趋近在接近范围内,如果法官量刑的刑度,跳脱量刑资讯系统的通常落点,例如判的太轻或太重,法官必须在判决理由中一并叙明交代。综合起来,量刑资讯系统在量刑过程中具有以下功能:
(一)量刑资讯系统可以为法官提供动态查阅、检索与待决案件相似案情的量刑必要资讯
法官只要将待决案件之量刑因子输入编码表,该资料库即得以刑罚幅度与频率曲线图与一览表的形式,输出与该待决个案具有一定相似度之量刑分布结果,并自动显示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等资讯。借此功能,法官可以从统计观点得知类似案件如何量刑,并决定一定区间的量刑范围,从而使法官能全面了解类似个案的量刑分布情形,了解类似个案的量刑实况,有助于实现量刑的实质公平,避免法官因一时情绪,或者不理性因素,产生量刑歧异,使量刑不至于恣意。①许辰舟:《从无到有:检视“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的界限、功能与展望(上)》,载台湾地区《司法周刊》2011年8月4日,第3版。
(二)量刑资讯系统可以有助于法官提升制作判决书的效率
量刑资讯系统可以将分布统计结果呈现,并可提供统计资料库中与待决案件具有同质性判决案号及相似度,法官可以进一步以输入叙述性文字方式,描述待决个案特征,进一步缩小查询范围,并依判决相似度、法院级别、裁判年度调阅特定判决电子档,一方面可协助法官比对特定案件与待决案件之相似度;另一方面,法官也可轻易搜寻具有高度相似之判决,有助于提升制作判决书之效率。
(三)有助于提高量刑资讯透明化、增加量刑可预测性,减少量刑歧异
借助量刑资讯系统,量刑资讯可以更为透明,藉此一系统的帮助,可避免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不同法官之间对于类似案件失去公平的量刑基准,避免毫无理由的量刑畸重、畸轻情形的发生。同时,量刑资讯系统除供法官、检察官使用外,亦供律师、被告、被害人及社会各界查阅,可提升量刑之公共透明,减少单纯为争议量刑而上诉之案件。②《量刑系统建成,刑度多少你可以算》,http://a.udn.com/focus/2015/10/22/13600/index.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12日。
(四)为进一步开展量刑规范研究提供了素材
建立资料库后,可以相当程度反映法官量刑行为,以及量刑因子权重等量刑实务现况,以利进一步与各界进行焦点团体讨论,取得社会所认同之量刑审酌具体事由及准则,使法官量刑更为合情合理,符合全民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资讯系统推出之后,也受到台湾地区一些法官和学者的批评,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量刑资讯系统仅只是汇整、累积过往个案,并未能将过往个案进行分类、筛选,理出一套客观化的标准、量刑公式,因此其所能提供的参考价值有相当的局限性。(2)量刑资讯系统,仅能以特定量刑因子作为筛选机制,但量刑必须考量许多无法类型化的因素。如果个案涉及这些因素,仍无法从此量刑系统得到量刑的答案。(3)刑罚的量定涉及多重刑罚目的,绝非靠电脑即可解决。(4)过于强调量刑资讯系统,可能会使法官基于方便性,而直接以之为标准,以致忽略了个案的差异性。(5)量刑资讯系统上线后,资深法官或许并无使用之动机,资历浅的法官反而易受系统误导。(6)利用系统检索而得到的数量不多,不具有统计意义。③许辰舟:《从无到有:检视“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的界限、功能与展望(上)》,载台湾地区《司法周刊》2011年8月4日,第4版。
四、对大陆量刑规范改革的启示
近十多年来,利用电脑辅助量刑,以实现量刑规范问题在大陆也逐渐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并通过对电脑辅助量刑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司法实务部门层面,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在研究分析该院在2001-2003年审判的1300件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制定了《量刑规范化量刑细则》(以下简称《量刑细则》)以及《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同时,为使《量刑细则》实现智慧化、数位化,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快捷,2006年该院和北京博雅英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制开发我国首个“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在该系统中法官只要输入被告人所犯罪名、犯罪事实、相关量刑情节以及附加刑、浮动刑情节等,经过系统的识别、判断、推理和运算,最后自动生成《量刑报告》,并在《量刑报告》中列出了最终量刑数据,但是,这个“量刑数据”也只具有参考性,法官仍然有权对量刑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改。根据实务界的分析,淄川区人民法院的电脑辅助量刑模式具有以下四项功能:(1)辅助工具性。电脑辅助量刑的蓝本是量刑规范,电脑只具有储存、运算的逻辑功能,只是部分代替法官的工具,无法完全替代法官的经验,不能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结果的唯一性。在对量刑的基本资讯无异议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官使用电脑得出的计算结果相同。(3)有限使用性。量刑规范及电脑辅助量刑系统难以涵盖浩繁复杂的刑事案件,也不具备人脑的感知功能,不具有人文特质的“经验”,对于有些案件无能为力。(4)非强制性。由于量刑规范本身只是指导性原则,因此,在该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中运算出的结果,也只能是量刑的参考,本身不具有强制力。①田野:《电脑量刑:司法实践量程碑》,http://zb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6,下载日期:2016年4月17日。
