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
2016-02-05周阿楠
周阿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
周阿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即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过失犯罪行为人与过失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心理状态及其心理特征所进行的分析。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在罪过心理、犯罪动机、人格缺陷和心理状态等四个心理层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特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以上四个层面也存在着异同之处。
关键词:罪过心理;犯罪动机;人格缺陷;心理状态
心理分析的对象是心理,分析的工具是心理学。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即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过失犯罪行为人与过失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心理状态及其心理特征所进行的分析。具体而言,过失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又可以分解成犯罪动机和罪过心理两部分内容。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①罪过心理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能够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心理活动。犯罪人心理通常是指过失犯罪人的相关人格缺陷。人格缺陷是指个体自我调节能力缺乏或不足,其实质内容包括自私心态和自毁情节两个方面。②
一、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罪过心理
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它的认知方面的特点是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没有预见。在这种状态下,因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行为人本来应该具有和危害结果相关的认知内容,但却不当地缺失或被掩盖、稀释了。所以,结论是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没有认知方面的内容。因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却没有将收集到的信息与认知中的经验成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正确结论。“过失”所指向的也正是这一不当的认知程序。有学者认为,“疏忽大意过失由于行为人的没有预见,因此不属于意识层面心理活动,按照精神分析理论,它应是一种前意识。”③而“前意识是通过集中注意或回忆、联想而能浮现于意识领域的心理事件、过程和内容,是无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④由此可见,前意识的内容是一种类似于经验的记忆,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知层面上存在着相应的经验内容。但是,我们此处讨论的罪过心理通常是属于意识层面的,且在判断过失犯罪是否成立时通常不需要对行为人的经验内容进行事实上的考证,而是主要根据客观方面的标准来推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就可以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罪过心理方面不具备认知的具体内容,而认知内容又是情感和意志的基础,所以它也不具备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使得其罪过性明显小于故意的罪过性。不过,从刑法学意义上说,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一种消极因素,即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⑤其实,这里的意志因素也是属于前意识层面的经验内容,它是相对抽象而无法与具体情境绝对契合的,通常也不属于罪过心理的讨论内容,理由同上。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罪过心理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它的认知方面的特点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轻信”是指犯罪人轻易地相信了客观上并不能成立的主观依据的心理态度。换句话说,犯罪人产生了认知上的不协调。此时,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对具体情境中相关 信息的初步感知和处理,其中可能已经存在着错误;其二,轻易地相信客观上并不能成立的主观依据,也就是错误的经验判断过程,其前提是对自身能力的错误认识,即“过于自信”;其三,得出危害结果开始可能发生但最终又不会发生的错误结论。就情感因素而言,犯罪人所抱有的是对客观存在的法益的冷漠或轻蔑之情。例如,行为人虽缺乏驾驶技能却过于自信地上路驾车因而酿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可以看出行为人对具体情况下公共安全的漠不关心。当然,这里的情感程度的判断是以同类型的一般人的情感状况为客观参照依据的。而实际上,当犯罪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经验的不足时,就会自动加强情感投入从而小心谨慎地避免犯罪。这里反映出的是犯罪人情感上的不协调。就意志因素而言,犯罪人是反对或者说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正是犯罪人的行为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犯罪人在意志层面也是不协调的。以上所述的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都是一种消极因素,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无需查明,但它们和上述的认知因素则都是属于意识层面的内容。
二、过失犯罪的犯罪动机
根据心理学的一般原理,人的行为由动机支配,而动机又来源于人的需要。需要是人的本能欲望,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对需要不存在道德评价。而动机和需要则存在显著差别,动机是人的行为的直接动力,“从本原角度看,需要是匮乏状态,而动机是驱力倾向;从结构角度看,需要中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而动机则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有具体目标并同满足需要的行为手段与方式相联系。”⑥对于动机存在道德评价。虽然需要也是心理中的重要内容,但由于需要不具有法律上评价的意义,因而此处不予讨论。一般而言,犯罪动机同时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向性,都能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其一,犯罪动机总是指向一定的危害目标的达成以满足需求;其二,犯罪动机总是指向为了达成目标而采取的危害性的行为手段。“虽然不同的犯罪动机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但犯罪动机一定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动机。”⑦那么,过失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动机呢?