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服刑人员子女问题初探

2016-02-05

山西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加害人服刑

孙 玥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3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服刑人员子女问题初探

孙玥*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3

摘要:本文以服刑人员子女问题为切入点,运用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法,在静态方面,以刑事执行(特别是其中的自由刑执行)为中心,以犯罪学中的被害人学为参考展开叙述,提出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的负面功能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破坏;在动态方面,以刑事执行与犯罪学的互动关系为线索,建立起“犯罪学——刑事法学(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学)”的思维框架,提出通过刑事执行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服刑人员原有社会关系的维持和强化。最后,提出了可能的制度改进路径。

关键词:服刑人员子女刑事一体化;刑事执行犯罪学

一、问题提出

笔者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相关问题展开思考,源于一次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2012年春天,笔者与法学院部分师生一起到北京市太阳村参加了一天的公益劳动,太阳村是无偿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福利组织。

在于太阳村老师交流的过程中,笔者得知,服刑人员子女因不属孤残,难以得到相关资助,而且,其父母的犯罪背景也使得他们得不到人们的同情。他们有的流浪,有的为人放牧,有的沿门乞讨,有的不被亲属接纳,遭受虐待,甚至有的人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走上了犯罪道路。服刑人员子女的关爱问题急需解决,但是,社会关注的目光却很难投射到他们身上。作为NGO组织,十多年来太阳村以无偿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己任,对服刑人员无人抚养的2000余名未成年子女进行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权益保护以及职业培训服务,使他们在一个相对安定温馨的大家庭里像其他孩子一样收到保护。

此次志愿服务结束之后,服刑人员子女的相关问题就一直萦绕在笔者的脑海中,笔者试着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一番梳理。

二、自由刑的弊端之一——对服刑人员社会关系的破坏

由于服刑人员子女问题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因此,在目前通行的刑事执行法(包括监狱法)的教材中,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特别的关注。但是,如果我们将此问题做一个理论上的提升,把服刑人员的子女问题看做是自由刑执行所引发的“副作用”,并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考察自由刑执行的负面功能,有的论著中对于此问题并没有进行适当的关注,即使对自由刑的劣势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也往往集中于对服刑人员个体的影响:(1)特定执行场所形成的亚文化环境,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使之出现人格缺陷;(2)与社会隔绝的生活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3)徒刑对罪犯的人生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对绝大多数罪犯来说,徒刑生活彻彻底底地改变了他们的人生道路。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短期自由刑对服刑人员自身的不利影响,而长期自由刑所导致的服刑人员社会关系的破坏,如服刑人员没有办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理论界缺乏必要的关注。

笔者之所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源于犯罪学中被害人学的启发。日本著名学者将被害人化分为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个阶段,其中第二次被害人化所关注的对象不仅仅是被害人本身,也包括其亲属。犯罪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施加的不利影响,我们在关注被害人自身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到犯罪对被害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如其亲属)的破坏;相似的,刑罚是国家对加害人所施加的不利影响,尽管这种不利影响是加害人所“应得”的,但是,我们需要避免刑罚所带来的“副作用”,也就是说,这些“副作用”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而这些副作用不仅仅包括对加害人(刑事执行中的“服刑人员”)本身的影响,比如交叉感染、不利的社会标签等等,还应该包括自由刑,尤其是长期自由刑对服刑人员所处社会关系的破坏。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研究长期自由刑对服刑人员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破坏更有意义,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于社会之中,必然要与周边的人发生联系,并在这种联系中实现作为人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一旦将人投入到监狱之中,虽然他可以保持与外界的“微弱”联系,但其原来所处的社会关系链条必然会发生断裂,而且这种断裂是不可避免的。通常情况下,社会关系链条断裂之后,社会中会存在自发的修补机制予以修复,比如在自由刑执行期间,由服刑人员配偶抚养或其亲属代为监护服刑人员子女就是一种常见的修复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同时入狱,而其现有的社会关系并不愿意抚养其子女,那么这些孩子就成了“有父母的孤儿”,此时,就需要我们尤为关注断裂之后对原有社会关系的修补,使这种断裂对孩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可能的制度构建——历史和现实的考察

(一)历史——存留养亲

在中国历史上,与本文讨论问题最为接近的制度恐怕就是存留养亲了。犯罪存留养亲,又称留养,是我国古代为解决被判死刑或流、徒刑犯人父母老疾无人侍养的问题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现实——俄罗斯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2条规定:“1.对被判刑的孕妇和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除因侵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超过5年的以外,法院可以决定其延期服刑,直至子女年满14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妇女拒不抚养子女,或在对延期服刑的妇女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宣布警告后继续逃避教养子女的,法院可根据该机关报告撤销延期服刑,并将该被判刑的妇女押送至法院刑事判决所指定的场所服刑。而且在子女满14周岁时,法院可以免除被判刑妇女服刑或剩余部分刑罚,或重罪轻判。延期服刑期间内,如果该妇女又犯新罪,法院将依照本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以上内容,笔者进行一些思考,可以将俄罗斯法律作为参考借鉴,在服刑阶段实施别处服刑或重罪轻判,但事关刑法及诉讼法的条文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景后寅.17个孩子一个家——河北省沧县农民苏玉祥收养服刑人员子女纪实.法学时代,2003(3):25-27.

[2]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69.

中图分类号:D926.7;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107-01

*作者简介:孙玥(1989-),女,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猜你喜欢

犯罪学加害人服刑
国际犯罪学排行榜研究与新变化
走近加害人家属
最老少年犯服刑68年后出狱
论犯罪学名著的判定与选择
比较犯罪学的历程与亚洲犯罪学的兴起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关于犯罪学的相关分析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中国关工委中秋慰问干警帮教服刑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