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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叙事中的“资格”与“移情”

2016-02-05艾米舒曼赵洪娟李向振

民俗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移情资格

[美]艾米·舒曼 著 赵洪娟 译 李向振 校

个体叙事中的“资格”与“移情”

[美]艾米·舒曼著赵洪娟译李向振校

摘要:近些年来,许多学者的关注点从集体叙事转向了个体叙事。通过个体叙事或个体经验来理解现实社会多样性的做法,为民俗学学科注入了新的活力。“互动式”叙事研究是关注个体叙事的重要视角,它强调从讲述者和听众的互动关系上分析叙事的过程及意义。就具体学术实践来看,“互动式”叙事研究在关注个体叙事,尤其是“可得性叙事”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即“资格”和“移情”。“资格”主要谈论的是谁有权利讲述故事,而“移情”是对于“资格”主张的反诉。

关键词:个人经验叙事;资格;移情;可得性叙事

一、问题的提出①原文发表于Narrative Inquiry.2006(1):157-164.本文系经作者授权翻译而成。

在梳理和回顾了过去三十年的叙事学学术脉络后,最后我还是回到了哈维·塞克斯(Harvey Sacks)和欧文·戈夫曼(Harvey Sacks)的著作上,立足于戴尔·海默斯(Dell Hymes)的交流民族志,我考察了他们理解叙事的互动模式从哪些方面带给了我们启迪。尽管在某些学科中,叙事研究经常被作为考察人们如何解释其经历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其著作中,塞克斯还是更多的关注了个体叙事破坏叙事(narrative)与经历(experience)之间关系的诸多方式。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即越来越多的通过个体叙事或个体经验来理解现实的多样性,但这种个体经验是建立在其与个人相分离的、脱节的和再区域化(reterritorialization)的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在离开故事发生现场或故事发源地后,讲述者讲述的个人故事,以及这些故事所呈现出的有限的地方性经验,会获得更多认可或至少会引起更大的兴趣。当然,“离乡”并不是削弱个人故事地方性经验的唯一方式。个人经验叙事常常介于日常生活的印记与扰乱正常生活的情形之间,而研究者似乎更强调对那些扰乱因素的关注,将“非常态的”变更为人们所“熟知的”,同时也表明了个人经验与他人认同之间的不确定性关系。在本文里,我提出“互动性叙事”(interaction narrative)的两个基本要素,即“资格”和“移情”,它们既能强化个体经验叙事,同时也能消解这些叙事。

作为民俗学者,我个人更倾向于“互动性叙事”研究。按照社会语言学和文学模式所确立的“叙事”的正式构成,我着重研究了在故事讲述场域中,故事讲述者、听众和其他在场者之间的关系,亦即希夫林(Schiffrin)所说的话语结构、共同的在场者与展演的身份之间的关系。①Schiffrin,D.“Speaking for another”in sociolinguistic interviews:Alignments,identities,and frames”.In D.Tannen(Ed.),Framing in discourse.NY:Oxford.1993今天,叙事研究的不同路径之间相互融会贯通,而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集中在叙事和经验问题的讨论上。在过去,越强调叙事互动式研究,就越与叙事文学研究相分离,目前这种境况已有所改观,我认为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文学对个人经验叙事给予了更多关注。这些个体叙事,既包括里戈韦塔·门楚(RigobertaMenchu)②里戈韦塔·门楚(RigobertaMenchu),危地马拉原住民,一直致力于宣传危地马拉内战期间和之后的原住民生活的困境,并积极促进和争取了国内原住民的许多权利,为此她曾获得1992年诺贝尔文学奖和1998年阿斯图里亚斯亲王奖,曾著有自传式民族志作品《跨越国界》,深具国际影响力。——译者注或爱莲·西苏(HélèneCixous)③爱莲·西苏(Hélène Cixous)是一位法国著名的女权主义作家,诗人,剧作家,哲学家,文学批评家和修辞学家,著有《美杜莎的笑声》、《死者学派》等名篇著。——译者注的自传式民族志书写形式,也包括对疾病和心理创伤研究的形式。随着互动式研究与文学研究之间鸿沟的变小,关于叙事中的伦理问题和所谓的叙事有限性研究,我们有了更多的可以共享的话题。

