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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016-02-05

山西青年 2016年13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自由裁量权法官

李 爽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56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李爽*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56

摘要: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以及解决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赋予法官支自由裁量权非常必要,但是在我国的法制背景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没有统一标准、相关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做出判断、法官法律素质不一,良莠不齐,难以保证公正廉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官;诚实信用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没有统一标准

“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一般就是法有明文规定时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时要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正义。”如《民法通则》中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比如前文提到的《刑法》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以“情节较轻”作为语言表述。但是这些都是一些宽泛的规定,并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规制颁发给法官,让法官能够参照来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十几条关于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但是毕竟还是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

(二)相关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做出判断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基本能够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法官有自由裁量的部分弹性较大,难以独立的做出判断,司法独立受到威胁,这些干扰主要来源于:

1.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影响

(1)在我国司法行政化,地方化色彩严重,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现在的司法状态“我国司法体制目前形成一种由地方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地方人大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管理人和财物的通用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很难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独立也无法保证。

(2)法院内部机构的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预。由于多年来,我国法院内部也基本上采用行政的运作方式,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法官和合议庭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这种行政权与审判权相混合的体制不利于司法权独立行使,从而影响司法独立。

2.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现今我国的社会矛盾突出,出现了不少引起全民关注的恶性案件,社交网站首页上就设置网友投票,“某某应该判死刑吗?”之类的。加之媒体对于案件的避重就轻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的民愤,这就给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个人不杀就难以平民愤,”这样的思想存在于法官的考虑之中,无形中影响了公正审判。

(三)法官法律素质不一,良莠不齐,难以保证公正廉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苏联影响,为实现对敌对势力的镇压目的,对法官的要求仅是革命意志坚定,没有职业技能的要求。”近二十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专业人才有所增加。这样不同背景、不同学历的人员混在一起,成为法官队伍,造成了先今的法官队伍体系良莠不齐,存在法官的专业素质缺乏,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自律意识不强。这样一来很难保证每位法官都能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很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之缺乏监督制度制约的话,便很容易导致导致司法的不公正,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如何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如前文所述,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非常正当且必要,但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出一些问题。因此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去规制自由裁量权,从而能够更好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下文将从以下角度分析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角度

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在接到案件之后对案情进行识别,选择相适应的法律,进行演绎推理,这就是法律适用。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处处贯穿着自由裁量,所以要在法律适用的各个阶段进行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1.坚持程序正义,保证司法可预测性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正当性,使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1)推理规则。我国使用的最普遍的就是演绎推理。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只有法官在进行演绎推理时候正确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作为大前提,在法庭上认真调查作为小前提,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2)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与阐释。在法官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具体情境下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对同一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所以要结合具体案情对法律进行解释。

2.做好法的价值整合,保障司法的实质正当性

实质正义是指可用来评价和判断判决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一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法的价值一般有以下几种:秩序:法律的根本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的建立;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正义:正义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并且价值冲突的出现不可避免。如果我们想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的话,法的价值整合非常关键。这个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

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平衡法律价值冲突我们应该坚持一下的几个原则:

(1)兼顾协调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即便是发生冲突,也应该去尽量协调化解价值冲突,如何去弱化避免价值冲突,是我们首要的选择。

(2)法益权衡的原则。在法律价值整合过程中,兼顾协调有时候不能解决,必须在法的价值中做出取舍,这时候就要以法益作为权衡取舍的重要的标准,“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3)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秩序。所以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就特别重要。“如果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价值目标而动辄使法律的安定性收到损害,法治就成为了无意义的名词”

(二)推动司法改革,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实践性办法

针对上述所说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建议:

1.不断完善自由裁量的裁判标准,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经最高法院甄选、编辑、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健全案例指导制度,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目前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只有短短十条,一些词语用的稍显模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继续完善这项制度。

2.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积极建设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前文提到由于司法系统一直在地方政府管理人和财物的通用模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因为人员和财物的管理是命脉,犹如被钳住的龙无法施展拳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第54条提出:“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同时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从各个方面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3.完善法官考核制度,提升法官法律素质,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法官素质。正如哈耶尼所强调的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终局的裁判者。所以法官的素质就至关重要。为了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好的行使,我们应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庄晓华:《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基于法律方法视角的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09.3.

[4][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3.

[5]《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2-28.

[6]《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2-28.

*作者简介:李爽(1993-),女,汉族,天津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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