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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

2016-02-05聂小亮

魅力中国 2016年17期
关键词:举报者初查职务犯罪

聂小亮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362200)

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

聂小亮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362200)

十八大以后,随着新一届中央集体的上台,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最为职务案件的保障和开端,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办理的顺利开展和有效突破,因而,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完善是确保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现状分析

2.1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获取实质性的案件线索

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人员来说,他们的文化水平往往相对较高、综合素质能力也相对较强,因而,他们的职务犯罪手段相对较为智能、隐蔽,办案人员很难获取具有实质性作用的案件线索,这对检查机关的案件查处和办理制造了很大的麻烦。此外,部分单位出于自身荣誉和名声的考虑,或者为了保护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会刻意将自认为情节较轻的案件内容主动剔除掉,不透漏给检查机关,这也会加大职务案件的查办难度。

2.2 线索举报主要以匿名的方式进行,线索客观性不佳

根据我国检查机关历年来的举办线索来看,匿名举报是举报职务犯罪最常用的方式,举报者处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害怕自己身份暴漏后收到打击报复。所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材料往往也比较片面,缺乏全面、客观性,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接收到举报材料后,无法与举报者及时进行联络,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案件信息,只能通过举报材料的一些内容进行逐一排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后才能确定是否符合成案条件。同时,也不排除部分人出于自身心理的原因,故意夸大、编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干扰检查机关人员的办案情况,也会导致司法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

2.3 证据意识有待加强,取证规范程度有待提升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其中证据制度的不断健全,对办案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广大办案工作者才不断提升自身的举证意识,在案件初查中把好证据关口。但现实情况确实,司法人员过于注重案件能否成案,并不是非常注重对证据的把握,致使案件起诉阶段,普遍会产生一定的举证问题,进而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证据补集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举证意识不强,与公诉、侦监部门的信息沟通不佳,尤其是在办理哪些案件复杂、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与上述部门的适时、有效的沟通,不但能够为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而且还能提高办案效率。

2.4 学习、调研的系统性不足

反腐倡廉工作基本上会涉及职务犯罪的各个系统,但长期以来,一方面由于检察系统对办案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反贪干警不善于积极总结和认真反思,使得其对高发案件领域的案发规律和行业特点缺乏针对、系统的研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职务犯罪初查办法,在那些系统性、隐蔽性较强的案件线索面前不知所措,进而导致职务犯罪初查陷入困境。

二、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策略建议

2.1 全面强化对内外监督

公职人员的行为只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在老百姓视觉范围内、在阳光下进行,才能大幅降低腐败孳生的可能性,即便有人手段在高明,系统性和隐蔽性在高,只要他们敢铤而走险,都必然会露出马脚,被人发现。同时,各单位自身的纪检监察机构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检查监督作用,强化与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合力做好职务犯罪的监督、发现、转接、处理之间的衔接。

2.2 强化法律宣传,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面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国家和地方宣传部门要不断强化自身的工作职能,全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让人民大众对职务犯罪形成更多的了解,让民众敢于举报自己周边的职务犯罪行为,善于举报、实名举报。同时,司法办案机构也要不断拓展自身的信息获取渠道,为举报者提供更多的举报途径,并保障举报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让其没有后顾之忧,并根据举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以示鼓励。对于那些心怀不轨、恶意诬陷的人,也要及时的予以追究。

2.3 提升办案人员的举证意识,确保取证工作的规范化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者来说,办案绝非是目的,而是维护法律的重要手段,这些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精品办案的思想,无论是在初查阶段,还是在办案和突破阶段,必须要以批捕、审判的要求进行取证。不但需要注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系,同时也要确保证据自身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在案件办理中,与法院、侦监、纪检和法院等部门多进行沟通和联系,尽可能对这些部门的举证要求烂熟于心,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4 有的放矢的精细化初查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精细化的初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案件办理工作者应基于线索的实际行业规律和相关特点,制定全面、系统的职务犯罪初查方案,并根据线索和被举报者的特点针对性进行疑点侧重查询,而不是一本正经、不分轻重的全面审查,这样不仅浪费精力,而且还也难以获取关键性的案件突破口。

结语: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司法机关职务犯罪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他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我们必须强化自侦初查工作,不断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有的放矢的进行工作初查,以实现办案效能的提升。

[1]栾云鹏.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1,(02)

[2]郭连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J].中国经贸.2010,(12)

[3]卢乐云.我国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7)

[4]张兆松.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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