实际上,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人的动机所指向的都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所依附的另外的行为。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是不自知的,他从始至终是为了实行另外的行为、达成另外的目标。尽管犯罪行为和实际实行的另外的行为有可能是合一的,但对犯罪人而言,只有这个另外的行为才具有主观上的意义。因而,犯罪人的动机由于在目的指向性和行为手段指向性两个层面都无法反映出主观恶性,所以可以说,过失犯罪的犯罪人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动机,有的只是这个被依附的行为所对应的动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失犯罪动机与达到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联系,也缺乏明确的犯罪手段与方式。因此,动机不与犯罪结果发生关系,而与犯罪人的一般行为意义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关系。与达到另一结果(针对事实上出现的结果而言)的意图相联系的一定动机是过失犯罪人的行为基础。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动机,只是某种一般行为动机,主观恶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⑧
虽然过失犯罪人的动机无法反映出能够为刑法所苛责的主观恶性,但由于这一动机干扰了正常的合乎法律逻辑的思维判断的形成,因而多数情况下也可以从中看出一些不良的特征。这些不良的犯罪人动机可能包括:(一)偷懒,例如技术并不娴熟的工人过于相信自己的技术水平而开小差,从而导致机床操作故障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二)争斗,例如飙车一族为了斗狠于夜间在二环路上追逐竞驶,由于看不清路况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三)戏耍,例如公交车司机一边凭感觉开车一边回头和乘客说说笑笑,因而碰撞多位过路老人后果极其严重的情况;(四)贪利,例如长途客车司机为了最大限度地赚钱而严重超载,由于刹车不及时而和其他车辆相撞导致车毁人亡的情况;(五)显摆,例如赛车选手由于在比赛中遥遥领先而自鸣得意,为了炫技而双手离开方向盘结果导致赛车冲入观众席的情况。当然,犯罪人的动机也有可能是中性的(如好奇、探究)甚至是积极的(如好心办坏事)。
三、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
外在的环境诱因和人的内在的人格缺陷的结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前面说到,人格缺陷是指个体自我调节能力的缺乏或不足。“自我调节能力决定了人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否基于社会规范和个人利益的综合考虑而进行合乎理性的行为抉择;能否计算自己行为的各种后果。”⑨诱惑力和调解力是处于彼此牵制的状态,当调节力无法抵制诱惑力时,就会引发犯罪。人格缺陷中的自私心态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低自控,而自毁情节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低自珍。“所谓低自控,是指个人不能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⑩而“所谓低自珍,即低自我珍惜,是指个人不愿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⑪具体而言,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相对固定的心理特征:(一)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二)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前程;(三)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四)思维偏激极端、相对剥夺感强。⑫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反映了犯罪人偏颇的人生观及价值取向,例如虚无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爱慕虚荣等等。当然,由于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人,所以过失犯罪的人格缺陷相对于故意犯罪人也不太明显和严重。过失犯罪人很可能只是为人比较粗心、懒散,或者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耐性较差以至引发犯罪。
四、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犯罪人在犯罪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心理状态,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前面说到,心理状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激情状态,它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浓稠的心理状态,种类包括狂喜、暴怒、惊恐、绝望等等。“与过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当属一种应激不良的情绪状态了。应激是由危险的或出乎意料的外界情况的变化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一般人在应激状态下,都会发生知觉和注意范围迅速狭小,认知狭窄,情绪高度紧张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出于惯性的、机械化的举动,因此,在突发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面临的事件并不熟悉,或是平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缺乏熟练的技术,不能做出自动化行为,就会产生应激不良,导致过失犯罪。”⑬第二种是心境状态,它是一种微弱的、持久的、弥散的心理状态,种类包括沾沾自喜、闷闷不乐、耿耿于怀、神经兮兮等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犯罪人特殊的心境状态的联系较为紧密。疏忽大意反映了犯罪人在认知过程中注意力不够集中,而注意力不集中的原因是因为注意力被分散了或者转移到了其他事情上。在特殊的心境状态下,人的注意力尤其容易分散和转移。
[注释]
①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161.
②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J].法学,2013(8):133-134.
③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26.
④同上,第125-126页.
⑤张玉珍.论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J].人民检察,2001(4):18.
⑥陈和华.犯罪动机的本源、性质和形成[J].政法论丛,2010(2):22.
⑦同上,第23页.
⑧同上,第25页.
⑨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J].法学,2013(8):133.
⑩陈和华.犯罪人的适应性非理性及其防控[J].政法论丛,2012(4):57.
⑪同上,第58页.
⑫陈和华.犯罪:环境诱因与人格缺陷的结合——杨佳案件心理分析[J].犯罪研究,2009(2):32.
⑬王馨雁.过失犯罪心理因素初探[J].理论界,2007(9):75.
作者简介:周阿楠(1991-),男,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