研究叙事(尽管研究成果相当有限)意味着要严格核验故事讲述背后的一些基本假设,尤其是人们讲述自己经历的故事是为了让彼此更好理解对方的假设。基于叙事生产意义的有限性与个人的、经验的和日常生活的观念的复杂性,我特别提出了“资格”和“移情”两个叙事研究的关键词。无论是“资格”还是“移情”,都倾向于将个体叙事理解成是超越个人而存在的。“移情”主要是针对通过不同经验达到更好地理解彼此为目标的个人,而“资格”则强调了个体经验的所有权问题。

二、超越个人的个体经验

如果个人经验叙事仅仅是叙述个人的事的话,那么它们就不能像现在这样,进入到集体记忆、公共话语和政治身份认同中来了。在任何一个这样的领域(或其他领域),“个人”(person)是大于“个人的”(personal)。叙事研究的任务之一就是理解叙事是如何起作用的。无论是多重声音的表述,还是复合文本的表述④Bakhtin,M.M.Art and answerability:Early philosophical essays.M.Holquist&V.Liapunov,Eds.(VadimLiapunov,Trans.).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90.,都会削弱个人对于叙事所有权的权威。尽管人们讲述的是自己的故事、经历,但这些讲述不可避免地间接地包含了他人的声音和经历⑤Goodwin,M.H.He-said-she-said:Talk as social organization among black children.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0.。当然,达成共识的可共享经验是大于个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达成共识的个人经历就完全归个人所有。因为共享经验是大于个人的,所以无论是最普通的还是最不寻常的、最不熟悉的共享经验,都能以寓言的形式运用。

如果选择的故事超出了其所处的语境,或者是用个人故事来表达集体的经验,那么故事讲述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会问,谁有权利讲述这个故事,谁是这个故事的主人?我们还会问,是否这样就能足够准确地或者恰如其分地将经历表述出来?故事所有权的伦理问题,往往与表达经验的文化习俗是一致的。一个故事所表现出来的东西越具普遍性、共享性,甚或表达了典型的人类经验,那么它在面临质疑或挑战其合法性的情况时就越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讲述中,宣称说出了真相能够增强故事的合法性。所谓真相,指的是故事不仅仅表述了一个事实,或者实际发生的一个事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更广泛地意义上,故事所提供的对人类经验的解读是真实可靠的。个人故事被赋予更广泛意义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是通过梳理在场者的关系和责任来重新评估从个体到超越个体(人类的、共享的、普遍的)的叙事的过程。重新评估工作通过重构过程起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获得了公共的身份和普适的价值。芭芭拉·科舍布莱特-吉姆布莱特(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以搜集或者展示文化为例,将“重新评估”(transvaluation)描述成民俗学的定义性特征。①Kirshenblatt-Gimblett,B.Destination culture:Tourism,museums,and herit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

三、可得性叙事(available narratives)

“可得性叙事”的概念,是研究讲述者和听众如何协商故事所有权问题的起点。“可得性叙事”是指在特定语境下能够被讲述的关于特定主题的故事②Norrick,N.The dark side of tellability.Narrative Inquiry.Vol15.no.2.2005.pp.323-343.,不只涉及到叙事的内容,而且更强调什么该被讲述、什么不该被讲述的协商过程。我们可以将通过探究不同语境中叙事的分类与再分类过程,进而分析故事讲述如何在协商中被加以运用来作为研究的起点。在特定语境中,许多叙事类型是难以辨别的,有些叙事类型虽然可以分辨,但却是谈话中需要避开的话题。有时候,叙事的可讲述性会被事件的不可接受性所牵累。例如,关于心理创伤的叙事有时候就是如此,这类故事就属于不应该发生而不是没有发生的事件。叙事是否具有可讲述性,是否具有可获得性,以及是否应该在特定场合讲述中避开特定群体的问题,都增强了在个体叙事研究中对于“资格”和“移情”进行讨论的必要性。正如奥克斯(Ochs)和卡普(Capp)所指出的那样,叙事学是一个拥有多重论点的、注重碎片化的研究,而不是具有一以贯之的连续性的学科③Ochs,E.,&Capps,L.Narrating the self.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Vol25.1996.pp.7-8.。

