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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6-02-05王红艳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借款人投资人



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5-114HLJU)。

王红艳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起源于国外,并独立于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正在不断的侵蚀着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异常。在P2P网络贷款一片繁荣、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包括自身所固有的经营问题和操作问题。本文主要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以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借款人;投资人;法律问题

从贷款额度及相关程序上看,P2P网络借贷源于小额信贷。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信贷作为一种平台模式在互联网之间迅速扩展开来,它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个中间融资平台,这就催生了P2P网络平台的诞生。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及特点

P2P网络借贷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支持与利息收入相互转换的交易模式。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被宜信CEO唐宁引入国内,就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国内强大的市场需求促使其规模发展。随着“红岭创投”、“陆金所”、“宜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借贷双方主体由最早的个人扩大到了企业,P2P模式种类亦趋向多元化。

虽然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这个模式从引入国内之初,就一直饱受各方的争议。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脱媒,所谓脱媒,是指资金的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而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现象。①这就使得P2P借贷具有个人信贷条件低,贷款门槛低、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收益率高等鲜明特点。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号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的关闭,贝尔创投老板在出借人资金充值后关闭网站携款潜逃,“淘金贷”涉嫌诈骗被依法取缔,此外优易网事件涉及诈骗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P2P网络借贷行业所存在的风险伴随这一系列事件逐渐暴露。

(一)立法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可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②非法集资包括四种形式,③P2P网络借贷因其概念及特点决定了它可能涉及的是第一种形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缺乏监管带来的违规操作风险

在我国设立P2P网络贷款平台只需在通信管理,工商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获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即可。相关部门由于管理权限的限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涉及P2P网络贷款平台本身的资质问题,以致使P2P网络借贷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极易造成贷款用途无法监管和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

(三)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信用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了能顺利借到所需资金,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个人信息,甚至虚构假的个人信息,从而导致信用评级较高,进而比较容易的获得所需贷款,这就使出借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无形中加大。这种信息不对称致使借款人或网络平台存在欺诈风险。

三、我国P2P借贷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P2P网络借贷模式是根据市场需要出现的新事物,它对于补充传统金融借贷,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资金需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行业自律,国家立法,监管完善等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利用行业自律与监管,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吸纳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建设行业信用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允许有条件使用征信系统。

(三)制定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国家通过法律法规针对性地确定P2P网络借贷的概念、性质,并规定网络借贷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网络借贷平台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行具体的规范,以此引导P2P网络借贷这个行业有序发展。

(四)构建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多方监管方式。鉴于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多样化,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以由专门组织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监管,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的不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以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及平台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封延会,贾晓燕.“人人贷”的法律监管分析——兼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12.9.

②刘萍,张韶华.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J].金融研究,2008.4.

③(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参考文献]

[1]封延会,贾晓燕.“人人贷”的法律监管分析——兼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12.9.

[2]刘萍,张韶华.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J].金融研究,2008.4.

作者简介:王红艳(1986-),女,河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指导老师:孙毅。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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