2010年,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与福建圆创软件公司联合研制开发出“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通过“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公诉人自动导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及相应的犯罪事实,通过“量刑建议管理系统”查明的量刑的要素、公开犯罪事实及各量刑要素对量刑的影响,进而自动生成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据报道,这一系统自试运行以来,被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达96%以上,让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更加信服,减少上诉、抗诉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性,并且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②吴文松:《漳州龙文:运用“量刑建议软件”取得初步成效》,http://www.jcrb.com/jcpd/jckx/201103/t20110308_508263.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17日。
量刑歧异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全球化的问题,也是推动量刑改革运动的重要根源。运用现代资讯科技,构建量刑资讯系统,协助法官公平量刑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司法机关在电脑辅助量刑上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展开,在我国全面建立量刑资讯系统已经适当其时。在具体的建构上,笔者认为从台湾地区的量刑资讯改革的经验中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量刑资讯系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立
综观域外,设立量刑资讯系统的主导机关来看,主要有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的量刑委员会以及最高检察机关。其中,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是普遍做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就由“司法院”主导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因此,在中国大陆应该改变目前由各地司法机关建置量刑资讯系统的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置一个适用于全国的量刑资讯系统,供全国各级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二)量刑资讯系统应当具备案例汇集、信息检索和决策参考三项功能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内网已建成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其中的数据库信息统计就包括了裁判文书精选栏目,内设标题、关键词、案由分类、全文关键词、审理法院、审理日期等搜索关键词。在某种程度上,该系统已经涵盖量刑资讯系统应有的大多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1日开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该裁判文书网已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刑事裁判文书。上述资讯系统的建立,实际已经基本解决了量刑资讯系统的信息来源。因此,在构建的量刑资讯系统中,不应当仅仅是汇集已决案件,而应当增强系统的搜索功能和综合分析功能,并形成类似案件量刑资讯表,并提供给法官量刑决策时予以参考,以实现促进量刑公开公正的预期目标。①罗灿:《大数据时代下构建量刑资讯系统的若干设想》,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日,第5版。
(三)量刑资讯系统应只提供类似案件的量刑资讯,并不提供具体的量刑结果
量刑资讯系统不应直接对法官提供所拟判决结果,更不应直接指示法官量刑权的运作,而应只是提供、检索与待决案件相似案情的量刑必要资讯,如相关判决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平均刑度、量刑分布与量刑全貌图,将最终量刑的决定权交给法官,让法官从保证量刑的一致性角度考虑,尽量选择该资料库所提供的平均值,以实现既能保证法官的办案独立性,同时又能确保量刑的一致性,达到量刑准则同样的量刑成效。
(四)量刑资讯系统是一种公共资源,应该面向社会开放
量刑资讯系统应该像法律文本一样,应视作一种公共资源,除面向法官、检察官开放外,还应当供辩护人、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开放。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与诉讼当事人等诉讼关系人通过量刑资讯系统,均能充分掌握显著性量刑因子及对量刑的影响量。也就是,所有诉讼当事人在输入类似案件的量刑因子,就可查询到同类条件案件的主刑比率、全部案件的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藉此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更精确、客观化的量刑预测资料,掌握可能刑度的范围,并以此作为量刑辩论、协商的重要基础。如此一来,则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黑箱”的质疑,提高量刑透明度。
(责任编辑:林贵文)
D92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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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557(2016)04-0039-09
2016-06-11
谢治东(1969-),男,湖南衡阳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