探讨“可得性叙事”的类型,实际上是讨论叙事权属的问题之一。哈维·塞克斯提到,“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事实,即获得经验的资格是有所差异的”④Sacks,H.Lectures on conversations.Vols.1&2.In G.Jeoerson Ed.Oxford:Blackwell.1992.p.243.。塞克斯在这里讨论的,是经历如何变成了可供讲述的故事。他认为,作为目击者看待一个事件,与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关于这个事件的故事是极为不同的。接着他提问道,“故事被目击者讲述出来,那么它们将会怎样?是不是会变成接受者的财产(property),就像它们本来就属于讲述者那样?也就是说,讲述者因为看到了和亲身经历了这件事,所以他就拥有了讲述的权利。那么,问题来了,故事的接受者是否也像其讲述者那样拥有了讲述的权利?比如,他/她是否可以向别人讲述这个故事?”⑤Sacks,H.Lectures on conversations.Vols.1&2.In G.Jeoerson Ed.Oxford:Blackwell.1992.p.243.然后,塞克斯提出了“囤积的经验”(stocks of lecture)的概念,他认为此概念所对应的就是那些基于人们的谈论而非个人经历的经验叙事。“囤积的经验”这个术语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暗示了人们可以从事件中提取知识并储存起来。叙事变成了人们知识的一部分,但这些知识并不能自动或者自然地产生熟悉、理解和移情⑥Shuman,A.,&Bohmer,C.Representing trauma:Political asylum narrative.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2004.p.117,pp.394–414.Shuman,A.Other people’s stories:Entitlement claims and the critique of empathy.Urbana,IL: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5.。

四、个体叙事的“资格”问题

提到个体叙事中的“资格”问题,不论是作为证人,还是作为一个目击者、参与者,或将重构的故事据为己有的人,在讲述故事时都试图在“该讲的”与“不该讲的”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提及叙事的“资格”问题,就要求建立这样的框架⑦Tannen,D.Framing in discourse.NY:Oxford.1993.,在这个框架里,讲述者要在讲述时寻求证人证实或者也可以寻找合适缘由来重构故事。

叙事“资格”问题往往会在社会互动层面起作用。在我关于青少年女孩打架的叙事研究中,我注意到关于谁能说谁什么事,女孩子们有自己的规则,然而她们又不断地违反这些规则⑧Shuman,A.Storytelling rights:“the uses of oral and written texts by urban adolescen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我最近研究了一类相似的案例,主要是关注政治避难申请者为了获得在美国或英国避难的身份而讲述的故事,这些故事中大都包含着不被遵守的规则①Shuman,A.,&Bohmer,C.Representing trauma:Political asylum narrative.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2004.。申请者被要求将他们所遭遇的故事,转变成回答法律问题的答案,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收容所的官员既会质疑讲述者的身份,又会质疑故事的真实性。“资格”问题是奥克斯和卡普描述“叙事不对称”(narrative asymmetry)时的一个例子。在更广泛的分类上,“叙事不对称”还包括叙述经历的不同方式②Ochs,E.,&Capps,L.Narrating the self.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Vol25.1996.p.14.,以及独白式的、拥有统一观点与多种理解可能之间的张力③Ochs,E.,&Capps,L.Narrating the self.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Vol25.1996.p.13.。

叙事“资格”给自己埋下了“祸根”。基于“知识相近”的观点,目击者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这个故事的人更具有优势,而“资格”阐述的是信息的状态(而不是过程)④Goffman,E.Frame analysis:An essay on the organization of experience.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4.。哈维·塞克斯关于“资格”和“话轮转换”(turn-taking)的讨论,不但向我们展示了叙事是如何进行的,而且还说明作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叙事是如何产生罅隙、擦除痕迹以及反叙事的。正如塞克斯在他关于车祸目击者的讨论中指出的那样,一个人虽经历其中,但并不一定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在许多其他领域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某个良性案件中的专家(医生、律师或者其他人)也许并没有目击整个事件,但可能比经历此事件的当事人更了解其本人的状况,或在迫害案件中,迫害者可能比受害者更了解事件状况。即使是在最普通的对话中提出“资格”问题,第一手资料也可能会引起质疑或被窃取。⑤Sacks,H.Lectures on conversations.Vols.1&2.In G.Jeoerson,Ed.Oxford:Blackwell.1992.因此,提出“资格”问题会在叙事和经历的关系间产生一个断层,是可以进一步商讨的。

