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02-05马凌云
马凌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马凌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物权类型。此种新型物权的主体关系多元、利益关系复杂,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意义、侵权类型及特点,进而提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以实现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侵权;裁判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意义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改革和开放不断深入、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治事业不断推进的大环境下生成、运行和发展起来的,其权利主体特殊,具体权利内容丰富,对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广大农民和农户,而且是与具体经济和社会环境紧密结合的农民和农户,一般而言,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身份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不同村,甚至是同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户享有的具体承包经营权也是有差异,平等享有只是局限于具体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村民和农户之间。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格局,原因有三:第一,我国农村广袤、经济和社会情势复杂、土地自然差异大;第二,我国农村人口巨大、文化知识水平低、生产力较低,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土地利用制度设计要兼顾效率和社会保障;第三,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整体财富拥有少、法律意识低、经营能力低,因此,设计土地这样的基本生产要素的流转等问题,要予以特别的保护,法律上设置的许多强制性条款,政府介入等,干预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保障理念和土地利用效率理念
我国农村土地不但担当着一个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还肩负着农民生存保障的社会功用。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大问题;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因此,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适用相关法律,必须对其产生背景及其具有的社会属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时要对一些细节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比如,当前土地承包制下,中国土地打破自然条件而小块分割与按自然条件利用所产生的规模效益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前者关注的是每个村民的民生和保障,后者表现的是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在这二者之间,法律制度设计上关注了前者,法律适用中也要如此,一寸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是大问题。法律适用阶段也是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力量的阶段,基于以上原因,法律适用中既要理解和体现“寸土必争”;也要关注“让他一尺又何妨”所产生的和睦、效率等。辩证地认识并处理好土地保障功能和土地效率问题是适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法律的前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事实类型化及确认
(一)政府对具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侵害行为
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土地征收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是政府在确权登记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二)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侵害行为
具体包括如下几种:发包方发包程序违法致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损的侵害行为;发包方非法收回承包地的侵害行为;发包方非法调整承包地的侵害行为;发包方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侵害行为;发包方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侵害的行为;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的行为;发包方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非法侵害行为。
(三)承包者之间因发生的侵害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类:在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外和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承包人之间,某一方侵害另外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承包经营户(家庭)内,引发分家产、赡养老人、继承、子女出嫁等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一方侵害另外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等等。
无论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的侵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侵权行为方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事实确认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及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充分的证据以及执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发现或准确判断客观事实,是法律适用的根本目标。在法学领域,尤其是民法领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尤其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这种新型的权利的保护不仅重要,更主要的是任务艰巨。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在剧烈的中国社会变革和大发展的浪潮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形态各异,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事实的确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困难所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案件的裁判
中国社会情形十分复杂,反映和表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历史背景、所要达到的目的十分特殊,要求法官必须对相关条款的语义有准确理解的基础上,尊重历史,明确目的,准确适用法律,妥善作出裁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登记、监督和纠纷调解角色的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方角色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角色的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家庭)、村外农民(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民(家庭)等。
(一)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多元而复杂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调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发生的关系,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调整的最为复杂利益关系。
第二,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一是政府机关登记过程中与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的关系,如政府登记机关错登、漏登行为造成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二是土地征用中产生的政府与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出现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等,同样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第三,政府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土地征用中产生的政府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政府登记职能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四,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之间进行土地买卖是最为隐蔽的,这同样会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在不同所有集体之间的非正常流动,会导致不同村民之间土地经营权的间接损害。
以上表明,法官适用法律是必须对复杂的主体利益关系现实有深刻地把握和理解,才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地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中的纠纷。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律效果是以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技术为标准进行衡量的立法效果、司法效果和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是以法律适用所受到的社会良好反映为标准进行评判的结果。法律效果是指程序法律和实体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得以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社会效果是指人们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里就是司法活动效果必须与人们的社会追求相一致。在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不只是用益物权性质的,而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营业权,它承载着人们更多的社会期望。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解决中,只有辩证地处理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理念和土地利用效率理念之间的关系,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与人们对司法裁判这一社会专业活动所产生的良好效果的期盼相一致,司法裁判结果符合人们的尝试感受,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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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凌云(1991-),女,汉族,河北迁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4年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