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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6-02-05刘俊男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刘俊男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刘俊男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摘要:在我国2015年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例进了改进,食品安全法中的新规定,表现出了更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关注,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新型食品安全社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主要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章制度出发,结合具体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案例的形式研究食品安全法处罚性赔偿制度,深入分析食品安全法的内涵与意义,并得出相关的心得感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制度,简要的说就是一种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相关的条例,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相关的条例,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实施起,对社会中的食品安全起着有效的监管作用,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食品安全法的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

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有两方面,其中,一是在《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96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且如果商家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是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条具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国家在面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强硬态度。一直以来,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广受争议,但在制裁不法行为、威慑无良商家中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

二是《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97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商家在履行赔偿事项的过程中,即是无法承担相应的罚款、罚金等,也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又一突破,有的商家藉由无法支付赔偿金额便逃避赔偿责任,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对于此,国家出台的法律明确规定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一般民事赔偿制度有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在执行力度上更加严厉,通过设立高额的赔偿金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对社会中的食品安全侵权行为敲响了警钟。关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总结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刚性标准

在食品销售中出现安全问题时,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存在较多问题的。首先,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针对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消费者无法找到有效的帮助机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32条中的内容,消费者协会能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事件进行调查、调解,有关食品安全法的,则会将具体事物转送鉴定机关来进行鉴定,但对具体的“鉴定机关”并没有明确的表述,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认定无门的情况;其次,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程度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不明确,国家规定当安全标准不明确时,按照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来执行,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食品安全法》与《合同法》之间出现矛盾冲突,影响食品安全的认证;最后,对于一些关键性的定义界定不清。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有提到“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销售”的要进行十倍赔偿,但关于“明知”的认定并不准确,没有更加直观、量化的标准来让消费者可以认定,进而再采取维权活动。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

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常常存在有“举证难”的问题,消费者难以找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商家存在“明知”的情况,许多消费者在不能有效进行维权后,通常会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不仅会让一些不良商家逍遥法外,还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

(三)赔偿金计算基础不合理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仍存在有一定的漏洞。首先是惩罚金的计算过于简单,可能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是会导致惩罚过重,影响商家的运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也受到破坏,二是惩罚过轻,许多商家不以为然,纵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些不法行为;其次,食品安全问题中不仅会直接对消费者造成生理上的伤害,有的还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一些心理或精神上的问题,但出现这些问题时,仅仅以“十倍赔偿”是不够的,还要对消费者赔偿精神损失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等,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还必须承担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等,但这些维权行为还需要借助《侵权责任法》来实现,《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是不够的。最后,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难以提高。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大多金额不会特别昂贵,即是进行“十倍赔偿”,也并不会有特别多的赔偿金。许多消费者出于“省事”的心理,便不会采取更多的维权活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他国家立法中规定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当事人做出了涉及违法的行为和恶意的一些攻击性行为,需要接受惩罚;二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来出发的,就是为了预防当事人再次出现违法的行为或攻击性行为,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有较为特殊的一点,就是在一些州允许在无法确定损害大小的时候,可以用于补偿诉请人。

在英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Devlin大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主要在三大类案件。一是出现有政府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涉及到有压制、武断等情况的行为,影响了宪法的执行;二是在整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盈利性行为,被告从中获取到了利益并且超过了对原告的补偿;三是在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属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需要进行赔偿的案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澳大利亚得到了较好的实施,许多只要涉及到了侵权行为的案件,都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澳大利亚许多案件中都可以使用,但也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需要被告人做出了不可容忍的行为,才可以要求其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同时,澳大利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动产的侵犯、土地、人身等的侵犯,还有一些欺诈行为、诽谤行为,也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内。

四、反思与借鉴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惩罚性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很可能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要实现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执行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1)在对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数目进行计算时,不能仅以物品价值来进行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到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和被告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再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2)并不是只有进行销售的食品才可以申请惩罚性赔偿,一些“免费赠送”的食品也包含在内,这些都需要广泛告知群众,在赔偿时就按照该食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赔偿金额;(3)生产和销售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一旦出现问题,对二者都要进行惩罚。

笔者认为,还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对于其惩罚功能,不能过于夸大和追捧,这只是一种用于惩罚和威慑的法律手段,真正要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还是需要公民以及食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的消费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故意购买有安全问题的食品后将经营者告上法庭,造成了“滥诉”现象,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制度更注重的是科学性,要在对违法经营者起到惩罚、威慑作用的同时,避免出现加重企业经济负担的后果。总而言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还需要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健全,扬长避短,发挥出最有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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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俊男(1994-),女,辽宁沈阳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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