五、个体叙事研究中的“移情”问题

戈夫曼所提出的“互动式叙事研究”,其重点不仅是关注叙事内容本身,更要关注参与者在对话中是如何进行角色转化的。我将“资格”和“移情”看作是对等关系(alignment)问题。叙事可以通过不同的经历强化现有的对等关系或创造新的对等关系,当然也可以产生不对等的关系或挑战原有的对等关系。对于“资格”问题的讨论,往往是基于讲述者不恰当的宣称事件经历为其所有。只有在人们确是讲述他人的故事时,叙事“资格”的问题才会产生。正如我所说的,主张叙事“资格”往往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后,是一种回顾性行为,是一种要求将故事据为己有的当事人返还讲述权利的行为。“资格”好比是拥有了故事讲述的“许可证”(license),虽然这个“许可证”多数情况下是用来禁止他人讲述该故事的。“移情”是对于“资格”主张的反诉,其坚持认为讲述他人的故事可以促进更好地理解。另一方面,挖掘他人故事的意义可以产生某种情感,在这种情感中,不同的感情反应成为更好理解他人的方式。

为了使其看起来更通顺,能够在无意义中寻找到意义,某些故事不仅着重讲述发生了什么,还会添油加醋的讲述什么是不应该发生的。有效性叙事是理解那些不可理喻的事情的关键,同时,宣称叙事是解读事件的方式是一种政治选择,它赋予了讲述者和听众某种特定的义务。“移情”就是一种义务,有时候它能够通过不同创造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有时候它又会卷入到感情用事中,有时候它还会将浪漫化的悲剧当作一种灵感,但无论何种情况,“移情”都会拉近讲述者和听众之间的关系。

“移情”需要重塑个人经验以寻找共同点,或接受有些经验不能被共享的可能性。牛顿(Newton)将“移情”理解为连续体的一部分,这个连续体调节了“身份(identification)或移情(empathy)与保持距离的客观尊重之间的关系”⑥Roof,J.,&Wiegman,R.Eds.Who can speak:Authority and critical identity.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5.p85.。在这个连续体中,“移情”“身份”和“识别”位于一端,而尊重(respect)则属于另一端。个体叙事的“移情式回应”常常牵涉到“寓言式经验”,这使其往往是大于个人的(经验)。“移情”是一个重新评价叙事的意义的过程①Greenblatt,S.J.,Ed.Allegory and representation.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1.。“移情”可以通过创造某种可能性,比如人们彼此可以复述他人的故事,从而混淆了叙事“资格”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移情”消解了“个体叙事”与“公众叙事”之间的差异。当某人的故事被当成一个寓言、一个典型事例、一个象征或者一种固化的情景模式时,讲述“资格”的主张就成为一种向“寓言”发起挑战的方式,就像人们坚持认为某故事被误用了一样。例如,残疾人话语在普通个体叙事和模范人物叙事之间划出了明显界线,普通个人故事属于个人,模范人物叙事则可以以“寓言”形式为公众所用。因而,强调叙事“资格”可能会质疑“情感式寓言”,也可能会拒绝“移情”,还可能提出与“移情”相反的主张,即认为借助不同经历实现相互理解是难以实现的②Buci-Glucksmann,C.Baroque reason:“e aesthetics of modernity.P.Camiller,Trans.”London:Sage.1994.。通常的情况是,“资格”主张本身就意味着“移情”的失败。移情的一种失败是“感情用事”。“移情”的另一种失败的情况是,故事在被据为己有时产生的是“偷窥者”而不是“目击者”,这阻塞了探究和理解叙事的路径。“据为己有”可将某人的灾难故事用于对另一个人的精神激励,也可能会增强而不是消解难以忍受的境况。

故事的讲述最大限度的提供了移情和理解他人的可能性。移情最大限度的提供了跨越时空理解他人的可能性,但它很少能够改变那些罹受苦难的人的生存境遇。即使它提供了某种精神鼓舞,那也是属于拥有特权施为“移情”的人,而不属于那些真正需要精神抚慰的人。

