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2016-02-05胡佩佩
刘 鑫,胡佩佩
(1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Lxx8181@163.com;2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8;3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医学实验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刘鑫1,2,3,胡佩佩2
(1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Lxx8181@163.com;2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3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动物为人类的医学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研究动物福利对发展生物医学和增进人类健康至关重要。但在医学实验研究中,虐待实验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实验动物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甚至丧失了生命。于是关于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问题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阐述海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借鉴海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验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对策和建议。
动物实验;动物福利;立法
目前,关于实验动物的使用呈逐年增长之势,国际上对动物福利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实验动物为人类做出了贡献,却在一些时候遭到了虐待,因此制定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势在必行,以使动物实验在符合相关动物福利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进行。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实验动物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借鉴海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对策和建议。
1 实验室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概述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的概念由英国动物学专家休斯于 1976 年首先提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随着动物福利研究的深入,关于动物福利的内容日益完善丰富。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动物福利包括: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生活无恐惧和悲伤;表达天性。动物福利法则是由国家权力部门为了保护动物福利而制定的、以动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医学实验常常会使用动物,包括医学院校教学、科研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等,因此,医学实验动物占实验动物量的比例最高,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势必造成动物伦理灾难,与医学的目的不相符。
2 我国医学实验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我国医学实验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1988年科技部颁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内容相对较局限,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爱护实验动物,不得戏弄或虐待。2004年修订时增加了动物福利章节,明确规定了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研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动物不安、痛苦和伤害;实验结束后妥善而人道地处置动物。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正式列入法律[3]。2006年科技部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将实验动物繁育、运输、照护、实验等过程中的操作规程予以明确,为我国的实验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由中国科学院牵头组织邀请了全国有关动物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并于2009年9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4]。该建议稿将满足动物的需要,增加动物的快乐,减少动物的痛苦,满足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等动物福利作为重要内容,同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实验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实验的许可,实验动物的生活场所、照护管理标准,实验动物的麻醉、替代、重复使用的限制、实验后的健康状况检查,禁止弃养和放生实验动物等,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参考。地方性立法方面,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下,北京、云南、湖北、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相继通过了地方条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96制定,2004修订)、《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都没有明确医学实验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5]。
2.2我国医学实验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缺少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
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而现实中多涉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其他类型动物的保护则缺乏必要的关注。尤其我国对于实验动物保护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零散的法律条文之中,缺乏如现代动物保护法中的以动物福利为主要目的的思想。
2.2.2法律条文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动物福利的规定,多数是原则性的,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实验动物的地位问题尚未提及,实验人员及实验机构的资质、允许和不被允许的操作,实验动物的范围、来源、喂养管理以及实验后实验动物的处理等没有详细规定,而且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例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等处罚。
2.2.3缺乏对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和监督。
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模式单一,采用政府逐级管理的模式。全国实验动物工作主要由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其管理工作相对独立,对实验动物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会导致具体管理内容等方面的冲突。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的条件性要素之一,但除此之外,实验动物又与医药、生物产业等诸多领域的产业发展有重要联系。因此,对于实验动物的管理不应该仅限于科研条件的范畴。
3 海外实验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启示
动物福利立法发端于西方国家。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约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以“动物福利”为导向的法律。目前,以动物福利为立法理念的动物保护,是政府、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学术界,对于以此为核心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成熟,而实验动物福利的研究是置于动物福利这个大背景之下的。
3.1英国实验室动物福利立法
1822 年,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及不恰当方式对待牛的行为”法案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此为著名的《马丁法案》[6]。这部法案开创了世界动物福利保护的先河。此后,英国在增补法案及修正案中不断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扩展动物的权利,完善动物的福利,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动物福利法,成为全球典范。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是英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1986年,英国制定了《科学实验动物法》,这是英国第一部规范动物实验的法律,也是英国实验动物立法的核心。该法令规定实验动物照料的最低标准,还明确规定,除经批准且该动物已被麻醉或适合于一系列实验外,禁止对实验动物重复实验,对已被使用过的动物或正遭受不良影响的动物进行安乐死[7]。
3.2美国实验室动物福利立法
1966 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案》,其阐述的立法目的有三: 一是保护动物主人免遭其动物被盗;二是防止遭盗窃的动物贩卖与使用;三是确保用于研究的动物得到人道的照料与待遇[8]。1970年该法更名为《动物福利法》,增加了研究用动物的饲养规范。1985年进一步修订的《1985年食品安全法》通过,它包含了一个“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标准”的法案,该法案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照护的标准,增强美国农业部的执法行动,提供收集的信息以减少因意外重复使用实验动物并授权培训那些处理动物的人[7]。美国的动物福利法历经多次修订,对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定已非常完善,对各种实验用的动物的饲养、管理等条件,饲养人员资格和义务,兽医师资格和义务等均有详细规定[9]。
