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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收制度

2016-02-04于国一徐高俊

山西青年 2016年17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公共利益

于国一 徐高俊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析土地征收制度

于国一*徐高俊*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占较大比重,土地征收关系的和谐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国家繁荣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以完善这一制度。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

一、土地征收的特点

(一)土地征收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家。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只有国家才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其他任何主体都无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力。

(二)土地征收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我国,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才是国家土地征收的客体。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土地储备较多,因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有其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国家的土地征收决定。同时土地征收还具有有偿性,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律规定向原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经济补偿并给予其他必要的帮助。

(四)土地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征收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唯一的理由。

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混乱,存在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宪法规定看,土地征收仅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为其他因素。实践中,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滥用征地权,这显然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即征收涉及土地给予的补偿费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征收涉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建筑的补偿标准较低不利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利益保护。实践中,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较低,比如说,对需要拆迁的房屋每平方的补偿价款实际上与房屋建设时的成本相差不多,且不考虑农民建房时花费的时间、人力因素。现实中,随着城镇化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近郊村落会迅速被高楼和工厂包围,城市房价远远高于土地征收中涉及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如果给予农民补偿水平较低,对于农民购房或者新建住宅是不利的,增加了其成本支出,因而对于城市房价与对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之间的巨大差价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利于农民。我们认为,位于城市近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这部分可期待的利益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当得到体现。

(三)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农业经济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显得更为重要。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一方面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其他技能,短时间很难适应其他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增加了农民生活负担。实践中,对失地农民的必要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有的一次性发放,而后对于农民的生活问题关注较少。

(四)违法征收土地对农民造成损失缺乏有效救济措施

实践中存在行为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情况下对农民土地征收的情况,农民利益遭受损害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农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三、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一)限制土地征收的条件,规范土地征收

一方面对征收土地的范围做出严格限制,严格区分可以征收的土地范围;另一方面,明确土地征收应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征收土地之前,可以事先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协商,认真听取诉求,坚决避免使用暴力征收土地。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对失地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第二,对于失地农民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应给予足够重视,确保失地农民不受这些因素困扰。第三,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的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制定严格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监管机制,严格处置私自处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农民的救济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目的或在征地手续尚未办理齐全时征地或者未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款交付被征地农民,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征地。

四、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社会意义

健全土地征收制度,一方面对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于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被征收土地农民再就业,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稳定和谐也具有深远意义。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王利明.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4,3:9-12.

[3]王兴运.土地补偿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5.

于国一(1992-),男,汉族,河南许昌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徐高俊(1994-),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F301

A

1006-0049-(2016)17-0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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