只要讲述者和经历者同时在场,“叙事”与“反叙事”之间的角逐就是叙事“资格”的问题。换句话说,讲述和阐释的权利是相关的,亲历者被认为是能够最好理解此事件的人。当故事远离了它们主人,在另一个地方被讲述时,人们认为讲述者和听众仍然能够理解它们。“移情”提供了一种跨越不同经验的相互理解的方式。然而,移情并不是很关注“资格”问题;实际上,移情经常被批评为是为拥有特权施为移情的人服务的,而不是那些真正需要得到感情抚慰的人。

人们讲述故事不仅仅是在与特定的听众交流中回顾某个事件,同时也是为了回应相似或相异的事件,以及那些在现有想法和整个交流体系语境中的事件,这包括了谁向谁讲述,讲述了什么,讲述的情境,以何种方式讲述以及意欲达到何种效果等③Hymes,D.Ethnography,linguistics,narrative inequality:Toward an understanding of voice.London:Taylor and Francis..1996.。任何解释的合理性都依赖于谁是讲述者,讲述者与事件关系,谁被看作是“参与者”,谁被看作是“目击者”(参与者和目击者可能掌握了更准确的信息),以及叙述的方式是如何影响人们对于事件的解读的。换句话说,故事的合理性(重要性、符合伦理性或真实性)不仅依赖于它与事件的关系,还依赖于它与事件所处的人际和互文性(inter-textual)之间的关系网络④Brenneis,D.Telling troubles:Narrative,conflict,and experience.In C.Briggs(Ed.),Disorderly discourse:Narrative,conflict,and inequality.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xii.。因而,叙事学的部分内容是关于不同的解释文本的研究,以及涉及社会冲突的叙事的研究⑤Ginsburg,F.Contested lives:the abortion debate in an American communi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Briggs,C.Ed.Disorderly discourse.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在叙事中,声音的多重性也扰乱了其作为连贯性整体存在的可能性。正如阿瑟·弗兰克(Arthur Frank)所言,“在故事讲述中,讲述者不仅掌握了话语权,更是化身为一个目击者——这是可以抢夺他人话语权的重要条件。当其他人重得话语权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围绕着这个故事进行讨论。”⑥Josselson,R.Imagining the real:Empathy,narrative,and the dialogic self.In R.Josselson&A.Lieblich,Eds.Interpreting experience.Thousand Oaks,CA:Sage Publications.1995.pp.27-44.

在这里,我主要分析了叙事的诸多局限性的一种,即关注了其“经历”的所有权问题。叙事的其他局限性主要集中多视点叙事的自我建构⑦Ginsburg,F.Contested lives:the abortion debate in an American communi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叙事的连贯性与分裂之间的紧张关系⑧Linde,C.Life stories:the creation of coherence.N.Y.:Oxford.1993.,或者叙事的真实性问题方面①Lather,P.,&Smithies,C.Troubling the angels:Women living with HIV/AIDS.Boulder,CO:Westview Press.1997.。叙事学研究揭示了叙事的局限性,例如返回我们自己讨论的问题,谁对谁讲了什么的问题(资格);叙事不允许存在不可思议的事实等。当然,许多学者对此持有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叙事正是通过混乱(chaos)产生了意义。诚如盖·贝克所指出的,叙事可以成为规范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②Becker,G.Disrupted lives:How people create meaning in a chaotic world.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58.;叙事所要建立的秩序经常会造成事与愿违的混乱。最有成效的叙事学研究保持了叙事的理想化与情景化或语境化之间张力。作为一种互动性的叙事研究,强调叙事的不对称性有助于维持这种张力。研究个人经验叙事的最大挑战仍然在于如何避免经验与现实和真实的个人之见的融合,同时理解为什么这种融合如此引人注目。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理解叙事,我们应该取消那些强加于叙事上的要求,诸如叙事的真实性、连贯性、反抗力、所有权及移情等等。

[责任编辑李浩]

作者简介:艾米·舒曼(Amy Shuman),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英语系教授、民俗研究中心杰出教授(Distinguished Professor);赵洪娟,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青岛科技大学英语学院讲师(山东青岛266061);李向振,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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