3.3我国台湾地区实验室动物福利有关情况
1998年,台湾地区颁布动物保护相关文件,其主旨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其中2007年第五次修订将虐待动物并致其重伤、死亡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008年第六次修订规定了实验动物的合理利用,确立了“3R”标准,即以减少、优化和替代的方式来规范动物的科学应用(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其历经八次修订,逐步完善,在保护动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科学应用。其在第15~17条具体规定了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设置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对实验动物施行安乐死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为保证“动物保护法”的落实与推行,台湾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4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建议
4.1制定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
我国大陆保护动物的法律除了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则散见于相关立法中,没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动物保护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然而对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很少,保护范围过窄。对于实验动物的保护更是未提及,这对医学科学的发展、人类与自然生态的和谐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需要参照国外先进的、成熟的立法体系,构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尤其是实验动物福利法。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实验动物福利法,以明确国家保护实验动物的立场,同时也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其次,各省市根据国家立法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形成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互配合的局面。
4.2以保障动物福利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
对于动物福利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而言,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是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承认并保障动物的内在价值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主旨。而我国现阶段对于实验动物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层面,还远未达到类似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的层面。因此,笔者认为,应首先转变立法理念,立法目的中应加入“人道地对待动物,使动物免遭遗弃或虐待,提高动物福利”。同时,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实验动物机构或负责人学习交流,广泛宣传动物福利理念,并逐渐将该理念向公众传播,使全社会树立起保护动物的观念。
4.3法律规范相关内容强调可操作性
英美国家根据动物的不同特点,将动物依功能的不同分别制定法律予以保护[10]。而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甚少,且没有详细的分类及保护细则,关于医学实验动物的保护总体上可操作性差。因此,我们需要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实验动物的保护措施,对于违反规定不合理对待动物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①明确医学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的地位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待动物的态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从而在人们的心目中普遍树立起尊重与保护动物的意识,同时将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
②明确医学实验动物的范围、来源、喂养管理以及实验后实验动物的处理等。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对于人们在科学实验中如何具体操作来实现动物福利没有详细的描述,这就导致了法律的规定无法落实的问题。在制定实验动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实践层面的需要。笔者建议法律应明确用于实验的动物范围及实验动物的来源渠道;规定实验动物饲养过程中的饮食、饮水标准;实验过程中对动物实施必要的麻醉及实验后对动物实行安乐死,以减少给动物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
③明确规定对医学实验动物予以无害化处理。在动物实验之后,对于体内有毒的实验动物尸体,应当予以无害化处理、焚烧、掩埋,对于留下残疾难以存活的实验动物,由经过伦理道德、技术和心理培训的人员选择适当的仁慈终点,选择恰当的方式实施安乐死[11]。
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法律对虐待动物的处罚比较有限,仅规定了珍贵野生动物的刑罚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动物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打击违法活动的目的。应增加处罚的类型,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责任承担与违法行为相一致,从而达到惩罚与教育目的的实现。
4.4加强对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管理
鉴于实验动物管理的单一模式,为促进实验动物管理的科学化,对于实验动物的管理,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的国家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加强实验动物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调。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成立中国实验动物行业协会,根据实验动物行业自身发展需求,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同时应明确科技行政部门的主管、监督、处罚权。
人与动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与动物和谐相处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 目前以动物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动物保护福利立法是一全球性的立法趋势。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与医学实验动物有关的福利法。但是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医学实验动物遭受虐待的现实,因此,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动物福利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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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鹏程〕
ResearchontheLegislationofMedicalLaboratoryAnimalProtection
LIU Xin1,2,3,HU Peipei2
(1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of "2011 Program",Beijing 100088,E-mail: Lxx8181@163.com;2 Key Laboratory for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3 Center for Health and Pharmaceutical Law and Ethics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UPL), Beijing 100088)
Theanimalshavemadehugecontributionforthemedicalresearchofhumanlife,andresearchingonanimalwelfareiscrucialfordevelopingbiomedicineandenhancinghumanhealth.However,duringtheresearchofmedicalexperiment,abusinglaboratoryanimalshappensalot,manyofthemhavesufferedgreatdamageandpain,evenloselives.Consequently,thelegalissuesrelatedtotheprotectionoflaboratoryanimalsbecomethefocusconcernedbypeople.Throughanalyzingthelegislationstatusandexistingproblemsinourcountry,elaboratingtherelevantlegalinstitutionsinforeigncountries,aswellasusingthesuccessfullegislativeexperiencesfromabroad,thispape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forthelaboratoryanimalwelfareactthataccordswithournationalcondition.
Animalexperiment;Animalwelfare;Legisl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医患关系视角下我国医事行为的伦理思考及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5AZD065)
R-052
A
1001-8565(2016)04-0697-04
2016-05-23〕
2016-07-23〕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