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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决权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6-02-05侯雪璟

山西青年 2016年13期
关键词:关系

王 溪 侯雪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论民族自决权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王溪*侯雪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本文中涉及到了关于这个原则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阐述了民族自决权这个原则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进而了解民族自决原则;之后介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历史背景以及存在的必要性;然后又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评价,来阐述我国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实行的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民族自决权这一个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这实际上是在国际法领域对这个原则的发展,也是一种新的突破,是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系

一、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概念、发展历程

(一)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关于民族自决权这个原则的概念,对于它的阐述,不同的学者对此会有所不同的理解。我列举了自认为符合的两种观点,分别是:“民族自决权就是说在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下,受到压制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还有政治地位以及民族独立的权利。”“所有民族及其人民都有自己决定自己内部事务,自主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道路,并获取国际社会尊重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看了这些学者对于这一原则的不同的阐述与理解,我个人认为民族自决权其实就是说每个民族在自己不受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己拥有自主的权利来决定本民族自己的生活以及政治地位,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自由的追求经济、文化还有社会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

(二)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

在17、18世纪的时候,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等这些理论观点产生的一些“主权在民和自由平等”传承至今的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思想的不断进步,民族自决权这个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受到前面那些思想的影响。后来由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兴起,“主张人权,主张民主自由”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而这个民族自决权也成为了其中的一部分。二战以后,在联合国宪章中将这个原则加以规定,这一原则也同时拥有了普遍约束力。现如今民族自决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个原则的内容也有了新的变化,各个民族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全面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间的交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一个特殊的制度,其实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我们国家的统一,还有就是要坚持在我们党中央的领导下,使得各少数民族在自己所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各个民族自己,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使其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受到宪法法律的限制,必须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内实行。众所周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张的是在一个中华民族这个大的共同体内,各个少数民族以这种交往的方式建立普遍联系。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实现各个民族之间的合作,实现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防止和反对这种分裂民族的行为的出现,一旦出现,将其进行抵制。

三、民族自决权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

国际法中的这个民族自决权原则与我国这个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比较而言,都是先讲求国家主权至上,如果说当这两者有冲突的时候,国家主权是处于优先的地位。它们都力求保障能够实现各个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而且都是可以自己选择自己本民族的发展道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民族自治权处于我国的宪法的框架之下,相对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的体系下既可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各民族的团结,同时也可以使各民族自由的发展。

但是这两者也是有差异的,主要体现在:民族自决权相对来说是在一种特定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多民族政治联盟的联邦制国家。它的特点就是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这个在绝对不能实现的。毕竟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长期历史发展和经验的总结,它是以各个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在我国这个统一的大环境下,坚持党中央的领导,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个民族可以自主的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但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下,来实现各项政策。这是两者不一样的地方。在我国不可能像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所说的那样“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这在我们党领导的政治体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这一制度可以认为是民族自决权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的实现方式。民族自决权属于国际法领域的一项原则,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是前面的原则在我国的延伸和发展。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的视角来看问题,正确地去理解民族自决权这个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要知道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必须坚持国家主权优先和领土完整这两个不能改变的事实。这一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维护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之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中有利于我国民族建设的部分,坚决抵制与我国的宪法中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部分,坚持维护我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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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卢贵子.浅谈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4).

[6]庞森.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一些思考[J].国际问题研究,1997(2).

*作者简介:王溪(1993-),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侯雪璟(1992-),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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